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中,疾病總是扮演威脅生命的角色,其中,傳染病 (infectious disease)1更得以在極短的時間內造成危害,是人類揮之不去之夢魘。過 去科學家嘗試著找出根治一些傳染病的方法,天花、黃熱病等傳染病,對於現代 人已成為過眼雲煙。然而,當人們自滿於科技的重大突破及經濟高度發展時,因 為抗生素藥品的濫用、未開發國家人民的貧窮及營養不良、環境變遷和生態破 壞、全球貿易的盛行及人口在世界各地快速流動等因素,近十年來,各種傳染病 大規模地肆虐,甚至到達流行病(epidemic)2的程度,在未有醫療介入的情形下,
迅 速 導 致 無 數 生 命 的 消 逝 。 例 如 ,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以下簡稱為愛滋病)3被稱為二十世紀的黑死 病,在全球各區域均造成嚴重的危害,此外,結核病、瘧疾等存在年代較為久遠 的疾病,亦未減緩其對人類生命、健康的摧殘。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以下簡稱 WHO)即指出,新興病原體的出現、傳統流行病的 捲土重來,以及因意外事件或人為蓄意釋放之生物劑,均為全球人類在二十一世 紀之初所必須面對的挑戰4。因此,即使在人類自認為科技昌明,尤其是生物科 技突飛猛進的二十一世紀,仍無法免於流行病帶來的危害,我們仍須仰賴各種藥 品,以因應這些危害人類生命、健康的疾病。
1 「傳染病」是指可以在人類之間傳遞的疾病。See Britannica Student Encyclopedia, disease, human, available at http://www.search.eb.com/ebi/article?tocId=199652 (last visited October 31, 2004).
2 流行病是指暫時性高盛行的疾病(通常是傳染病),在二十世紀末,「流行病」的定義擴及至因
環 境 造 成 爆 發 的 慢 性 病 。 Se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pidemic, available at http://www.search.eb.com/eb/article?tocId=9032787 (last visited November 24, 2004)
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英文的縮寫為AIDS,因此被翻譯為「愛滋病」。
4 引自 WHO 官方網站之資料,
http://www.who.int/infectious-disease-news/newsletter/issue2/no2-eng.pdf,最近瀏覽日期:2004 年 4 月21 日。
我們居住在生活水準尚可的臺灣,醫療院所普及,患病時享有全民健康保險 的給付,幾十年來,臺灣執行公共衛生政策的成效,也為政府所津津樂道,傳染 病、流行病對生命的直接威脅,似乎與我們的現實生活有些許距離存在,直到 2003 年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以 下簡稱SARS)的侵襲,對我們的生活造成不小的改變,因為對新興疾病的陌生與 無知,缺乏預防及治療的有效方法,讓我們的社會遭受到極大的打擊,不確定性 及不安全感四處瀰漫,突顯出生命、健康的渺小和易碎,然而,當疫情減緩後,
我們又重回以往充滿朝氣的生活。和我們命運不同的是,身處地球其他角落的人 們--無數開發中國家的民眾,長期為各種致命的流行病所摧殘,也未見大幅度的 改善,讓人遺憾的是,在對人類造成嚴重危害之流行病中,部分經過科學家、國 際藥廠長期投入時間、金錢研究,特性較能為人類掌握,且有藥品可供治療,這 些藥品對於生命、健康的延續與維持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這些地區的人們卻因 為經濟狀況欠佳、欠缺醫療保險,國家財政亦無力負荷,以至無法取得可以拯救 性命的藥品,生命、健康因而凋零消逝。對於這些人們而言,未來只是遙不可及 的夢想,當我們踩著步伐向前邁進,實現所謂的人性尊嚴時,他們連最僅有的生 命也無法固守,嚴重的是,這並不僅只是個人或是家計單位的危機,所衍生的發 展危機也是不容輕忽的。因為經歷SARS 事件的極度恐慌,讓筆者對於開發中國 家所面臨的公共健康危機更能感同身受,也引起筆者對於此議題的研究興趣。
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公共健康危機牽涉許多環節和層面,在諸多因素中,許 多開發中國家政府、非政府組織、愛滋病運動者、人道主義者及法學研究者認為,
上述的悲劇和智慧財產權制度,尤其是專利制度高度相關,並隨著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TO)下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以下簡稱 TRIPS 協定)5將 貿易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議題連結,使問題更佳複雜與棘手。但另一方面,製藥 產業在面對質疑時強調 TRIPS 協定所設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促進新藥研發的 功能,並辯駁專利制度與藥品價格的高昂無關,且未惡化民眾取得藥品之困境。
5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pril 15, 199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nex 1C, Legal Instruments-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Vol. 1c. 31, 33 I.L.M. 81 (1994)[hereinafter TRIPS].
