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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刻板印象、偏見、歧視與媒體

Stereotype14依據張氏大辭典(張春興,1989)解釋,中文翻譯為刻板觀念、

刻板印象、刻板態度等,意旨對人或事所持的觀念、態度,並非以事實為基礎,

而是以偏概全武斷評價,且有僵固不變的傾向。會形成刻板印象通常是偏見所致。

心理學大辭典(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2004)則說 Stereotype impression15是 對某一群人或其成員概括性、固定的看法,這是源自於人們為了要理解生活事物,

在認知過程中所做的簡化,有一定的真實成分。但因為其高度穩定性,會使人們 遇見與相反事實時,仍堅持原本的看法,導致認知僵化、過度概括化,阻礙人們 接收新的事務經驗。Aronson(2011)則說刻板印象就是我們將某些特質放到團體 的所有成員身上,而無視於成員間的個別差異。

刻板印象的形成牽涉到兩種認知歷程:第一是社會分類(social categorization)

14 出自 626 頁,stereotype 條目

15 出自 687 頁,stereotype impression 條目

,把人依共同特質歸類為同團體,用以在互動時可以節省時間和力氣。但這樣的 認知歷程有一個很大的缺點是使人們過度強調團體之間的差異,忽略團體內部的 差異(Sharon S. Brehm,2006)。

第二個認知歷程是人們知覺到自身所屬的團體(內團體 in-group)不同於自身 不相屬的團體(外團體 outgroup)。所謂的內團體是指個人在團體中感到歸屬感、

認同感與會員身分,外團體則指個人不感覺到在團體中有歸屬感、認同感與會員 身分。當人們進入到第二個認知歷程時,容易會誇大內團體的同質性,和外團體 的差異性,前者被稱為內團體偏私( in-group favoritism) ,後者則稱為同質性效應 (homogeneity effect)。當出現內團體偏私,成員容易認為自己的團體優於外團體,

並在分配資源時採取對自己有利的傾向。而且,即使這個團體認同十分薄弱,都 會出現此情況(Aronson,2011;Sharon S. Brehm,2006)。

另一方面,由演化的角度來看,古代避免與外來者接觸是具適應的意義,可 以免除危險的可能性,但現今卻很容易造成外團體同質性效應的後果就是認為團 體外部的人都是一樣的(Sharon S. Brehm,2006)。

造成社會分類除了受認知歷程影響外,社會文化因素、動機因素也都會影響 分類的屬性。社會文化因素包含:媒體如何描述團體,父母、同儕、學校社會化 的教導過程,都會影響人們的分類標準。動機因素,權力地位較高的人會被激勵 維持現狀或合理化他們的優越性,故對他人進行分類。當團體地位權力受到威脅 時,人們會傾向視為內團體有高同質性,並對外團體形成刻板印象,認為他們是 有能力但具有敵意。相反的,團體地位權力沒有受到威脅時,對外團體形成刻板 印象,認為他們是無能力但溫暖的(Sharon S. Brehm,2006)。另外,通常人們是 因為他人的行為來做歸因,但當情況不明確時,人們傾向刻板印象的歸因(Aronson,

2011)。

偏見(prejudice)16在張氏大辭典(張春興,1989)有兩個解釋,一指不以客觀 事情為根據,而以情感成分較多的方式建立對人事物的態度,因此會有正面的偏 愛,或負向的偏惡。二指對人、事、物評判時所持有一種偏頗的信念,且無論事 實真相,評論者總是認定是負向的。心理學大辭典(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

2004)則說偏見是僅依據個體某一方面而形成對其不公正的看法,通常會和態度、

認知、歧視有密切相關性。Aronson(2011)則定義為根據錯誤或不完整訊息的類 化,針對特定團體,在認知上,有特定的信念或刻板印象,在情緒上,是負向情 緒或敵視態度,在行為上有歧視的傾向。

造成偏見的原因,最常引用的是現實衝突理論(realistic conflict theory),該理 論解釋團體間會有敵意的負向看法就是因為資源有限需要競爭。但偏見不只是存 在於真實的競爭,也存在於一種想像的概念,一種相對剝奪(relative deprivation) 感的概念,人們自覺自己過得比他人不好而感到不滿。甚至不一定要覺得被剝奪,

人們只要有所屬團體受到威脅的想法,就可以引發偏見(Sharon S. Brehm,2006)。

由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認為歧視(discrimination)的途徑有兩種,一為刻板印象,

二為偏見。其知覺團體關係如下圖:

圖 2- 1 知覺團體關係圖

資料來源:社會心理學(Sharon S. Brehm,2006)

16 出自 502 頁,prejudice 條目

歧視

偏見

刻板印象

什麼是歧視?依據林昭吟(2012)的說明歧視分成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直 接歧視是指一個人比另一個人受到較差的對待,間接歧視則是指即使是中立的條 件,障礙者仍比非障礙者處於特別不利的狀態。

