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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性方面

在文檔中 逐句口譯之錯誤分析研究 (頁 67-7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口譯錯誤分析法之癥結

四、 嚴重性方面

在錯誤的嚴重性上,Barik(1971, 1975, 1994)與 Altman(1994)的論述都 建立在主觀的假設上。以 Barik 的 M1 為例,他的假設似乎是範圍小自然不嚴 重,所以單字或短詞組的遺漏屬輕微錯誤。此一推論並非不合理,只不過 Barik 先排除了範圍小但很嚴重的可能,如「two million」與「20 億」之間雖只有一 字之差,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嚴重錯誤。相對於 Barik 的假設,Altman 的主 觀假設甚至建立在另一主觀的假設上:某類錯僅能由某原因造成(假設一),

並附帶著固定的嚴重性(假設二),如第 6 類「用詞組譯單字」是由「欲改善 原句風格所造成」,故一定屬第二級較輕微的錯誤。由 Barik 和 Altman 的例子 可看出評估為何須是分析的最後一步,且可自成一領域;描述及解釋應和嚴重 性脫勾,但兩人都視嚴重性視為靜態(static)概念,並將其混入之前的步驟。

然而,嚴重性似乎是相對的動態概念,而非絕對概念,從不同角度切入就 可能有不同看法。James(1998)曾介紹許多可用以描述嚴重性的概念,以下為 研究者所彙整與口譯錯誤相關的部分:

T2-9 可描述嚴重性的概念

語言學類別:即從表層結構檢查是否違反文法規則,

概念 說明

幅度(range) 可分為小幅(local)與大幅(global)兩種。James(1998)

針對範圍所做的譬喻是:老師用底線在學生的句子下標出文法 錯誤時,畫的紅線多長,錯誤的範圍(幅度)即多大。Barik

(1971, 1975, 1994)就曾以範圍區分遺漏的嚴重性。

廣度(scope) 意即在狀況甲下所犯的錯誤,在狀況乙下是否會出現。

共發性(concomitance) 錯誤甲發生時,錯誤乙是否會發生。

頻率:某錯誤發生的次數,為一量化指標。

概念 說明

相關性 錯誤的次數與其嚴重性之間的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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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 錯誤佔文本的比例。密度越高,嚴重性似乎也越高,甚至相同

的拼字錯誤頻率過高,都可能被視為嚴重錯誤。

理解度(comprehensibility)

概念 說明

易懂度(intelligibility) 係指聽者/讀者能否理解一句話最基本且字面的語意,即該句話 的命題(James, 1998)。文法錯誤與易懂度間也有一定關 連;有時文法錯,卻仍能表達語意,但到某程度時,會使語意 不清。

溝通度 涉及較難判斷的語用因素等。

明顯性(noticeability):錯誤是否很容易被發現,有時會與頻率有關。

概念 說明

擾人程度(irritation factor):錯誤使人感到厭煩的程度。Riccardi(2002a, 2002b)曾使 用此一概念(見 T2-3)。

觀點(point of view):語言組合、職業、國籍等不同背景如何影響嚴重性的判定。譬如,

語言老師可能較嚴格,非語言老師有時可能更嚴格。

T2-8 清楚顯示除非先進行一定數量的基礎研究,否則在口譯研究中討論嚴 重性似乎言之過早。再以第二語言習得理論為例,自 Corder(1974a)建立錯誤 分析法之後,嚴重性雖自成領域,但其意涵似乎共識難求。從上表觀之,其中 一半為文法派,即從「形」判定嚴重與否,另一半為溝通派,即從「意」判定 嚴重與否。研究者的回顧則發現溝通派似乎較佔上風,且研究重點放在觀點上

(如Davies, 1983;Hughes & Lascaratou, 1982;James, 1998;Rifkin & Roberts, 1995;Salem, 2004;Salem, 2007;Santos, 1987;Torre, 2001;Vann, Meyer, &

Lorenz, 1984)。研究者相信,若在已非常成熟的第二語言習得理論中,嚴重性 的問題都還千頭萬緒,相較之下仍在起步階段的口譯研究,從基礎研究做起較 為合理,如Corder(1974a)般探索如何將錯誤量化,不失為一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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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選擇從量化開始,是因為從 S2-4 觀之,Corder(1974a)評估錯誤 的本意就在於將錯誤量化,其背後的設想可能是:錯誤量化後就可計算得分,

而得分低理論上就表示錯得較嚴重。此外,T2-8 中的前兩大項「語言學類別」

及「頻率」均為較可能量化的部分,也符合 Corder 的本意。譬如,錯誤的幅度 就可能經由命題呈現並予以量化,如下句:

S2-9: John lives in Taipei, but Mary lives in Taoyuan.

