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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節 合作社之意義、性質與類型

隨著合作思想之興盛,英國、法國及德國等國,依其社會實際需 要分別發展消費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農業合作社。世上公認之第一 個合作社-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其創社原則被後人稱為「羅虛戴爾 原則」,經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簡稱 ICA)歸納後成為「合作社原則」,為各類合作社所遵循。何謂「羅 虛戴爾原則」與「合作社原則」?「合作社」之意義又是如何?另合 作社具備何種性質與類型等相關問題,茲敘述如下。

第一項 合作社原則之初創與發展

合作經濟最早出現在英國。19 世紀初,英國之土地革命、工業革 命,將農民、手工業者、產業勞工推向失業境界,機械化生產、商品 交換、市場競爭以及社會分工各形細緻,於促進生產力發展之同時,

不可避免地加深勞資雙方之差距。資本家為培植市場中之競爭力,憑 藉機械化生產以及壓榨勞工薪資收得,大幅降低生產成本;而勞工、

手工業及中小型生產業者,因工業革命帶來之生產技術變革,既有之 工作或生產規模,莫不由機械所取代或因無法與大規模機械生產相抗 衡,面臨失業危機或被迫退出市場。勞工及中小型生產業者,面臨失 業或退出市場之窘境,生活遭受嚴重且無情打擊。受雇者、失業者、

小生產業者與低收入之消費者等,居於市場競爭弱勢的一群,如何維 持基本生活,遂成為當下所面臨之重要課題,合作經濟即於此種社會 背景及生存思維下之產物,合作經濟制度亦本於此種理念下逐步建立 並不斷改進。

106王贵宸编着,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年 8 月第 1 版,页 98 至 99。

1844 年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乃第一個誕生於英國羅虛戴爾鎮,真正獲得成功並持續發 展之合作社。鑑於社會經濟重大改變,工人生活狀況日益惡化,部分 工人運動領導者,受歐文合作思想的啟發,決定組織消費合作社緩解 生活所面臨之困境,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於當地 13 名工人之發起下誕 生。經討論、擬訂合作社計畫並籌集股金,自願入社者每人 1 英鎊,

於 1844 年決定加入合作社之人數已增至 28 人,共籌集股金 28 英鎊。

同年 8 月 11 日舉行成立大會通過章程,10 月 24 日核准登記;12 月 1 日開始正式營運。

該合作社章程明文,建社之目的在於增進社員經濟利益,改善社 員社會地位及家庭狀況。另借鏡歐文組織合作社失敗之經驗,羅虛戴 爾公平先鋒社創立一套適合市場經濟,被後人稱為「羅虛戴爾原則」

之辦社原則107

一、社員表決權一律平等,即一人一票,不因出資多寡而有差異;

二、對於政治宗教,保持中立地位;

三、合作社盈餘分配依社員與合作社之交易額為標準;

四、合作社盈餘應提取 2.5%作為社員教育費用;

五、按照市價出售貨物;

六、實行現金交易,購買或銷售貨品不得賒欠;

七、遵守公平交易、保證品質與數量標準。

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創立之原則,成為日後世界各國合作社之遵 循原則。惟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章程及記錄所列舉之事項十分繁雜,

部分屬於未來理想;部分屬於經營技術。為使各國之合作運動者有統 一之認識,18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成立時,歷經多次修訂,於 1937 年大會正式決議將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創社原則歸納成 7 項,稱 為「羅虛戴爾原則」。分別為:1.門戶開放(入社自由);2.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3.按交易額分配盈餘;4.股本利息應受限制;5.對政治 和宗教態度中立;6.現金交易;7.促進社員教育。此外還附加 4 個項 目:1.只對社員交易;2.社員入社係自願;3.依時價或市價交易;4.

社有財產不可分配108

107胡卓红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证研,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年 6 月第 1 版,页 3。

108朱雅玲、李继承、余朝晖、陈淑华编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國際合作社聯盟(ICA)認為一個理想合作社,應當遵守上述 11 項 原則,如果能夠實施前 4 項原則,即夠資格被稱為合作社。歷經 30 年,

合作運動之發展已有大幅度變化,合作事業亦由最初之消費合作社,

擴及農業合作,發展區域自經濟先進國家蔓延至其他經濟落後地區。

1966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於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第 23 屆大會時,將原有之 11 項羅虛戴爾原則,歸納為 6 項,並改稱為「合作原則」。亦即此 6 項原則,不僅為羅虛戴爾般之消費合作社應當遵守,即便一般非屬消 費合作社也應遵守。

國際合作社聯盟 6 項原則內容如下:

一、合作社社員應當是自願參加,且任何人只要能夠利用合作社 之服務,並承擔社員責任,均可入社,不受人為限制,以及任何社會、

政治、種族或宗教上之歧視。

二、合作社為民主之組織,合作社事務應依社員同意之方式,由 選舉或指定之人員管理,並對社員負責。社員於投票及參與決策時享 有平等之權利(一人一票)。

三、股金倘支付利息時,利率應予嚴格限制。

四、合作社如有盈餘或剩餘,自合作社業務經營所取得者,應歸 社員所有。

五、所有合作社對社員、管理人員、職工及一般大眾,應設法就 經濟及民主之合作原理與技術施以教育。

六、所有合作組織,為促進其社員及社區的最佳利益,與其他合 作社,於可能之範圍內應積極合作。

上述 6 項原則之中,第 5 項重視合作教育與第 6 項合作社間之合 作,可視為一種期望;第 3 項股金利息的限制與第 4 項盈餘分配具有 互相關聯性,均屬於資金分配之限制,以期合作社保留自有資本作為 永續經營之基礎。因此合作社原則實際上僅含有三項基本要素即:

一、門戶開放。即社員入社是本於自願、自由、平等的精神;

二、民主管理。合作社是民主組織,在制定經營決策及選舉管理 人員,社員有平等的表決權,即「一人一票原則」。

三、按交易額分派紅利。合作社因業務經營而有盈餘,即表示對 社員服務的過程中,向社員超收費用,理應該按照社員交易額予以返 還。惟社員已繳納之股金即不得發還,僅能依章程所定利率配發一定

利息或不支付109

1995 年 9 月國際合作社聯盟於英國曼徹斯特市舉行成立 100 週年 第 31 屆代表大會,與會代表為適應發展變化與指導 21 世紀合作運動,

進一步修改且重新確立合作社之基本原則,於 1997 年 9 月代表大會決 議通過。新「合作原則」內容為110

一、自願與開放的社員資格。對願意利用合作社服務並承擔社員 責任之人開放,不因性別、社會、種族、政治或宗教而有所歧視。

二、民主控制。合作社乃由社員控制之民主組織,社員積極參與 制定政策並選出代表對全體社員負責,社員具有平等之投票權。

三、社員之經濟參與。合作社資本來自於社員公平之貢獻,資本 乃合作社之共同財產,社員所認繳之資本僅能得到有限回報。合作社 盈餘分配應用於合作社發展;依社員與合作社間之交易額,按比例返 還給社員;支持社員同意之其他活動。

四、自治與獨立。合作社乃社員透過民主程序自治之組織,倘合 作社與其他組織(包括政府)達成協議或通過其他管道籌措資金,社 員之民主控制機制與合作社之自治原則,不受任何影響。

五、教育、培訓和資訊。教育、培訓社員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

使其知能得有效促進合作社長遠發展,另對一般大眾應廣為宣導合作 社之本質與優越性。

六、合作社間之合作。合作社要有效為社員服務,應透過與其他 地區、國家乃至於國際組織之協力,始能使合作社發揮極至效用。

七、關心社區發展。合作社通常設於一定區域之內,對於社區發 展持續賦予關心,亦有利於合作社永續經營。

第二項 合作社之立法目的與立法模式

各國因國情不同,且依據不同之合作思想學派,所發展之合作社 類型,亦不盡相同。既然合作社已陸續於世界各地成立,何以各國政

109尹樹生著,合作經濟概論,三民書局,1980 年 2 月初版,頁 10 至 14;胡卓红着,农民专业合作 社发展实证研,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年 6 月第 1 版,页 2 至 4。

110张晓山、苑鹏着,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年 8 月第 1 版,页 6 至 7;王贵宸编着,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年 8 月第 1 版,

页 90 至 92;徐旭初、黄胜忠着,走向新合作-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科学出版社,

府需要立法規範,其主要目的為何?另外各國對於合作社之立法例有 何相異不同,茲分別介紹如下。

第一款 合作社之立法目的

合作社的產生,各國有其獨特之歷史與社會背景,由於受到不同 合作思想學派影響與當時社會的實際需要,各國所發展之合作社類型 亦有所不同,例如英國以消費合作社為主;法國側重生產合作社;德 國則致力於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地位予以法制化,不僅賦予合 作社法人資格,於法律上為單獨之行為主體得行使相關權利義務,對 於合作社未來發展,更彰顯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合作社之立法,何以對合作社未來發展有不可忽視之影響?實因 合作社的立法目的對合作社的發展實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影響。綜合 合作社的立法不外三項主要目的111

一、確立合作社的合法性地位:藉由合作社法的制定,創設合作 社合法之法人地位,合作社因而得為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合作社

一、確立合作社的合法性地位:藉由合作社法的制定,創設合作 社合法之法人地位,合作社因而得為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