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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形象研究─以2007至2015年報紙報導內容分析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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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身心障礙者形象研究─

以 2007 至 2015 年報紙報導內容分析為例 The Study on the Image of Disability in Taiwan:

A Content Analysis with Newspapers during 2007-2015

李怡芳 Yee-Fang Lee

指導教授:古允文 博士 Advisor: Yeun-wen Ku, Ph.D.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Jul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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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誌

研究生活終於來到了最後一天寫下感謝的時刻,回首這三年的研究生活,是 一段重新調整自我的旅程。記得大學畢業後就投入身心障礙領域,從生澀無知的 新手社工,一路服務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的家長、手足等,經歷的機構從非 營利的家長協會、基金會到政府的社會局,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認識身心障礙者。

因為服務在這個領域,才促使自己希望更多的了解身心障礙族群的形象建構,也 才有了這篇論文。第一次著手研究最大的感想就是研究是一個孤單、自我挑戰的 旅程,很多時候計畫不如變化,結果不如預期,但在同學與師長的協助下,跌跌 撞撞也完成了生平最初的研究。

能夠完成這篇研究,最要感謝的是我的老師古允文教授,雖然我不是一個聰 明的學生,做的又是跨領域的研究,但老師總是在關鍵的時刻,給我中肯有效的 建議,讓我在一片混沌中找到方向,老師不吝嗇地提供研究資源協助同學,讓我 的研究生活有了後援,真的十分感謝老師。其次,要感謝系上的臺北建成扶輪社 建成臺文基金會黃慧美獎學金的資助,這筆獎學金讓我在最後的研究生活中有了 研究經費可以安心研究,黃慧美女士身為身心障礙者的家長,願意提供這樣的資 源讓更多人關注身心障礙領域的研究真的十分感謝。第三,要感謝兩位口試委員 林昭吟老師和王雲東老師,昭吟老師是我大學的導師,研究所有機緣可以再跟老 師學習,昭吟老師在我研究的過程,熱心地提供相關文獻,也中肯的提出建議,

協助我解決研究上可能遇見的難題,雲東老師不虧是身心障礙領域研究的專家,

在最後的論文口試,關於歧視概念的討論,讓我收穫良多,真心謝謝兩位老師,

補足我研究上的不足。第四要感謝協助我研究的兩位編碼員怡妤和孟璇,謝謝你 們願意撥時間幫忙我完成信度的測驗,如果沒有你們的投入,這個研究不會順利 開始。最後要感謝陪伴我的同學、學姊、學弟妹們,慧安謝謝你一直是我最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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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持者,總是耐心地聽我說研究的疑問,協助我釐清方向。文苹,我們都是實 務工作者,也都在身心障礙領域,謝謝你的協助,讓我的口試可以順利進行。盛 偉,謝謝你來我的口試,在寫論文中,你一直激勵我要跟上腳步,也很開心看到 你的研究順利完成,你真是一個優秀的學弟。議慶、采宜謝謝你們耐心地帶領我 進入研究助理的行列,因為你們的教學與經驗傳承,我們可以順利地讓辦公室運 作起來。嘉怡、思琪、羿涵謝謝你們加入研究助理的行列,因為有你們,我們的 辦公室事務總是能順利的進行著。

時光如河水一般一去不復返,美好的學生生涯也要告一個段落,一晃眼,我 又要再次投入職場了。真心的感謝研究所帶給我的一切,無論美好的、痛苦的、

渾沌的、有趣的,一切的一切都將永存在我的心中。

106.08.10 於台北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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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形象研究─

以 2007 至 2015 年報紙報導內容分析為例 中文摘要

本研究目的有二:一、運用內容分析法,有系統地對三種報紙進行分析,以 描繪出不同媒體如何建構身心障礙者的形象。二、從歷史脈絡觀點,理解不同報 紙建構身心障礙者形象之差異。研究方法是運用內容分析法,分析 2007 年至 2015 年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與聯合報,三大報紙,總計抽樣 1108 則新聞。抽樣方法是 依年度與報導則數進行分層抽樣後,再使用系統隨機抽樣。建構類目共有 17 個項 目分別是:樣本編號、編碼者、年份、消息來源、障礙類型、備註、障礙歸因、

歧視事件、障礙形象、圖文類目、圖片類目、版面、位置、呈現性質、新聞篇幅、

歧視用語、重要程度。希望回答三個問題:誰在說話?說什麼?怎麼說?

研究發現身心障礙者的形象在不同的報紙報導的形象沒有差異,皆是正面形 象>負面形象>倡議形象>慈善形象,但不同障礙類型的身心障礙者形象建構是有差 異的,可辨識類、混和類身障者形象皆是正面形象>負面形象>倡議形象>慈善形象,

不可辨識類身障者形象是正面形象>倡議形象>負面形象>慈善形象,心智功能類身 障者形象為負面形象>正面形象>慈善形象>倡議形象。不同年代出現的身障者形象 是有差異的,表示身心障礙者的形象是一個動態的建構過程,不斷的變化。

關鍵字:內容分析、形象、身心障礙者、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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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Image of Disability in Taiwan:

A Content Analysis with Newspapers during 2007-2015 Abstract

There are two purposes in this study: first, using the method of content analysis, systematically describe the image of disability constructed by three major newspapers in Taiwan. Second, it would explore the historical differences of the image on disability in different newspapers. Content analysis is the research methods applied to analyze three major newspapers, namely China Times, United Daily News and Liberty Times, during 2007-2015. A total of 1108 news are included into analysis. Sampling is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annual reports and the number of news after the stratified sampling by random. Construction of category a total of 17 items include: sample number, coders, year, source, disability type, remark, disability model, discrimination, disability image, photo, photo with the image of wheelchair, layout, properties, space, position, discriminative word, and importance. Hope to answer three questions: Who say? What to say? How to say?

According to the study,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the image of the disability in different newspapers. Three newspapers most report positive image, comparing to secondly negative image, thirdly advocate image and least charitable image. There is different image in different types of disablilty. The observable and mix type of disability are most reported positive image than secondly negative image, thirdly advocate image and least charitable image. The unobservable types of disability are most reported positive image than secondly advocate image, thirdly negative image and least charitable image. The mental types of disability are most reported neg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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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than secondly positive image, thirdly charitable image and least advocate image.

According to the study, there is different image of disability in different period. It shows that the image of disability is always changing in a dynamic process.

Keywords:content analysis, image, disability, news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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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謝誌... 1

中文摘要... III Abstract ... IV 圖目錄... VIII 表目錄... I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1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1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7

第一節 形象... 17

第二節 大眾傳播與新聞媒體... 20

第三節 刻板印象、偏見、歧視與媒體... 24

第四節 由歷史脈絡看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建構... 29

第五節 障礙者形象在媒體研究中的再現... 33

第六節 總結 批判視角... 38

第三章 研究設計... 39

第一節 研究架構... 39

第二節 研究方法:內容分析法... 40

第三節 研究設計... 43

第四章 身心障礙者被建構成不重要的正面形象... 51

第一節 整體之描述統計... 51

第二節 消息來源之推論分析...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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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障礙形象之推論統計... 68

第四節 年代之推論統計... 76

第五節 綜合分析... 83

第五章 從報導內容討論身心障礙者方方面面... 91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形象的比喻... 91

第二節 消失的身心障礙者... 97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的歧視事件... 100

第四節 媒體做為第四權對身心障礙者的助力... 113

第六章 結論... 119

第一節 重要發現... 11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21

參考文獻... 123

附錄一 障礙者形象研究... 129

附錄二 編碼說明... 164

附錄三 描述性統計次數分配總表... 170

(10)

