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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技術倡議聯盟的特色與設立標準

第三章 歐盟經濟發展政策下之創新制度

第三節 聯合技術倡議聯盟(JTI)

四、 聯合技術倡議聯盟的特色與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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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聯合技術聯盟的參與者與資金來源67

JTI的資金來源主要包含歐盟(由歐盟委員會為代表)、歐洲國際組織

(如歐洲藥物科學聯盟是創新藥物聯盟的成員)、企業、研究機構、大學、

非營利組織等,而 JTI 的資金來源主要也就是從這些參與者提供,至於資 金提供的比例則依照每個 JTI 的特性有所不同。例如:在創新藥物聯盟中 歐盟與私部門的出資比例約為一比一,但在嵌入式計算系統的JTI中,私部 門提供的經費便占全體的6成,來自歐盟的部分只占15%。

四、 聯合技術倡議聯盟的特色與設立標準

如前所述,聯合技術倡議聯盟是從歐洲技術平台現有的計畫挑選出 來,其選擇的考量指標共有下列 5 項:

(一) 該發展策略對歐盟發展的重要性

(二) 現存的市場障礙

如該領域需長期、高風險的投資,且唯有透過合作才能解決現 存的技術障礙,則將優先考慮成立 JTI。或者成立 JTI 後的外部效 力很大,即便沒有很高的商業利益,也對其他領域有正面的影響力。

(三)對歐盟的高附加價值產生

在實行策略研究議程中,提出針對單個成員國的能力無法完成 的、包括經費及研發上的能力的計畫。歐盟的規定必須在實施的過 程中得以體現,且實施的效果要超過成員國、企業個別投資效果的 簡單相加67

(四)能否獲得產業界的長期支持

產業界是否能提供長期的資金與人力資源,另外大型企業與中 小型企業能否互動、合作。為了這些目標,JTI 從財務、法律、科 技發展與管理等事項皆須有清楚完整的規劃。

(五)靠現有歐盟研發體制未能達成目標

有關的歐盟科研計畫不能滿足需求。例如:策略研究議程的規 模與範圍非常遠大,無法在現有歐盟研發框架計畫的時程內完成

67。包括合作類型、優先領域、合作方式、研發的長期性等方面。

67 JTI Sherpas’ Group, Designing together the ‘ideal house’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European research, Final Report, p28-32, 2010,

http://www.effra.eu/attachments/article/67/JTI%20Sherpa%20Report.pdf, last visited June 3, 2012.

第四節 歐洲投資基金(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EIF)

一、 歐洲投資基金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EIF ) 的成立 獨特。EIF 的股東包括歐洲投資銀行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 (62%)、歐盟(European Union - through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29%)、以 及來自十七個國家的 30 個公眾或私人股東69。EIF 受益於多頭開發銀行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使得投資機構投資 EIF 在保證投資標的時 所負擔的風險為 0%。EIF 採取對某些經由中小企業安全交易所產生的長期 或中期存額信貸提出保證的方式,不直接提供資金給中小企業,但 EIF 的 客戶,包括財務機構、銀行以及創投基金會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

EIF 的資金來源70 除了本身的基金,還包括歐洲投資銀行(EIB)所提供 的風險托管資本71(Risk Capital Mandate)、歐盟委員會(European

68 Who we are,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eif.org/who_we_are/index.htm?lang=-en, last visited October 18, 2011.

69 Shareholders,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eif.org/who_we_are/shareholder/index.htm, last visited October 18, 2011.

70 Resources,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eif.org/what_we_do/resources/index.htm , last visited October 18, 2011.

