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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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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背景與動機

伴隨著全球化影響1,台灣之民主化,大致 1980 年代始,從經濟政策目標,擴 大至民主及社會運動目標之追求與期望,民主轉型中社會議題之爭議趨向黨派化,

使得社會發展之優先政策不易形成共識,經濟政策趨向短期化,選票邏輯成為民 主選舉之主要考量,主導經濟理念,使得新自由主義成為主導性理念,對全球化 帶來貧富差距擴大之影響亦缺乏對策2。全球化亦影響人民對生存保障及民主化之 強烈需求,國家為因應人民之需求,致擴大國家在政治、經濟與社會方面之公共 任務與行政任務目標,在國家財源及人力有限狀況下,欲滿足人民所有需求,勢 必難以獨力完成。因此,晚近多數開發國家藉民間力量參與公共利益之事務,協 力完成國家建設目標,讓民間參與國家任務之程度與角色日漸趨重要。有鑑於民 間企業之經營績效與活力,在國家行政管制或解除部分管制之下,國家得以引進 民間財力參與公共建設,借用民間專業委託執行公權力,或利用民間資源完成非 公權力委託之行政業務等。這種藉私人或私人團體之力量,包括私人團體協力或 產業自律等,協助完成國家公共利益之行政任務目標,在現代國家財政資源不充 裕狀況下,有助國家治理之成效。

1 全球化使國家為提高其競爭性,而將某些國家責任委託給私人組織,使得公私間之界限變得模糊。

從全球化之國內過程而言,一個國家之法律體系不可避免地要去適應。國家有兩個面向與全球化 發生重要關係,國家為吸引或維持其貿易競爭力,通常低稅或最少管制為形式,使得國家成為推 動「全球化之代理角色(agents)」;而國家在處理自身利益過程中持續地因應改變,例如,在政 治法律面,對國際條約承諾與數量、國際管理機制參與程度、與區域組織互動、國內行政官員與 他國政府互動、國內政治組織之國際互動等,讓國家也成為「全球化之國家」。因此,美國學者 Alfred C.Aman, Jr. 認為全球化不是由「全球市場之不可避免性」所開啟,係國內法律與政治因應 全球化狀況,使市場和國家相互依賴,Alfred 稱此相互依賴為全球化之國內面貌。在國家權力委 託給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再委託給私部門過程中最為顯著。因此,Alfred 檢視國家權力之委託 關係上,對於國家接受國際性之上下影響者,作為垂直線之國家權力委託分析;而全球化之國內 面貌如上述者,為水平線之國家權力委託關係分析。詳參 Alfred C. Adman, Jr.,” Globalization from the Ground Up: A Domestic Perspective”, 林榮光譯,「由下而上的全球化:一個國內觀點」,載:

全球化下之行政管制法,元照出版,2011 年 5 月,頁 40 以下。

2 瞿宛文,「民主化與經濟發展、台灣發展型國家的不成功轉型」,載: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八 十四期,2011 年 9 月,頁 28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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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與自主規制(Self-Regulation)3,係現 今各國公法學界日益興盛之研究範疇,公私協力之概念源自政府為克服財政緊縮 與提升行政效率,促使國家自獨佔經濟管制行政朝向「私化」,致催化公私協力之 行為形式,公私協力除了有建構為夥伴之意思外,亦以法律行為架構彼此互助、

互信之合作關係;公私協力結合自主規制之最典型作法,係國家於一定法規範框 架下,容認私經濟主體自行為「社會自我規制」,因此事業者負有義務執行國家所 欲之特定行為,其性質係屬不具法律拘束力之行為指導,學理上被歸類為非型化 之單純事實行為。

基於國家照顧人民,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之行政任務目標,在現代社會多元、

複雜之程度下,國家無法單獨承擔去完成。多年來,國家公部門與私部門在個別 領域上協力合作,或透過私人或團體之自主規制,其執行過程雖仍有缺失,但已 然成為現代國家在有限資源下,提升經濟活力,改善公共利益方式之一。 現今網 路發達時代,有關勞動關係之資訊相當容易取得,其影響勞動權益之意識抬頭,