圖目錄

圖 1- 1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舊制比較表 ... 12

圖 2- 1 知覺團體關係圖 ... 26

圖 3- 1 研究架構圖 ... 40

圖 4- 1 不同消息來源的年代折線圖 ... 60

圖 4- 2 不同障礙形象的年代折線圖 ... 78

圖 4- 3 不同障礙歸因的年代折線圖 ... 79

圖 4- 4 歧視用語的年代折線圖 ... 81

圖 4- 5 重要程度的年代分布折線圖 ... 82

(11)

表目錄

表 2- 1 新聞媒體類型與特性 ... 20

表 2- 2 醫療/社會模式比較表 ... 31

表 2- 3 身心障礙科學知識建構比較表 ... 32

表 3- 1 四大報身心障礙新聞則數 ... 44

表 3- 2 三大報身心障礙新聞則數 ... 45

表 3- 3 三大報抽樣分配表 ... 46

表 4- 1 歷年次數分配表 ... 51

表 4- 2 消息來源次數分配表 ... 52

表 4- 3 障礙類型次數分配表 ... 52

表 4- 4 障礙歸因次數分配表 ... 53

表 4- 5 歧視事件次數分配表 ... 53

表 4- 6 障礙形象次數分配表 ... 54

表 4- 7 圖文次數分配表 ... 54

表 4- 8 版面次數分配表 ... 55

表 4- 9 版面整併次數分配表 ... 55

表 4- 10 位置次數分配表 ... 55

表 4- 11 呈現性質次數分配表 ... 56

表 4- 12 新聞篇幅次數分配表 ... 56

表 4- 13 歧視用語次數分配表 ... 57

表 4- 14 重要程度次數分配表 ... 57

(12)

表 4- 15 消息來源卡方檢定結果一覽表 ... 59

表 4- 16 不同消息來源的年代次數與百分比表 ... 61

表 4- 17 不同消息來源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61

表 4- 18 不同消息來源的障礙類型次數與百分比表 ... 62

表 4- 19 不同消息來源的障礙歸因次數與百分比表 ... 63

表 4- 20 不同消息來源的歧視事件次數與百分比表 ... 63

表 4- 21 不同消息來源的圖文類目次數與百分比表 ... 64

表 4- 22 不同消息來源的輪椅圖片類目次數與百分比表 ... 64

表 4- 23 不同消息來源的整併版面次數與百分比表 ... 65

表 4- 24 不同消息來源的呈現性質次數與百分比表 ... 66

表 4- 25 不同消息來源的新聞篇幅次數與百分比表 ... 67

表 4- 26 不同消息來源的重要程度次數與百分比表 ... 67

表 4- 27 整併的障礙形象卡方檢定結果一覽表 ... 68

表 4- 28 不同障礙類型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69

表 4- 29 不同障礙歸因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圖 ... 70

表 4- 30 歧視事件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1

表 4- 31 圖文類目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2

表 4- 32 圖片類目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2

表 4- 33 不同版面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3

表 4- 34 不同呈現性質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4

表 4- 35 歧視用語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5

表 4- 36 不同重要程度的障礙形象次數與百分比表 ... 75

表 4- 37 年代卡方檢定結果一覽表 ... 76

表 4- 38 不同障礙形象的年代次數與百分比表 ... 78

表 4- 39 不同障礙歸因的年代次數與百分比表 ... 80

(13)

表 4- 40 歧視用語的年代次數與百分比表 ... 81 表 4- 41 重要程度的年代次數與百分比表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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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章 緒論

每一個研究者都帶著自己的經驗、視角與興趣,投入一連串的研究問題中。

本章將分成三小節,第一節分享研究者個人經歷如何形成研究動機,第二節透過 2 則新聞帶出生活經驗中的研究背景時空,第三節綜合前二節提出研究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這個章節,研究者想談談自身與身心障礙福利的淵源,內容交織著身心障 礙者法規的變化,台灣身心障礙者鑑定制度的演變。

研究者初入身心障礙領域工作是在 2007 年,當年 7 月 11 日《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依照林昭吟、張恆豪、蘇峰山(2012)

的觀點,這次的修法,是受到國際思潮的影響,舊法著重「保護」,新法重「反歧 視」,是以社會模式的視野定義身障者,並以公民身分、公民權利主體的角度,審 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故,可由名稱上就看到立法精神的變革。

研究者的第一份直接服務工作是在單一障礙類別的家長協會,剛開始負責的 業務是早期療育服務,記得上班的第一天,除了認識環境之外,第一件事情是了 解何謂「障礙」?而我所服務的障礙類別在法規上的定義為何?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是因身體系統構造或功 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

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但研究者剛進入身心障礙領域時,尚未實施身心障礙鑑定

(16)

與需求評估新制 1,因此身心障礙的分類是按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十六類 障礙類別2來分類,分別是:

一、 視覺障礙者 二、 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 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 肢體障礙者

六、 智能障礙者

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3 八、 顏面損傷者

九、 植物人 十、 失智症者 十一、 自閉症者

十二、 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 多重障礙者

十四、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 者

十六、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4

1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依法於 2012 年 7 月 11 日起正式上路,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 是 2012 年 7 月 11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適用對象為新申請者、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手冊或 證明有註記效期者。第二階段由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適用對象為手冊永久有 效者。

2 新制是 8 大類障礙類別。

3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又依身體器官細分為心臟、造血機能、呼吸器官、吞嚥機能、胃、腸道、

肝臟、腎臟、膀胱。

(17)

剛上班的第一天,很高興的找出身心障礙者的法規定義與類別,研究者以為 如此即可邁向專業之路了,但開始接聽民眾的諮詢電話時,立刻就被打敗,因為 民眾會希望知道什麼樣的「程度」可以達到身心障礙的標準,才需要進行所謂的 身心障礙鑑定。因此,身為新手社工的研究者又很努力地去了解每一個障礙類別 的鑑定標準、鑑定方式、鑑定項目、鑑定流程,以及各障礙類別的各種障礙程度 的定義為何?

以視覺障礙為例,依據《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 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之規範,視覺障礙者須經由眼科專科醫師的理 學檢查,其檢查方法可區分為基本檢查與特殊檢查,基本檢查的項目為:

一、 一般檢眼法 二、 視力檢查 三、 眼壓測定 四、 細隙燈檢查 五、 眼底檢查 六、 屈光檢查

特殊檢查的項目為:

一、 光覺測定 二、 超音波 A 掃描 三、 超音波 B 掃描 四、 螢光眼底攝影 五、 電腦視野計

4 分別是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這三類基因缺陷。

(18)

六、 網膜電壓 ERG 七、 眼電壓 EOG

八、 視覺誘發電位檢查 VEP 九、 詐盲檢查

而鑑定所需的工具則有:

一、 遠距離視力表 二、 近距離視力表 三、 眼底鏡

四、 網膜鏡 五、 眼壓計

六、 細隙燈顯微鏡 七、 電腦驗光機

八、 電腦視野計、ERG、EOG、VEP 等電生理儀

而依據《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二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 度分級及其基準之說明,障礙程度原則可分為輕、中、重、極重度四級,但又會 依不同的障礙類別有不同的法定障礙程度,有些障礙類別只有一個等級,有些有 三個等級、有些有四個等級,而等級也不一定一定是輕、中、重、極重度的排序,

也有輕、中、極重度之類,跳過了重度,直接就變成極重度,這些程度的標準單 看該鑑定醫師所屬的醫學會如何決定。以視覺障礙為例,法規只區分輕、中、重 度三級,分別是:

一、 輕度:

(一)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或優眼視力為 0.3,另一眼視力小於 0.1(不 含)時,或優眼視力 0.4,另眼視力小於 0.05(不含)者。

(19)

(二)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三)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0dB(不含) 者。

二、 中度:

(一)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1 時,或優眼視力為 0.1,另一眼視力小於 0.05(不含)者。

(二)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5dB(不含) 者。

三、 重度:

