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TRIPS 協定下的藥品專利制度
第一節 專利制度之分析
三、 以專利權作為保障獨占力的方式
承上所述,肯定專利權制度存在價值的經濟分析方式,主要是建構於肯認創 新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上。經濟學家相信完全競爭市場,但發現在知識、創新商品 化的過程中,會因競爭者「搭便車」(free riding)的行為造成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的現象,而導致創新活動不足之結果。
經濟學家觀察歷史上存在已久的專利制度,藉由財產權、排他權的賦予,可 保障發明人之獨占地位,克服知識、創新商品化所遭受的困難。析言之,在有體 財產權之情形,倘若任何人對之侵奪、使用,原來的占有人即喪失對於財產的管 領能力,而無法享受財產的價值,亦即,無法同時由多數人就相同範圍的有體財 產予以使用、收益,然而,知識、創新等無形的心智創造則不受此限制,可以無 限制地複製而同時被使用。當無形之創新具體化為市場上商品時,如保護之對象 為商品本身,而非所運用的發明時,當商品為第三人所接觸,並了瞭解所使用的 觀念後,亦可對該發明予以使用,加以複製,而成為商品之製造者,並加入競爭 的行列,市場之均衡價格終將降低至邊際成本,研發者因此無法回收已投入的固 定成本,而不敵他人之競爭,終將遭驅逐於市場外。這樣的競爭方式將使市場的 參與者欠缺將知識、創新首次商品化的意願,出現市場機制無法有效配置資源的 狀況。藉由專利制度的創設,在一定期限內賦予專利權人可排除他人就發明予以
106 在經濟學上,所謂的獨占力是指當廠商提高價格時,需求者不會流失或銷售量不會減少的程
度,亦即為廠商控制市場價格能力的量標。
107 Clement, supra note 100.
使用、收益的權限,而使發明人可享受其發明帶來的超額利潤,也樂意將發明公 諸於世,將資源導入創新活動之參與。
獨占雖然是經濟學家所厭惡的,因為獨占均衡時,獨占廠商的均衡產量低於 社會福利最大產量水準,並無法達到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而有社會成 本即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的存在,但另一方面,經濟學家又發現完全競爭市 場無法鼓勵創新,而創新又是促進經濟成長的重要因素,因此不得不藉由獨占力 的保障鼓勵創新,以無謂損失換取絕對值更大的經濟成長,在此種觀點下,專利 制度保護獨占力即成為必要之惡。
獨占性競爭的理論可以說明獨占對於消費者也許並非一無是處。經濟學家鼓 勵完全競爭,是因為廠商在競爭之情形下,為追求利潤,竭盡所能地以各種正當 的方式降低生產成本,可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最終均衡的 結果雖為達到資源的配置效率,但在市場上的商品是同一的。倘若供給者得以使 其產品與其他產品有可得區隔之處,對於具有某些偏好的消費者而言,即有可能 因其對於該異質性的偏好而決定交易。在此情形下,供給者對於商品即掌握了定 價能力,亦即獨占力,而可利用商品之異質性,訂定高於完全競爭市場的均衡價 格,以獲取超額利潤。質言之,供給者得藉由創新,使產品異質化,而享有獨占 的地位,獲取較高的利潤。然而,在自然的狀態下,如果其他供給者也加入提供 同樣商品的市場,使產品的異質性不復存在時,市場又回復到原來的狀態,倘若 無獲取超額利潤的誘因,供給者並無創新的動機,而這樣的創新,提高了產品的 品質,使市場上商品的性質可得區分,消費者雖然必須付出較高的價格,但也獲 得較多樣化的產品可供選擇。
由創新衍生的問題在於,在無法律介入的狀況下,異質化產品由於其他業者 的加入生產,將超額利潤壓縮至零的時程歷經多久?是否有部分的創新值得賦予 特定時間的人為保護?這就回復到專利權存在的問題,經濟學家認為,有一部分 的創新,並非淺而易見,而須耗費相當程度之研發成本,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
在法律未介入之情形,並無法阻止他人搭便車的行為,為了鼓勵這一部分創新對 經濟發展、人類生活水準帶來的助益,只好由法律介入,賦予一定時間的排他權,
而專利法對於何種創新程度應受保護,亦設有要件,避免權利之授予過於浮濫。
