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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身心障礙者被建構成不重要的正面形象

第五節 綜合分析

次數 24 27 30 29 32 53 68 78 70 411

% 5.8% 6.6% 7.3% 7.1% 7.8% 12.9% 16.5% 19.0% 17.0% 100.0%

非常 不重

次數 39 37 25 31 46 53 66 57 72 426

% 9.2% 8.7% 5.9% 7.3% 10.8% 12.4% 15.5% 13.4% 16.9% 100.0%

總計 次數 98 85 69 72 96 139 187 172 190 1108

% 8.8% 7.7% 6.2% 6.5% 8.7% 12.5% 16.9% 15.5% 17.1% 100.0%

研究者自行彙整(2017)

第五節 綜合分析

第一節透過描述性統計瀏覽了 1108 筆資料的大致內容,在第二節至第四節透 過卡方檢定驗證研究假設,接下來這一節將以質、量並呈的方式,討論身心障礙 新聞呈現的意義,為了具有代表性,主要的案例將以 44 筆非常重要新聞為主,輔 以研究者在編碼過程中認為重要的其他新聞案例。

從先前的統計數據上可以發現,1108 筆資料中,有 88 筆出現歧視用語,占 整體的 7.9%。身心障礙者新聞中有無歧視用語在不同消息來源沒有差異(參見表 4-15),也就是說《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都會出現歧視用語的情況,

若按歧視用語在不同消息來源的百分比分布的話,《聯合報》是 8.1%,《中國時報》

是 9.9%,《自由時報》是 6.1%。以 44 筆非常重要新聞中為例,有 5 筆有歧視用 語的情形出現,其中出現 17 次「殘障」的錯誤用語。範例如下:

「小巨人 大夢想 生命光點特別報導 1 推薦吳瑞璧 夢想發揮所學,為殘 障朋友爭取尊嚴的生活…所謂的中心是一種殘障組織…」(2007-03-16/聯合報/E7/

聯合副刊/No.291)

「我能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嗎?有哪些福利與權利 張媽媽因年紀大、行動不 便 及 曾兩 度重度而 成為輪椅 族 ,雖有殘 障 手 冊但也不 清楚有何種 福利…」

(2012-10-28/聯合報/2/封面 Story/No.438)

「史上最大加稅案過關 拉近貧富差距 富人加稅 上班族減稅 銀行業、保險 業增稅 六、七月有機會上路 國庫年增 633 億稅收 近 500 萬戶可受益回饋稅 … 不過,有錢人加稅,上班族可獲得減稅,薪資、殘障特別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均 調高」(2013-05-02/聯合報/A1/頭版/No.500)

自 1997 年由《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殘障」的 用詞就更名為「身心障礙」,認為「障礙」比「殘障」更尊重,有反歧視的概念(黃 瀅潔,2010)。但這類的錯誤用語仍散見在各類身心障礙者形象報導中,由統計數 據可知,歧視用語在年代、障礙形象中有差異(參見表 4-27、表 4-37)。以年代來 說,無歧視用語的報導逐年增加,反映出媒體越來越少誤用歧視用語。但在身心 障礙報導中,有歧視用語的報導 45.9%是負向形象、23.5%是正向形象、20%是倡 議形象、10.6%是慈善形象(參見表 4-35)。造成的效果是當媒體想要建構倡議或正 向的身心障礙者形象時,閱聽人卻接收到「殘障」這樣的矛盾訊息,而減弱了建 構倡議或正向的身心障礙者形象的力道,同時有歧視用語在負向形象比例位居第 一,等同於加乘負向形象的刻板印象。這類詞彙誤用反應出記者在報導上的不精 準,並沒有留意到身心障礙者已經正名的事實,認為使用身心障礙或殘障的用語 皆可,而忽略讓閱聽者有深化身心障礙者是因為生理的殘缺所致。這也呼應張恆 豪、王靜儀(2016)的研究發現:「台灣的正名行動主要是由專家學者參考西方的 脈絡來主導推動,因而缺乏強而有力的社會運動動員與社會共識,且未經歷廣泛 討論並在媒體場域論述對抗等過程,因此無法改變大眾對障礙概念的意識形態。」

第二類的歧視用語是政府使用「安置」一詞,在 88 筆有歧視用語資料中,有 9 筆新聞是這類報導,佔有歧視用語將近 10%,「安置」一共出現 50 次:

「安置身障生 班級人數卻超收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的班級,人數理應更少,

老師才能多花心思照顧。但全國教師會昨天指出,依法高中職每班只要收 1 名身 心障礙學生,就應減少該班學生數 1 至 3 名,但事實上,目前身心障礙生與原住 民都是『外加』名額錄取,有身障生的班級人數反比其他班多,侵害身障生及一 班生權益。… 」(2007-09-07/聯合報/C3/教育/No.274)

