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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創新是指衍生自個人創意或科學研究的新概念或新產品,亦即將發明本身 商品化1。創新亦指將創意或發明轉換為產品或服務的過程2。以商業性的觀點 而言,創新是為了降低公司產品性能和消費者所期待或所需求的產品功能之 間的落差,運用科學或技術創意所產生的成果;以社會性的觀點而言,創新 在策劃新合作策略2。創新的結果是產生新產品、產生新製程、打開新市場、

獲得新補給來源、更是任何產業新組織體系的實行。

創造創新經濟是創新的最終目標。創新產生的新產品和新技術必須透過商 品包裝、商品銷售、或技術移轉等方式,才能創造創新經濟。優質智慧財產 管理機構的建立可提升創新經濟的效益,將學術機構所研究的成果轉成為商 業化產品,也可將某一產業的技術移轉至另一產業,或一國的技術移轉至另 一國家。包括產業和研究機構之間的產學合作、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創新產 業新興公司的建立、大學衍生公司的創立等,都是利用專利,回收研發投資 的主要方法。如何評估何種狀況下該採取何種形式對整體國家利益最有利,

顯然是目前世界各國所面臨的最重要的課題。

隨著 1980 年美國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 制定通過,我國參考其政策亦 於 1999 年跟進制定與實施「科技基本法」。十年以來,我國學研單位之研發 成果透過技術移轉與境外實施推及商業化落實之預期效益仍相當有限,顯見 由於文化及產業環境不盡相同的關係,美國之經驗對我國並不全然適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 87 年起推動 7 項國家型科技計畫,投入總經費 八百四十一億餘元,但專利申請數及技移轉產業的件數偏低,效能不彰,因 此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 99 年 5 月 13 日通過監委黃煌雄提案,糾正國 科會。黃煌雄委員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陸續規劃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

然計畫規劃方面未盡完善,因而專利申請數及移轉產業之件數偏低,導致投

1 Fredrik Fahlstad, The definition of innovation, Innovation Zen,

http://innovationzen.com/blog/2006/11/17/the-definition-of-innovation/, last visited June 6, 2012.

2 Innovation, Business Dictionary, 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innovation.html, last visited June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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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鉅額研發資源投入未能有效產出,難辭違失之責。

糾正案文3指出,綜觀各計畫研究成果,總計產出學術或會議論文三萬一 千四百四十篇,申請專利二千七百一十四項,專利申請件數占論文總件數比 率 8.63%,顯見鉅額研發資源未有效開發、擴散及應用;二千七百一十四項專 利中,以技術移轉者一千五百零四項,取得權利金二十一點七六億餘元,技 術移轉獲取的權利金收入與投資金額比率只達 4.03%,不成比例。顯見我國各 大學和研究機構所申請的專利被利用率偏低,若要達到「以創新創造經濟力」

的目標,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由於在產業環境及文化型態上,歐洲與臺灣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中小 企業在產業中的比重,產業升級與轉型的壓力,文化傳統中對穩定及安全的 依賴,研發體系與產業界相對的疏離等等。事實上,歐盟為了加強科技研發 與創新之間的聯繫,採取一連串有益中小企業的措施,包括歐盟科研架構計 畫(Framework Programme)以加速歐洲創新技術的產出;成立歐洲投資基金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EIF),提供以創新技術起家的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資金並擔任技術移轉的任務;和成立歐洲各地技術平台(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orms; ETPs),提供權益關係人參與各地區產業研發、產業發展時程決議 的機制。在這些機制與措施的影響下,歐盟各學術研究機構不論在專利申請、

佈局與技術移轉、授權的發展方面已經有後來居上的態勢,部分學術研究機 構更與歐盟 EIF 等機構結合,推嶄新的商品化模式,例如成立技術基金以便 將有市場潛力的專利以成立衍生公司方式進而達成上市櫃(IPO)的目的。

因此,本研究擬藉研究、分析歐盟相關的創新策略和產學合作運作模式,

包括里斯本政策(Lisbon Strategy)、歐洲 2020 政策(The Europe 2020 Strategy)、最近一期的第七期科研架構計畫(Seventh Framework Programme;

FP7)、歐洲投資基金(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EIF)、歐洲各地技術平台

(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orms; ETPs)、以及瑪麗亞凱利人力網絡系統

(Marie Curie Networks)的組織架構、資金來源等,期能提供我國相關單位 實際執行創新科學技術之規劃產生、產出技術之經營與技轉等,可茲借鏡之 制度與作法。

3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糾正案文,民國 99 年 5 月,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糾正案/99/099000096 糾正案文.pdf(最後瀏覽 日:20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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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以文獻研究法與比較研究法為主。

文獻研究部分包括歐盟創新和技術移轉之科技研發政策、制度、及成果等 相關資料的蒐集。資料蒐集來源涵蓋期刊、論文、專書、或政府公報等網上 公開資料;內容包含歐盟總體創新科技研發政策(里斯本政策、和歐洲 2020 政策)、歐盟創新科技研發相關制度【第七期歐盟研究發展框架計畫(FP7)、

歐洲技術平台(ETPs)、聯合技術倡議聯盟(JTI)、歐洲投資基金(EIF)、及 瑪麗亞凱利網絡系統(Marie Curie Networks)】、及歐盟創新科技相關制度之 執行成果;之後將所得之資料予以彙整分析,作為本研究之參考依據。

比較研究部分以前項文獻研究部分彙整分析所得之資料為基礎,與台灣相 對應的政策、制度、及科技研發成果作比較,並針對歐盟創新科技研發政策 之優點,提出或可供台灣創新技術發展借鏡之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限制可分為兩方面:

一、 語言問題

歐盟各會員國所使用之語言不盡相同,所蒐集之資料可能以多種語言書 寫。本論文資料之蒐集仍以歐盟英文官方網站為主,佐以少數其他語文書寫 之資料。

二、 時效問題

創新制度屬現在進行式,若要評估歐盟及台灣創新之效益,須隨時檢索歐 盟及台灣官方更新公布之最新資訊,然而,由於資訊從產生到整理、乃至公 告,需要作業時間,因此所謂「即時」資訊,有可能為幾個月前、甚至一年 前之資訊。

三、數據的採用問題

創新效益的評估不能單以專利的產出作為評估的指標。此外,我國國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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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委員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中心評鑑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 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以及歐盟委員會等機構的研究分析數據因比較基準 並不完全相同,無法直接拿來作比較。另外,即使使用相同的標準和方法作 評估,由於性質的差異,有些數據,例如:科學類計畫(生技製藥國家型計 畫、奈米國家型計畫等)與人文類計畫(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計畫)

資金投入與產出的相關數據(權利金收入、論文發表、專利獲得等),仍舊無 法直接拿來作比較。不同性質的計畫之創新效益因產業特性相差甚巨,在資 金合理回收期限長短不一、論文合理發表時點不一、產業合作難易度不同等,

種種因素存在的現實狀況下,很難互相衡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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