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勞動市場法制之職業訓練與外國人就業管理

第三章 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個別勞動法之實踐

第四節 勞動市場法制之職業訓練與外國人就業管理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勞動市場法制之職業訓練與外國人就業管理

第一項 職業訓練法制與人才品質管理系統

我國職業訓練之創建,始於 1929 年公布之工廠法,規定工廠或企業得招收學 徒,但缺乏學徒訓練方式、訓練內容、適用範圍及技藝傳授人員資格,及雇主責 任等。期間有教育部就初高中畢業生專業技術訓練,所發布之短期職業訓練辦法。

1972 年制訂職業訓練金條例,為我國第一個有關職業訓練之法律,1983 年公布職 業訓練法,正式確立我國職業訓練法制。職業訓練法之主要內容,涵蓋下列四方 面:一、職業訓練之實施方面,分成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 練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等五種形式;二、職業訓練機構之種類與設立等之規範;

三、職業訓練師之種類,與其甄選遴聘程序;四、技能檢定及證照184

職業訓練法上,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實踐,體現在該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之規定,但亦得委託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 性專業團體辦理(第 31 條),非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經申請核定認證者,

亦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第 31-2 條)。此發 證係以該專業認證機構名義,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私協力。中央主管機關並得 就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有成效者予以獎勵、技術不足者予以 指導、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第 37 條);私人、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 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第 38 條)

此種獎勵或指導,即為非型式化之行政行為,亦稱行政指導者。此於自主規制法 理上,係國家採取正面誘因,使事業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自願採取自主規制者。

此外,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有辦理不善或有違反設立許可法令條件者,中央主管 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予以警告、限期改善、停訓整頓、撤銷或廢止許可(第 39 條),為國家採取負面(誘因)壓力,迫使職業訓練機構能在柔性壓力或主管機關 之行政處分,在其自主規制範圍上,能夠自律以臻其執行成效者。

綜上所述,在職業訓練法相關規範上,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實踐,係公私 協力體現在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自主規制則係以正面獎勵訓練成效之私人或 私人團體,及對於訓練機構辦理訓練績效不佳者予以負面壓力,而得以讓私人團

184 黃越欽,前揭文(註 112),頁 576-58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體自律調整者。此外,政府為提升國家之人力資本成效,針對企業機構、訓練機 構及工會等所屬人力素質提升,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時期,將強化訓練品質規範,

列為職業訓練機構之基本作業要求,另制訂「訓練品質計分表」,作為訓練品質評 鑑工具,成為我國之國家訓練品質系統。2007 年成立國家訓練品質辦公室及企業 訓練聯絡網,將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列為推動重點,其沿革及系統架構概要如 下:

第一款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沿革與架構概略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簡稱 TTQS),

早期名稱為「訓練品質評核系統 (Taiwan TrainQuali System)」,其目的為提升人 力資本,強化並推動「企業單位」及「訓練機構」之辦訓意願及能力,由勞動力 發展署(前職訓局)就訓練之計畫(Plan)、設計(Design)、執行(Do)、查核(Review)、

成果(Outcome)五個階段經評估後,擬訂訓練品質評核系統。該五階段為循環構 面,且環環相扣並周而復始之運行,以確保訓練流程之可靠性與正確性185。易言之,

TTQS 制定之目的,係以規劃出屬於台灣訓練品質績效保證系統之理論基礎,並 透過強化企業策略分析,設計出能建構高素質之人才資本、開發管理訓練體系之 藍圖,特別藉由深入瞭解國內訓練機構之供需狀況與本身之優劣情勢,作為未來 訓練品質管理及人才投資績效評估。此外,企業與訓練機構可透過職能標準之分 析,建立與其相對應之訓練規劃,儲備實施培訓品質管理及績效評估之專業輔導 人員及師資,進一步提升企導入 TTQS 訓練品質系統後之成效186

TTQS 初始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於 2005 年規劃推動,2006 年發布修正職業 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將「訓練品質規範」列為職業訓練機構之基本作業要 求,並運用 ISO10015 標準,完成「訓練品質計分表」制定,作為訓練品質評鑑工 具,成為國家訓練品質系統。2007 年成立國家訓練品質辦公室及企業訓練聯絡網,

將 TTQS 列為推動重點,當時職訓局每年定期辦理「TTQS 標竿單位表揚活動」,

18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查閱日期:2017 年 2 月 4 日,

https://ttqs.wda.gov.tw/Menu_001_01.aspx。

186 林四海,企業導入 TTQS 後評核成功之重要關鍵因素研究,國立中興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 7 月,頁 13-14。

字第 10405058361 號令,修正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仍沿襲勞委會時期 之訓練品質規範內容。依據勞動部發布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3.4.1 評核服務申請及評核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

TTQS 之評核結果函及證書之效期,原則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滿失 其效力。2014 年起,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申請效期展延,通過相關檢核後,