(一)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1 者(或小於 50 公分辨指數)者。

(二)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20dB(不含) 者。

由上述的例子,可以發現,一個障礙類別的確認從鑑定人員、鑑定方法、鑑 定工具、到障礙類別之定義是一個又一個的醫學專有名詞堆疊出來的,著重關切 生理損傷如何影響個人。在區分障礙程度時,更是以身體損傷的嚴重程度來區分,

使用的都是具體、量化、可測量之概念,因此在剛開始投入身心障礙領域,要快 速吸收大量的醫學名詞、概念、分類和基礎的生物知識。

在擔任身心障礙領域的社工初期,光是搞懂這些艱澀的專有名詞,了解每種 障礙類別的成因、特性、檢查方式,以及對應之鑑定制度,應該要找何種科別醫 生診斷,哪家醫院有提供鑑定,而不同障礙類別的檢查流程也有所不同……等,

就花了研究者很多的力氣。在那當下,研究者體認到身心障礙者的定義是由醫療 觀點出發,醫生診斷決定,也就是說障礙是醫療上的損傷、疾病或健康不佳,被 界定為是個人的問題,而這也符合早期台灣對身心障礙的觀點是以個人模式出發,

而非社會模式(王國羽,2012)。

(20)

2009 年,研究者離開的單一障別的家長協會,到了服務發展遲緩兒童與身心 障礙家庭的基金會工作,不同於前一個工作單位服務單一障別,該基金會標榜除 了精神障礙者的家庭不受理服務外,其他各類障別的家庭都可使用服務。因此,

研究者到任後的首要任務,就是釐清法規如何定義精神障礙。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規定,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

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 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參考《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與《精神衛生法》後,研究者對於精神障礙 稍有理解,也因為讀了《精神衛生法》後才理解到精神障礙在身心障礙領域中是 獨樹一格的次領域,有特別遵守的法規依據。延伸而出的是,精神疾病就像一道 光譜,從與一般人無異到十分怪異都有。精神科專科之下的次專科也很多,例如:

兒童心智科。

那時實務服務上,研究者遇到一個很具爭議的問題是,來參與基金會活動的 家庭中,有很大一群是孩子被診斷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或注意力缺失症 (ADD),但檢視當時的身心障礙法規,這類的家庭還未列入可以申請身心障礙手 冊的資格。最多是在 6 歲以前可以申請到發展遲緩兒童證明,但 6 歲以後就喪失 資格。ADHD、ADD 的孩子是需要到兒童心智科才能被診斷出來,兒童心智科屬 精神科下的次專科,延伸出的問題就是 ADHD、ADD 算是精神疾病的一種嗎?

或是算是自閉症光譜中的一支?會這樣問是因為想要釐清 ADHD、ADD 的家庭 是否為本會服務的範疇,但因為當時法規沒有定論,因此和主管討論後,本會採 取模糊策略,只要這類家庭認同本會的服務理念即可加入,但研究者作為一個社 工,心中默默地思考著這些區別。

(21)

這個經驗,讓研究者對於身心障礙者有了新的體悟:身心障礙是一個可變動 的概念,一個疾病被列入身心障礙類別是家長團體、醫學團體與政府部門三者權 力運作的結果。是社會建構出來的,而非自然形成的。

在此,研究者要說明何為家長團體、醫學團體。身心障礙福利界中,有一類 很特別的組織型態就是由不同障礙類別或疾病類型的家長所組成的團體,這類團 體可能是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形式存在,其設立宗旨幾乎皆有為其隸屬的障 礙類別或疾病推動法令政策,以爭取相關權利。例如:智障者家長協會、罕見疾 病基金會。醫學團體係指由專業醫生組成的各類醫學會、或為某一特定疾病創設 的財團法人,但其組成是以醫療專業從業人員為主體。例如:中華民國眼科醫學 會、中華民國腎臟基金會。

以 ADHD、ADD 為例,該類疾病之醫學團體是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

家長團體是社團法人台灣赤子心過動症協會、財團法人赤子心教育基金會。台灣 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 1998 年設立,2000 年接受衛生署委託辦理「早期療育 復健醫療人員培訓計畫」,在臺北、高雄主辨四場「兒童青少年精神醫療人員早期 療育培訓研討會」,主題含括「發展遲緩兒童之診斷與療育」、「智能障礙」、「兒童 語言發展與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發展遲緩兒之社會與情緒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同年,2000 年財團法人赤子心教育基金會也成立了,起初設立 目的為爭取列席教育局特殊教育相關委員會、成立赤子心劇團進入校園宣導「注 意力不足過動症」、辦理各項巡迴講座及親師生課程、提供諮詢服務、出版會訊季 刊、協助個案 IEP 會議等。爾後於 2005 年成立社團法人台灣赤子心過動症協會,

將服務服務的範圍拓展至全國,辦理全島衛教巡迴講座,拜會 25 縣市單位的教育 首長,傳達 ADHD 親師在孩童求學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辦理多場記者會向社會 大眾進行倡議,以改變社會結構與教育結構中的困境。並陸續在新竹、台中、花 蓮、嘉義、屏東成立聯絡處,儼然成為 ADHD、ADD 的家長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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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2012 年 6 月 18 日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作業鑑定辦法》第 五條附表二的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鑑定向度注意 力功能即列入該法定文件中。

由歷史的脈絡來看,醫學會針對特定疾病對醫師進行培訓,醫生開始診斷出 特定疾病,間接促成家長自覺,成立相關團體,在一段時間的社會倡議後,該疾 病被列入身心障礙鑑定類別之中,再再可以看見各團體間權力之運作的結果。由 此案例可知,誰可以成為「身心障礙者」?除了法規定義之外,背後是有團體權 力的運作,哪個團體的社會倡議能量高,可以聯合醫師團體對政府倡議,就有較 高的機會擠身進入「身心障礙者」的行列。對研究者而言,定義身心障礙者變成 不是這麼單純的事,而是政治事件,權力互動下的結論。

而這也符合黃瀅潔(2010)之研究,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運動會依身心障礙者 的需求組成相關團體,運用所組織起來的團體引發輿論重視,進而施壓立法機關 的立法者或中央主管機關去修訂現存不合理或不適當的法制,達到擴充或創造社 會資源來改善現狀、爭取制度、政策及預算等目的。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的「權 益」是在社會事件、權力倡議與政策介入這三者之間不斷互動之下產生的(張恆 豪、林昭吟、蘇峰山,2012)。

時空移至 2011 年 7 月,研究者進入某縣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需求評 估中心工作,參與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實施,記得在受訓過程中,股長 在解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訂影響與展望時,說道為何要由《身心障礙 保護法》改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出六項再次修法緣起:一是因為修 法當時的身心障礙人口已達總人口的 4.52%,二是 2010 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建 議政府「檢討修改老人福利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釐清界定服務對象及社會福 利措施,合理分配資源」;三是各類病友團體不斷影響遊說要求納入法定障礙類別 認定範圍,導致法律的不穩定性;四配合國際潮流應積極向身心障礙基本權益保 障方向修正;五為使障礙類別與國際接軌符合 ICF 分類系統,周延的考量身體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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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與人為因素是否導致障礙,而不單純以疾病作為障礙 類別;六在有限資源下,改變鑑定機制由專業團隊共同決定,替代現行醫師一人 決定之制度,使用福利服務一由專業團隊評估需求結果提供,使資源發揮最佳效 益,以滿足真正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以符合社會大眾認同之公平正義(邱慶雄,

2011) 。

什麼是 ICF 分類系統?依據王國羽(2011)說明,其全名為「國際功能、障 礙與健康分類系統」。世界衛生組織認為人是否健康需要評估兩大層次,第一層次 有三個面向分別是「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參與」。第二層次則要考慮「環 境」與「個人特質」因素和障礙互動的情形。其分類系統是用建立編碼規則來描 述身體的狀態。例如:身體功能的編碼為 b,身體結構的編碼為 s,活動與參與的 編碼則為 d,環境因素為 e。

