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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與其他組織的區別-以大陸現有組織為例

第三章 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節 合作社與其他組織的區別-以大陸現有組織為例

合作社兼具有經濟、社會與法人等屬性,則合作社與其他既存之 經濟組織或法人組織,究竟有何差別,特別是與大陸現有之類似組織 間,存在著何種差異,茲以大陸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所 謂「股份合作社」為例,略述合作社與該等組織彼此間差別。

第一項 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區別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又稱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有著兩種解讀

130:其一、屬公有制企業,惟此處所稱之「公有制」並非屬於全民所 有,而是屬於「集體」所有。「集體」係指「勞動群眾集體」,「公有」

則是相對於「私有」之反面解釋,即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所有,個人 並非財產之所有權人,個人對於財產並不存在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或 其他得以主張之比例。簡而言之,財產之主體與標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其二、係指「為勞動者自願聯合、自主勞動、自主經營管理、以按勞 分配為主之企業」,或者更明確的說法,乃以成員互助合作、一人一票 的民主、依勞力或貢獻度為分配依據之企業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是大陸農業發展過程中所形成,自最初之互助

129李錫勛著,合作社法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2 年 11 月增訂初版,頁 167 至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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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發展至後來的人民公社與城鎮集體企 業等。此類經濟組織之特徵,即將私人財產所有權轉變為集體共同所 有。所以,一般大陸民眾理解之集體經濟組織即屬此類。對於合作社 之認知,一般大陸民眾仍誤認係屬「合作化運動」之另一種形式,心 中對其莫不存有相當疑慮。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 制企業條例」第 4 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 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 織」。「集體所有經濟組織」與「合作社」有幾項區別131

一、目標不同

合作社乃市場經濟競爭下之產物;集體經濟組織則是計畫經濟壟 斷下之產物。合作社的形成乃市場競爭之弱勢族群,自願聯合組織,

以民主的方式管理,基於互助互利,團結市場上之競爭弱勢轉變為群 體優勢,以達到維護正當權益為目的;惟集體經濟組織之目的在於切 割勞動者與市場的連結,以維護國有經濟之壟斷地位,達到政府對非 國有經濟體系實施指令性計畫控制。

二、產權結構不同

合作社之產權結構,係基於社員個人股權之的聯合;集體經濟組 織則是集體一元化之產權結構。合作社於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得為 法律權利義務主體,其財產雖由社員個人股權為基礎,但為法人獨立 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目的,乃為取消成員個人財產所有權之前提下,

實施對生產資料之共同占有,亦即集體經濟組織根本否定個人擁有財 產所有權。

三、經營方式不同

集體經濟組織之經營方式為統一經營,集中勞動,統一分配。合 作社成員只是在章程所定的項目、範圍內實行統一經營,組成利益共 同體,但其他方面,社員與合作社間仍具有相互獨立性,彼此具有獨 立之經濟地位,僅於章程所定之業務限度內,由合作社業務執行機關 負責經營。

四、組織原則不同

合作社的社員係依據加入、退出自由原則,不受到外力的干涉與 制約,並且實施民主管理。縱使聯合社與其成員而言,仍不具有從屬

131马跃进着,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页 127 至 131;

孙亚范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3 月第 1 版,

页 79 至 81。

關係,各屬獨立的法人組織。相對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自願參加、

自由退出的原則,其組織以取消個人的所有權益為前提,管理方式係 採取自上而下的控制結構。

五、組織性質不同

合作社乃獨立之市場經濟主體,屬於民間經濟組織之一,依法律 設立、登記並取得法人地位,法律地位明確;集體經濟組織乃計畫經 濟體制下,隸屬於國有經濟下之附屬品,與原國有企業同為政府附屬 體,政企不分,法律定位不明。

第二項 合作社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合作社與股份有限公司,均屬於現代因社會發展所形成之法人組 織,二者之間具有若干共同性。諸如具有獨立之法人地位,均得為法 律上權利義務之主體;以法人全部資產對債權人負責;社員以其所認 股份負有對法人繳納股金責任;社員(股東)之財產與法人財產彼此 分離且各自獨立等等。但兩者之間仍存在部分差異132