71 Risk Capital Mandate (RCM)- Investment Guidelines,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eif.org/attachments/publications/venture/RCM_Investment_Guidelines_March_2006.pdf, last visited July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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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ssion)的競爭創新力提昇框架計畫(CIP)、歐盟各會員國、和其它基 金,例如:ERP-EIF Dachfonds、Global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newable Energy Fund (GEEREF)、Istanbul Venture Capital Initiative (iVCi)、以及 Portugal Venture Capital initiative (PVCi) 等。

圖 1 歐洲投資基金(EIF )之運作模式

三、歐洲投資基金(EIF)所參與的技術移轉投資

EIF 參與多所大學或研究機構的技術移轉投資,分述如下:

(一)分拆衍生子公司型的投資組合(Spin-off portfolio)-IP Venture Fund IP Venture Fund為此種投資組合的範例。IP Venture Fund總額3,200 萬英鎊,其中EIF投資1,400萬英鎊。IP Venture Fund有系統地投資由 10所大學-Oxford Chemistry、Oxford Engineering、Queen Mary College、King’s College London、Southampton、Bath、Bristol、Leeds、

Glasgow、York、和Surrey等大學所衍生、且簽訂商品化條約的衍生 公司(spinouts)。

(二)下一代技術授權 (Next-generation licensing) - Leuven/C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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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ven/CD3(the Centre for Drug Design and Discovery)採取下一代 技術授權的模式,是由EIF和University of Leuven各出資400萬歐元於 2006年成立。Leuven/CD3成立宗旨是希望投資藥物早期研發計畫,

讓學研機構中具市場潛力的藥物開發計畫持續進行,直到大製藥公 司願意接手開發為止。

(三)大學種子基金(University seed fund)-UMIP premier Fund72

UMIP premier Fund資金總額共3,200萬英鎊,2008年4月停止資金 的募集,其中EIF投資900萬英鎊。UMIP premier Fund由技術創投 MTI73管理,是專門為投資由University of Manchester所衍生的公司 而成立,特別是概念性驗證 (proof-of-concept)、或種子 (seed) 階段 的衍生公司。

(四)大學育成基金(University Incubator fund)-University Chalmers

Innovation

The University Chalmers Innovation Seed Fund資金總額共1,050萬 歐元,由EIF與Chalmers大學共同設立此一基金,其中EIF投資525萬 歐元。The University Chalmers Innovation Seed Fund於2008年一月完 成第一次的資金募集,並且投資五家剛成立的公司。The University Chalmers Innovation Seed Fund不僅投資Chalmers University,也投資 其它在Gothenburg地區的創新中心。

(五)二階段分拆衍生子公司型的投資組合(Two-step spin-off portfolio)-

Karolinska Development AB

EIF與Karolinska Institute合作共同成立的Karolinska Development AB共同投資基金是為了支持發展瑞典和斯堪的納維亞(Nordic)地區 生命科學領域相關技術而成立。EIF為Karolinska Development AB基 金的主要投資者,與Karolinska Institute分別以一定的比例投資 Karolinska Development AB 基 金 。 2003 年 以 來 , Karolinska Development AB基金除了投資由Karolinska Institute衍生的新創公

72 Funds under management, MTI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mtifirms.com/Funds_under_management.aspx?Id=1, last visited August 10, 2011.

73 Our business, MTI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mtifirms.com/ourbusiness.aspx, last visited August 10, 2011.

(equity signatures) 521 409 733 930 1,126 中長期存額信貸簽約金

1. 權益(equity):包括早期資金(early-stage capital)、風險資金(venture capital)、和成長資金(growth capital)。

2011 年是 EIF 成果豐碩的一年,EIF 的委託簽約金總額比 2010 年的總 額增加了百分之七十,資助超過五萬家新中、小企業;催生四百九十一個 創投基金,促成六十億歐元的創投資金投入;提供四百七十二個中介機構 中長期存額信貸,刺激了七十六億歐元的信貸組合市場;提供總共六千七 百萬歐元的數額,支持十五家小額信貸機構;並且經由 JEREMIE (Joint European Resources for Micro to Medium Enterprises)提供超過四億六千一 百萬歐元結構基金(Structural Funds)給歐洲中、小企業。EIF 使歐洲中、

小企業在金融風暴和歐洲各國因主權不確定性導致的危機中,仍能獲得創 新所需的財務支持,在歐洲中、小企業創新的歷程中扮演及時雨的重要角

74 EIF annual report 2011, EUROPA,

http://www.eif.europa.eu/news_centre/publications/eif_annual_report_2011.pdf, last visited May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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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五、EIF 的特色75