而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係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落實 而創設的,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說明,設立之功能為依法辦理新制需求評估 作業,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及依評估結果主動轉介、連結福利資源等事宜,並 提供民眾舒適且隱密之會談空間。

其延伸出兩個子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身 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前者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核 發的作業程序、申請時應備文件、換發程序,連帶有 1 個附件明定「身心障礙證 明」的樣式,2 個附表明列「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訪談表」、「身心障礙者 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

研究者記得剛到需求評估中心工作時,「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訪談表」

尚未確定,由兩個不同背景的學者提出兩種版本 (簡稱 A、B 版本),而需求評估 中心的首要任務就是執行全國性的實驗計畫,由中央規劃各縣市分層抽樣,要求 各縣市需求評估中心按各身心障礙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以及各類障礙類別 人數佔縣市總身心障礙人口的比例,依比例抽樣後,進行 A、B 版本的問卷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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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測後,了解 A、B 版本的信效度、諮詢全國參與實驗計畫需求評估訪員的 意見,綜合學者專家意見,由政務委員做成決定,最後選定的結果。從這個經驗 中,研究者發現一個選擇什麼樣的題本,來評估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也反映出政 府如何形塑身心障礙者。研究者記得當時 A 版的評估表問卷設計的形式是以質性 訪談為主,多半是開放式的問句,讓訪談員紀錄受訪者的回答。B 版的評估表則 是目前確定下來的訪談表,是以量化方式,將每個訪談項目依表現、能力以 0~4 評定,另外還有 8 表示非特定,9 表示非適用的例外情況。而在最後題本選定的 階段,更是多方角力下的結果,而非單純的以身心障礙者為中心的考慮。至此,

研究者深刻體會到身心障礙者是如何在國家體制內被建構出來,就是透過層層的 法規、程序、流程,來評斷個人是否符合身心障礙「標準」。而這個標準也受限於 當時的政府資源,而需求評估人員被賦予權力去評定誰可以取得服務,也被限制 在其評估標準之中。

有關於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而如圖 1-1 所示,舊制時代,民眾想要申請成 為身心障礙者,需要自行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接著到指定鑑定醫院 進行鑑定,符合鑑定等級者區公所會協助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鑑定在鑑定醫 院的部分多了一位鑑定專員進行身心障礙功能量表鑑定,原本這樣的設計是希望 打破過去只有醫生做鑑定的狀態。也就是說在新制之下,醫生必須要「分享」權 力,讓其他專業人員也可以參與意見。然在實際執行的現場,研究者看到的卻是 醫生仍舊在他的診間看診,民眾另外約時間到醫院進行身心障礙功能量表鑑定,

爾後醫生與專業人員雙方的評估建議是透過電腦資訊系統「彙整」做出結論,電 腦系統如何彙整?其原則為何?是不公開透明的。而大部分鑑定專員都知道身心 障礙功能量表的意見不太影響「民眾是否成為身心障礙者」,其鑑定標準主要還是 醫生意見為主。因此,在醫院的鑑定現場,研究者觀察到有些鑑定專員會很認真 的把題本依 SOP 流程詳細的問過一遍,也有鑑定專員只挑重點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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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新制鑑定在醫院完成鑑定作業後,符合鑑定等級者一樣由區公所核 發證明,爾後才會進行社會局的需求評估,這樣的設計是取巧變通的方式。因為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 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 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 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 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由第七條第三項按條文來解讀,應該是每位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的民眾都應該 接受需求評估才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實務操作上,依照需求評估中心的人力、

民眾可以接受等待的時間綜合考慮下,折衷的辦法是採取類似舊制的作法,依循 民眾過去的習慣,到醫院鑑定完成,就可取得證明。而社會局的需求評估中心則 會對每位申請者進行電話確認,了解其福利需求後才安排訪案,而非每位民眾都 做需求評估訪談,只有部分民眾會進行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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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1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舊制比較表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2016)

而為了讓民眾有機會可以同時進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因此第七條第 四項又延伸出「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簡稱併同辦 理)。然以研究者的經驗而言,併同辦理的現場其實是衛生局與社會局的角力場,

延伸出的醫事人員與社工人員不同專業的競合關係。什麼是併同辦理?簡單來說,

就是當民眾到醫院進行身心障礙功能量表鑑定時,社會局同時也派需求評估人員 一起訪談,因此民眾可以同時完成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為何說這是角力場,又說這是專業間的競合關係?因為照理來說衛生局和社 會局是平行單位,雙邊的同仁沒有所謂上對下的關係,是平等的關係。但是在實 務現場的安排,研究者經歷到的是專業間權力的不對等,例如:有些醫院的專業 人員會不允許他在做鑑定時,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在現場,因此雖然說是「併同 辦理」,但民眾經驗到的鑑定流程卻是醫生→鑑定專員→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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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只有都在同一家醫院內完成。但實際上,民眾卻是疲於奔波在不同的診間中。

又例如:有些醫院的專業人員會同意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在鑑定現場,但要等他 們問完,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才可以發問。這些細節即使反映到衛生局與社會局 的聯合會議上都無解,給研究者的印象是整體身心障礙鑑定還是以醫師意見為主,

其次是鑑定人員,而理應是平行地位的社會局,似乎是更次之的權力地位。

由研究者實務經驗的回顧發現,政府透過法規、鑑定制度來建構、定義誰可 以當身心障礙者,這回應張恆豪(2012)的論點,由歷史建構論來說,障礙是一 種社會建構的概念,不同的社會對障礙的定義、認知是不一樣的。而研究者經驗 到的是政府試圖去改變身心障礙者定義的過程中的各方角力。

第二節 研究背景

人間至悲 父掐死腦麻兒「大家都累了 殺了你好嗎」5

這是 2015 年 3 月底震驚社會的一篇報導。文章報導一個經營鐵工廠的何姓民 眾,與妻子結婚多年,育有兩子,其中老大是腦性麻痺的患者,今年已 21 歲,因 為近日經常情緒不穩有攻擊行為,多次踢傷阿嬤。何姓民眾既傷痛兒子的病情,

又不忍阿嬤受傷,因此詢問老大:「大家都累了 殺了你好嗎?」而老大因為早有 輕生念頭,也同意父親這樣做,最後何姓民眾就在自用轎車內親手掐死自己無抵 抗能力的兒子。

克服身心缺陷 5 身心障礙學童分享生命故事6

這是同一天,另外一篇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的報導。文章報導台南市教育局今 年選出 5 位身心障礙學童在兒童節接受表揚,每個孩子都有不同的障礙,但生命

5 2015 年 03 月 23 日蘋果日報報導。

6 2015 年 03 月 23 日自由時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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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背後卻都有動人的故事,勝利國小黃法翊有自閉症和發展遲緩,雖然人際互動 不佳,但卻是植物達人,認得千種以上植物名稱與特性。永福國小王銜醇是罕見 疾病龐貝氏症的病友,雖然身體不好,但仍不放棄課業,不但就讀學校資優班,

每學期成績名列前茅。並努力學習才藝,擅常爵士鼓及歌唱。海佃國小李柏毅是 輕度智障的跆拳道高手;海東國小郭沛蓉罹患脊髓肌肉萎縮症,卻是 2013 年總統 教育獎得主;而白河國小薛莨穎患有學習障礙,但在學校合唱團、太鼓隊等藝術 性社團擔任代表。

在同一天中,出現了兩篇對身心障礙者完全不同的角度的報導。第一篇讓人 讀起來深感憂傷,似乎家中出現一個身心障礙者全家就沒有了希望。為了照顧身 心障礙者,父母、祖父母都加入照顧行列,卻不堪負荷。連身心障礙者本身都覺 得自己在世上毫無價值,死亡反而是解脫。但這樣「死亡的解脫」,是需要他人協 助,最後導致父親以殺人罪移送偵辦的人倫悲劇。通篇讀來傳遞出身心障礙者是