根據Bovair 與 Kieras(1985)的寫法,S2-7 的整體命題結構為:

P1(LIVE, JOHN)

P2(LOCATION, P1, TAIPEI)

P3(AND, P2, P4)

P4(LIVE, MARY)

P5(LOCATION, P4, TAOYUAN)

且各命題的影響可以下列方式量化:

1. 若 P1 為錯,其影響會擴及 P2 與 P3,幅度可定為 2;

2. 若 P2 為錯,其影響會擴及 P3,幅度可定為 1;

3. 若 P4 為錯,其影響會擴及 P5 及 P3,幅度可定為 2;

4. 若 P5 為錯,其影響會擴及 P3,幅度可定為 1。

研究者須強調,幅度與語意之間不一定為正比;幅度大不一定較嚴重,幅度小 也不一定較輕微。儘管如此,幅度量化後就可以展開後續研究,且嚴重性至少 可先從某一客觀分數決定,以降低主觀的涉入程度。因此,T2-7 所列的文獻如 何經命題將錯誤量化,就非常值得參考。

根據Turner 與 Greene(1978)與 Bovair 與 Kieras(1985)的建議,命題分 析的結果可經由兩種方法量化。方法一直接計算述語及論元出現的頻率,非常 類似 Corder(1974)建議的分析法(見 S2-4)。方法二以整個命題為單位,語 意只要稍有不同即算不同。以回想實驗為例,若實驗句為「John is a chef」,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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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的回想為「John is a thief」,將實驗句寫成命題(IS-A, JOHN, CHEF)

後即可開始比對:方法一可得兩分,因為述語「IS-A」和論元一「JOHN」均正 確,但方法二卻得零分,因為論元二「CHEF」錯誤,故全部為錯。根據研究者 的彙整,除 Setton(1999, 2002)等兩篇文獻因不屬量化研究而未列入外,T2-7 所列文獻所使用的方法如下:

T2-10 命題分析的量化方法

文獻 使用方法

Lambert(1988) 可能是方法二。

Dillinger(1989, 1994) 傾向於方法一,且加權計分。

Lemieux 與 Hamers(1995) 傾向於方法一,且譯原句都寫成命題。

Tommola 與 Lindholm(1995) 可能是方法二。

Tommola 與 Helevä(1998) 可能是方法二,且譯原句都寫成命題。

Tommola、Laine、Sunnari 與 Rinne(2000) 方法二。

Rinne 等人(2000) 不明。

Hamers、Lemieux 與 Lambert(2004) 傾向於方法一,且譯原句都寫成命題。

Sunnari(1995, 2003) 方法一。

Chang(2005) 傾向於方法一。

Wang(2006) 方法二。

丘羽先(民 95)/Liu 與 Chiu(2009) 方法二。

Bartłomiejczyk(2010) 方法一,且採加權計分。

上表顯示有些文獻其實並未說明其使用命題的方法,僅表示曾將譯句與原句的 命題並列比對而已。此外,研究者也發現頗多文獻並未提供信度上的證據。

T2-10 顯示兩種方法的比重各佔一半,而其中之所以有「傾向於方法一」

的說法,是因為這些文獻比較的是命題間的相似度。以Dillinger(1989, 1994)

為例,他對相似度的給分方式如下:

0. 遺漏;最不相似。

1. 述語或任一論元的意義不同。

2. 述語或任一論元的形不同但意同(即改述)。

3. 述語及論元的形意完全相同;最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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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llinger 強調譯原句的形顯然不可能相同,因此他的「形同」係指譯原句的句 構相同,且譯句的字詞是原句最直接的翻譯。

方法二的好處顯然在於速度,因為僅須在有和沒有間擇一即可,且 Bovair 與 Kieras(1985)也建議使用方法二時越嚴格越好。對本研究欲探索的錯誤分 析法而言,非 0 即 1 可能使嚴重性失去層次,因此較繁複的方法一較為保險。

然而,由於 T2-8 所列的文獻多缺乏信度證據,因此不論採用何法,仍須經由測 試才能得知優劣,而思考如何量化錯誤,或許可使嚴重性的研究有一較嚴謹的 起點。

綜合以上回顧,可知口譯研究的錯誤分析法急須補強,不論是錯誤的辨 認、描述、解釋或評估,都有許多癥結待解。為降低辨認、描述與評估的主觀 性,本研究會嘗試將譯原文劃分為命題,歸納其撰寫原則,並提出命題對應及 錯誤分類時應遵循的規則。在解釋方面,本研究雖只能推測出錯的歷程與原 因,但期望結合類別、長度和速度的句內與句間分析,能使推論得以強化。下 章即為本研究解開上述癥結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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