(一)財務設計

早期投資擁有潛力的創新技術學研機構衍生公司使 EIF 與創新學 研機構衍生公司間產生特殊的合夥關係。EIF 善用與學研機構合作所 獲得的特殊權利和機會,處理大學和產業界在創新技術商品化過程中 兩極化的狀況和需求。一般而言,風險投資基金總是期望能掌握並參 與創新技術的發展,確保投資能獲得一定的收益。對風險投資基金而 言,愈早參與創新技術的投資,所冒的風險就愈大。處於早期發展階 段的創新技術往往不符合投風險投資基金所要求的「展望性指標」,因 此很難說服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創新技術後續的研發。EIF 因受益於多頭開發銀行(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的特殊狀態,使 得投資機構投資 EIF 所保證的投資標的時所負擔的風險為 0%,消除 了投資機構投資時的疑慮,也使得學研機構衍生公司能在早期發展時 獲得創新技術發展所需的資金。

(二)實施方面的問題

開放私人共同投資者(private co-investors)投資技術移轉時,私人 共同投資者投資基金的比例應該多少才算完成首次資金的募集?技術 移轉投資基金在市場上為「新產品」,不像既有基金可由市場取向的投 資者自行決定他們參與投資的比例。目前為止,EIF 所保證的投資基 金通常由 EIF 在基金首次資金募集時提供最多 50%的資金,其餘則開 放給私人共同投資者。

(三)企業發展的努力以及產品設計階段至實際生產階段間相隔的時間

(lead-time)問題

產品設計階段至實際生產階段之間相隔的時間問題,顯然是創新 技術發展資金募集的一大障礙。產品設計階段的技術發展成果或產品 無法說服風險投資基金和投資者願意進行投資,此時 EIF 扮演「陪伴」

75 Financial Technology Transfer, p21-p22,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eif.org/news_centre/publications/eif_wp_2009_002_financing-tt_fv.pdf, last visited October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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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使具創新技術的學研機構繼續研究發展其新創技術,直到所 研發的產品或技術發展至「具備投資價值」的階段。

(四)技術移轉相關的投資需要較長的投資時程

技術移轉相關的投資通常需要較長的投資時程,平均為十二至十 五年,有時甚至更久。再者,技術移轉相關的投資的規模也較一般私 募基金的規模要小得多。

六、 EIF 仍有改進的空間76

為迎合市場需求,政府公家資金投入技術移轉相關投資的方式可以更 有彈性,EIF 可加強和改進之措施如下:

(一)技術移轉投資活動的擴展

EIF 之前的投資集中在歐洲知名的領導型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創新 技術。事實上,歐洲有許多較小型大學和研究機構的衍生公司擁有先 進的創新技術,EIF 顯然忽略了較小型大學和研究機構也值得投資的 事實。另外,促進歐洲區域內的跨國技術合作以創造歐洲企業未來的 競爭力,也是 EIF 刻不容緩的課題。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授權的實施

智慧財產權授權是學研機構將所研發的創新技術技術移轉給製造 廠商的主要方式。智慧財產權可採取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也可以 直接售予廠商。

通常,學研機構產出的創新技術在初期並不具備可以直接授權、

或售予公司的水準,必須經過原型製作、臨床預先測試等「確認」步 驟,才能吸引業者願意授權或購買。然而,這些確認創新技術是否值 得購買的經費往往不在學研機構預算編列的範圍內。EIF 這樣的技術 移轉經營體可以提供此一確認階段所需的經費,日後待智慧財產權授 權或出售,再取得該智慧財產權授權部分的所有權或收取部分收益。

或售予公司的水準,必須經過原型製作、臨床預先測試等「確認」步 驟,才能吸引業者願意授權或購買。然而,這些確認創新技術是否值 得購買的經費往往不在學研機構預算編列的範圍內。EIF 這樣的技術 移轉經營體可以提供此一確認階段所需的經費,日後待智慧財產權授 權或出售,再取得該智慧財產權授權部分的所有權或收取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