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陸經濟之演進
第五節 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時期(2003 年迄今)
2006 年為大陸加入 WTO 後過渡時期結果,為履行當時對於會員國 所作之承諾,大陸必須更加開放市場及建構相關法制制度以與世界接 軌。此期間大陸市場經濟體制,因各國企業、商品相繼進入大陸市場
投資,大陸市場競爭情況更顯白熱化。隨著各國陸續進入投資,從事 製造業生產,一時間大陸轉身成為「世界工廠」。為使大陸企業得以與 各國競爭,且基於保護國內產業之經濟政策考量,2007 年《反壟斷法》
完成立法。中共第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大陸國務院依該建議研擬《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簡稱十一五規 劃),隨著「十一五規劃」完成,自 2011 迄 2015 年中共擬訂「十二五 規劃」,未來五年該規劃將對大陸經濟或生態環境帶來何種改變。
第一項 加入WTO後之法制化轉變與市場開放
2001 年 12 月 11 日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為WTO第 143 個成員國,正式與世界接軌。加 入WTO後的大陸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大陸除享有世貿組織相關權利外,
同時亦應負擔相關義務,即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須履行對會員國所 作出之承諾。大陸在世貿組織享有之權利包括:享受WTO屬下各項多邊 協定、WTO非歧視原則等,為大陸取得公平國際貿易環境提供法律基 礎、得透過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雙邊貿易中的爭端、取得參與制 定全球經濟貿易規則之資格。此外,大陸為加入WTO對於會員國成員作 出的承諾,包括:遵守非歧視原則、統一實施貿易制度、確保貿易政 策透明、為當事人提供司法審議的機會、遵守WTO關於國營貿易規定、
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定期接受過渡性審議、逐步降低 關稅、逐步取消大部分非關稅措施以及開放服務貿易等 10 項承諾68。
2006 年 12 月 11 日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時期結束,為履行 當初
2005 年 7 月 21 日起實施以市場供需 為基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會員國所作出之承諾,於 5 年過渡期間,大 陸積極採取下列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之措施,以創造更公平之進出 口貿易環境69。
一、積極建設市場機制:自
礎、貨幣匯率訂定參考多種貨幣,改採管理式浮動匯率制度,進 行調節與管理。同年中共第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從「五年計畫」到「五 年規劃」是大陸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為擴大對外開放所作之新舉措。
二、大幅度調降關稅: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大陸先後 4 次對關
68李晓西主编,中国经济改革 30 年市场化进程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年 7 月第 1 版第 2 次印 刷,页 217 至 222。
69同前註,页 222 至 224。
稅進
膠製
年 9 月頒
往重
行大幅度削減,關稅總水準降到 9.9%。2005 年是大陸履行加入世 界貿易組織後,承諾大幅降低關稅之最後一年,涉及調降之稅目計 900 餘項,同年先行對 200 多種進口商品實施最惠國暫定稅率,對部分稅 則、稅目調整後,稅目總數由 2004 年的 7,475 個增至 7,550 個。同時 為加強區域經貿合作關係,採取新的關稅措施,例如為加強與港澳間 的經貿聯繫,全面落實 CEPA 協議,以加強對港澳地區經濟發展的支持,
促進三地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對香港輸往大陸的 1,108 種產品及 509 種澳門商品實施零關稅,與 2004 年相比分別增加 729、191 種。
三、取消非關稅壁壘: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取消石油、橡 品、汽車、起重機及其零組件等之進口配額與進口許可證管理;
另取消發電機、推土機、機器設備、船舶等 7 大類 44 個稅則號商品之 特定進口招標要求。自此,凡符合資格之企業均得自由從事進出口業 務。另按照承諾,大陸應修正或廢止與 WTO 規則不符之法令,同時重 新制定法規,2004 年實施之《對外貿易法》乃大陸提前履行對外開放 貿易權所作之承諾,將大陸實施 50 年之外貿經營權審批制度改採登記 制。目前,大陸的外資企業與其他各種所有制的企業體,得於公平、
平等的基礎上從事競爭與發展。
四、進一步開放市場:大陸境內之直銷事業對外開放,2005 布《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分別於同年 12 月 1 日 及 11 月 1 日實施,同時大陸商務部對外公布三項配套法規,自此直銷 事業得在大陸拓展業務;另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布「2005 年世界投資 報告」指出,自 1993 年美國摩托羅拉公司於大陸建立第一個外資研發 實驗室後,已有數百家跨國公司共設立 700 多家研發機構。
五、完善法規範度: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各國接軌,以
