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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分析

第五節 多哈公共宣言之檢討

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對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向來即抱持不同的態度,在烏 拉圭回合判判中,已開發國家雖然成功地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包裹協商的方式 納入 WTO 的架構下,制訂了 TRIPS 協定,但雙方的歧見仍然甚鉅,此種落差反 應於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公共健康危機事件中,而伴隨法律不確定性的則是貿易 制裁的威脅及數百萬計的垂危生命。因為影響的層面深遠,WTO 的會員實有必 要取得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以及 TRIPS 協定應如何解釋、運作的共識,

使會員得以在確定、穩固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公共健康政策。從此方面來看,

WTO 召開部長會議處理公共健康及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是去除不確定性的必要 手段,再者,共識的形成也有利於 WTO 的民主正當性、穩定性及發展。因此,

本文肯定 WTO 正視歧見並尋求解決之作法。

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的主要爭點在於專利制度與促進新藥研發間的關 係、專利制度是否造成藥品取得的障礙、公共健康的促進與專利權間的衝突關係 應如何調適,以及 TRIPS 協定中關於彈性機制的條款應賦予如何的解釋。

由於知識具有公共財的屬性,財產權制度確實能夠解決市場上研發投資不足 的困難,然而,獨占力的賦予影響市場上替代品的數量,藥品供給數量的減少也 會反應於藥價的提高上。因此,多哈公共健康宣言肯認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新藥 研發的貢獻,並承認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於藥品價格的影響,均屬正確。另一方面,

對於公共健康之促進與智慧財產權保護間之關係,多哈公共健康宣言肯認會員得 利用 TRIPS 協定下既存的彈性機制來達成促進公共健康的政策目標,此種對於 彈性機制採取寬容的處理方式,無論從效率或分配的角度,均應被賦予正面的評 價。

從效率的觀點,雖然在經濟理論上,智慧財產權制度提供研發的誘因,然而,

智慧財產權保護所導致效率的損失,也是不可忽視的。例如,過於寬鬆的專利審 核機制使藥廠在專利藥品的保護期限屆滿後,輕易地取得其他專利,而變相使專 利期間延長,導致民眾取得藥品的困難;另外,藥廠為了阻止他人加入市場競爭,

在策略上申請許多防禦性的專利,也增加競爭者研發上的困難。部分學者即認 為,美國及歐盟對於智慧財產權所採取高度的保護水準,在長期上有礙於以研發 為基礎的創新與投資391,雖然美國政府及製藥產業在國際論壇上高呼智慧財產權 保障的重要性,但是,美國國內卻逐漸充斥著改革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呼聲392。此 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研發間的關係,會隨著 WTO 會員在經濟、科技、文 化等方面發展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而完全一致、沒有調整空間的高度 保護程度,對於技術發展程度低的開發中國家會員的發展,實屬不利。在國際智 慧財產權制度的設計上,要因應各會員不同發展水準的需求,就必需預留一些彈 性的空間,使會員能利用這些機制選擇對於自己最有利的保護水準,以確保專利 制度的正當性。因此,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對於彈性機制所採取的寬容態度,可以 減少會員實施專利制度的成本,對於效率而言有其助益存在。

站在財富分配的角度,將時間回溯至制訂 TRIPS 協定時,其實已經就財富 做了分配。開發中國家除了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外,研發支出占全球總支出之比 例甚低,於 1980 年至 1990 年間,更從 6%下降至 4%,幾乎均仰賴已開發國家 之研發成果393;開發中國家研發的不足亦反應在專利統計的數據上,在 1977 年 至 1996 年期間,美國所核准的 1,650,8000 件專利中,多集中於十個工業化國家,

開發中國家得到之專利不到 2%394。這些數據足以顯示在制訂 TRIPS 協定時,技

391 Maskus & Reichman, supra note 145, at 299.

392 Id. at 300.

393 CORREA,POLICY OPTION , supra note 155, at 5.

394 Id.

術發明絕大多數由已開發國家所掌握。原先開發中國家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程 度甚低,但隨著 TRIPS 協定的誕生,已開發國家可以在更多開發中國家取得財 富,財富顯著提升,也更集中於已開發國家。

在 TRIPS 協定作出最初的分配後,我們依照開發中國家具體公共健康的狀 況來檢視利益分配的結果。以第二章所述目前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致命流行 病的普遍情形(包括盛行率、致命率),及人民得以接受治療的情形來觀察,可 以發現在開發中國家,這些致命流行病的盛行率及致命率均遠逾已開發國家,接 受治療的比例卻遠低於已開發國家,問題重點在這些致命流行病是可以治療、預 防的,而接受治療與否亦直接影響對生命、健康的威脅。不可否認的,與這些流 行病相關的醫藥專利創造許多利益,但是這些利益在分配上極度集中於已開發國 家,包含已開發國家的製造者及消費者,因為使用對價的昂貴及所得的低落,開 發中國家的人民雖然對這些發明技術有高度的需求,卻無接近、使用的機會,而 造成生命、健康的喪失及衍生對總體經濟的負面影響,這樣的財富分配結果顯然 極度的不平均。

