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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一節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何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通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指的是 由農民基於互助互惠所組成之群體,但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農民之意 義不難瞭解,但由於大陸發展歷史特殊,所謂「農民」在概念上,有 時是指戶籍;有時是職業;有時卻是指所居住之地域。如此,「農民合 作經濟組織」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立法前後,其意義又為何?另外 大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興起原因以及未來發展可能之困境為何,還 有傳統意義上之大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何種態樣?先進國家類似 組織之發展軌跡、類型以及相關經驗有無可取之處?茲分別略述如下。

第一項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意義

所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首先需釐清「農民」之意義。「農民」

之定義,於其他國家應係純粹之職業或所從事之工作加以認知。惟大 陸對於「農民」一詞之界定,並不純粹以職業或工作性質為判斷之唯 一標準,依據觀察之面向不同,「農民」之意義即有多種不同之定義:

一、依職業的標準而言,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勞動者。

二、依農村地域為標準,係指居住與生活在農村地區之人。

三、依社會身分為標準,指具有農業戶口之人口。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係以扶植農民生活,提高生產以及共同運 銷農產品為主要組織目的之團體。是以,上述二、三所稱之「農民」,

雖居住於農村或具有農業戶口,但未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與合作經

濟組織之成員並不具有任何利害關係,因此並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 稱的「農民」。準此以職業作為判斷標準,即「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勞 動者」,始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稱之「農民」。故而大陸有學者認為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係指:「於農業互助合作經濟運動中,由農民組 織、直接為農業提供服務之各種合作社及其聯合組織」136

「三農」(農業、農村及農民)問題向來為大陸政府與廣大民眾共 同關注之重點。「三農」與合作經濟組織相結合所產生之名詞,經歸納 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 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 織等 6 種不同稱謂。此外,尚有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民合 作社」或「農民專業協會」互相替代,不另區別之現象。目前大陸實 務稱謂上,所謂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即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 組織」。中共中央及國務院等有關文件中,如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及 2007 年 4 個《一號文件》以及大陸《農業法》第 2 條:「本法所 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 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為何「農民合作經 濟組織」的名稱會有多種稱謂?其原因應該是《農業法》第 11 條:「農 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即因如此,使得農民專業合作 經濟組織的名稱差異,愈演愈烈。因此,以上 6 種「農民合作經濟組 織」統稱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既符合大陸現存事實亦得避免不必 要的歧義。

至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意義,可分為廣義與狹義。廣義「農 民合作經濟組織」,「係指農民群眾為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而自願聯合 建立之一切經濟組織形式,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非專業合作 經濟組織」;狹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專指「以農業專業化生產為基 礎,按照合作原則建立,具有法人資格之經濟實體。即農民專業合作 經濟組織」137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學者認為係:

「於家庭承包經營之基礎上,從事同類或相關農產品之生產經營者,

依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之原則,按照章程進行 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之互助性經濟組織」138;另有學者主張:「指 大陸農民於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之基礎上,依照自願加入、退出自 由、民主管理、盈餘按社員惠顧金額返還的原則,依章程成立與登記,

136孙亚范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页 28 至 2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3 月第 1 版。

137李瑜着,中国农户经营组织化研究,页 186 至 18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 12 月第 1 版。

138马彦丽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页 1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 6 月第 1 版。

進行共同生產、經營之經濟組織」139。綜合以上二者對於專業合作經 濟組織所下之定義相仿,並無太大區別實益。惟依據大陸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 10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4 次會議通過,並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

所下之定義為:「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 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 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參照法律上之定義,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係 由同類農產品之「生產者」所組成之互助性經濟組織,即便係同類農 業生產經營服務之「提供者」或「利用者」亦得成立「農民專業合作 社」。顯然大陸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之範圍,並不侷限於由「農業生產 者」所組織之互助性經濟團體,舉凡為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或利 用之個人或法人,所組織之互助性經濟組織,亦為該法所稱之「農民 專業合作社」,故而依據法律所界定之「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範圍顯 然較學者見解為廣。

第二項 大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產生原因與發展限制

大陸於中共建政初期,發動一連串政治運動,於農村進行「合作 化運動」,也建立供銷合作社,為何於 1978 年改革開放後需要另外組 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或稱為農民合作社),其原因為何?又基於 大陸實際狀況,逐一加以介紹;另略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日後發 展可能遭遇之問題或受到何種因素限制,就該等原因提供建議,作為 參考。

第一款 大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產生原因

於大陸計畫經濟時期,中共中央長期堅持農村生產應秉持「以糧 為綱」之發展策略,導致農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糧食生產未見成長,

對於消費市場中占有相當比例之農業副產品,卻顯現出不足與欠缺。

改革開放後,20 世紀 70 年代末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獲得中共 高層肯定,經濟體制因應時代潮流,自原先採行之計畫經濟,轉向有 計畫之商品經濟,再逐漸朝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此經濟體制之轉變,

其所代表之意義乃意味著農民承包之土地及生產所得之農作物,擁有 部分處分、收益權和使用權。自「人民公社」時期之「三級所有,隊 為基礎」之集體財產制度下,允許農民擁有私人財產,更具有時代意 義。此一轉變使得農村家庭一躍成為農業生產之決定者與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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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為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農 民取得經營與生產決定權後,考量市場對於農產品之需求,當然發展 利潤高、需求大之畜禽產品與經濟作物,藉以賺取利潤,提高生活水 準。農業生產結構不再「以糧為綱」,農業生產結構產生改變。於是,

對於高獲利農產品之品種及栽培技術,需求日益急迫。惟農業技術之 指導完全仰賴農技推廣部門,但農技推廣部門提供之技術指導,以大 宗農產品為主要提供對象,對於農民因市場需要,急欲取得之技術或 農作物品種,當然無法完全滿足。

農民對於農業新技術與農產新品種之渴望,率先突破傳統生產方 式,以創新研究新技術與新品種之農村專業人員或科技人才,利用個 人關係或依附於當地科技協會,與當地推廣部門、大專院校合作引進 新品種、新技術。此等專業人士之作法,對周圍農戶產生「磁吸效應」,

於是種植同種作物,彼此合作擴大土地生產規模,降低共同生產成本,

藉由互相學習提高生產技術水準並增加收益。即因此種良性合作,相 繼催生民間各類型之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該等專業技術協會亦為日後 農民合作社發展之基礎140

農民(或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於西方先進國家已有 100 多年歷史,

受市場經濟體系支配之農業,均組織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同時於市 場上扮演著重要角色,農民加入合作經濟組織並非偶然而是必然之結 果,其理由可歸納成以下幾項:

一、不論農戶經營規模如何,於農產品市場之供給量,均顯得微 不足道,且農產品替代效應大,價格稍有變動,即足以產生需求的巨 大改變,所以農產品生產者,於市場上之價格談判地位,屢屢處於弱 勢。

二、為滿足中間商購買大量商品之需求,同時農民為求順利出售 農產品,必需符合買方(中間商)之購買條件,由於個別農民之產量,

畢竟於市場上仍屬少數,必須協同其他同種農產品之農戶共同出售,

以累積足夠之貨物量始能與買方達成買賣契約。

三、農產品之產量與品質易受氣候之影響,導致生產過程中具有 相當多之不確定性,從而交易也存在許多難以預估之風險。

四、大陸農民分佈甚廣,接近銷售中心市場之農民畢竟仍屬少數,

大多數農民僅能就近從事有限交易,無法大量出售產品,如欲單獨與 中間商達成大量交易,除數量未必滿足中間商的需要外,單獨交易形

140张晓山、苑鹏着,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页 150,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8 月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