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雲中郡沿革與政區變動
第三節 雲中郡及鄰郡的歸屬變動
要解決〈秩律〉的疑問,須先了解漢初雲中郡轄縣的變化。故 而本節著眼於王國和郡,分析雲中一帶各郡的統隸對象變動:
一、雲中郡的隸屬簡況
118 本表圖版資料取自孫慰祖,《古封泥集成》,其編碼、圖源、頁碼皆詳於該書 頁 36-120。
秦代已設置雲中郡,爾後秦末時局動盪、項羽重定封國,再進
高帝 7 年 12 月-9 年 11 月(200-198B.C.) 代王劉如意 ── ──
定襄郡設置時間、來源,《漢書.地理志》僅說「高帝置」,121
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這句話,係指「原屬代國的雲中以西之地設 置成雲中郡」。文中未曾交代第一個「雲中」的概念,究竟是「故 雲中郡」還是「雲中縣」。周氏便逕自判讀為「雲中縣以西」,無視 雲中縣的東北方還有北輿、武泉和原陽等縣,似乎他的解讀方式不 能涵括全局。況且,雲中以東和以西的政區是否原本就在一起,合 成代國的雲中郡境,該詔書的語氣亦不甚明顯,與上節周氏欲反駁 的說法,皆為冒險的推測。
不僅如此,周氏根據高帝 6 年(201B.C.)代王劉喜擁有 53 城 封地,查核《漢書.地理志》紀錄的代郡 18 縣、雁門 14 縣、定 襄 12 縣、雲中 11 縣。他扣除雁門郡的陰館縣是景帝後設,總計 54 縣說是兩者僅相差 1 城而已,作為支撐高帝 11 年(196B.C.)分 割為雲中、雁門二郡,且雲中回歸中央、雁門留在代國的證據。128 固然代王劉喜擁有 53 城,但用成帝元延、綏和年間(12-7B.C.)的
《漢書.地理志》縣數,接近高帝 6 年(201B.C.)代王劉喜所擁 有的縣數,便判定由雲中郡割置定襄郡,忽視縣數消長與政區變動 的可能性,推論上亦不妥當。
理由之一為《史記.絳侯周勃世家》記錄高帝 11 年(196B.C.)
敉平陳豨反亂時,收復雲中、雁門兩郡 29 縣:
擊韓信、陳豨、趙利軍於樓煩,破之。得豨將宋最、鴈門守 圂。因轉攻得雲中守遫、丞相箕肆、將勳。定鴈門郡十七縣,
雲中郡十二縣。……129
與《漢書.地理志》該二郡的 25 縣比對後,光是雁門郡就少了《史 記.絳侯周勃世家》3 縣,加上景帝後設的陰館縣,造成兩資料相 差有 4 縣之多。雲中郡亦較《史記.絳侯周勃世家》短缺 1 縣,而 且此一縣數還是周勃敉平陳豨反亂的區域,未必包括雲中、雁門兩 郡全部。這顯示《漢書.地理志》的縣數,與西漢前期存在著差異。
理由之二是兩者縣數接近,不代表高帝 11 年(196B.C.)與《漢 書.地理志》記載之郡的轄區等同,從而作為支撐定襄郡在高帝 11 年(196B.C.)設置的力證。畢竟《二年律令.秩律》紀錄雲中
128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頁 73:「《漢志》代郡領縣十八、雁門十四、雲 中十一、定襄十二,合之五十五縣。其中雁門陰館縣《漢志》曰景帝後三 年置,故景帝以前四郡實領五十四縣,與《漢書.高帝紀》所載劉喜代國 之五十三縣僅一縣之差。由此益證定襄實為雲中所分置。」。
129 司馬遷,《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卷 57,頁 2070。