「沒用」、「包袱」、「家庭不幸的源頭」、「不需要存在的」、「會拖累家人」。但第二 篇報導卻完全顛覆之前的觀點,該報導舉出了台南市 5 名身心障礙學童,雖然各 自有不同類型的障礙類別,但與其他孩子一樣,有自己的興趣、嗜好與專長,有 人喜歡植物、有人喜愛跆拳道,更有人情有獨衷於合唱、太鼓等。其中身心障礙 學童甚至有些特長還比一般人更傑出,例如:就讀資優班的王銜醇,在智力表現 上就勝過許多同學。從這篇報導中,提供一般人對身心障礙學童的印象是「有能 力的」、「有才藝的」、「不輸一般人」、「充滿希望」、「值得表揚」、「傑出的」。

透過正、負兩種角度的報導,讓研究者好奇報紙媒體通常是如何對於身心障 礙者的形象進行建構?那些人會被認為是身心障礙者?和政府建構的身心障礙者 有什麼不同?用哪些詞彙來形容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有機會替自己發聲嗎?由 歷史的觀點來看,身心障礙者被報導的形象有改變嗎?如果有是怎麼樣的轉變?而 些形象反映出的障礙理論的思潮變遷嗎?特別是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新增保護專章,其中第 74 條明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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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 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這樣的研究就更顯得重要。故,帶著這些好奇,研究 者確立了本次的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目的

上一節,研究者回顧投入社會福利工作以來,經歷了身心障礙者的定義由《身 心障礙保護法》過渡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經驗。從這些經驗中,研究 者發現身心障礙者其實是一個被社會建構的概念,而誰有權力去建構,又牽連到 權力的流動。從鉅視層面由醫事團體、身心障礙團體進行倡議,引發社會關注,

以至於某些疾病可以進入鑑定標準中,到實務操作層面,誰可以決定選用那些題 本?鑑定現場中,誰有權力發言?皆反映著整體社會如何定義與看待身心障礙者,

然而,研究者要問,隨著法規的演變,從專業人員到社會大眾確實有跟著立法精 神而改變自身對身心障礙者的印象嗎?從研究背景的回顧可以發現如何去定義身 心障礙者還是以醫生的意見為主體,也就是仍著重在身體損傷。

也因此讓研究者好奇自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變成《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新聞報紙是如何反應出身心障礙者的形象,會隨著法規的修訂,對身心 障礙者的形象就有所改變嗎?

故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 運用內容分析法,有系統地對三種報紙進行分析,以描繪出不同媒 體建構身心障礙者的形象。

二、 從歷史脈絡觀點,理解不同報紙建構不同類型身心障礙者形象之差 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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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將討論研究問題的主要概念,如:形象、大眾傳播與媒體、刻板印象、

偏見、歧視,在前三節將從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傳播學、法學等觀點,

分別闡述對這些概念的定義,以及不同概念是如何交互影響。第四節開始以歷史 觀點看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建構,第五節說明障礙者形象是如何在媒體中再現,最 後總結討論。

第一節 形象

什麼是形象?由社會學辭典(O'Connell,1991)的定義來看,形象(image)等 同於自我(self),是指人從小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藉由社會互動內化他人對個人的 看法,以及理解自身在社會中的地位逐漸發展而成。並且當形象達一定穩定性與 一致性時,仍會因為社會環境、個人地位及角色的交互影響而持續的變動著。而 米德(Mead,1934)主張自我是一種社會建構。自我是認識的載體,此種認識是對自 我周圍社會的認識,故自我是存在於社會之中,沒有社會就不能存在(Jary,

2005)。

Charles Horton Cooley 提出鏡我(looking-glass self)概念,說明人是透過想像他 人對他的看法時,產生對自己的認識、界定與認同,而這樣自我意象的評價會促 使他不斷地修正自我的行為。因此,鏡我包含三個要素,一是他人對個人真實的 反應,二是個人想像他人對其看法,三是個人將「想像他人對其看法」的做出反 應(例如:採借或接受)並進行內化,而變成自己的。由 Mead & Cooley 為基礎延 伸出的社會心理學派之象徵互動說(symbolic interactionism)強調人只有透過個人 與社會之間的溝通與互動形式,才能成為完全的人(O'Connell,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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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的定義來看,形象(image)7意旨有三:一 物體的光刺激投射到視網膜所形成的影像。二指記憶中以往感覺經驗的重現,例 如想到香蕉,就想起香蕉的樣子。8三指對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的一種帶有價值 性的判斷(或觀感)。當使用第三個定義時,通常會和其他字詞連接,例如:心象 (mental image)、身體意象(body image)等。

心象(mental image)9係指意識中形成的一個圖形,可代表某人或某事物。或者 等同於形象(image)之解釋。身體意象(body image)10指個人對自己身體特徵的一種 主觀性、綜合性、評價性概念。這包括個人對自己身體各方面的特徵了解與看法。

也包含他所感受到別人對他的身體狀貌的看法。

自我、我(self)11是指個體所意識到自身存在的實體,包含身體的、心理的以 及由之發生的各種活動和心理歷程。但因為個體對於自身的意識程度不同,可分 為主體自我(是行動者、居於主格,是觀察者)、客體自我(是被動者、居於受格,

是被觀察者),一般而言,對客體自我的意識較重,因此心理學多半研究客體自我。

由心理學大辭典(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2004)則說明自我(self)是一個 獨特、持久、同一身分的我。可以從三個角度總和的來觀察我:由個體意識到的 自身存在、由心理和社會層面的各種特徵,以及由時間概念來看「我」的過去、

現在與未來。此外,心理學家詹姆斯也提出經驗的我(empirical me)分為 4 個層次,

物質的我(material self)、精神的我(spiritual self)、純自我(pure ego),以及社會自我

7 出自 320 頁,image 條目

8 簡明心理學百科全書對 image 只提出第二項之定義。心理學大辭典將第二項定義又分為記 憶表象與想像表象,前者是指在腦中再現某樣事物之形象,後者是指對記憶表象進行一定 加工改造而成的新形象。

9 出自 404 頁,mental image 條目

10 出自 92 頁,body image 條目

11 出自 585 頁,self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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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elf)。其中,社會自我(social self)是指我的朋友、我的榮譽以及我對於人際 關係的認知。12

而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則說明社會我(social self)13定義有三:一 指受社會影響而決定的自我層面,例如和別人比較外貌,而決定自我長得美或醜。

二在人際關係中屬於比較重要的層面,例如社交能力。三指在社會情境中別人對 自己的看法,也就是說別人是自己的鏡子。

由社會學的角度,image 等同於 self,是社會化過程中,因與社會互動產生對 內化他人對其看法,並會因為社會環境、個人地位及角色的交互影響而持續的變 動著。由心理學的角度,image 不等同於 self,但 image 其中一個定義和本研究希 望研究的主題相關,也就是形象是對人、團體或政府組織的一種價值判斷。self 中所謂的客體自我和社會學所闡述自我是認識的載體,有異曲同工之妙。而心理 學提出的社會我,和 Cooley 提出鏡我(looking-glass self)概念也有相似之處。

由此可知,由社會學的角度,身心障礙者在成長的過程,會因為與社會互動 內化他人對其想法,並且這樣的形象/自我會在相互影響中持續改變著。由心理學 的角度,身心障礙者的形象是對該群體的一種價值判斷。身心障礙之個體會受社 會影響而決定的自我層面,透過他人來認識自己。

當身心障礙者透過社會互動或被社會評價的過程形成認同(identity),林昭吟、

王雲東等(2010)在介紹認同這個概念時,指出認同和歸屬感都是指融入社會,

視為一個整體。認同分成三個次面向,第一種是國家性的,例如:對國家的自豪 感,第二種是區域/社區/地方性的,例如:區域/社區/地方自豪感,對文化、區 域、民族身分的認同,第三種是人際間的,例如:對家庭、親屬關係的歸屬感,

