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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分析

第一節 談判過程

三、 非洲集團之立場

(一) 問題之要素

非洲集團觀察開發中國家所面臨之問題後,認為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問 題包含下列要素:

第一、 關於欠缺充分製藥能力之原因,可能是由於會員欠缺製藥品所需之 技術或必要設備,技術雖可透過技術移轉而克服,但在會員國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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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較小之情形,投資者或生產者可能基於利潤、投資報酬、購買力 低落等因素,認為無法達到可獲利之生產水準,而放棄在當地製造 藥品之投資414

第二、 依據 TRIPS 協定及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會員有權自行決定許可強制 授權之要件,因此,具有製藥能力之會員自得以解決國外公共健康 危機作為許可強制授權之事由,但在此情形下 TRIPS 協定第三十一 條第(f)款之規定卻造成會員利用強制授權制度出口之障礙,而難以 滿足面臨國際或國內公共健康危機會員之需求,從而,應刪除此款 規定,或導入例外規定,抑或對之採取職權解釋415

(二) 解決方案之要素

非洲集團認為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問題之解決方案包含下列要素:

第一、 會員應被容許將必要之藥品出口至任何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及低度 開發國家,可支持此項見解之法律基礎涵蓋:TRIPS 協定第三十條 之專利權例外規定、會員國內關於許可強制授權之要件及會員履行 聯合國體系下關於解決聯合國所肯認國際公共健康危機之責任416。 第二、 適 用 解 決 方 案 之 客 體 應 係 所 謂 的 「 醫 藥 產 品 」 (pharmaceutical products),其範圍包含藥品、相關技術製程及技術設備,而不應僅 侷限於藥品或治療之成分,無論是依據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或國際性 之耗盡原則,或依據出口會員之國內法採行強制授權措施將製造之 產品出口,抑或依據進口會員之國內法許可強制授權進口,會員均

414 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posal on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Joint Communication from the African Group in the WTO, IP/C/W/351 (June 24, 2002) [hereinafter IP/C/W/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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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自各種途徑取得可負擔的醫藥產品417

第三、 會員有權採行之措施不應因所需之醫藥產品是否受專利權保護,抑 或會員是否已負有遵守TRIPS 協定之義務而有所區別418

第四、 為克服 TRIPS 協定第三十一條第(f)款規定之限制,可將該款規定所 稱之「國內市場」定義為組成關稅聯盟或自由貿易區域之會員國內 市場的總和,俾使生產可以達到可獲利的經濟規模,以促進區域內 醫藥產品之供給,再關於何謂「主要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應被 解釋為允許將強制授權下49.9%之產品出口419

第五、 已開發國家得藉由技術移轉,使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可取得 製造醫藥產品所需之相關技術,而建立因應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

在此方面,TRIPS 理事會在提出解決方案時,應考量 TRIPS 協定第 七條、第八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始得徹底解決開發中 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欠缺製藥能力之問題420

第六、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對低度開發國家延展關於醫藥產品及農化產品 專利之過渡期間,應包含TRIPS 協定第七十條有關專屬銷售權之要 求421

第七、 會員對於其他會員所採取為解決不具充分製藥能力之國家所面臨 國際及國內健康問題,而採行之任何措施,均應自制而避免提出爭 端422

第八、 在部分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所簽訂之雙邊或複邊協議中,開發中國 家因遭受壓力而放棄基於TRIPS 協定所得採行之彈性措施,導致無 法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有鑑於此,會員應尊重TRIPS 協定下彈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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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相關規定,確保其他會員得充分利用此等措施,而免於遭受制 裁之威脅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