因此,當供給者創新製造異質產品時,自然就創造出獨占的地位,專利制度 是在特定期間內以法律鞏固權利人之獨占地位,以換取創新內容的揭示,並鼓勵 創新,且此種手段對於搭便車的行為而言,是一種防免手段。再者,經濟學家關 切的並非是獨占的地位,而是濫用市場上存有進入障礙之情形,以及維持潛在競 爭者存在的環境,因此,獨占廠商並非能為所欲為。專利權的授予,雖保證專利 權人之定價能力,但仍保持潛在的競爭環境,權利人並非基於不正當的行為取得 獨占之地位,而係基於以前的創新表現方享有現存的優勢市場地位,且仍須隨時 注意他人以更有效的方法製造產品。基於上述理由,肯定專利制度存在價值之經 濟學家認為,專利制度雖保障專利權人的獨占力,但得以換取技術的創新,促成 經濟的發展,應屬值得之抵換(trade-off)。
綜上所述,部分經濟學家試圖從經濟學的角度肯認專利制度存在之正當性。
經濟學家先將目的預設為促進經濟的成長,首先找出「創新」是影響經濟成長之 重要因素,並觀察出「創新」具有報酬遞增的現象,其「共享」的屬性造成市場 失靈,在完全競爭市場上將造成對創新活動資源配置之不足,而無法達成配置的 效率,推論出獨占力對於鼓勵創新的作用,而認為此時應出現一些制度性安排將 資源導入創新活動。由於專利制度保障對創新的專屬權,具有保障獨占力的效 果,而確保從事創新活動者之超額利潤,即可藉此鼓勵創新,進而達成促進經濟 成長之最終目的。換言之,肯認專利制度存在價值之經濟學家認為,創新帶來長 期經濟成長的利益逾越因獨占所造成之短期無謂損失,這樣的抵換是值得的。
第四項 專利制度之損益分析
有部分看法將專利權的保護視為絕對且不可侵犯的,此種意見忽略專利制度 正當性的理由,無論是由契約理論抑或經濟分析的方式肯認專利制度存在的正當 性,都必須承認專利制度是基於目的考量而存在的工具,制度之設計及實施必須 緊扣著與目的之間的關係。在契約理論下,專利是用以刺激技術的進展,促進技 藝的累積,而達到提升經濟福祉的目的;而從肯認專利制度存在的經濟分析觀 點,更可清晰地認知專利制度是用以鼓勵創新、促進經濟成長的制度性安排,理 論上因為創新帶動經濟成長的所得超過保護獨占力所生的損失,方使專利制度有 存在的價值。
從上述論理雖得推衍出專利制度之正當性,但仍有不少學者質疑專利制度除 了上述因無謂損失造成的損害外,可能尚有其他的損害存在,事實上,上述經濟 分析方法確實可能未將專利制度在實務運作上可能包含的其他成本考量在內,為 了使專利制度的設計、運用與其目的相符,實有必要探討專利制度之總合損益,
在對專利制度之目的及損益有徹底、全面認識的情形下,在設計及運作專利制度 時,方能依據損益調整專利保護的強度,確保損益不致失衡,而影響專利制度之 正當性。
一、 專利制度之效益
專利制度為社會帶來的效益約略如下:
第一、 創新的促進:比較在設有專利制度及欠缺專利制度之二種社會,在欠缺 專利相關法律保護的情形下,發明人無法阻止他人抄襲、使用研發的成 果,在此情形之下,抄襲、仿冒者無須負擔研發之相關成本,而得以較 低的價格與發明人競爭,商品價格最終將降低至邊際成本108,發明人即 無法收回已投入之研發成本,其利潤必因他人之抄襲、使用而受減損,
即欠缺繼續創新、研發之誘因。在賦予專利權保護的情形下,其他競爭 者於法律所保障的特定期間內,不得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下使用發明之 內容,僅得以其他方法與發明人競爭,從而,專利權使發明人有研發之 誘因,對於研發成本占較高比例的產業而言,專利權的保護對於業者相 形重要。簡言之,創新的促進為專利制度最重要的益處,在專利制度之 保障下,第三人於特定期間內不得任意使用發明人的創新成果,而得以 確保權利人在市場上之獨占力,使研發者有投資於研發的意願,而促進 技術之創新109。
第二、 新技術的揭露:人類文明之進展繫於知識、經驗的累積,在契約理論下,
權利人必須揭露技術之內容以換取政府賦予的排他權,而使熟習該領域 的專家由專利文件即得據以實施。是以,發明內容之揭露累積技術的創
108 Kraus, supra note 84, at 548.
109 Beckerman-Rodau, supra note 98, at 14.
新,使第三人可藉由專利文件學習,而有利於未來研發的奠基110。 第三、 由創新帶來的經濟成長:依據前述經濟學者的經濟成長理論,創新得以
增加經濟之總體產出,而刺激經濟的成長。
二、 專利制度之損害
專利制度對社會帶來之損害大致如下:
第一、 增加接近創新成果的困難:由於專利權在特定期間內鞏固權利人之獨占 力,專利權人利用其定價能力追尋極大的利潤,造成產品價格偏高,產
第一、 增加接近創新成果的困難:由於專利權在特定期間內鞏固權利人之獨占 力,專利權人利用其定價能力追尋極大的利潤,造成產品價格偏高,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