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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可解:朝向科技規範體制之全球化

第五章 新典範? 歐盟模式普世化落實的可能性與其侷限

四. 困境可解:朝向科技規範體制之全球化

的確,國際法的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轉變為歐盟式的超國家組織制度;但 是,至少在科技發展與新科技風險的相關議題上,歐盟模式帶來了「加速國際溝 通」與「促進科技/法律交互發展」這兩個有利面向。這些歐盟模式的優點是否 有可能排除其體制上的衝突性,而擴大到國際層面?

答案未必是悲觀的。從 BSP 與 Codex 的努力可以看出,針對 GMO 規範的 國際共識正在逐漸成形當中,大西洋兩岸的對立性在 EC-Biotech 案之後也逐漸 化解。美國方面意識到管制的必要性,正積極研擬GMO 與生物科技相關法案487; 歐盟在歷經事實上禁止措施與WTO 的敗訴後,也透過共存原則接納基因改造的 合理應用488;而Codex 透過揉合各方針對 GMO 風險的管制理論,逐漸發展成為 各國所遵循的一套軟法,因此BSP 與 WTO 的架構與解釋衝突也並非必然無法調

486 不過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國際法在實際運作上遠不如歐盟模式下所擁有的效率,因此本文欲 透過修正現有的國際法論述方式,嘗試賦予此等仿歐盟立法的國際規範一個新的生命。

487 有關美國的立法趨勢與現狀,可參見資策會科法中心(2007),前揭註91,第 2 章;Clavier (2008), supra note 19, pp. 16-17. 針對美國對於 GMO “laissez faire”的政策態度,美國法學界也提出不 少反思:see Strauss (2006), supra note 410; Alison Peck, The New Imperialism: Toward an Advocacy Strategy for GMO Accountability, 21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37-72 (2008). 晚近的研究亦指出,美國的 GMO 立法正逐漸朝向基於風險而多階式的

「分級管理」取向修正,見資策會科法中心(2008),前揭註 483,第 2 章,頁 24-27。

488 第三章:四‧4 所揭示之共存原則,的確成為近來討論的核心;see Maria Lee, The Governance of Coexistence Between GMOs and Other Forms of Agriculture: A Purely Economic Issue?, 20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193-213 (2008).

489。整體而言,GMO 與基因改造技術在歷經 30 年的發展之後490,已經逐漸邁

489 依據生物安全議定書之前言,BSP 應與貿易協定「相輔相成」(mutually supportive),然而現 實考量之下或許並不如此樂觀;見李森堙,〈生物安全議定書與 WTO 協定:「相輔相成」的

是故,「歐盟模式」似乎無論在法的形式或內容上,都扮演了某程度的中介 性角色,也因此暗示著新的突破可能性。不過這樣的想法,在現實上仍然存在許 多有待解決的難題。其中,從 EC-Biotech 案所引爆出的 WTO 法與 BSP 難以調 和的問題,或許是目前嘗試達成GMO 風險全球管理時,所面臨的最大困境。但 是,當制度性的難關與實質的和解趨勢同時出現時,難道不正是彰顯著現行體制 有待修正嗎?GMO 議題在歐盟模式的運作下,從紛爭走向共存,其過程應當有 法制建構上值得借鏡之處。本文的最後,一方面反思紛爭的意義,另一方面解析 共存的契機,嘗試性地探究「建構普世跨國性科技規範理論的理想與現實」——

其理想,是不是無法達成的夢想?其現實,是不是無法改變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