這從個人與團體間的角度而說算是社會融入,但他也是社會凝聚的概念。身心障

12 出自 1763 頁,自我(self,ego)條目。

13 出自 613 頁,social self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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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者透過媒體和社會互動產生的認同是感到融入社會呢?或是被社會排除呢?是 值得研究的議題。

第二節 大眾傳播與新聞媒體

傳播(communication)是一種人與人的往來間的行為過程。為了建立共同性,

會透過各種方式,例如:寫作、說話、表情、動作等,與他人進行觀念、知識、

思想及訊息的交換、分享與傳遞。借用美國政治學家 Hardold D. Lasswell 在 1948 年說的話:傳播就是誰(傳播者)、說什麼(訊息內容)、經由何種途徑(媒介)、對 誰說(受眾)、產生什麼效果(效果)。而大眾傳播之定義是指專業的傳播組織,例 如電視台新聞團隊,運用現代的科技,例如印刷媒體使用電腦與印刷技術,將內 容傳遞給廣大、不特定、分散無且彼此不認識的個體,產生社會影響的過程(葉 元之,2010;蔡念中,2007)。

由傳播學的觀點,很難給新聞一個定義,有些人說最新的事是新聞,有些人 說最新奇的事是新聞,因此最後形成一種廣泛的定義,只要是透過新聞媒體所報 導的(廣告除外)就是新聞(葉元之,2010)。而新聞媒體的類型也很多,主要可分 為報紙、電視、網路、其他,四大類型,每個類型各自又可再細分其他子項目,

以下以表格的方式,呈現新聞媒體的類型與特性。

表 2- 1 新聞媒體類型與特性

類型 子項目 例子 特性

報紙 綜合報 聯合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

 可以有較周密準備

 活動類較易被犧牲

 偏好以 e-mail 索取新 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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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報 經濟日報 工商時報 免費報:捷運報 聯合報系 Upaper

蘋果報系爽報

電視 無線電視台 台視

中視 華視 民視 公視

 畫面最重要

 第一時間報導新聞

 簡單、口語

 沒時間久留現場

 簡短快速表達論點

 新聞題材要是全國性 有線電視新聞台 TVBS

年代 東森 中天 三立 非凡 民視新聞台 有線電視系統台地方

新聞

北桃國公司及北健公 司會製播桃園地方及

社區新聞 網路 原生新聞媒體:有自

己的新聞記者採訪新 聞

中央通訊社 今日新聞報(now

news) 自立晚報

鉅亨網

 版面不受限

 截稿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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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報紙網路版 聯合新聞網 中時電子報 自由電子報 蘋果電子報 入口網站新聞 奇摩新聞

Google 新聞 新浪新聞 Pchome 新聞

蕃薯藤新聞 Hinet 新聞

其他 廣播 中廣

飛碟電台 警廣 漢聲 中央廣播 正聲電台 復興電台

 簡單

 口語

 即時

 沒時間久留現場

 簡短快速表達論點

 新聞題材可因地制宜 提供地方消息、活動 資訊

雜誌 新新聞

時報周刊 壹週刊 TVBS 周刊

 準備期長

 獨特角度

 深入趨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2016)

什麼樣的新聞會被選擇報導出來?依據新聞界最高榮譽普立茲獎創辦人 Joseph Pulitzer 認為新聞的新聞價值在於:原創性、有特色、獨一無二、戲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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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驚悚、震驚、令人好奇、古怪有趣、奇特、幽默、亦成為話題。另外,國 內學者鄭貞銘教授也提出新聞的七要素,一不尋常的事,二新的發現,三驚人的 事,四有趣的事,五重要的事,六是讀者所要知道的事,七所有適於發表的是新 聞(董素蘭,2007)。

而新聞能否成為焦點,需要靠守門人(gatekeeper)決定,所謂的守門人就是和 整個新聞蒐集系統或訊息流通有關的人,例如:記者、編輯、讀者和訊息提供者,

此理論是社會心理學家 Lewin 在 1947 年提出。後來進一步在 1969 年被 Boss 加以 解釋,認為新聞製作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新聞蒐集(news gathering)和新聞處理 (news processing),在新聞蒐集的階段,記者(或:撰稿者)將未加工的新聞,如:

事件、記者會、公關稿,變成新聞稿,第二階段再由新聞處理者(編輯、校對、譯 者)將第一階段的新聞稿修正合併變成完成的產品(completed product)(葉元之,

2010)。

有此可知,新聞媒體本身就有自己的價值取向,認為什麼是值得報導的事件,

而在製作新聞的過程,又受到守門人的價值判斷,決定哪些新聞應該報導、該如 何報導等,以 Foucault 建構再現觀點來說,這就是一種權力的展現,用知識權力 建構對他者的論述,但這個部分將留到第五節再作細部討論。

傳播學理論很多種,其中之一的涵化理論(Cultivation Theory)說明電視對觀眾 的影響,其涵化的意思是指長期暴露在電視訊息的閱聽人,會無意間接受電視所 傳遞的世界觀、價值觀和角色認同(葉元之,2010)。這對於下一節媒體如何塑造 刻板印象有很大的相關性。

其次是議題設定理論(Agenda Setting),該理論是指出新聞媒體的功用是在於 告訴社會大眾那些事是重要的,哪些事不重要,也就是說新聞媒體無法影響社會 大眾想什麼(what to think),但可以影響大眾該想些什麼(what to think about)。因此 新聞媒體認為重要的事,社會大眾就會認為重要,反之亦然(Griffin,2006;黃 瀅潔,2010;葉元之,2010)。而社會大眾如何得知新聞媒體的優先順序呢?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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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為例,放在頭版的一定比放在地方版重要,篇幅越長、字數越多的,一定比篇 幅短、字數少的重要。因此版位、字數、篇幅就是民眾的判斷依據。

1996 年以後,傳播學者認為議題設定除了可以解釋媒體如何影響社會大眾的 優先順序排列,更進一步可以影響社會大眾對於公眾人物的形象設定。該理論指 出媒體如果長期報導某一公眾人物的屬性,當人們想到該公眾人物就會聯想到其 特質。而且媒體對於該公眾人物正面、負面或中性的態度,也會影響到社會大眾 對其態度(葉元之,2010)。這在政治人物的操作尤其明顯(Aronson,2011)。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媒體的種類、特性,也認識到媒體是有自己的價值取向,

並可以影響大眾對事件優先順序的排列,進而影響形象與態度。將媒體報導應用 身心障礙者身上,則假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的形象、態度如果有一定的議題設定,

那麼社會大眾會在無意間被媒體影響對其的印象與態度。

第三節 刻板印象、偏見、歧視與媒體

Stereotype14依據張氏大辭典(張春興,1989)解釋,中文翻譯為刻板觀念、

刻板印象、刻板態度等,意旨對人或事所持的觀念、態度,並非以事實為基礎,

而是以偏概全武斷評價,且有僵固不變的傾向。會形成刻板印象通常是偏見所致。

心理學大辭典(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2004)則說 Stereotype impression15是 對某一群人或其成員概括性、固定的看法,這是源自於人們為了要理解生活事物,

在認知過程中所做的簡化,有一定的真實成分。但因為其高度穩定性,會使人們 遇見與相反事實時,仍堅持原本的看法,導致認知僵化、過度概括化,阻礙人們 接收新的事務經驗。Aronson(2011)則說刻板印象就是我們將某些特質放到團體 的所有成員身上,而無視於成員間的個別差異。

刻板印象的形成牽涉到兩種認知歷程:第一是社會分類(social categorization)

14 出自 626 頁,stereotype 條目

15 出自 687 頁,stereotype impression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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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依共同特質歸類為同團體,用以在互動時可以節省時間和力氣。但這樣的 認知歷程有一個很大的缺點是使人們過度強調團體之間的差異,忽略團體內部的 差異(Sharon S. Brehm,2006)。