一、性質與治理體系不同

按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財產(資本)結合;合作社則由人與財產共 同結合之組織。所有權與經營權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經營權與所 有權分離,即公司歸全體股東所有,但業務執行上係交由專業經理人

(董事會)經營;合作社則是所有與經營合一,通常合作社之所有者

(社員)即為合作社之經營者。於內部治理體制架構上,合作社採「一 人一票」表決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表決權則以「一股一權」計算。

二、分配方式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配係採按股分配原則,亦即以股東持有的 公司股份數比例,作為盈餘分派之依據;合作社的盈餘分派則以與合 作社的交易額作為準則。

三、股權持有形式不同

合作社與股份有限公司雖均將資本分為股份,由股東(社員)自 由認購藉以籌措資金並組織之經濟體。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所發行股 份,認購之股份數及對象並無限制;惟合作社之股份,認購之對象及

132孙亚范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页 75 至 7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3

金額均加以限制。另外,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持有的股票 得由轉讓人以背書轉讓之方式自由轉讓、流通;合作社之股權則不得 轉讓,且無自由流通之管道。

四、經營宗旨與交易對象不同

合作社係以服務社員為宗旨,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社員對於合 作社而言,均為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者;股份有限公司則是追求利益最 大化,其交易對象不以股東為限。

第三項 合作社與股份合作社的區別

改革開放以後,大陸「股份合作社」比合作社早出現。當時對城 鄉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之改革,即大量引入股份合作社,試圖於保留 集體所有制之基礎上,釋出股份吸引外來資金,解決集體所有制企業 產權模糊和缺乏資金、自主權與提高職工生產意願等問題。於是,將 此種同時具有股份與集體所有之企業稱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者「股 份合作企業」133

大陸目前存在二種經濟組織被稱為「股份合作」組織。一類是原 集體所有制之鄉鎮企業,進行改組所形成之「股份合作經濟」。此類 企業採取拍賣、承包、租賃或股份制改革等方式所形成之一種新型經 濟組織。集體企業一方面釋出部分對外發行籌募資金;另一方面為保 有集體所有制性質,乃將部分股份無償配給職工或由職工出資認購。

於表決權之行使,實施「一人一票」與「一股一票」相結合之計算方 式;盈餘分派原則,依「按資分配」與「按勞分配」併存模式。另為 維持合作社之永續經營,應提撥一定比例的稅後盈餘作為公積金,此 類「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運作模式類似於勞動合作社。

另一類「股份合作社」是指:由農民與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 同出資成立之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質之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乃兼具 股份制與合作制之結合體,此類組織大多數於工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 人。「股份合作社」通常由農業企業、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基層供銷 社與具有經營能力之農村精英等出資作為股東,再引進少量社員股金 所共同組成。此合作社與傳統合作社主要區別在於,「股份合作社」

實施投資與身分併存之股權結構,部分股金與傳統合作社相同,不得 返還社員;表決權的計算方式,分別依據與合作社之交易量與入股金 額多寡設定投票權,不實行傳統合作社採表決權「一人一票」。至於

133马跃进着,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页 13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

合作社盈餘的分派,主要以股份比率為主,即以所持股份占發行股份 總數之比例為準。但部分社員同時具有生產者身分者,故盈餘之分配 上,依然按照傳統合作社原則,以返還交易額為輔134

合作社與股份合作社主要的差異略述如下135: 一、合作的主體、目的與經營範圍不同

「股份合作制」主要係資本之合作;「合作制」主要係勞動者之 合作。前者之目的在於資本的增值;後者的目的在於自身服務。從而,

彼此經營範圍亦不盡相同,股份合作制之經營範圍以能滿足投資者利 益回報之相關項目,並不侷限特定產業或行業;合作制之經營範圍,

以滿足社員經濟與社會之需要,在項目上包括消費、住房、醫療、文 化活動以及保險合作等領域,均可透過合作社的方式獲得互助。

二、治理架構不同

股份合作制採三權分立,即法人所有權由董事會執掌、股東利益 經股東大會表達;經營權由經理人執行。合作制乃所有權與經營權兩 權合一之組織,經營者大多不委由專業經理人,由社員(即所有者)

自行經營。

三、產權結構不同

股份合作制的產權呈現多元化,實施產權(股份)商品化、證券

股份合作制的產權呈現多元化,實施產權(股份)商品化、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