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TRIPS 協定下的藥品專利制度
第二節 專利制度於 TRIPS 協定下之全球化
第一項 智慧財產權保護納入 WTO 架構之歷史
將時間回溯到 1994 年以前,開發中國家並無義務對藥品賦予專利保護,因 此無須處理類似藥品專利造成之障礙等棘手問題。歷史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 律向來是在該國境內生效,僅具有屬地的效力,對於本國人、外國人之保護標準 並不一致,隨著制度的發展及國際貿易之頻繁,出現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法律 架構,此架構於烏拉圭回合以前,主要建立於貿易協定以外之條約與協定,以及 區域性之貿易協定117。
在貿易協定以外之條約與協定中,最具歷史性者即為 1883 年間簽署之「工 業財產權保護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118與 1886 年間簽訂之「伯恩 文學及藝術作品保護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119。在「巴黎公約」下,
會員國雖同意對外國創作給予國民待遇,但其成效在已開發國家的眼中有二項重 大的缺陷,其一為並未對工業財產權之保護設立實體的標準供締約國遵守,各國 國內立法歧異甚鉅,只要在遵守國民待遇原則的前提下,會員國仍得制訂保護程 度較低的法規120;其二為會員間之爭端係由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117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頁 638,台北市:元照,1999。
118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March 20, 1883, as last revised at Stockholm, July 14, 1967, 21 U.S.T. 1583, 828 U.N.T.S. 305 [hereinafter Paris Convention].
119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September 9, 1886, as last revised at Paris, July 24, 1971, 828 U.N.T.S. 221 (as amended)[hereinafter Berne Convention].
120 MICHAEL P. RYAN, KNOWLEDGE DIPLOMACY: GLOBAL COMPETI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104 (1998).
Justice ,ICJ)受理,惟許多會員國並未肯認國際法庭具有管轄權,縱使承認國際法 庭的會員國實質上亦經常忽視其判決,因此,侵權的爭端並無法被有效解決121。 至於「伯恩公約」雖對著作權的保護建立最低標準,然在著作權人受侵害時,究 竟應如何實行權利?「伯恩公約」並未制訂清晰之法律救濟機制,亦無任何供著 作權人施以制裁之條款122。因此,「巴黎公約」及「伯恩公約」在實行上的保護 成效均極為有限。
1967 年 間 ,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成立,於 1974 年成為聯合國的特別機構123,職責包含 對「巴黎公約」、「伯恩公約」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之管理,對締約國制訂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協助,以及對各國國內法調和之推動124。 「巴黎公約」、
「伯恩公約」成效不彰的事實已如前述,而 WIPO 雖已盡力促進對智慧財產權保 護之國際調和,惟直至 80 年代中期,成效亦相當有限125。
在國際貿易方面,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並未對於智慧財產權為直接之規範,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者僅 有第二十條第(d)款,該款的內容為,倘若一國之國內法律規章是關於專利、商 標或著作權之保護,而該法律規章與 GATT 不相違背,則該國為確保此等法律規 章之執行所採取之措施,得屬於 GATT 之例外。質言之,GATT 僅承認會員在符 合要件之情形下得採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措施,但並未直接提供對智慧財產
121 Evelyn Su, The Winners and the Losers: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ts Effects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23 HOUS.J.INT'L L.169, 179-180 (2000).
122 See id. at 181.
123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前揭註 117,頁 639。
124 同上註。
125 L. Danielle Tully, Prospects for Progress: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after the Doha Conference, 26 B.C.INT'L &COMP.L.REV.129, 132 (2003).
權的保護基礎126。
國際貿易於 80 年代蓬勃發展,高科技產品為廠商(尤其是跨國公司)帶來 極大商機,然而,由於各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所持態度不一,立法內容歧異甚大,
許多開發中國家的保護程度相當鬆散,仿冒與剽竊嚴重侵蝕廠商的利潤,產業界 面對商機的流失,開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國際保護問題,宣稱開發中國家對智慧 財產權之低度保護已構成國際貿易的障礙,因此,極力尋求對智慧財產權建立最 低之國際保護標準,並將訴求傳達給所屬國家之政府127。在美國,許多高科技公 司開始合作,其中最著名的即為在 90 年代初期成立的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簡稱 IPC),該委員會的訴求主要有二項,第一 項是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的核心部分,第二項則是利用國內的 貿易政策提升國際層面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於烏拉圭回 合談判中,能夠在國際貿易體系中建立智慧財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128。當時,IPC 是由輝瑞藥廠的總裁 Edmund T. Pratt 所領導,Edmund T. Pratt 於 1979 年即獲美 國總統 Carter 任命為貿易政策及談判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de Policy and Negotiations,簡稱 ACTPN)的委員,該委員會之職責包含向國會對美 國貿易代表署的政策提出審議及報告,及對美國貿易代表署提供關於貿易政策的 意見,Edmund T. Pratt 自 1981 年開始更擔任 ACTPN 的主席,在此雙重身份下,
Edmund T. Pratt 成功地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塑造成美國的重要貿易政策129。隨 後,高科技產業界也藉由美國政府,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納入國際貿易範疇之呼聲 傳達出去。
