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TRIPS 協定所設藥品專利制度在開發中國家之公共健康危機中衍生損益
第二節 開發中國家在利用 TRIPS 協定負面規定所列彈性機制時遭遇之困
從上一章的分析中,可以知悉 TRIPS 協定雖未符合開發中國家的期待,但 可取之處為尚有部分負面規定設有可供開發中國家利用的彈性機制,使會員得斟 酌國內需要彈性地運用。然而,從上述重大事件中,不難發現開發中國家已嘗試 在國內之立法內建制強制授權、平行輸入等 TRIPS 協定所容許之彈性機制,其 中巴西甚至依照 WIPO 建議的方式制訂法律,仍屢遭來自跨國公司及已開發國家
272 Hoen, supra note 12, at 33-34.
273 MSF,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vailable at http://www.accessmed-msf.org/campaign/faq.shtm (last visited December 20, 2004).
(尤其是美國)主導之障礙,另一方面,上開事件亦可突顯出是否具備製藥能力 對問題解決之影響性。以下即由前述事件所累積的經驗中,分析開發中國家在利 用 TRIPS 協定負面規定所列彈性機制時遭遇之困難,俾利針對困難尋覓解決之 道。
第一項 遭跨國製藥公司及已開發國家施以威脅
跨國製藥公司及已開發國家最常見的方式是利用對 TRIPS 協定解釋方式的 不同祭出爭端解決程序、貿易制裁及會員國內的訴訟。縱使 TRIPS 協定設有上 述彈性機制,但面對來自已開發國家之施壓,開家中國家對於是否採行該等措施 即開始遲疑甚至退縮,縱使國內立法已有相關條款,亦因恐懼遭受貿易報復而不 敢執行,開發中國家認為其解決國內公共健康危機的能力遭受阻礙,期望已開發 國家對於開發中國家為保護、促進公共健康所採行之措施,儘可能勿訴諸爭端解 決程序干擾,並強烈表達其促進公共健康之行為不應受任何貿易上制裁。
第二項 欠缺法制及行政能力
開發中國家會員欲實施 TRIPS 協定下所設的各種彈性機制,必須倚賴國內 相關立法及行政基礎建設的配合,然而,諸多開發中國家卻欠缺此等建設274,以 致無法施行有利於其公共健康政策的措施。
此外,在本章第一節所述案例中,開發中國家雖試圖依據 TRIPS 協定的規 定在國內法制中設立各種彈性機制,但在遭受來自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或跨國製藥 公司質疑時,對於國內相關規定究竟是否符合 TRIPS 協定的規定,卻欠缺確信 及把握,以致於在談判過程中錯估情事,屈服於貿易制裁的壓力。
例如,TRIPS 協定第三十一條雖就強制授權設有詳盡之規定,惟究其內容,
274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IPR),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42 (2002).
仍有相當程度之疑義存在,諸如:何謂「合理之期間」、「國家緊急危難」及「適 當之報酬」等等。以美國為主的已開發國家並不支持開發中國家利用強制授權制 度,美國甚至主張強制授權制度對藥品的研發造成障礙,深懼上開規定遭開發中 國家以寬鬆之方式解釋,致使開發中國家得援引各種情節輕微之事由即許可強制 授權,嚴重影響專利權人之獲利,美國因此曾多次以貿易制裁威脅開發中國家之 行為,並試圖影響部分開發中國家之專利法,希冀會員國內專利法中關於強制授 權之要件較 TRIPS 協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嚴格275。
此外,TRIPS 協定第六條規定對於「耗盡」之定義究竟為何,也被已開發國 家持以大做文章,對於耗盡原則所採取態度之歧異,造成會員對平行輸入制度可 適用性認知上的差別。開發中國家及其支持者認為,TRIPS 協定賦予各會員獨立 之權限,以制訂關於智慧財產權耗盡問題之政策及法令,然而,製藥公司卻採取 反對之立場,遊說美國政府對於允許平行輸入之國家給予制裁276。
在這些例子中,開發中國家所持法律見解並無錯誤,但在與美國交涉的過程 中,卻仍未能堅持自己的見解,突顯出開發中國家欠缺熟習 TRIPS 法制的人才,
而對於規則的不熟稔,反應於談判結果的失利上。
第三項 欠缺充分之製藥能力
在不考慮自其他國家進口,僅考慮由會員自行利用強制授權制度之情形,會 員可能因為製藥能力的欠缺,而未能有效利用強制授權制度。能力之欠缺可能來 自二方面,第一方面為技術上的困難,包含當地製藥技術,以及生產、管理能力 的欠缺,因製藥產業加工層次較高,所需製程複雜且要求精確,屬於技術密集工
275 Shoell, supra note 66, at 173.
276 Ferreira, supra note 115, at 1147.
業277,欲製造特定之藥品,除了專利外,可能尚須具備其他 know-how 或營業秘 密,倘缺乏適時之技術協助,縱使在政府許可強制授權之情形下,亦無能力自行 製造藥品供國內民眾使用;第二方面為經濟上的可行性,諸如印度等具有龐大市 場的國家,可藉由強制授權制度以較為低廉之價格製造藥品,但對於國內市場甚 小的國家,例如非洲許多愛滋病最為嚴重之國家,在 TRIPS 協定第三十一條第(f) 款規定之限制下,由於國內市場之需求甚小,無法以具有規模經濟之方式製造藥 品278,自然無法有效降低藥價。
在會員無法自行製造藥品之情形下,要達取得低價藥品的目的,即必須透過 進口藥品之途徑。對此,開發中國家主張,TRIPS 協定對於會員是否得許可強制 授權,而由另一國家之生產者製造,再將產品進口至國內一事,並無明確之規定,
進口會員為解決國內嚴重的健康問題,可援引 TRIPS 協定第三十條之例外規定,
作為支持其論點之依據,認為進口國外第三人實施強制授權製造之藥品,並未侵 害專利權人之權利。質言之,開發中國家認為,會員強制授權他國之生產者製造 藥物,再將所需藥物進口至國內之行為,並未違背 TRIPS 協定之任何規定。
然而,上開解釋方式在 TRIPS 協定下之適法性,為已開發國家所嚴重質疑,
已開發國家援引 TRIPS 協定第 31 條第(f)款關於「強制授權應以供應會員國內市 場需要為主」之規定,認為此規定中之「國內市場」兼指授權國及製造國之國內 市場,依此規定,可推論依強制授權製造產品之地點僅侷限於許可強制授權之會 員國內279。在上開規定的限制下,除非出口會員本身的國內市場對相同的藥品存 有相當程度的需求,否則,出口會員即不得利用強制授權制度將藥品進口至缺乏 藥品的會員國內,在此情形下,亟需藥品但缺乏充分製藥能力之會員,亦無法利
277 梁明暉,前揭註 73,頁 13。
278 Haochen Sun, A wider Access to Patented Drugs under the TRIPS Agreement, 21 B.U.INT’L L.J.
101,109 (2003). [hereinafter Sun, A wider Access to Patented Drugs]
279 Id.
用強制授權制度進口所需藥物,以解決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