第二個認知歷程是人們知覺到自身所屬的團體(內團體 in-group)不同於自身 不相屬的團體(外團體 outgroup)。所謂的內團體是指個人在團體中感到歸屬感、

認同感與會員身分,外團體則指個人不感覺到在團體中有歸屬感、認同感與會員 身分。當人們進入到第二個認知歷程時,容易會誇大內團體的同質性,和外團體 的差異性,前者被稱為內團體偏私( in-group favoritism) ,後者則稱為同質性效應 (homogeneity effect)。當出現內團體偏私,成員容易認為自己的團體優於外團體,

並在分配資源時採取對自己有利的傾向。而且,即使這個團體認同十分薄弱,都 會出現此情況(Aronson,2011;Sharon S. Brehm,2006)。

另一方面,由演化的角度來看,古代避免與外來者接觸是具適應的意義,可 以免除危險的可能性,但現今卻很容易造成外團體同質性效應的後果就是認為團 體外部的人都是一樣的(Sharon S. Brehm,2006)。

造成社會分類除了受認知歷程影響外,社會文化因素、動機因素也都會影響 分類的屬性。社會文化因素包含:媒體如何描述團體,父母、同儕、學校社會化 的教導過程,都會影響人們的分類標準。動機因素,權力地位較高的人會被激勵 維持現狀或合理化他們的優越性,故對他人進行分類。當團體地位權力受到威脅 時,人們會傾向視為內團體有高同質性,並對外團體形成刻板印象,認為他們是 有能力但具有敵意。相反的,團體地位權力沒有受到威脅時,對外團體形成刻板 印象,認為他們是無能力但溫暖的(Sharon S. Brehm,2006)。另外,通常人們是 因為他人的行為來做歸因,但當情況不明確時,人們傾向刻板印象的歸因(Aronson,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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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見(prejudice)16在張氏大辭典(張春興,1989)有兩個解釋,一指不以客觀 事情為根據,而以情感成分較多的方式建立對人事物的態度,因此會有正面的偏 愛,或負向的偏惡。二指對人、事、物評判時所持有一種偏頗的信念,且無論事 實真相,評論者總是認定是負向的。心理學大辭典(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

2004)則說偏見是僅依據個體某一方面而形成對其不公正的看法,通常會和態度、

認知、歧視有密切相關性。Aronson(2011)則定義為根據錯誤或不完整訊息的類 化,針對特定團體,在認知上,有特定的信念或刻板印象,在情緒上,是負向情 緒或敵視態度,在行為上有歧視的傾向。

造成偏見的原因,最常引用的是現實衝突理論(realistic conflict theory),該理 論解釋團體間會有敵意的負向看法就是因為資源有限需要競爭。但偏見不只是存 在於真實的競爭,也存在於一種想像的概念,一種相對剝奪(relative deprivation) 感的概念,人們自覺自己過得比他人不好而感到不滿。甚至不一定要覺得被剝奪,

人們只要有所屬團體受到威脅的想法,就可以引發偏見(Sharon S. Brehm,2006)。

由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認為歧視(discrimination)的途徑有兩種,一為刻板印象,

二為偏見。其知覺團體關係如下圖:

圖 2- 1 知覺團體關係圖

資料來源:社會心理學(Sharon S. Brehm,2006)

16 出自 502 頁,prejudice 條目

歧視

偏見

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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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歧視?依據林昭吟(2012)的說明歧視分成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直 接歧視是指一個人比另一個人受到較差的對待,間接歧視則是指即使是中立的條 件,障礙者仍比非障礙者處於特別不利的狀態。

由法律的觀點說明,John(2012)在英國 2010 平等法(The Equality Act 2010) 中提出歧視的定義:是指對兩個個體的差別對待,特別這樣的差別對待判斷標準 是基於社會所要保護的特質。17在法律上,當我們說一個人(A)對另一個人(B)有歧 視時,是指 A 對待 B 比對待其他人遜色。18它需要有以下的要件:

一、需要有一個被比較者(a comparator),但這樣的比較者不一定要實質存 在,有想要對待(or would treats others)的可能對象就算。

二、對 B 的對待要遜色於該比較者 19

三、這樣遜色的對待只發生在社會想要保護的特質身上,當沒有這樣的特 質就不會有差別對待。20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係指在對待上有區別(distinctions in treatment)。

以身心障礙者為例,當我們說身心障礙者(代號 C)被歧視了,是指 C 和沒有障礙 的人(代號 D)比較,C 覺得他獲得的對待,跟 D 比起來比較差。而非和同樣是身 障者(代號 E)獲得的對待來比較。

但要舉證證明非實質存在的人有可能會獲得差別對待是件困難的任務,故當 B 要舉證他被歧視,除了要找出證據證明他是因為社會想要保護的特質被差別對 待,還要舉證沒有這樣特質的人(不管是真有其人,或假想的比較者)不會被較差

17 出自 33 頁,原文是 Direct discrimination is the concept which corresponds most closely to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discrimination; that is, different treatment of two individuals, where the reason for the difference in treatment is a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18 出自 34 頁,原文為 A person (A)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ther (B) if, because of the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A treats B less favourably than A treats or would treats others.

19 出自同頁,原文為 A treats B less favourably than A treats or would treats others’.

20 出自同頁,原文為 A’s 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 of B will not constitute direct discrimination unless the reason for the treatment was a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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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對待。以 C 來說,當 C 宣稱被歧視了,不但要舉證他是因為身心障礙的原因被 差別對待,還要舉出非身心障礙者被對待的方式和 C 有何不同。

而 Aronson(2011)從社會心理學的研究中發現,性別歧視分為:敵意性別 歧視(hositile sexism),慈善性別歧視(benevolent sexism)。前者指主動表示討厭女 性,後者指表面上對女性友好,但其實是自認施加恩惠。兩者是殊途同歸,因為 都把女性貶抑為軟弱、無能的刻板角色。研究者認為雖然這是性別研究的成果,

但也可應用到身心障礙者上,有些人是直接表達的「敵意性的歧視」,有些人是間 接表達的「慈善性的歧視」。

提到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和媒體之間的關係,媒體如何描繪某一類群體的 人,會助長刻板印象歷久不衰,特別是當這些刻板印象是在人們不經意的情況下 影響,例如在結帳時看到雜誌或報紙上的新聞。依照內隱理論,人會自動將一些 特質和行為做成連結的假設網,當觀察到某人/某群體的一個特質時,自動聯想其 他特質,並對其行為進行聯想假設。故當人們不經意的從媒體上學習某群體的形 象應該是如何時,會不知不覺的增強其刻板印象(Sharon S. Brehm,2006)。

由社會心理學的觀點,每個人每天不同程度的都會經歷到刻板印象或偏見,

但有些人會因為偏見污名化(stigmatized)被標籤為違常,並在社會中被貶低。這樣 的污名化會直接影響個人表現,如果個體知覺社會對他的負向刻板印象,為了避 免刻板印象被威脅,個體會在行為表現上反映出來。刻板印象威脅會發生在任何 強烈的、負向刻板印象有關的情境下,破壞任何一種團體成員的表現。舉例來說,

應用在身心障礙者上,如果社會對身障者的刻板印象是軟弱無助的,且身障者知 道這樣的刻板印象存在,則當他在生活上面臨要獨力照顧自己時,為了避免刻板 印象威脅,就會影響自己學習獨立技能的表現,原本能表現好的,卻表現差了以 符合其軟弱無助的負向刻板印象(Sharon S. Brehm,2006)。