到五原一帶的縣數雖有 14 縣,與《漢書.地理志》同樣範圍有 27 縣相比,漢初少了成帝元延、綏和年間(12-7B.C.)近半數,顯示 兩時間點的置縣密度有異。按照周振鶴的方式推論,從代國劃出雲 中郡以前,涵蓋《漢書.地理志》定襄、雲中、五原三郡的縣數,
才是高帝 11 年(196B.C.)以前的雲中郡轄縣數。如此一來,《二 年律令.秩律》與《漢書.地理志》的設縣密度,也有 29 縣和 53 縣的差距。
理由之三為周振鶴的推論方式,乃以雲中郡同一名稱、不同範 圍為前提。既然在他推測之前的雲中郡,不論是否加入後設的定襄 郡地,都已超出周勃初定雲中郡的 12 縣。此時若再把定襄郡轄縣 數補入,只會讓《二年律令.秩律》的雲中郡,縣數增加到 24 縣,
與高帝 11 年(196B.C.)剛收復時的 12 縣差更多。
理由之四是《水經注》雖云定襄郡設於高帝 6 年(201B.C.),
可是紀錄黃河主幹與支流所流經的定襄郡屬縣群,沒有記載秦代到 西漢前期的地方行政單位變遷,不同於西安陽到雲中這一帶敘述詳 細,而略顯不太合理。
上述四點凸顯了周振鶴推論由雲中郡劃出定襄郡的說法,在詮 釋史料上的盲點。
既然前述兩者皆有無法令人信服之處,筆者認為周勃收復雲中、
雁門屬縣時,跳過《漢書.地理志》居中的定襄郡,或許是當時定 襄尚未置郡所致。況且周勃獲取雲中、雁門共 29 縣,《二年律令.
秩律》於雲中、五原約 12 縣,若依其幅員與置縣密度推斷,雁門 一帶至多十餘縣,所以高帝末年定襄郡極可能還沒設立。假使為求 精確起見,亦可將定襄郡的設置時間、來源存疑,惟定襄郡割自雲 中郡的可能性不高是較為肯定的事。
(二)五原郡
在《二年律令.秩律》釋讀以前,鮮少學者把五原與雲中二郡 有所連結,並視為兩個獨自發展的郡。就連辛德勇在分析時,一是 認為《二年律令.秩律》的五原郡轄縣數,符合邊郡轄縣規模。二 是認為五原郡在黃河以南,仍有大片區域可資獨立於雲中郡之外。
三是《二年律令.秩律》縣令薪秩偏高,具有獨立的可能。四是漢 初長期受到匈奴擾亂,以致人口減少的裁縣。以這些理由推定漢初
延續秦末,九原郡仍存置迄於呂后年間。130然而辛德勇的論證,卻 規避下述若干癥結點所得的結論。首先,以五原郡轄縣數而論,辛 德勇只講了邊郡轄縣規模,卻未舉證邊郡的轄縣數有何通則。整理
《漢書.地理志》各邊郡的轄縣數,將呈現出下表的不規則:
郡名 縣數 郡名 縣數 郡名 縣數 郡名 縣數 廣漢 13 張掖 10 雲中 11 遼東 18 蜀郡 15 酒泉 9 定襄 12 玄菟 3 越雋 15 敦煌 6 雁門 14 樂浪 25 益州 24 北地 19 代郡 18 交趾 10 武都 9 上郡 23 上谷 15 九真 7 隴西 11 西河 36 漁陽 12 日南 5 金城 13 朔方 10 右北平 16
武威 10 五原 16 遼西 14
表 2-5 《漢書.地理志》邊郡管轄縣數表131
尤其轄縣數少到 3 縣、多達 36 縣,落差大到沒有顯著的通則。其 次是此邊郡範圍係於武帝以後形成,欲考察漢初便已開設的上郡、
北地、隴西和蜀郡等處,縣數皆多於辛氏假設 7 縣的立郡門檻甚多。
故而此一支撐漢初九原郡仍存、雲中郡縣數減半論點的假設,本身 已是很具冒險的推測。再者,辛氏所謂五原郡南邊轄區仍廣,卻與 隸屬何郡的連結性不高,實不知有何推論依據。其三《二年律令.
