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節 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之法人屬性
合作社屬於法人組織,於法律具有法人格,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學者間認為合作社非屬「營利性組織」,此乃合作社與公司組織之主要 區別。大陸《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 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大陸 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 13 條暨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職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機關既然為工 商行政管理局,另參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於解釋上允屬企業法人。進而推論農民專業合作社具 營利性,實質上屬於一種特殊之企業組織。另外,依據大陸中央或地 方政府現有相關法律(規)規定,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為具有 營利性質之「互益法人」,並非純粹之「非營利性法人」,其論述依據 為何?茲依相關文獻予以探討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之法人屬性。
第一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屬於企業組織?
台灣《公司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大陸《公司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另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 4 條 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 商行政管理局」,則大陸所稱之「企業」,其意義是否與台灣所稱之
「營利為目的」之意義相仿?為驗證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屬於「企 業」組織,必先探討「企業」之意義與特徵。另外大陸定有「合夥企 業法」等「企業法律」,而其意義係指立法機關,對於境內之企業組 織分別定有專法而言。茲就大陸特有之其他企業法律形態略作說明。
第一款 企業之意義
探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屬企業組織之前,首先應釐清何謂
「企業」?依據「兩岸現代漢語常用詞典」對於「企業」的定義是:「從 事生產、貿易、運輸、服務等經濟活動的部門。如工廠、礦山、鐵路、
公司等」157;另日本「新明解國語辭典」對於企業(きぎょう)的定 義為:「以營利為目的,繼續性的從事物資生產、售銷為目的之事業組 織」(【營利を目的として】物資の生產、販賣などの事業を繼續的に 行うこと。また、その事業(を行う組織))158;「中日經濟法律辭典」:
「通常係指從事一定財務生產與提供勞務之經濟組織。其中,包括從 事不追求利潤為目的之公共財產生產與提供勞務之企業159。」另外部 分大陸學者對「企業」之定義表達不同看法,例如王欣新教授以為:「企 業是指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獨立地位 的經濟組織。160」;王保樹、崔勤之教授:「企業是具有人和物的要素,
以營利為目的,獨立、連續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趙旭 東教授之看法:「商法上的企業是連續穩定地從事經濟活動的營利性的 社會組織。161」;史際春教授:「企業主要不是法律概念,基本上是一
157北京语言大学与(台北)中华语文研习所合编,两岸现代汉语常用词典,北京语言大学出版,2003 年 9 月第 1 版,页 863。
158山田忠雄、柴田武、酒井憲二、倉持保男、山田明雄編,新明解國語辭典,日本三省堂授權鴻儒 堂出版社發行,2006 年 3 月初版,頁 331。
159中日经济法辞典,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 年,页 55,轉引自马跃进着,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页 94。
160王欣新着,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11 月第 1 版,页 3。
161赵旭东着,企业法律形态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年版,页 8 及页 13,轉引自马跃进着,合 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页 95。
個經濟概念。企業是經營性的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的組織。162」;漆 多俊教授認為:「企業是獨立的營利性的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組織 體。163」;張士元教授:「企業是由一定數量之生產要素所組成,以營 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之具有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經 濟組織164」;甘培忠教授:「企業是指依法成立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
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商業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165。」參照 以上學者見解,「企業」之意義依觀察角度之不同而有多種意涵。
從以上各家對於「企業」的定義予以分析,主要共同點乃企業為 經濟性組織,從事生產、運銷或服務等經濟活動。至於所從事之經濟 活動,是否須具有連續性?應否依法成立?或得否為法律上主體?企 業目的是否在於「營利」?學者彼此間或因觀察的面向不同而未凝聚 一致共識166。鑑於以上各項定義上的疏漏,有學者將其整合,試著將
