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
1978 年為大陸經濟發展之轉捩點,1949 年中國共產黨建立政權,
之前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即使歷經八年艱辛對日抗戰,雖然最終 獲得勝利,但經過長時期戰亂,戰爭結果後之中國大地充斥民生凋蔽、
百廢待舉之荒涼景緻。農業乃一國民生之根基,農業生產之復甦更是 刻不容緩之產業,因此中共建政後,致力恢復農業,進而帶動相關產 業發展,此舉使得受挫之經濟曾經萌發一線生機。但毛澤東堅持共產 主義思想,於 1950 年代發起一連串之政治運動,不管是農村發起之「合 作化運動」或都市之「社會主義化改造」,均屬於邁向共產主義社會所 作之各項安排。原本農民對於其所擁有之財產,仍保有所有權,由於 戰爭之結果使得當時農村勞動人力缺乏,農民為農業生產所需,藉由 彼此合作方式,本於相互支援之理念,應運而生之農村互助性團體-
「互助組」,後經中共高層領導人確立對農村之改造,以過渡到「共產 主義社會」,乃將互助組逐步轉型為「初級社」、「高級社」乃至後來之
「人民公社」,至此,財產私有化制度轉為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
1967 年至 1976 年間之「文化大革命」,令大陸經濟步入衰退,此期間 發生數次重大天災,致使農作物歉收,農民生計雪上加霜。
1978 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因為當時發生重大天災,20 戶農民為 求生存展開一場寧靜革命,彼此間協議以「分田單幹」方式從事農作 生產,打破「人民公社」行之有年之「共同勞動」,未料此一舉動竟開 啟現代大陸農村改革開放之新契機。同年 12 月 18 日至 22 日中共第十 一屆三中全會於北京召開,會中確定「改革開放」政策。1982 年 1 月 中共中央發出《一號文件》,正式肯定包產到戶、包幹到戶之「雙包」
責任制,以此形態為發展基礎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迅速推廣,一時 間全國競相仿效,農業產量逐年遞增,農民收入提高,農村呈現一片 欣欣向榮之景。雖然大陸《憲法》於 1982 年 12 月 4 日經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 5 屆第 5 次會議通過,《憲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國 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畫經濟」。但中共於 1978 年十一屆 三中全會決議「改革開放」政策,儘管《憲法》明文經濟體制為計畫 經濟,但為貫徹改革開放政策,中共乃於 1984 年 10 月第十二屆三中 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該《決定》除突破中 共傳統認為計畫經濟與商品經濟乃對立之觀念外,並且確認大陸社會
主義乃係公有制基礎上之有計畫之商品經濟1,隨後於 1993 年 3 月 29 日大陸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1 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
《憲法》第 8 條修正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
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 所有制經濟。…。」此修正不僅將原《憲法》明文之人民公社刪除,
更正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障提昇至憲法地位;另《憲法》第 15 條 第 1 項同時修正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
完善宏觀調控。…。」觀諸大陸經濟體制之演變,自計畫經濟轉向有 計畫之商品經濟,最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明文入憲。
1985 年 1 月大陸中央頒布《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 策》,對農業解除「統銷統購」之限制後,搭上市場經濟之列車,農產 品市場化、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惟農業生產易受限於氣候、地理等 自然因素,加上大陸農地細碎、農民生產分散化之事實,農業無法如 同歐美等國家般採機械化作業,難以從事大規模生產,此外農產品具 有易腐性,加上儲存、運輸不易需耗費龐大資金,以及產地與消費者 距離遙遠,市場消費訊息缺乏,產品銷售過程中,往往須透過中間商 始能順利運至市場銷售。農民由於上述因素,無法獨力透過市場機制 銷售農產品,通常僅於產地與個別消費者從事小規模銷售活動。由於 個別農戶之農業生產規模過小,農產品產量不足,更難與中間商從事 交易時獲得有利之價格,為避免受到中間商之價格剝削,農民彼此團 結藉由集合眾人的力量,基於互助合作之精神與原則,共同創辦農民 專業合作社作為農產品交易樞紐,以厚植農產品價格談判之實力,遂 成為農業生產、發展重要選項之一。
2006 年 10 月 31 日大陸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定於 20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另 2007 年 8 月 30 日頒布《反壟斷法》,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實施。《反壟斷法》第 56 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
於農產品生產等經營活動,所實施之聯合或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按 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內部治理機制之實際運作方式,與 1844 年創 立於英國之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所立下之「合作原則」-主張「一人 一票」制,已略有差異,目前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漸揚棄「一人一票」
制,反而朝歐美先進國家發展新型合作社採用之「合作股份」制,社 員原則上仍為「一人一票」外,另容許以章程就社員持有之合作社股 份訂定表決權。此外凡與農業生產活動相關之工商企業,倘符合《農 民專業合作社法》所定之法人資格者,均得申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或以企業之名義,自行籌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於大陸發展農業產業
1邹东涛、欧阳日辉等着,新中国经济发展 60 年(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09 年 9 月第 1 版,
页 293;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简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 9 月第 1 版,页 181。
化經營,企業之所以願意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目的不外乎一方面 由合作社與農民簽訂農產品供應契約,取得企業生產所需之原物料;
另一方面企業挾其資金優勢,藉此掌控合作社之經營權,利用合作社 交易享有政府給予之財政支援與稅賦優惠,利用該優惠以降低企業生 產與銷售成本,更有利於從事市場競爭,依《反壟斷法》第 56 條規定: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從事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等經營活 動,所實施之聯合或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如此,企業利用農民 專業合作社實施聯合壟斷協議,並不受到《反壟斷法》規範,亦即企 業假藉合作社之名,以壟斷協議作為競爭手段,遂行市場不公平競爭 行為,依法不受競爭法之規範。至此,公平競爭已淪為空談矣!
