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體系之政策立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體系之政策立法

工作不僅提供精神障礙者經濟自主性,提升自尊,亦可讓他們感 到自己對於社會是有貢獻的(Honey,2003)。工作伴隨的「正常性」

(normalcy)與「充權感」(empowerment),乃是提升身心健康的重要因 素(Macias,2001),也被視為是疾病復原的指標(Strong,1998)。精神 疾病不再是科學中既定的疾病,被視為生理病因,精神疾病的認定、

診斷、甚至治療,都受到社會與文化,甚至受政治經濟的影響(張珣,

1989)。既然精神疾病的成因是複雜的,沒有單一解釋,精神疾病的 治療便應該是多元的,以一個人的需要滿足去回應。就業是所有生活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的人的基本需求,甚至是基本權利。

壹、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法規與發展

我國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規最初始見於1980年頒布 之「殘障福利法」,其內容表述,需要就業者由就業服務機構轉介,

或轉介職業重建機構等。然而因殘障福利法中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 服務無具體服務項目之明訂,故後至1997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第29條方有更進一步的說明。

導評量、就業服務與追蹤及就業再輔導等服務。然而由於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未具體規定身心障礙者服務的年齡限制、在法案中未明列其中 的障礙類別受到保障的程度有限,以及對於基層的服務職責未能明確 指示等,因此在推動專業工作上讓實際效益打折扣(陳麗如,2003)。

因此至200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後,於身心障礙者評估與服務機構、專業人員之資格等,則有了更明 確的設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之專章為第 四章,自第33條至第47條均涵括為就業權益之範圍。為確保服務品 質,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列出:機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 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其目的主要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適切之服務,並藉此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或重返職 場,透過就業活動與社會互動,讓其具有自力更生,以公平參與社會 生活的機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流程,如圖一標示:

圖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流程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可說扮演著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舵手與 推手」之角色。自1986年起行政院勞委會有計畫地推動各式的職業重 建服務方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如表二:

表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進程一欄表

施行時間 實施方案

1986 年 開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 1993 年 訂定社區化支持性就業試行草案 1995 年 推動社區化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

2003 年 開辦就業轉銜、職業輔導評量及庇護性就業服務 2004 年 辦理居家就業服務計畫、建置就業轉銜暨職業重

建資訊系統

2007 年 於 4 個縣市開辦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上述服務發展歷程,均陸續檢視與調整各項服務方案之適切性,

其目的均為了協助身心障礙者投入職場,並藉由工作維持其生活與生 命的價值、尊嚴而努力。

然而檢視現況確實仍有待努力的部份,例如:身心障礙者就業困 難是不爭的事實,即使有工作,亦多為基層工作(以非技術工及體力

工為主);另應不斷提高身心障礙員工的被僱用率,因此企業進用身 心障礙員工之政策宣導、強化與配套獎助措施等需繼續推展;應加強 就業歧視處理機制,以確保身心障礙員工的就業權益;強化身心障礙 者之工作技能與就業諮詢等相關服務,以提升身心障礙者工作品質,

穩定就業,並提昇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以達到雇主員工雙贏的局 面。當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專業人員養成制度之建立絕對是 確保服務品質的關鍵,因此需要積極結合學術單位,持續辦理各類職 業重建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以累積專業人員之實力與服務能 量…,此均為待努力的方向。

貳、定額進用措施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資源奠定基礎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保障,最早見於1980年的「殘障福利 法」,但早期僅以救濟服務為主,只對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提供生 活教養扶助(張幼慈,2002)。殘障福利法如第17條表列「各級政府 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對於曾經職業重建合格,

並具有工作能力或資格條件之殘障者,應視業務需要,僱用從事適當 工作。公、民營事業機構,僱用殘障者人數超過其僱用總人數3%以 上者,應予獎勵。」然而,由於該條例鼓勵各單位「視需要」而僱用 障礙者,若無僱用亦無相關罰則,因此,僅具有精神面的提倡意義,