促成勞工或勞工團體要求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之提升,形成政府一定之壓力,亦 影響勞雇關係之運作。近年來,勞工團體更對政府表達立法關切並施加壓力,迫 使政府頻繁執行勞動檢查甚或修法,如:降低工時、提高基本工資、訂定性別工 作平等、保護母性法令、性騷擾防治措施規範、擴大安全衛生法令適用各職業類 別、引進日本過勞工時之參考上限等。在勞動關係領域裡,處處可見得國家公權 力介入,不僅立法規範或行政政策要求雇主作為與不作為事項,更為保護個別弱 勢勞工,鼓勵勞工團結權,放寬工會之自主運作,建立防治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 裁決制度等,增加雇主經營上管制,及放鬆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之管制,以保護 勞工健康或環境安全等措施,重大影響勞、資、政三方關係。

細究勞動法本質,學說上以公法性質為主,私法性質為輔,表面上看似與行 政法學上公私協力及自主規制論述無關,卻是國家與私人或私人團體間之聯結方 式,不惟減輕國家負擔,且能共同完成國家行政目標。如能以行政法學觀點,探 究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勞動法上之關係,以探討其在我國勞動法體系之實踐狀

3 自主規制起因於政府「管制失靈」,引發各國思考規制事務得否委託民間處理之風潮,自私化觀 點而言,自主規制實乃一種國家規制行政之程序私化。詳參,劉宗德,行政上法執行制度之合法 性論議,載於月旦法學雜誌,225 期,2014 年 2 月,頁 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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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由於筆者工作領域涵蓋私企業營運及人力資源管理,除相關經營管理知識外,

亦常需運用勞動法於實務運作,協助企業在合法要求下,有效因應以提升經營效 率。基於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國家行政任務上之功能角色,如能以不同角度理 解行政法在勞動法之關聯,及其影響勞動關係之狀況,應屬相當有意義之研究。

第二項 研究目的

近年來,台灣應用公私協力之 BOT 模式,甄選廠商建置高速公路收費系統,

並給予營運管理,除發生甄選爭議外,因建置之紅外線收費系統並不方便,多數 用路人寧可使用過路票券,不願接受 ETC 裝置使用,致發生遠通電收未達營運目 標被裁罰,及後續行政爭訟。此外,高公局強迫遠通電收使用平信,通知用路人 收費問題違反行政契約,法院判其需賠償加計利息後金額,達新台幣 1.13 億元4。 再者,收費系統變更致收費站撤除,原收費人員由遠通電收資遣或給予就業安置,

在彼此認知差異過大,衍生重大勞資爭議,造成國家資源浪費,影響社會秩序甚 鉅5。近年來食安問題,導致當時行政院確立食安三級品管原則6:要求落實業者自 律、獨立機構驗證、政府稽查評鑑。這也反應出國家管制失靈,國家必須在法治 上,要求業者自律管理,國家仍須擔負最後擔保責任。前述 ETC 是國家建設上之 公私協力,後者食安則為社會自主規制及法令規範、國家稽核不足所導致之後果,

正是行政主體所必須調整改善者,此亦為本文所欲探究其在勞動法上實踐,有無 可檢討之處。

4 自由時報,「與遠通電收郵資問題,高公局認賠 1.13 億」,2017 年 3 月 29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20200。

5 本案之國道收費人員,因不滿馬政府時期之交通部裁減全部人員後,轉由遠通電收負責安置或資 遣相關條件,持續抗爭乃至蔡政府時期。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長林全接受媒體專訪證實,政府與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協商達成共識,國道收費員補助案整體金額會牽涉到自救會有多少員額,所以 金額估計只是一個概估之數字,目前媒體上報導之數字,「也大約就是我們概估的一個數字」。可 能就是 5 億多,不會超過 6 億元(由納稅人負擔)。遠通負擔 1/3 之責任,承擔在 2 億元之範圍之 內。詳參, ET News, 「林全證實!遠通 2 億、政府 4 億解決收費員抗爭事件補償」,2016 年 8 月 19 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19/759030.htm;中央通訊社,「收費員案林全:總統不出來無法 解決」,2016 年 8 月 19 日,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08190408-1.aspx。

6 行政院即時新聞,「江揆確立食安三級品管原則」,2014 年 9 月 24 日,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E29D9C2BEDA4F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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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了解行政法學上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相關理論,及其在勞動法 之運用可能性,同時藉本研究釐清以下之相關爭點:

一、檢視公部門介入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之狀況;

二、政府之行政任務目標,在勞動法之實施關聯性;

三、檢視公私協力、自主規制與勞動法之關聯性;

四、公部門介入勞資爭議時,勞資雙方各有不服時,其相關之爭訟救濟處理。

本研究擬對上述爭點,藉探討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相關法理、行政實務及 司法判決後,就發現之有關問題,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