依《反壟斷法》第 56 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因從 事生產等經營活動,所為之聯合或協同行為不受該法規範,對於素有
「經濟憲法」之稱之《反壟斷法》而言,企業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之 外觀,享有法定利益卻實際從事不公正競爭行為,針對企業鑽法律漏 洞之行為,《反壟斷法》設有農業適用除外制度,就該實際狀況觀之,
該適用除外制度之設置是否真正能有效照顧農民、發展農業、繁榮農 村?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允許企業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大 陸農業產業化經營之營運現況,該規定是否妥適?企業假藉合作社之 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較諸其他市場競爭者而言,實有失公平,《反 壟斷法》第 56 條應否予以修正或執法上應如何配套因應?遂成為本文 之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008 年 9 月全球爆發「金融海嘯」,全世界陷入重蹈 1920 年代經 濟大蕭條之恐慌。之前,由於巴西、俄羅斯、大陸、印度等「金磚四 國」之堀起,經濟成長高速成長,國民所得激增,因應經濟發展,各 國莫不加強國內基礎建設,導致世界石油價格不斷攀高,為因應這波 能源危機所帶來的衝擊,致力發展各種替代能源,以取代對石油之依 賴。巴西是全球最大的蔗糖產國之一,而蔗糖是提煉酒精最划算的原 料,乃將大量甘蔗轉為生質酒精之原料,全球糖價因此受到影響;另 外,由於地球氣候日益暖化,造成氣候變遷,影響世界主要之糧食生 產國農作物收成,糧食輸出國調高貿易價格,國際糧價節節升高,攸 關各國民生大計,搶購糧食之聲不絕於耳。
隨著世界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各國經濟易受到全球政治、經濟情 勢影響,不僅工業生產如此,農業生產更是如此,何況此時正值全球 暖化,農作物之生長特性,本來就容易受到氣候條件之影響,屬於高
風險產業,更因為農作物之收成往往關係著國家民生大計,糧食供應 不足或價格暴漲,除造成通貨膨脹外,更嚴重影響國民生活品質,國 家安定與社會秩序,容易因此而動搖。先進國家制定之競爭法,將農 業於經營活動中所實施之聯合行為列為適用除外對象,直接排除於競 爭法之適用,究其立法意旨莫不認為農業屬初級產業,不適合完全競 爭市場,兼具有保護農業之政策性質。為此,各國對於農業除編列預 算由政府直接補貼外,亦於政策中對農業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財 政及稅賦上之優惠措施,甚至拒絕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從事 競爭,以保護國內農業與相關之產業。
本文研究目的在於,大陸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後,對於傳 統農民合作社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以案例說明農民專業合作社之組織 模式以及運作情形等,對照我國現有之農民組織,新型態大陸農民專 業合作社之發展經驗是否有可借鏡之處?另外大陸《反壟斷法》第 56 條明文,《反壟斷法》不適用於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於農業生 產活動實行之聯合行為。依大陸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之經營方式,該
本文研究目的在於,大陸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後,對於傳 統農民合作社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以案例說明農民專業合作社之組織 模式以及運作情形等,對照我國現有之農民組織,新型態大陸農民專 業合作社之發展經驗是否有可借鏡之處?另外大陸《反壟斷法》第 56 條明文,《反壟斷法》不適用於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於農業生 產活動實行之聯合行為。依大陸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之經營方式,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