得展延效期為二年,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單位導入與深化 TTQS 之運作,另有對適合單位,依其年度經費及申請單位性質指派輔導顧問,提 供一定時數之輔導服務,但不接受同單位連續二年之申請輔導。受輔導服務之單 位於當年度輔導結束後,必須接受 TTQS 評核。若未接受評核,二年內將不得再 申請輔導與評核/檢核之服務。TTQS 系統評核架構分為五大構面,其執行之起點 為計畫(Plan)、依序為設計(Design)、執行(Do)、查核(Review)及成果(Outcome)

等五大構面,各夠面依序環環相扣,簡稱 PDDRO 模式。評核結果分等級為金牌(僅 此級有獎牌)、銀牌、銅牌及通過門檻等層級,詳細如表 3-4-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 3-4-1 TTQS 評核等級表

總分等級標準等級 等級分數標準

金牌 85.5 以上

銀牌 74.5~85

銅牌 63.5~74

通過 53.5~63

未通過 53 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

第二款 TTQS 評核與公私協力、自主規制之關係

TTQS 係公部門為提升國家之人力素質管理系統,協助私企業人力素質提升,

除強化企業人力素質提升,整體而言,亦可增強國家競爭力。TTQS 執行於私企業 機構,為政府部門之非型式化之行政行為,並無法律拘束力,其係以管理系統及 執行機制之誘因,讓私企業自願加入有關輔導及評核,私企業除得以藉此於企業 內自主改善訓練機制,提升人力品質致有獲益外,且受評核達一定水準時,得有 訓練經費補助之誘因。此外,私企業加入該管理系統之輔導或認證,則必須在內 部自主調整其訓練機制,訂定訓練管理辦法,以提升內部人員之技能或管理能力,

方能符合政府部門之獎勵要求。此種國家部門為達成行政任務目標,藉 TTQS 吸 引私企業或訓練機構加入評鑑之機制,而私人或私人團體內部自律作為,不惟提 升私企業或訓練機構之人力素質,也間接增強國家競爭力,協助公部門在行政任 務上得以達成目標,實為公私協力亦是自主規制之體現。

就我國 TTQS 之申請輔導或評核,及評核等級結果,私企業或訓練機構等單 位,利用 TTQS 之評核機制,內部自主調整以配合評核所要求之各項基準,但在 向政府部門提出輔導或評核申請流程上,若勞動力發展署認為不符申請條件,而 予以駁回,或評核結果未能通過,或評核不符等級水準之核定時,該行政行為並 非行政處分,致申請單位並無行政程序法之行政救濟。亦即,勞動力發展署在其 年度預算內,所做之輔導或評核獎勵187,其於訓練法制上,並無強制規定私部門必 須通過一定輔導或評核,且無任何行政懲處。因此,其所為之輔導或評核,亦僅 係行政事實,並非行政處分,難有行政爭訟之救濟。但對於其申請或評核有不服

187 該經費來源,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參「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修 正辦法」。 http://trainning106.wda.gov.tw/evta106/plan_1.php。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者,在 TTQS 之作業規範要點上,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第三方單位設立彙整控 管及處理單位,負責辦理業務之異常處理,及評核結果疑義或服務程序爭議申訴 等案件188

第二項 就業服務法之外國人聘僱之自主規制 第一款 外國人聘僱政策

全球化發展,促使國際資本移動與擴張,產生市場需求增加,在勞動人力上 之影響,從以往國內區域勞動力移動,逐漸變成全球化外籍勞動力移動。我國因 應重大建設人力之需,於 1989 年,國家發展 14 項重要建設工程,因國內人力供給 不足,首度開放北二高、北市捷運系統等重要公共建設工程得標業者,得專案申 請引進外勞。為有效管理外勞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於 1992 年發布實施就業 服務法,確立外勞政策目標,與來臺工作者聘僱與管理之法源,建立外勞管理體 系與制度。其後,陸續頒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及管理辦法、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等子法,建構更完整外 勞引進之監管作業189,期間泰國勞工曾因外交考量,停止一段時間至 2005 年 7 月 19 日因外交關係改善,恢復引進泰國勞工190。國家若要單獨完成重大工程之建設,

全球化發展,促使國際資本移動與擴張,產生市場需求增加,在勞動人力上 之影響,從以往國內區域勞動力移動,逐漸變成全球化外籍勞動力移動。我國因 應重大建設人力之需,於 1989 年,國家發展 14 項重要建設工程,因國內人力供給 不足,首度開放北二高、北市捷運系統等重要公共建設工程得標業者,得專案申 請引進外勞。為有效管理外勞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於 1992 年發布實施就業 服務法,確立外勞政策目標,與來臺工作者聘僱與管理之法源,建立外勞管理體 系與制度。其後,陸續頒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及管理辦法、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等子法,建構更完整外 勞引進之監管作業189,期間泰國勞工曾因外交考量,停止一段時間至 2005 年 7 月 19 日因外交關係改善,恢復引進泰國勞工190。國家若要單獨完成重大工程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