在國際架構下,是否適合進行財富的重分配,向來是備受爭議的議題,然而 在 TRIPS 協定下,問題卻可以被簡化一些,因為至少 TRIPS 協定的彈性機制,

及其他沒有明確定義的概念(例如:專利要件的標準),實質上都具有分配財富 的效果,換言之,對於這些條款的操作方式會影響財富的分配結果。在召開卡達 部長會議之前,已開發國家對於 TRIPS 協定內所有可以被賦予不同解釋方式的 概念,都採取極度保護專利權人的解釋方式,而惡化分配不均的結果,所幸多哈 公共宣言所採取對彈性機制的寬鬆解釋方式,以及對低度開發國家在醫藥產品領 域的延展過渡期間,能調整分配上極度不均的靜態結果。

無論從效率或是分配的觀點,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未將適用範圍侷限於特定的 疾病、對於 TRIPS 協定的解釋採取支持公共健康政策的方式,以及將許可強制 授權事由留待各會員國自行決定,並肯認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公共健康危機已構

成國家危難或其他極為急迫之情形,都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另一方面,多哈公共健康宣言肯認會員得自行決定採用國際耗盡原則抑或國 內耗盡原則,是符合 TRIPS 協定第六條文義的解釋方式。雖然,製藥產業批評 允許 WTO 會員採取國際耗盡原則將使製藥產業喪失差別定價的意願,然而,本 文認為依據 TRIPS 協定第六條的規定,實無從導出 TRIPS 協定禁止會員採取國 際耗盡原則的解釋方式。

站在開發中國家的立場,比較值得費心的是,如何讓製藥產業願意在開發中 國家訂定較低的價格,開發中國家必需要讓製藥產業對於市場的區隔存有信心,

才會有較佳的結果。然而,筆者也觀察到,跨國製藥公司對藥品所採取差別定價 的策略,已經隨著已開發國家消費者意識的抬頭,而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例如,

近年來諾華藥廠對於其所研發出治療癌症的新藥— Gleevec395,即採取全球統一 的定價策略,諾華藥廠表示,倘若在高所得國家與低所得國家對於 Gleevec 為不 同的定價,將會造成高所得國家人民的反彈,認為是為其他國家人民承擔研發成 本,諾華無意招致這樣的批評,在幾經評估後,遂決定對 Gleevec 訂定全球統一 的價格396,而配合施以全球性及美國地區的兩種病患協助計畫,幫助無力負擔藥 品的民眾397。因此,如果已開發國家的人民無法形成願意負擔較高藥價補貼開發 中國家人民的共識,將來要倚賴差別定價解決藥品取得的問題,會更形困難。

395 Gleevec 被認為是癌症標靶治療成功之典範,許多醫學專家視之為革命性的創舉,促使癌症的

治療方法全然改觀。

396 丹尼爾•華塞拉、勞勃•史萊特著,寓谷譯,《神奇抗癌藥丸:一顆橘色小藥丸如何改寫醫藥

史》,頁 237-238,臺灣:智庫,2004。

397 Francoise Simon, Gleevec: Success by Design in Oncology, avaolable at http://www-1.gsb.columbia.edu/divisions/marketing/research/columbia_research/Gleevec%20Case%20 INSPECTION.pdf (last visited December 20, 2004).

第六節 結論

由於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對於 TRIPS 協定認知上的極大差距,使開發 中國家在試圖解決國內的公共健康危機時,遭受嚴重的阻礙。WTO 在部分會員 的要求下,開始正視公共健康的議題,於 2001 年 11 月在卡達首都多哈召開部長 會議,幾經折衷協調,作成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對 TRIPS 協定文義不明之處進 行闡釋,肯認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促進新藥研發的貢獻,也承認專利權對於藥品 價格的影響。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明示 TRIPS 協定不得亦不應阻止會員採取保護 公共健康之措施,而在解釋及實行 TRIPS 協定時,必須保護公共健康及促進大 眾對藥品之取得,確保國際貿易體系與公共健康利益之相容,並重申 WTO 會員 享有依據 TRIPS 協定相關防衛措施以保護公共健康及增進藥物取得之權利,且 認同會員有權自行決定採取國內耗盡或國際耗盡之原則。此外,部長會議亦在醫 藥產品領域,對低度開發國家延展適用 TRIPS 協定的過渡期間。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法律上地位如何,影響其是否得以拘束會員、上訴機構 及小組,對此,部分學者認為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僅為表達承諾及意圖的政治性宣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法律上地位如何,影響其是否得以拘束會員、上訴機構 及小組,對此,部分學者認為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僅為表達承諾及意圖的政治性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