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名詞定義
第六節 名詞定義
一、 劇場(Theatre)
劇場(Theatre)這個名詞最開始起源於 theatron,一開始的意思是指「看 的地方」,因此可以解釋為表演場地或表演空間之意,也因為表演活動常 常需於特定的空間或場地內呈現,所以這個名詞又被賦予了演出或表演活 動的意思,甚至到了現代,也可代表演出團體或表演單位。故劇場一詞在 現今社會中有三種不同的代表意義:表演空間或場地、表演活動、表演團 體。
二、 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
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有時又被稱作商業模式,其理論自 1970 年代發展至今,尚未有一個肯定的說法與定義,不同的學者皆提出許多的 理論與看法。本篇研究試著以亞歷山大˙奧斯瓦爾德 Alexander Osterwalder (2010)《Business Model Generation:A Handbook for Visionaries, Game Changers, and Challengers》中所述:經營模式是「描述一個組織如何創造、傳遞及獲 取價值的手段與方法」為研究主軸。
三、 公營文化機構
係指該文化機構為依據政府組織章程及相關法規設立,營運經費來源 為政府公部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非為私人、企業投資或向外界募款等其 他經商業或非商業之營利行為而獲得,此外,文化機構收取之任何費用皆 依具相關政府法規,且所有收入皆需繳納政府財庫、無法自由運用。
文化機構內部主要管理人員皆具有政府公務人員身分,相關進用及升遷管 理依據政府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辦理。
10
四、 主辦節目、合辦節目及外租節目 主辦節目:
由文化機構擔任主辦單位,提供劇團演出場地及演出經費以辦理演 出節目,其節目多為售票性質,相關的售票收入,亦即演出票房收入,則 全數歸主辦單位所有。
合辦節目:
係指由文化機構與劇團或其他公司團體等,共同擔任一個演出節目 的辦理單位,演出節目性質可分為售票與非售票兩種,如為非售票性質之 節目,大多數為公益性演出;如為售票性質之節目,其售票收入則依據雙 方合辦條件辦理分配。
外租節目:
為劇團或演出單位向文化機構申請劇場檔期以辦理演出節目,劇團 或演出單位需向文化機構繳付場地租金並遵守相關場地使用規定,演出節 目之成本與票房盈虧,皆由劇團或演出單位負擔。
五、 場地設備租金、保證金及票房收入 場地設備租金:
為文化機構依據場地設備使用規定及相關收費標準,向租用文化機 構劇場辦理演出節目之劇團或單位收取其使用場地、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因應劇場使用上的特性,場地設備租金一般皆會依據使用單位實際使用狀 況來計算費用,如該時段性質為裝台、彩排、演出等,其收取的費用金額 各不相同。
保證金:
為文化機構依據場地設備使用規定及相關收費標準,向租用文化機構 劇場辦理演出節目之劇團或單位收取之保證金,有點類似押金的性質,一 般而言,皆是於租借單位於租借場地時應先交付保證金,待租用單位使用
11
完畢後,如租用過程無造成設備或場地等損害狀況,且無雙方需解決之問 題或事項後,文化機構即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借單位。
票房收入:
演出單位針對其演出節目進行售票作業,因出售演出票券而獲得之收 入則稱為票房收入。目前國內之售票活動除少數由演出單位自行辦理售票 之外,大多都是委託專業售票系統公司代理售票業務,例如兩廳院售票系 統、年代售票系統、便利商店的售票系統等等。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