「人治」輕「法治」的觀念須徹底改變,尤其計畫經濟時代,所 有企業均屬國有,直至江澤民提出政企分離與國有企業股份化後,使 公司取得法律上之法人地位。自此大陸自 2005 年起分別修正《公司 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與《企業破產法》等。特別是《物權 法》之頒布,更屬難得,蓋大陸乃實行社會主義國家,主張一切財產 均屬國有,私人不得擁有財產,而《物權法》的訂定,曾引發各方對 於是否揚棄社會主義而引起論戰,認為《物權法》之制定,違反共產 主義的精神,因此《物權法》之頒布更具有特殊時代意義,也確定大 陸對財產所有權主體實施法律保障。加入 WTO 後為因應世界潮流,訂 立競爭法之呼聲不斷,雖大陸曾於 1992 年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
然該法僅規範企業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限制競爭行為的規範仍 嫌不足。之後,大陸於 2007 年頒布《反壟斷法》,訂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實行,自此,大陸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體 系架構大致成形。
當然,加入WTO後大陸對外開放採取三大措施因應,由區域開放轉 向全
第二項 所有制多元化改革與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之蛻變
大陸對所有制改革乃邁向市場經濟重要的一步,私有財產倘未能 獲得
濟和
球開放,開放領域也從原先的傳統貨物拓展至服務業,市場准入 條件更加法制化、透明化。同時WTO規則不僅成為大陸立法依據,全球 視野、創新眼光、競爭意識、法治觀念、智慧財產權概念也慢慢植入 國民意識,引進現代企業管理與會計制度,以提昇企業之管理技術與 增加財務透明度。不過,除以上因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帶來之正面影響 外,由於對外貿易範圍不斷擴大,同時也帶來國際間之貿易糾紛,各 國基於經濟利益考量,對大陸提起的貿易訴訟或爭端解決,不斷累積。
糾紛的樣態除傳統之關稅壁壘外,諸如反補貼、技術性壁壘、綠色壁 壘等非傳統的關稅壁壘,使得經貿糾紛解決機制益形複雜70。
法律保障且允許個人所有,則人們依其聰明才智所賺取財富而不 得取得所有權時,勢必影響工作意願,經濟發展必然受挫。計畫經濟 時期,一切供需均仰賴國家供應,國有企業之定位,不過是計畫經濟 體制下的供應者,但隨著經濟制度轉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允許個 人經營商業,國有企業走向經營與所有分離,轉型為股份、公司制,
從此,國有企業除極少數須由政府獨資掌握外,其餘國有企業隨著個 人或外來資金的投入,公有制的色彩轉淡,其角色轉換為市場商品的 生產、供給者,此一轉變使得市場經濟體系慢慢步上正軌,而大陸人 民正享受著因市場經濟體制帶來之經濟快速成長好處,當時改革開放 所引發的「右傾」、「走資」爭論至此亦不復聽聞。
大陸公有制經濟在改革開放之前,其範圍囊括國營經濟、集體經 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其中,國營經濟所占的比重最大,經歷 30 年的改革開放,國營經濟的分布範圍已有相當限縮,不過相關資本已 逐漸向國家安全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之行業集中,根據統計大陸中央 所屬企業 82.8%的資產主要集中在國防、石化、電力、通信、運輸、礦 業等行業。因為透過國有企業股份化之後,國有企業的家數於 2006 年 止從 158,712 家減少至 119,254 家,年平均減少 9,865 家;另經由合 併、併購或股份交換方式,藉以擴大企業規模,使得國有大型企業家
70李晓西主编,中国经济改革 30 年市场化进程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年 7 月第 1 版第 2 次印 刷,页 228。
數迄 2006 年僅占國有企業的 2.31%,總資產所占比重卻高達 35.91%。
資金集中的行業擴及到一般行業,諸如建築、煉鋼、造船、汽車工業 等等。隨著企業的大型化,對外從事競爭的能力亦相對增強,部分轉 型為跨國公司,股份先後於國內、外證券市場上市,自 1998 年至 2002 年,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重組上市者達 442 家,累計籌集的金額達到 7,436 億元,其中境外籌資金額達 352 億美元;截至 2007 年底在A股市 場的 1,500 多家上市公司中,含有國有股份的公司即有 1,100 多家;
香港、紐約、新加坡等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由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 司達 78 家。在證券市場上市不僅易於募集大量資金,同時也使得國有 企業的股東成份益形多元,亦加速推動建立企業現代化,法人治理結 構同時逐步改善。員工勞動條件同國際接軌,採行勞動契約制,部分 企業甚至採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及股權、期權等 激勵制度,改變以往吃大鍋飯的陋習71。
2004 年大陸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 文規
經濟
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 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
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 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