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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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了解行政法學上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相關理論,及其在勞動法 之運用可能性,同時藉本研究釐清以下之相關爭點:
一、檢視公部門介入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之狀況;
二、政府之行政任務目標,在勞動法之實施關聯性;
三、檢視公私協力、自主規制與勞動法之關聯性;
四、公部門介入勞資爭議時,勞資雙方各有不服時,其相關之爭訟救濟處理。
本研究擬對上述爭點,藉探討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相關法理、行政實務及 司法判決後,就發現之有關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主要研究方法如下:
壹、文獻探討法
本文就有關專書論述或文獻之蒐集,我國法學界有關公私協力、自主規制或 稱自我管制等相關方面已有諸多發表,僅其在勞動法之實踐有關論述甚少,但以 相同法理應用於不同領域之論述觀點看,在有關文獻之蒐集並不致遭到困難。因 此,本研究將就主題有關之專書論述、期刊、碩博士研究論文、法院實務裁判、
主管機關函釋等,藉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有關論述或資料,進行蒐集分析以了 解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學理或法制,以探知公部門介入私法運作之狀況,探討 其在我國勞動法之實踐狀況。在行政法學領域,國內學者留學歐、美者為多數,
相關論述多引公私協力或社會自我管制(自律)等有關民營化,或歐美法上有關 此部分之論述。少部分為留日之學者,亦有引述日本相關論述,幾乎已有相當圓 熟發展之法制為借鏡。本文將引述學者有關本研究主題之論述,以使具學術性、
合理性及實踐可行性。
貳、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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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實證研究方面,基於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兩者之相互作用,主要探討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勞、資、政三方之角色關係;勞動生產力有關之人才品質訓 練機制(TTQS),在國家與事業單位之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實踐狀況;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約定書,地方主管機關就其審查基準之輔導或裁罰機制;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上,有關勞資政三方之實務運機制與問題;國家以公法規制 私法,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受有侵害時,其行政救濟途徑;公私協力與自主 規制在保全業之關聯性,與其運作上所致之私法關係之行政處分等。
此外,司法實務上,有關本文主題之法院裁判,此類素材之蒐集及分析上,
除行政法院之裁判外,亦將涉及民事裁判,以了解實務上對行政行為形式之選擇 或認定基準及相關見解,藉由不同審判權之裁判整理及比較分析,嘗試建立法院 對於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所採取之判斷基準,或可釐清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有無見 解上之差異性。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有鑑於公私協力種類繁多,舉凡行政委託、公民合資事業經營、公共建設及 業務之參與,非給付行政領域之社會自主規制等皆屬之。由於廣泛地以所有類型 之公私協力行政作為本研究之範圍,恐將失之過寬,研究內容過於發散,致本文 論述龐雜、鬆散。因此,本文以行政委託之公私協力,或自主規制為研究中心,
其體現在勞動法上,多為不涉及公權力之業務委託較具關聯7。其他如:公民合資 事業經營、公共建設及業務參與之投資促進、私人或私人團體參與公部門之甄選 雙階理論等,均非本文所探討之範圍。
行政委託私人或民間機構,為現在行政實務上常被運用之模式,行政主體在 保留行政權限以及責任之前提下,僅將任務之「實際執行」部分委由私人為之,
以減輕行政機關原應自為承擔之執行責任。尤其政府將部分行政任務透過法令規 範,要求雇主應作為或不作為、或規範勞雇雙方必須進行協議、或勞雇雙方之約
7 行政委託私人之要件:1.有行政任務(行政事務)之委託,此行政任務應採廣義之見解,包含國 家所有之行政任務,不論是否含行使公權力或單純不具公權力色彩之行政事務;2.委託「私人」,
此私人包含每一受基本權保護之自然人及私法上之組織。詳參,林明鏘,論行政委託私人-基本概 念、法律關係及限制監督,載:憲政時代,第十九卷第二期,1993 年 10 月 1 日,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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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探討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勞動法之功能分擔,包括公私協力與自 主規制讓國家高權與私法自治之平衡功能;其協助國家行政任務目標之達成;在 減輕國家管制之負擔上之運作;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學理上,其與個別勞動法 之關聯性;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各自法理基礎;公私協力之憲法容許性,與自 主規制之憲法界限,及公私協力、自主規制與勞動法之關聯性。
第三章,依學者在勞動法體系之分類,探討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個別勞動 法之實踐狀況,包括:私法自治之勞動契約與公部門之關係;企業經營管理之工 作規則性質,在自主規制狀況下,勞雇雙方之制訂與政府部門之協力關係;職業 安全衛生之自主管理與自主規制之實踐關係;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TTQS),其為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實踐狀況;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自主管理關 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上,在勞、資、政三方之法規範及實務運作探討等。
第四章,以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集體勞動法之實踐為探討,主要為公私協 力與自主規制在勞動三法之實踐,包括:工會組成及參與國家政策之公私協力關 係,及工會之自主運作狀況,工會在法規範為勞雇間之管制關係;勞資爭議處理 法上之實踐,即團體協商之自主規制;其他勞工代表機關如:勞資會議等,在法 規範下,其自主規制之實踐等。
第五章,本文選擇保全業為探討,係保全業與政府在人民安全防護任務,具 有協力之關聯外,民間保全業為符合其營業利益,必須在其內部人員有相應之專 業訓練,及科技設備應用或開發之經驗,亦具自主規制之意義。此外,當年為擴 大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立法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對於工時除外規 定之適用,必須簽訂勞雇約定書,並經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呈現公法規制私法 之運作關係,而有私法關係行政處分效果,相關方面之探討,有助於本文在公私 協力與自主規制之關聯性與其運用之研究,均極具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