秩律》記載此區域內的縣令秩級高,僅能說明中央政府重視北方國 防線,毫無涉及《漢書.地理志》此二郡的政界變化。欲就縣主官 的秩級較高,論斷九原郡獨立於雲中郡之外。既悖於高帝末年十五 郡的史料敘述,又找不出官秩與政區變動有必然的對應關係。在這 種情況下,推定五原郡獨立實屬不妥。其四是辛氏假設雲中與五原 二郡裁撤了屬縣,且皆裁去近半數之多。此事非同小可,卻未記載 於《史記》與《漢書》等傳統文獻,不太合乎「常情」。若據後文 之東郡、南郡等郡級政區的轄縣數來看,漢初各郡轄有的縣數本來 就少於《漢書.地理志》的紀錄。
換言之,《二年律令.秩律》在此範圍內的縣數,比《漢書.
130 辛德勇,〈張家山漢簡所示漢初西北隅邊境解析──附論秦昭襄王長城北端 走向與九原雲中兩郡戰略地位〉,頁 21-25。
131 本表以《漢書.地理志》在陸地上有接觸到國界的郡,由於該資料為成、平 時期的縣數,故而登記縣數亦為西漢後期的一時情況。
地理志》減少一半的原因,未必是漢初戰亂導致人口減少,故而要 撤掉這兩郡的轄縣。實際上,秦末便已中原戰亂、匈奴連年入侵,
漢初即便再有韓王信和陳豨相繼勾結匈奴,引發此區域持續動盪,
能裁減多少縣已屬有限。反倒是西漢一代人口緩慢成長,加上裂地 分封增置不少縣級單位。所以《漢書.地理志》是結果而非原因,
但辛氏的推論倒果為因,有再商榷之必要。
考察《漢書.地理志》敘述五原郡沿革的用語,未曾述及漢初 到武帝之間有無變動:
秦九原郡,武帝元朔二年更名。東部都尉治稒陽。莽曰獲降。
屬幷州。132
加上沛郡、南海、鬱林、日南和趙國等,皆屬秦代國土之內,且其 郡名異於秦代者。這些政區在更名前,有無獨立設郡、隸屬於何者,
其實《漢書.地理志》都沒有交代清楚。如秦代的泗水郡與西漢的 沛郡,兩者雖有地緣關係,卻沒有政區延續的關連性。更何況五原 郡置於武帝元朔年間:
(元朔二年春)遣將軍衛青、李息出雲中,至高闕,遂西至 符離,獲首虜數千級。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133 與更換郡名未必不能同時進行。因此,辛氏逕以西漢五原郡繼承秦 九原郡,武帝朝只是更動郡名的說法不夠妥當。
總括而言,《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沒有載錄五原郡,《漢 書.武帝紀》明言置郡時間,就連《漢書.地理志》也只是更名。
這三者之間不曾相互扞格,並反應了秦九原郡與漢五原郡僅有地緣 關係,直至武帝元朔 2 年(127B.C.)才設置五原郡的事實。所以 在這之前的《二年律令.秩律》,舉凡是五原郡的屬縣,只能歸入 到雲中郡內,如同周振鶴和晏昌貴等學者的推論。
(三)西河郡
西河郡置於武帝時,晚於《二年律令.秩律》的制定、書寫時 間,所以漢初的歸屬對象不明。依《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
僅列有上郡,加上周振鶴的研究結果亦傾向此郡在黃河西側為上 郡:
上郡,秦置。漢初以河水與代國太原郡為鄰。元朔二年恢復
132 班固,《漢書.地理志》,卷 28 下,頁 1619。
133 班固,《漢書.武帝紀》,卷 6,頁 170。
秦時規模,元朔三年得代王子侯國九,郡境擴大,元朔四年 遂分東部及北部諸縣置西河郡(見上篇第七章)。《漢志》西 河郡跨河水兩岸,其東岸諸縣及諸代王子侯國所在,西岸即 上郡故地。因此,元朔三年以前上郡當為《漢志》上郡與西 河郡河水以西地之和。134
其理由乃是西漢前期的上郡北部,因為後來結合了代王與太原王支 系的侯國,於武帝元朔 4 年(125B.C.)置郡。所以《二年律令.
其理由乃是西漢前期的上郡北部,因為後來結合了代王與太原王支 系的侯國,於武帝元朔 4 年(125B.C.)置郡。所以《二年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