Goffman 在”Stigma”一書中說過,只要人類有差異均有可能成為污名化的對 象,但是對被污名化的對象而言,這意味著他們擁有某些社會所不想要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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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障礙者為例,障礙的身體危害了人們對完整健全身體的認知與建構,障礙者的 身心狀態被主流認為是危險的,而從 Mary Douglas 的《Purity and Danger》一書 也可以得到驗證,障礙者的身心狀態被視為一種被汙染的狀態,故被制度性或象 徵性邊緣化對待,進而形成所謂的「肯認不正義」(周平、郭峰誠,2008)。

由此可知,從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可知歧視和偏見、刻板印象是相互影響的 團體知覺,另一方面,也透過法律的角度,定義歧視,了解歧視的內涵、法律構 成要件。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經歷到歧視與刻板印象,而媒體會助長並加深刻板 印象,甚至影響被汙名化的人之實際表現,也會造成所謂的肯認不正義。

第四節 由歷史脈絡看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建構

國家為什麼要開始界定誰是身障者?國內王國羽教授引用 Deborah A. Stone 教授從政治學的角度,解釋福利國家制度與行政邏輯是依據兩大系統在運作,其 一依據工作分配(work based distribution system),即是指社會保險制度,與依據需 要分配(need based distribution system),即是社會救助制度,以獲得生活保障。而

「 障 礙 」 行 政 類 , 是 福 利 國 家 分 配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人 為 疆 界 (man-boundary) , 為解 決兩 大系 統 之 矛盾的 手段故創 造出障 礙屬 性 (Disability Category)。也就是說,因為有了障礙的身分認定,個人可以正當的不工作,雖然 不能進入社會保險系統,但可以順理成章地進入社會救助系統,而不會被責怪(王 國羽,2012)。

由歷史的觀點來看,社會福利的障礙行政類最早是起源自英國濟貧法之後所 建立的控管機制,透過取得證明,獲得不同的福利待遇,而前述的過程皆需要一 定的認定程序。而這也成為後代福利國家障礙行政工作的基本要件。進一步來說,

定義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給付或福利,通常和醫療專業兩者間密不可分,身 心障礙鑑定是藉由以醫師為主體的衛生系統來做判定,這和研究者過去的工作經 驗一致,也和黃瀅潔(2010)研究一致。因為這樣的障礙類別疆界是人為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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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會隨著不同政治力的運作放大或縮小範圍,這和研究者在社會局需求評估中 心工作時經歷因為法規上引進不同的鑑定方式及標準,改變了身心障礙者的定 義。

障礙類別者的認定除了上述理由外,王國羽還提出其他 2 大理由。其一因為 世界人口老化的趨勢,在公共衛生與健康政策中估算慢性疾病與障礙年率所致的 老年人口障礙率之需求變得很迫切。各地政府都想知道老年人口障礙率和醫療照 顧成本與年金給付的連動關係。其二為醫療臨床診斷與評估所需,以美國為例,

為了瞭解障礙者的工作能力和各種相關保險給付的關係,作為臨床實務的判定參 考,故美國醫學會定期會出版 Rating of Mental and Physical Impairment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臨床評估指標(王國羽,2012)。

也因這上述的理由,世界衛生組織(簡稱:WHO)致力於研究障礙概念,在西 方障礙(disability)的概念涉及損傷(impairment)、活動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s)、參 與受限(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s)等三個個人與環境互動狀態,一開始是專注在疾病 與障礙之間的關係,發現疾病會造成死亡、康復與損傷、障礙及功能限制等三種 不同結果。接著,又發現障礙和產生的時間(先天/後天),持續的時間(短期/長期) 會有不同的影響。

而現在身心障礙領域常說的醫療模式、社會模式是 1970 年的才出現的。第一 個提出社會模式的是英國肢體障礙者反隔離聯盟(The 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UPIAS),其倡導者為 Vic Finkelstein,認為福利國家 的基本公民權未真正落實在身心障礙人口群中,尤其強調平等公民權。故該組織 反對 WHO 將障礙與疾病分類系統連結的取向,認為這是醫療角度在討論障礙。

相反的,UPIAS 認為障礙是社會加諸在障礙者身上,使之孤立無援或被社會排除 參與,障礙者是社會中被壓抑的團體。因此,損傷是個體的生理限制,但真正的 障礙經驗是來是外部的社會結構建構的,是社會結構與制度無法滿足障礙者的需 求所形成的外部結構問題。社會模式受到社會壓迫理論(social oppression theory)

(45)

影響,認為須考量身心障礙者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環境等結構問題,強調 社會脈絡(social context)的重要性,並結合政治行動,以促進公民權利、機會均等 及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林萬億,2010)。故,UPIAS 透過論述分析,將醫 療模式與社會模式做出比較表,是身心障礙領域重要的障礙典範(paradigm of disability)轉移(王國羽,2012;林萬億,2010)。

表 2- 2 醫療/社會模式比較表

項目 醫療模式 社會模式

分析單位 個人 外部社會結構

障礙經驗 以疾病後果來分析 以外部結構的阻礙來分析 對障礙者的

想法

障礙是來自身心上的損傷、

疾病或健康不佳所致,是個 人的悲劇、不幸,需依賴醫 師的專業知識決定生活、治 療。

有生理的損傷,但不是個人 的錯,也不是個人問題。障 礙經驗來自外部環境,是社 會整體責任要去解決障礙者 經驗到的限制。

服務決策 專業工作者為主 身心障礙者參與

服務輸送 著重機構式服務 著重社區式照顧

可能的回應 慈善、醫療、隔離、適應、

補救式治療,以及長期依賴 他人或社會服務

社會教育、障礙津貼、使用 的機會、公民權、政治上的 爭取

政策效應 被界定為身障者,進入社會 福利系統,依賴資源,社會 隔離與排除

立法改變社會政策,消除偏 見 、 歧 視 與 社 會 不 合 理 制 度,主張社會融合

研究者自行整理(2016) 而美國醫療社會學者 Zola 在 1982 年率先提出以障礙者主體經驗研究,用詮 釋觀點來看障礙經驗,Zola 將個人障礙經驗與用回溯歷史分析法進行研究,進而

數據

圖 1- 1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舊制比較表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2016) 而為了讓民眾有機會可以同時進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因此第七條第 四項又延伸出「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簡稱併同辦 理)。然以研究者的經驗而言,併同辦理的現場其實是衛生局與社會局的角力場, 延伸出的醫事人員與社工人員不同專業的競合關係。什麼是併同辦理?簡單來說, 就是當民眾到醫院進行身心障礙功能量表鑑定時,社會局同時也派需求評估人員 一起訪談,因此民眾可以同時完成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表 3- 2 三大報身心障礙新聞則數  年度  聯合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小計  2007  213  196  86  495  2008  169  144  76  389  2009  149  93  88  330  2010  178  119  78  375  2011  219  147  108  474  2012  222  184  286  692  2013  537  151  289  977  2014  507  109  239  855  2015  51
表 4- 6 障礙形象次數分配表  障礙形象  次數  百分比  負面形象  287  25.9  倡議形象  218  19.7  正面形象  479  43.2  慈善形象  120  10.8  混和形象  4  0.4  總計  1108  100.0  研究者自行彙整(2017)      從報導形象的圖文分布來看,媒體喜歡刊登圖片勝於文字報導,有 58.6%的 比例都是出現圖片的新聞,進一步去分析圖片的內容,則會發現有出現輪椅意象 的照片僅佔所有新聞的 16%,其他各種意象的照片占 42.6%,
表 4- 8 版面次數分配表  版面  次數  百分比  地方版  572  51.6  生活/藝文/民意論壇版  252  22.7  全國版  127  11.5  其他  110  9.9  影視綜藝版  18  1.6  醫療保健版  11  1.0  體育版  10  0.9  國際寰宇版  8  0.7  總計  1108  100.0  研究者自行彙整(2017)  表 4- 9 版面整併次數分配表  版面  次數  百分比  地方版  572  51.6  全國版  536  48.4  總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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