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分析
第四節 各界的評價
國際社會對於談判的最終結果多抱持肯定的態度,WTO 秘書長 Supachai Panitchpakdi 讚揚該決議為 WTO 的歷史性協議,使貧困的國家可充分利用 TRIPS 協定內的各項彈性措施,以因應各種肆虐的疾病526;WHO 秘書長 Lee Jong-Wook 表示歡迎該項決議之作成,表示該項決議使窮困的國家得以在特殊之情形排除專 利權之限制,進口低廉之學名藥,是往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527。
包含美國、歐盟、加拿大、南非、肯亞、巴西等會員,均認為協商的結果已 兼顧各種利益,是切實可行的528。美國表示,該項決議具有建設性的平衡,一方 面可確保亟需藥品者對於藥品之取得,但在另一方面也未損及智慧財產權促進研 發藥物的功能529。製藥產業亦肯定此項決議,例如,國際製藥工業聯盟總裁Harvey Bale 及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的資深副總裁 Shannon Herzfeld,皆表示該決 議使貧困的人們得以取得藥物,亦不致使確立之機制遭會員濫用,已在各方面取 得平衡530。
525 Id.
526 Press Release, WTO, Decision Removes Final Patent Obstacle to Cheap Drug Imports (August 30, 2003) (on file with PRESS/350/rev.1).
527 Ben Harding, WHO Urges Effective Use of Cheap Drugs via WTO Deal, REUTERS, September 1, 2003.
528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supra note 425.
529 Id.
530
然而,來自非政府組織的批判聲浪也不容小覷,十四個具影響力的非政府組 織於2003 年 9 月 10 日針對 WTO 於 8 月 30 日達成的決議發表一項聯合聲明531, 諷刺該決議是賜予窮人禮物的說法,將該決議形容為經層層包裝的「禮物」,而 層層的包裝是用以阻撓保護公共健康及促進藥品取得等目的之達成,並呼籲 WTO 簡化、釐清決議中的相關程序,並去除不必要的障礙532,該聲明對上述決 議提出之質疑大致如下:
第一、 在利用決議所確立機制的情形下,必須許可二項強制授權。
第二、 WTO 對於存在於學名藥公司之商業慣例,已施加過多限制。
第三、 總理事會主席聲明中表示此機制不得作為追求工業或商業政策目標的 工具,對於學名藥業者所扮演之角色增加不確定性。
第四、 在判斷進口會員是否不具充分製藥能力時,是否得將經濟效率的因素納 入考量,並未被列入決議當中,而有疑問存在。雖有意見認為該決議未 就此項問題加以處理,是賦予創造性的模糊空間,然美國已向菲律賓及 其他國家表示,將反對會員將經濟效率納入判斷製藥能力之考量因素。
第五、 該決議賦予 WTO 干涉個別會員對學名藥公司許可強制授權之權利。
第六、 美國及其他已開發國家有較多的機會藉由強制授權之許可對開發中國 家施壓533。
此外,學者 Correa 亦認為決議所確立之機制在經濟上不具可行性,蓋依據 TRIPS 協定、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及主席聲明之內 容,欲藉由決議所確立機制以取得藥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第一、 除了無須就授權事宜踐行先行協商程序之情形,均應向專利權人尋求自 願的授權;
http://news.bbc.co.uk/1/hi/health/3201219.stm (last visited December 14, 2004).
531 Joint NGO statement on TRIPS and public health, WTO deal on medicines: a "gift" bound in red tape, available at http://www.oxfam.org.uk/what_we_do/issues/health/wtodeal_300803.htm (last visited December 14, 2004) .
532 Id.
533 Id.
第二、 雖經過協商之程序,然仍無法達成合意,經進口會員許可強制授權;
第三、 進口會員必須評估其學名藥產業之能力,判斷是否可具有在當地自行製 造所需藥品之能力;
第四、 如果不具充分之製造能力,進口會員必須將其欲使用決議所確立機制之 事實通報TRIPS 理事會;
第五、 進口會員亦須特定供給產品之出口國;
第六、 潛在之出口者必須在合理之期間內,以合理的商業條件與專利權人就授 權事項進行協商;
第七、 協商並未達成時,潛在之出口者必須得到其政府關於強制授權之許可;
第八、 出口者必須遵照國內之法律取得藥品之登記,並證明與專利藥品之生物 上等同性及可利用性;
第九、 在運送前,被授權人應將關於所供給產品之數量及可辨識之特徵等資訊 在網站上公告534。
Correa 教授表示,有效之解決方式應對潛在的供給者提供誘因,鼓勵其等為 必要之投資及承擔相關之風險,倘若無法期待有合理之獲利,廠商實無投資之可 能性,在決議所確立之機制下,除了上述程序外,出口者尚須支出成本於取得產 品之販賣許可、藥品化學配方之研究、有效成分及配方的製造,並須以形狀、顏 色、包裝、標示等方式與專利產品區分,實無可能以相當低之價格供應535。質言 之,Correa 教授認為決議之執行將需要各會員國內立法之配合,尚包含相當程度 之交易成本,一方面對於專利權人未造成降價或自願就授權進行交涉之強大壓 力,另一方面亦未提供足夠的誘因給潛在的供給者,仍須有來自國際組織或政府 之補助方得使該機制具有可行性536。
534 Carlos M. Correa, TRIPS and Access to Drugs: Toward a Solution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without Manufacturing Capacity? 17 EMORY INT’L L.REV.389, 403 (2003)
535 Id.
536 Id. at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