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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架構

第四節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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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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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辨識與驗證客戶身分

驗證銀行的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是否全面且以書面形式包含於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合規計畫,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應確認客戶身分的情形。採用以風險為基礎 的身分驗證程序(包含無法執行驗 證的程序時需採取的必要程序),以可靠、獨立 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包含代理人和實質受益人。若客戶 為個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取得的必要資訊,以辨識及驗證其身分。考量 並決定是否申報 SAR 程序,例如:銀行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 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可疑交易。銀行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 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 序,而改以申報可疑交易。應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的情形。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文件(包含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記錄)之保存遵循監管要求(至少五年)。提供足 夠客戶通知(Customer Notice),以充分告知客戶開立帳戶應遵守之法令規範與必 須資訊的程序(若適用)。銀行信賴其他金融機構或第三方確認客戶身分的程序(若 適用)。

第二項 銀行業疑似洗錢態樣

金管會函請銀行公會將修正發布「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相關 內容納入「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原範本第 8 條規定

194依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5202 號函,請銀行公會於 106 年 2 月底前將於 105.12.02 修正發布「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相關內容納入「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並於 106 年 3 月底前修正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及信託業之相關範本。銀行公會業依指示研提「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草案」報 會,惟金管會迄今尚未同意准予備查。(金管會嗣於 106 年 6 月 28 日准予備查,詳前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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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195有 20 項,銀行公會參考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規 定應予申報之疑似洗錢表徵增修,總計為 11 類 53 項表徵如下:

一、產品/服務-存提匯款類

(一)同一帳戶在一定期間內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二)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 特定金額以上者。

(三)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以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之現金辦理 存、提款,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四)客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存款者(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

(五)不活躍帳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六)客戶開戶後立即有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七)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或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 速移轉者。

(八)客戶經常於數個不同客戶帳戶間移轉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九)客戶經常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方式處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十)客戶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並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十一)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或特定帳戶經常由第三人存、提現金達特定金 額以上者。

(十二)客戶一次性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 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其合計金額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十三)客戶結購或結售達特定金額以上外匯、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 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者。

(十四)客戶經常性地將小面額鈔票兌換成大面額鈔票,或反之者。

195詳前註 194。依銀行公會所擬修正草案,將原「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第 8 條規定客戶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 20 表徵予以刪除,草案以附錄方式呈現,並增修至 11 類 53 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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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至該等國家或地區)之交易款 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本範本所述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 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 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產品/服務-授信類

(一)客戶突然以達特定金額以上之款項償還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者。

(二)客戶利用大量現金、約當現金、高價值商品、或不動產等,或使用無關連之 第三方的資金、資產或信用,作為擔保品或保證申請貸款者。

(三)以現金、約當現金或易於變現之資產所擔保之貸款發生違約事件,意圖使銀 行處分擔保品。

三、產品/服務-OBU 類

(一)在一定期間內,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匯款,其資金的調撥和結匯 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二)帳戶以一境外公司名義運作,或境內企業利用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之境外帳戶,

其資金流動屬於規律性質,且該帳戶資金往來在一定期間內達特定金額以 上。

(三)客戶帳戶累積大量餘額,並經常匯款至其國外帳戶達特定金額以上。

(四)客戶經常存入境外發行之旅行支票及外幣匯票。

(五)客戶在一定期間內頻繁且大量申購境外結構型產品,該產品並不符合其本身 需要。

四、產品/服務-貿易金融類

(一)提貨單與付款單或發票的商品敘述內容不符,如進出口的產品數量或類型不 符。

(二)產品和服務之定價,或於發票中所申報的價值,明顯與該商品的市場公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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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符(低估或高估)。

(三)付款方式不符合該交易的風險特性,如預先支付貨款給一個位於洗錢或資恐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新供應商。

(四)交易中所使用的信用狀常頻繁或無合理解釋大幅修改、延期或更換付款地 點。

(五)利用無貿易基礎的信用狀、票據貼現或其他方式於境外融資。

(六)運送之物品與客戶所屬產業別、營運項目不符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

(七)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之活動,包括輸出入受禁運或限制輸出入貨 品(如外國政府的軍事用品、武器、化學物品、或金屬等天然資源)。

(八)貨物運至或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九)運輸的貨物類型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如高價值但量少之商品(如鑽石、

藝術品)。

五、產品/服務-通匯銀行類

(一)金融同業帳戶收付金額與其存款規模明顯不符、金額波動明顯超過存款變化 幅度,或資金往來帳戶收付金額與其本身營業性質不符。

(二)無法辨識過渡帳戶(Payable-throuth account)之實際帳戶持有人。

(三)與通匯銀行間的現金運送模式有重大改變。

(四)通匯銀行的現金存款與次數快速增加,然而其非現金類存款並無相對增加。

六、產品/服務-保管箱類

(一)客戶異常頻繁使用保管箱業務,如頻繁開啟保管箱或另行租用多個保管箱。

(二)客戶夥同數人開啟保管箱,或非原租用人頻繁開啟保管箱者。

七、產品/服務-其他類

(一)同一預付或儲值卡公司(Prepaid card company)在其不同國家帳戶間之頻繁 資金往來達特定金額以上。

(二)以個人帳戶處理使領館、外交辦事處或官方事務;或以使領館、外交辦事處 或官方帳戶支付外國公民的個人支出(例如大學生的日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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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異常交易活動/行為-交易行為類

(一)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 之達特定金額以上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達特定金額以上開發信用狀交易而 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數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 但疑似洗錢交易者。

(二)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銀 行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三)數人夥同至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九、異常交易活動/行為-客戶身分資訊類

(一)客戶具「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或其他無法完成確認身分相關程序之情形者。

(二)同一地址有大量客戶註冊、居住者經常變更,或地址並非真實居住地址。

(三)辦理國外匯出匯款之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無法對雙方關係提出合理解釋者。

十、資恐類

(一)交易有關對象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者;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 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二)在一定期間內,年輕族群客戶提領或轉出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並轉帳或匯 款至軍事及恐怖活動頻繁之熱門地區、或至非營利團體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

並立即結束往來關係或關戶。

(三)以非營利團體名義經常進行達特定金額以上之跨國交易,且無合理解釋者。

十一、跨境交易類

(一)客戶經常匯款至國外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二)客戶經常由國外匯入大筆金額且立即提領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三)客戶經常自國外收到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後,立即再將該筆款項匯回同一個 國家或地區的另一個人,或匯至匯款方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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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頻繁而大量將款項從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的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

(四)客戶頻繁而大量將款項從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的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