部分開發中國家雖試圖在 WTO 的架構下奮力一搏,欲改善人民的公共健康狀 態,但卻遭受來自已開發世界政府與國際藥廠聯手施加的諸多阻礙,雙方對於 TRIPS 協定的內涵有不同的認知,導致 TRIPS 協定在現實運作上的困難,更引 發開發中國家會員對於現行TRIPS 協定之遊戲規則及運作結果的高度不滿。
全球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利弊一直存有歧見,接受與否?應給予如何 的保護程度?涉及各國自身的利益權衡,但在WTO 成立之後,由 TRIPS 協定所 建立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已經成為會員所必須接受的制度,與國際上現存的 其他智慧財產權條約不同的是,TRIPS 協定是帶刺的,它內建了嚴厲的執行機制 與貿易制裁的報復手段,促使會員必須恪遵規定,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當許多開 發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會員6尚未享受到保護智慧財產權被聲稱將帶來的 利益(例如投資之增加、技術的移轉、科技水平的提升、新藥的進入市場),且 未能確定這些利益在日後是否得以實現時,就必須面對眼前因遵守 TRIPS 協定 所設智慧財產權制度而無法製造或進口學名藥以因應公共健康危機的困境,無從 取得維生所需的藥品,而使更多人提早自人間消逝。究竟 TRIPS 協定所設智慧 財產權制度背後所隱藏的論理為何?與公共健康的促進,包括新藥的研發、藥品 的價格及藥品的取得間有何關連?實值得分析研究。
在開發中國家所面對的公共健康危機中,可以見到各種權益衝突的緊張關 係,患者的生命、健康、智慧財產權制度提高整體社會福祉的目的,與權利人的 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制度作為鼓勵創新的手段產生衝突。這些權益的衝突在國 內、外均引發了為數甚多的論述,研究者試圖從各個角度,例如國際貿易法、國 際人權法等觀點尋求解決之道,然而,筆者仍有一些見樹不見林的感受,多數論 述較著重於技術面的操作,而未著眼於法理上的深入討論,筆者則希冀自較為上 位、基本的觀點來重新審視藥品取得與專利權的議題。
6 WTO 對於何謂「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並未設有定義,會員得基於「自我選擇」
(self-selection)決定是否自行宣告為「開發中國家」,至於「開發中國家」內所涵蓋之低度開發國 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則係依據聯合國所指定的名單,目前有四十九個國家經聯合國 指定為低度開發國家,其中三十個國家為WTO 的會員。See WTO, Who are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WTO?,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evel_e/d1who_e.htm (last visited April 26, 2004)
筆者以俯瞰的方式觀察開發中國家在 TRIPS 協定下所面臨藥品取得的難 題,在一般公共政策中,所追求的核心價值大致可區分為二種類型,其一為與效 率(efficiency)有關的價值,其二則是與分配(distribution)有關的價值,政策的作成 通常是在二種價值所形成的光譜間為取捨,可能僅追求其中一者,抑可能同時兼 顧二者,而在各種不同比重的選項中抉擇。WTO 是以追求效率為宗旨的國際組 織,藉由貿易的自由化,俾利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增加全球財富,提升人類的整 體福祉,TRIPS 協定附屬於 WTO 的架構下,其立法、解釋與執行,自須符合效 率的要求。然而,現行 TRIPS 協定關於藥品專利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成果,果真 符合WTO 對效率的追求嗎?是否尚有可以提升效率的空間存在?再者,除了對 於效率的檢視外,基於分配的角度,在開發中國家面臨的公共健康危機中,TRIPS 協定的設計及運作結果,亦使得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在利益的分配上,有極 端不對稱的現象存在,自開發中國家的角度而言,接受 TRIPS 協定實質上的效 益似乎相當有限,筆者因此想要探討,在一個以效率為核心價值的國際貿易組織 中,是否得基於分配的觀點看待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問題?
另一方面,在開發中國家會員的呼籲下,WTO 對於開發中國家會員所遭受 的困難作出回應,嘗試釐清 TRIPS 協定與公共健康之間的關係,於 2001 年 11 月在卡達(Qatar)首都多哈(Doha)召開的第四次部長會議中,通過了「TRIPS 協定 與公共健康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7,以下簡 稱多哈公共健康宣言),並於 2003 年 8 月 30 日作出關於「TRIPS 協定與公共健 康宣言第六段之履行」(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8)的決議(以下簡稱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 段決議)。多哈公共健康宣言與宣言第六段的決議究竟應如何解讀?這樣的方案 是否已經解決了問題?後續的影響為何?WTO 的會員日後應如何因應?均需要 檢討及深究。
7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f 14 November 2001,WT/MIN(01)/DEC/1, 41 I.L.M. 746 (2002) [hereinafter Doha Declaration].
8 WTO General Council, 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WT/L/540 (September 1, 2003) [hereinafter Decision ].
上述事件的累積與發展,及筆者內心對於價值取捨、制度設計所存的懷疑,
形成了本文的研究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