「叫起床、幫洗澡 黃于真獲師鐸獎…7、8 年前,學生『阿明』因父親過世,

居無定所,每天上學髒兮兮。黃于真帶著學生阿明到學校廚房要熱水,幫阿明洗 澡,後來還協助阿明做身心障礙鑑定並安置到教養院。…」(2012-08-26/聯合報 /AA3/教育/No.479)

「身障生安置高中職 近七成上公立 昨天放榜 安置率 76% …楊麗珍說,身 障學生免試入學安置高中職,不以學生國中在校成績比序,是經北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綜合評估學生『優勢能力』、『性向與興趣』及『學業成就』, 並採外加及平均分散各校(科)。…」(2012-03-29/聯合報/C2/台北市新聞/No.161)

「智障兒獄中獻唱 受刑父流淚認錯 國二的他與同學高唱『我的未來不是夢』

與四年前對他家暴的親相擁 也為受刑人上一堂生命教育課…陳姓身障生因不時 遭父親家暴,四年前被安置到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就讀後,陳父因涉及性侵案判確 定,在北監服刑,父子從此未再相見。…」(2012-07-10/聯合報/A8/社會/No.464)

從上述的新聞摘錄可知,安置一詞廣泛使用在形容身心障礙者被放置到某些 特定的場域接受某種服務,例如:被安置到學校、教養院等。依據教育部重編國 語辭典修訂本網站查詢,「安置」一詞有安放、安排之意思。其相近詞有放置、

安排、安放、安插。「安置」一詞用於身心障礙領域最初源自於 1980 年 6 月 2 日公布的《殘障福利法》第十四條:「直轄市社會局及縣(市)政府,對殘障者 應憑殘障手冊,予以左列輔導或安置:

一、需要醫療者,轉介公、私立醫院或復健機構。

二、需要重建者,轉介有關重建機構。

三、需要就學者,轉介適當學校。

四、需要教養者,轉介教養機構。

五、需要就業者,由就業輔導機構轉介。

六、需要養護者,轉介養護機構。

七、需要社會服務者,轉介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適當之輔導或安置。」爾後,在 1990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的《殘 障福利法》第十二條,則出現了 5 次「安置」的用語: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殘障者,予以左列輔導或安置:

一、需要醫療、復健者,安置公、私立醫院或復健機構。

二、需要收容、教養、養護者,轉介收容、教養、養護機構。

三、需要就學者,轉介適當學校。

四、需要就業者,由就業服務機構轉介,或轉介職業重建機構。

五、需要社會服務及育樂者,轉介服務及育樂機構。

六、其他適當之輔導或安置。

前項需要,以殘障者提出申請為準。

如無適當機構,政府應規劃設立,設立前,應以金錢或其他方式對較低收入 者補助之。

為執行第二項之輔導與安置,政府應建立殘障者職能評估制度,使殘障者獲 得合理輔導與安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比較 1980 年和 1990 年的法規,可以發現 1980 年第一次使用「安置」一詞時 原本是模糊的概念,只是概略地提及「其他適當之輔導或安置」,並沒有更多的 解釋或定義什麼是安置。但 1990 年修法時,「安置」變成具體的一種處置方式,

身心障礙者可以被安置公、私立醫院、復健機構或收容、教養、養護機構,同時,

政府也延伸建置出「職能評估制度」,透過制度性的評估制度身心障礙者「被安 置於」收容、教養、養護機構。

這反映出 1990 年代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未來的想像仍處在「被放置」在隔離 式的場域,例如醫院或是機構,並且需要有評估制度來決定身心障礙者的去處,

也就是說政府賦予專業人員權力決定身心障礙者的去處,身心障礙者是被決定、

被評估的客體,在「安置的過程」中沒有主體性。

但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安置」一詞散見在 4 條法規中,一共出現 4 次,

比《殘障福利法》少出現一次,然而「安置」一詞卻更廣泛的運用在身心障礙者 的不同領域中。例如,第十五條:「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個 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 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

前項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其實施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或委 託、輔導民間辦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於學前療育機構、相關服務機構 及學校之身心障礙者,應配合提供其所需要之醫療復健服務。」

第六十五條:「…前兩項罰鍰之收入不列政府年度預算,應納入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專戶,專供作推動視障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安置、創業貸款、示範 按摩中心(院)補助之用。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勞政主管機關會同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辦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 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 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發現身心障礙者在 1997 年又比 1990 年更可以「被安置」

到更多地方,一開始只是在醫院或是機構,現在早療領域、教育領域、就業領域 都可以「被安置」。安置一詞被各目的主管機關泛指某種針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

反映出對身心障礙者未來的想像。

2007 年 7 月 11 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次的更名是希望重新 界定身障者的地位,身心障礙者既非弱勢,也不須保護,因此希望透過更名,讓 社會大眾能意識到藉由法規更名以提升身心障礙者社會地位之變革。可是「安置」

一詞卻更廣泛的使用,由 1997 年的散見在 4 條法規,僅出現 4 次,變成 2007 年 出現在 8 條法規,共出現 17 次。例如:第二十七條:「…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 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第三十四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 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

第三十四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 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