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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南郡與臨江國的調整

第三節 南郡下轄鄉里、官吏考

無論是傳統文獻亦或考古資料,涉及南郡地名與人名者不多,

且多載於張家山 247 號墓的《奏讞書》。他們以案主或批示公文的

228 司馬遷,《史記.孝景本紀》,卷 11,頁 443。

229 司馬遷,《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卷 18,頁 947。

230 彭浩,〈讀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漢木牘〉,頁 341。圖版取自荊州博物館,《荊 州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頁 210,惟該圖版並未註 明圖中木牘之編碼,應是彭浩另有取得管道,已知該圖版四牘的原件編碼。

方式留名,僅可窺知南郡少數鄉里和官吏的名。從人事佈局或可瞭 解政區調整,故而筆者依序整理鄉里、官吏於下:

一、鄉里

大抵《史記》與《漢書》未記載南郡的鄉里資料,目前僅記於 出土簡牘裡。這部份的整理工作,周振鶴早於〈新舊漢簡所見縣名 與里名〉,收錄疑為江陵附近的里名:

南郡 江陵

平里 市陽里 鄭里 當利里 敬里 SJF803 -806 ── -807 -910231 惟周氏僅說竹簡出土地點與江陵有地緣關係,故暫置此處。並非兩 者真有必然關係,因而仍待更多證據來商榷。惟《奏讞書》簡號 64,書寫犯人「平」的籍貫,確切說明南郡此時轄有安陸縣,安陸 縣內有和眾里:

匿之,罪它如刻(劾)。種言如平。問:平爵五大夫,居安 陸和眾里,屬安陸相,它如辤(辭)。鞫:平智(知)種無

[64/E120]232

和簡號 70 的醴陽縣令「恢」、從史「石」二人,監守自盜官米去賣 錢,其犯案地點在醴陽縣己鄉:

從史石盜醴陽己鄉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

(伍)興、義與石賣,得金六斤三兩、錢萬[70/E132]233 尋得兩處曾受南郡管轄的鄉里名,分別是安陸縣和眾里與醴陽縣己 鄉。可惜其地望皆已失考,且西漢後期皆不屬南郡轄區,因此與《漢 書.地理志》南郡無關。

二、官吏

(一)郡級主官與佐官

基於南郡曾三度改置臨江國,其政區首長即有郡守和國相二官

231 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歷史地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第 12 輯,頁 157。

232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頁 58,

釋文頁 218。該小組其後另出版釋文修訂本,《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 墓](釋文修訂本)》,頁 97。

233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頁 58,

釋文頁 219。該小組其後另出版釋文修訂本,《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 墓](釋文修訂本)》,頁 98。

稱。筆者就嚴耕望《兩漢太守刺史表》的考訂成果,稍加補訂成下

(七年)恢居酈邑建成里,屬南郡守。南郡守強、守丞吉、

卒史建舍治。[74/E129]236

連同高帝 8 年(199B.C.)4 月 2 日上奏文書,亦署名「南郡守強」:

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強敢言之,上奏七牒,謁以聞,

種縣論,敢言之。[68/E117]237

再依據「強」和「彊」乃同字異體,可斷定「郡守強」即「靳彊」。 故而靳彊擔任南郡守的時間,應可溯及高帝 5 年(202B.C.)共氏 臨江國被盧綰、劉賈破滅後不久。往後則展延到高帝 8 年(199B.C.), 足見靳彊是西漢一代南郡的首任郡守。至於郡佐官的紀錄,也如前 引《奏讞書》所述人名,僅有郡守丞「吉」、卒史「建」二人。

(二)縣級主官與隸員

南郡轄縣的縣令、長資料不多,大多附記於《奏讞書》的案主、

公文署名。傳統文獻僅在《漢書》,出現當陽長馮野王一人。238即 便如此,筆者仍將已知縣令、長的任職時間與人名列成下表以備考 索:

官稱 任職時間 人名 出處 備註

江陵令 高帝 7 年(200 B.C.) □忠 《奏讞書》69/I8 高帝 10 年(197 B.C.) □餘 《奏讞書》36/E149 醴陽令 高帝 7 年前(200 B.C.前) □恢 《奏讞書》70/E132

夷道長 高帝 11 年(196 B.C.) 《奏讞書》1/E197 有官印

當陽長 宣帝時 馮野王 《漢書.馮奉世傳》 字君卿

表 4-6 南郡縣令、長人事紀錄表

雖然無法了解該郡縣令、長的活動,卻能參酌《二年律令.秩律》

縣主官薪級,以大縣為「縣令」、小縣為「縣長」為前提,區分南 郡轄縣的大、小縣。獲得表中「江陵令」、「醴陽令」,在漢初都是 南郡大縣的訊息。考諸《二年律令.秩律》的江陵令,乃 800 石二 秩等的縣主官。醴陽若是醴陵的訛寫,肯定其秩等亦是 800 石。若

236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頁 58,

釋文頁 219。該小組其後另出版釋文修訂本,《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 墓](釋文修訂本)》,頁 98。

237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頁 58,

釋文頁 219。該小組其後另出版釋文修訂本,《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 墓](釋文修訂本)》,頁 97。

238 班固,《漢書.馮奉世傳》,卷 79,頁 3302。

就周振鶴提出漢初大、小縣標準的推測:

因此由《秩律》所載來看,會不會在實際上,是以八百石與 六百石分界,八百石以上者為大縣,六百石以下者為小縣,

這樣也許比較合理,至少在漢初是如此。239

配合夷道長是 600 石的三等秩來看,的確有此種秩列規則的可能性 極高。

由於 1000 石縣令多於漢初的內史,僅豐、沛、雒陽、成都、

雒和雲中六縣不在其內。其中豐、沛乃龍興之地,雒陽亦曾一度在 稱帝後成為首都,成都、雒則是西南後方未經戰亂的大都市,雲中 因與匈奴對峙而特殊化,隱含了秩等與中央統治重點或警戒區域相 關。故而南郡儘管地處扞關以東,卻是關外郡的性質。加上呂后年 間四周王國對中央的態度十分恭敬,使得中央警戒度相對於其他部 份來得低。從下圖黑線標示範圍,即南郡各縣主官秩級來看,更能 凸顯這項特點:

239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頁 353-355。

圖 4-4 《二年律令.秩律》縣主官秩級點狀分佈圖240 其中「當陽縣長」一職,因為漢初尚未設置該縣,不可能記入《二 年律令.秩律》。連同西漢前、後期敘薪制度有調整,無法全然遵

240 本圖以《漢書.地理志》政區為底,依據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 史地理意義〉的整理成果,將當中所列縣主官薪秩,依照各縣治位置標示;

而圖中失考的縣有:

郡 名 縣 名(後列秩等)

上黨郡 沂陽(2)

河南郡 岐(3)

隴西郡 予道(3)、氐道(3)、薄道(3)

北地郡 鹵(3)、朐衍道(3)、除道(3)

上郡 平陸(3)、洛都(3)、西都(3)、饒(3)、博陵(3)、

原都(3)、平都(3)、徒涅(3)

雲中郡 旗陵(2)

梁國 黃鄉(5)

其他 解陵(3)、閑陽(3)

惟本文著眼於南郡,亦即黑線標示的政界範圍以內,顯見其對此區域並無 影響。

照《二年律令.秩律》推其薪秩,因此圖 4-4 不能繪入當陽。241

(195-186B.C.)、景帝中元 3 年至武帝元鼎元年(147-116B.C.),及 平帝元始年間(1-5A.D.)三時段政區樣貌。如以《漢書.地理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