而無實質的法令強制作用(王育瑜,2004)。

1990年「殘障福利法」修正時,將前述「獎勵僱用」改為「強制 僱用」,針對進用未達規定標準者,制訂應繳納差額補助費的規定(趙 璟瑄,2007)。此由獎勵僱用變更為強制僱用的重要變革,為各縣市 政府累積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原名「殘障福利金」),此舉不 僅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提供了實質資源運用,身心障礙者的就業 推介被再次強調為勞政主管機關之法定業務,另一方面強制雇主需定 額僱用,也實際為身心障礙者在就業市場中掙出一個就業空間。

1997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定額進用制度相關規定條 次修正至第31條,延續原殘障福利法第17條強制及鼓勵進用身心障礙 者的精神,並增訂「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的 規定,開拓了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趙璟瑄,2007)。

「工作」是身心障礙者回歸社區最佳的終點站,藉由工作中提供 技巧發展、社交接觸、建立自尊、得到自信以及經濟收入等,對身心 障礙者具有正向的功能(張自強,2004)。

歸納言之,因著積極立法的法條訂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與 公民營事業機構有義務進用身心障礙者的規定,大幅開拓了身心障礙 者的就業機會。而定額僱用措施則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累積了推動 服務的資源。執行面上,則藉著就業服務員的推介,協助身心障礙者

順利就業。雇主獲得身障員工的人力支持與獎助;身心障礙者則從工 作中復健、得到成就感,這一套就業促進的制度,創造了多贏的局面。

参、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的歷史變革

台北市政府因著法規的制定累積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此 基金對於縣市政府來說,無疑將之視為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

「老本」。該「老本」由社會局移轉到勞工局後的前幾年,確實落實 了當時勞工局長鄭村棋強調的「需求到哪裡、服務就到哪裡」的設定,

然而隨著政府組織再造、勞工局長更迭,「這筆錢花完了怎麼辦?」

因應而生,且後續帶出了政策方向的大轉彎。此讓台北市自2001年開 始因著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的傾注而促使醫療機構與民間家屬團體 之精障就業模式百家爭鳴的樣態開始萎縮、凋零。統整該基金之發展 歷程與重要轉折如表三(余郡蓉,2010):

表三:北市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來源與運用之重大變革

時間 說明

1997 年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以法律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不列入政府年度預算,其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由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定之」。因此,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在台北市脫離了市政府的預算編列與府內 審查程序,不需要送至市議會進行年度預算審議程序。

此成就了就業基金靈活因應實務發展需要而必須具備的 運作與運用彈性。

1998 年 馬英九當選台北市長,鄭村棋被派任為勞工局長,同時 勞工局承接已經累積48億、高居全臺灣之冠的專款專用 基金。

1999 年 鄭村棋盤點與掌握台北市身障就業服務生態,並開始推 行基礎改革,包括廣徵基層意見、邀集民間團體召開公 開會議,並規劃實驗性的審查制度。

2000 年 開始執行新的補助審查及督導制度,把就業基金的方案 補助審查的控制性篩選性格,轉化為大規模涵養服務多 樣性、脈絡化,和鼓勵民間服務組織自主負責發展,以 及討論公共政策的機制。新審查制度的基本精神和理念 是:鼓勵多元、參與、深入、透明、創新。2001年起,

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各式各樣服務開始大規模展開。

以保守估計,臺北市勞工局每年花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 進相關的資源超過7億,而其中透過機構團體提供身心障 礙者服務的則超過4億╱年。因此,台北市的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也隨之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不但新興組織出 現,既有組織也快速地擴大規模。

2003 年 勞工局首長更迭,顏祥鸞接任後,對於補助政策持緊縮 與保守態度,並改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審查制度,造 成機構感受到危機與無力。開放與多元的活力與盛況不 再,對包括精神障礙者在內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專業領域的發展實有停滯甚而倒退之虞。

台北市醫療機構原預計被排除在2004年的補助對象之 外,後經爭取,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同意持續補助。

2006 年 取消就業開發、研究、在職訓練等補助方案類型。勞工 局在推動政策時採用的策略改換委託各式研究與以諮詢 政策建言,結合特定團體代言人之方式。此讓民間單位 感受勞工局距離經營民間草根民主漸行漸遠。

阮文瑞(2004)指出,2003年2月更換首長後,整個「臺北市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瀰漫著一股以「節省經費」為優先考量的

阮文瑞(2004)指出,2003年2月更換首長後,整個「臺北市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瀰漫著一股以「節省經費」為優先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