「企業」一詞定義為:「企業是投資者依據法定的組織形式,將各種生 產要素有機地結合起來而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或服務活 動,並具有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經濟組織167」,不過該定義仍就「企業」
從事經營活動是否須具有「持續性」未明確表達。準此,或許「企業」
一詞正如史際春教授觀點:「企業」乃經濟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欲以法 律思維予以明確表達,實非易事。
第二款 企業的特徵
「企業」乃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生產力達到一定程度後始出現之 組織,而成為從事經濟活動之主要組織。蓋隨著生產力發達,企業之 出現係為生產經營所需,由成員提供部分財產,共同成立之經濟組織,
由組織負責生產並對外從事交易,以節省交易時間與成本費用,提高 生產與營運效率。
推動「企業」產生,經濟為主要原因,企業組織發展之型態必與 社會經濟生活相協調。另外,企業制度建立仍須考量是否適合經濟發
162史际春着,企业和公司法,页 347 至 34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轉引自马跃进着,
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页 95。
163漆多俊着,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页 1,
轉引自马跃进着,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页 95。
164张士元等编,企业法,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页 10,轉引自郭富青着,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 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 1 版,页 2。
165甘培忠着,企业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页 2,轉自郭富青着,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 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 1 版,页 2。
166马跃进着,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页 94 至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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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所需,不同之企業型態,除須適應不同當事人之經濟需求外,亦應 能滿足現代社會發展之要求。一般而言,現代企業具有以下特徵168:
一、組織性
「企業」具有一定之組織性,企業型態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等二 種類型。企業係依據一定之組織形式,集合人、資金與生產所需設備 等因素所形成之經濟組織。不同之企業組織,因生產元素組合之不同,
呈現之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關係,亦各有異。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係經營者與所有者分離;個人獨資與合夥,則經營權與所有權兩者合 一。依國際慣例,凡經合法登記、具有固定之所在地且持續從事穩定 經營之組織或個人,均可稱為「企業」。所謂「企業」乃與流動攤販、
業餘製作銷售、一次性的交易等,非固定、持續經營主體之相對概念。
所謂「組織性」係指企業應具有一定人員、機構,控制一定的財產,
具有獨立之地位。於內部設有合理分工、密切的配合,能將人力與物 力聚集,進行高效率之生產與業務經營。
二、獨立性
「企業」乃現代社會普遍且重要之營業組織,且具有法律上主體 資格之實體。一般認為依「企業」是否取得法人格,可分為法人企業 與非法人企業。於大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企業等 有法人格;獨資與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格。企業法人之所以得為獨立 之法律實體,乃其具有以下四個要件:1.財產獨立。企業所擁有並得 支配之財產與投資者所有之其他財產相分離,投資者僅能依其所認之 股份享有該企業盈餘的分派受益權,且依所占股份之比率,行使企業 內部的選舉權與重大決策權。當然,企業之資產不僅是營運基礎更是 對債權人提供債務之擔保。2.獨立意志。企業得自行決定經營之業務 與發展之方向。任何組織(包括政府)或個人,對於企業之生產、管 理等事務,不得進行非法干預。換言之,企業依私法人自治原則,從 事民事、商事行為,得自由行使其意志,他無人不得加以干涉。3.獨 立享有利益。所謂「利益」係指企業於年度結算後,獲有盈餘,依法 繳納稅捐、提撥一定比例公積金後,剩餘之盈餘享有支配、處分之權 利,任何人不得非法挪用或干預。企業唯有利益獨立,始能自我發展。
4.獨立責任。獨立責任係指企業之投資者,除個人自願對企業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外,毋庸為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企業對外所負之債務 以企業所有資產負清償責任。
168王欣新着,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11 月第 1 版,页 3 至 5;郭富青着,
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 1 版,页 4 至 7。
三、經營性
所謂企業之「經營性」係指企業基於一定經濟目的,從事社會、
經濟、文化等業務,其目的在於獲得利益。換言之,企業為達到投入 少量成本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獲利最大化,乃投資者設立企業所追求 之目的。企業之營利係透過營業行為加以實現,所謂「營業」係指投
經濟、文化等業務,其目的在於獲得利益。換言之,企業為達到投入 少量成本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獲利最大化,乃投資者設立企業所追求 之目的。企業之營利係透過營業行為加以實現,所謂「營業」係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