以美國為首之已開發國家認為,部分開發中國家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所持之消
126 Tully, supra note 125, at 132-134.
127 Id. at 134.
128 Gathii, Construing IPRs and Competition Policy, supra note 99, at 753.
129 Id. at 755.
極態度已造成貿易的嚴重障礙,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貿易有極大之牽連,全球應 有一致、協調之專利法規,各國對於專利權保護之程度始得以相同,以促進貿易 及外國之投資,俾利開發中國家之經濟成長,遂認為宜將智慧財產權納入 GATT 的國際貿易體系中,建立智慧財產權最低之保護標準及有效的執行機制,提出上 開主張之國家多為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國,主要的利益考量來自三方面:第一、對 於美國等許多已開發國家而言,貿易的比較利益在於技術密集、需要投入高度研 發成本的產品及服務,可藉由智慧財產權之國際保護擴大貿易的範圍,進而獲取 更多利潤,亦得減少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利用仿冒、剽竊削弱已開發國家之競爭 力;第二、在現存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架構下,並無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及 處理相關爭端的有效機制;第三、新興科技在以美國為主的已開發國家高度發 展,美國已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擴及電腦程式、半導體及生物科技等新興科 技領域,如果能確保其他國家遵循美國的模式,將新興科技納入智慧財產權之保 護範圍,必定大幅增加美國等已開發國家之獲利130。
相對地,開發中國家多數反對將智慧財產權納入貿易談判的範圍,因為開發 中國家通常欠缺科技之基礎建設,而屬科技之輸入國,立於開發中國家之立場,
執行專利法規所保障的對象多為外國人,保護的結果將使產品的價格上漲,又不 利國內產業之發展。以巴西及印度為首的開發中國家即主張,智慧財產權的議題 仍應由 WIPO 管轄,且 GATT 係處理有形商品的貿易,對於仿冒等議題並無管 轄權131,再者,專利政策應考量各國發展程度之歧異而不應一致化132。
談判的僵局持續數年,美國貿易代表署決定對南韓及巴西採取 301 條款行
130 Jonathan Michael Berger, Tripping over Patents: AIDS, Access to Treatment and the Manufacturing of Scarcity, 17 CONN.J.INT'L L.157, 180 (2002) [hereinafter Berger, Tripping over Patents].
131 MICHAEL BLAKENEY,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CONCISE
GUIDE TO THE TRIPSAGREEMENT 2 (1996).
132 RYAN, supra note 120, at 107.
動,逼迫開發中國家在 GATT 的談判桌上就範,美國欲藉此傳達出無論是在雙邊 貿易制裁的威脅下以一對一的方式談判,抑或是在 GATT 的回合下,談判終究必 須進行的訊息133。美國的策略相當成功,「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之議題終 於 1986 年 9 月 20 日烏拉圭回合的部長宣言中,被列舉於貨品貿易部分之談判議 題內134。部長宣言解釋將智慧財產權議題納入談判範圍之理由為:
「為了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及阻礙,並考量促進有效及適切保護智慧財產 權的需求,且為確保智慧財產權保護執行之方法及程序本身不致成為正當貿 易之障礙,談判的目標應在於釐清 GATT 之條款及詳細規劃新的法則。」135
烏拉圭回合談判因此成為國際智慧財產權談判之論壇,但已開發國家與開發 中國家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歧見仍繼續存在。美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及部分新興 工業化國家希望TRIPS 協定涵蓋之範圍甚為廣泛,印度則代表所謂的「G-10」136 指稱,談判之範圍應侷限於商標仿冒的問題,反對將專利及營業秘密納入討論
137。在談判過程中,專利一直是相當棘手的部分,藥品專利更是雙方陣營極為在 意的課題。印度即表示開發中國家應有權將藥品、食品、化學製品排除於專利保 護之範圍外,並有權縮短其他領域專利保護之期間,更具有許可強制授權的權 利,以防免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權138。直到1990 年 1 月間,談判的成果是整理出 一份有五百項爭點之核對清單,在GATT 秘書長 Author Dunkel 及秘書處的努力 下,於1991 年 12 月將談判之成果草擬出 TRIPS 協定之原文,即為所謂的” Dunkel
133 Id. at 108.
134 BLAKENEY, supra note 131, at 3.
135 Id.
136 由 GATT 內包含印度、巴西、阿根廷、古巴、埃及、尼加拉瓜、奈及利亞、祕魯、坦尚尼亞、
南斯拉夫等十個開發中國家組成之集團。
137 RYAN, supra note 120, at 109.
138 Id. at 110.
Draft”139。
約略一年後,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戰場獲得重大突破。美 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於 1992 年底簽訂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NAFTA)成為將智慧財產權保護整合至貿易 協定之先驅,主要的目的在於消弭貿易障礙、促進自由競爭、增加投資機會、對 於智慧財產權提供適度保障及建立有效之執行及爭端解決機制,NAFTA 係取代 先 前 由 美 國 、 加 拿 大 所 簽 署 之 美 加 自 由 貿 易 協 定(the US-Canada Free Trade
約略一年後,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戰場獲得重大突破。美 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於 1992 年底簽訂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NAFTA)成為將智慧財產權保護整合至貿易 協定之先驅,主要的目的在於消弭貿易障礙、促進自由競爭、增加投資機會、對 於智慧財產權提供適度保障及建立有效之執行及爭端解決機制,NAFTA 係取代 先 前 由 美 國 、 加 拿 大 所 簽 署 之 美 加 自 由 貿 易 協 定(the US-Canada Free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