由法律的觀點說明,John(2012)在英國 2010 平等法(The Equality Act 2010) 中提出歧視的定義:是指對兩個個體的差別對待,特別這樣的差別對待判斷標準 是基於社會所要保護的特質。17在法律上,當我們說一個人(A)對另一個人(B)有歧 視時,是指 A 對待 B 比對待其他人遜色。18它需要有以下的要件:

一、需要有一個被比較者(a comparator),但這樣的比較者不一定要實質存 在,有想要對待(or would treats others)的可能對象就算。

二、對 B 的對待要遜色於該比較者 19

三、這樣遜色的對待只發生在社會想要保護的特質身上,當沒有這樣的特 質就不會有差別對待。20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係指在對待上有區別(distinctions in treatment)。

以身心障礙者為例,當我們說身心障礙者(代號 C)被歧視了,是指 C 和沒有障礙 的人(代號 D)比較,C 覺得他獲得的對待,跟 D 比起來比較差。而非和同樣是身 障者(代號 E)獲得的對待來比較。

但要舉證證明非實質存在的人有可能會獲得差別對待是件困難的任務,故當 B 要舉證他被歧視,除了要找出證據證明他是因為社會想要保護的特質被差別對 待,還要舉證沒有這樣特質的人(不管是真有其人,或假想的比較者)不會被較差

17 出自 33 頁,原文是 Direct discrimination is the concept which corresponds most closely to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discrimination; that is, different treatment of two individuals, where the reason for the difference in treatment is a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18 出自 34 頁,原文為 A person (A)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ther (B) if, because of the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A treats B less favourably than A treats or would treats others.

19 出自同頁,原文為 A treats B less favourably than A treats or would treats others’.

20 出自同頁,原文為 A’s 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 of B will not constitute direct discrimination unless the reason for the treatment was a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的對待。以 C 來說,當 C 宣稱被歧視了,不但要舉證他是因為身心障礙的原因被 差別對待,還要舉出非身心障礙者被對待的方式和 C 有何不同。

而 Aronson(2011)從社會心理學的研究中發現,性別歧視分為:敵意性別 歧視(hositile sexism),慈善性別歧視(benevolent sexism)。前者指主動表示討厭女 性,後者指表面上對女性友好,但其實是自認施加恩惠。兩者是殊途同歸,因為 都把女性貶抑為軟弱、無能的刻板角色。研究者認為雖然這是性別研究的成果,

但也可應用到身心障礙者上,有些人是直接表達的「敵意性的歧視」,有些人是間 接表達的「慈善性的歧視」。

提到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和媒體之間的關係,媒體如何描繪某一類群體的 人,會助長刻板印象歷久不衰,特別是當這些刻板印象是在人們不經意的情況下 影響,例如在結帳時看到雜誌或報紙上的新聞。依照內隱理論,人會自動將一些 特質和行為做成連結的假設網,當觀察到某人/某群體的一個特質時,自動聯想其 他特質,並對其行為進行聯想假設。故當人們不經意的從媒體上學習某群體的形 象應該是如何時,會不知不覺的增強其刻板印象(Sharon S. Brehm,2006)。

由社會心理學的觀點,每個人每天不同程度的都會經歷到刻板印象或偏見,

但有些人會因為偏見污名化(stigmatized)被標籤為違常,並在社會中被貶低。這樣 的污名化會直接影響個人表現,如果個體知覺社會對他的負向刻板印象,為了避 免刻板印象被威脅,個體會在行為表現上反映出來。刻板印象威脅會發生在任何 強烈的、負向刻板印象有關的情境下,破壞任何一種團體成員的表現。舉例來說,

應用在身心障礙者上,如果社會對身障者的刻板印象是軟弱無助的,且身障者知 道這樣的刻板印象存在,則當他在生活上面臨要獨力照顧自己時,為了避免刻板 印象威脅,就會影響自己學習獨立技能的表現,原本能表現好的,卻表現差了以 符合其軟弱無助的負向刻板印象(Sharon S. Brehm,2006)。

Goffman 在”Stigma”一書中說過,只要人類有差異均有可能成為污名化的對 象,但是對被污名化的對象而言,這意味著他們擁有某些社會所不想要的特質。

以障礙者為例,障礙的身體危害了人們對完整健全身體的認知與建構,障礙者的 身心狀態被主流認為是危險的,而從 Mary Douglas 的《Purity and Danger》一書 也可以得到驗證,障礙者的身心狀態被視為一種被汙染的狀態,故被制度性或象 徵性邊緣化對待,進而形成所謂的「肯認不正義」(周平、郭峰誠,2008)。

由此可知,從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可知歧視和偏見、刻板印象是相互影響的 團體知覺,另一方面,也透過法律的角度,定義歧視,了解歧視的內涵、法律構 成要件。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經歷到歧視與刻板印象,而媒體會助長並加深刻板 印象,甚至影響被汙名化的人之實際表現,也會造成所謂的肯認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