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 基因改造生物簡介
1.1 技術與定義:什麼是 GMO?
首先簡要地介紹GMO 與基因改造(genetic modification)28技術。基因改造 最基本的概念,乃「將外來遺傳物質重組進入某生物體而使其獲得新遺傳性質」
――運用人工的方式使生物體原本的基因組成產生改變,以達到科學家所期望的
28 基因改造亦被稱作「基因轉殖」(gene transfer)、「基因操縱」(genetic manipulation)、「基因工 程」(genetic engineering)或「轉基因」(transgene);這些名詞的意涵事實上頗為相近,只是 在不同的論述中使用偏好的差異(例如基因操縱偏負面、基因工程偏正面,而基因轉殖/轉基 因則是較限定於植入異種基因的技術層面)。本文選則使用「基因改造技術」(簡稱「基改技 術」),一方面是因為其意義上較為中性,另一方面則是目前學界似乎也以此作為慣用稱呼。
效果29。這樣的技術能力,是源自於二十世紀後半葉分子生物學的急速發展,使 得科學家得以透過DNA 重組技術(DNA recombination),自由的選擇、剪接、
複製並轉殖特定基因或遺傳序列30。
然而,藉由表現外來遺傳物質(foreign genetic material)以產生新生物機能 或特徵的方式,並不僅限於一般刻板印象中「把蠍子基因弄進玉米裡面」這種型 態,還包括修正自體基因、移除基因或改變基因表現調控機制等,概念上可概分 為「增加法」、「剔除法」與「調節法」三種類型31。利用病毒/質體載體、基因槍、
顯微注射或者細胞融合等方式達成的人工遺傳物質重組,不同於傳統的「育種」
技術,能夠跨越物種遺傳親和性的藩籬,直接、精確而有效地改變物種的性狀32。 因此,基因改造技術的應用範圍非常廣泛。
由上可知,基因改造生物(GMO)只是基因改造技術應用的一種;事實上,
目前與「基因改造」技術應用相關的探討,大致上有四個面向,其涵蓋範圍各有 不同:
(1)基因改造活體(living modified organism, LMO)
此乃範圍上最狹小的概念。國際上對於LMO 之規範與討論,主要是來自於
《生物安全議定書》(Biosafety Protocol, BSP)33;依據其第3 條第(g)款,LMO
29 更為經典而淺顯的定義(但較限縮),則是指「運用 DNA 重組技術,將甲生物的基因植入乙 生物之後,使得乙生物獲得甲生物該基因的遺傳特性」,以應用於農業、食品工業、醫藥或商 業等方面;牛惠之、郭華仁、騰沛倫、彭英泰、陳詩欣,《基因改造產品—發展、爭議、管理 與規範》,台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2005),頁 9。
30 若以 1953 年華生和克立克發現 DNA 雙螺旋結構為起始里程碑,分子生物學在半個世紀內的 發展可說是超乎前人所能之想像;相關技術發展史,參見牛惠之等(2005),同前註,頁10-13。
31 牛惠之等(2005),同前註,頁 14。
32 關於基因改造技術中完成遺傳物質重組的各種方式,參見潘子明,《基因改造食品》,台北:
九州(2004),頁 6-14;現代基改技術與傳統育種技術之比較,見牛惠之等(2005),同前註,
頁15-16。
33 全名為「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以下皆簡稱「生物安全議定書」或 BSP),於 2003 年 9 月 11 日正式生效;該議定書對締約國而言乃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規範,而歐州共同體亦有簽署,
故負有遵守BSP 中關於 LMO 跨境運輸管理規範之國際義務,詳見第三章:二․2.3。
是指「任何具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遺傳物質新穎組合之活體」34,故僅限於 規範「存活中的」(living)基因改造生物,即「活體 GMO」。
(2)基因改造生物(GMO)
相較於LMO,GMO 並不限定所探討的生物必須為活體;依照國際上「食品 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35之定義,基因改造生物是
「基因遺傳物質被改變之生物,其基因改變方式係藉由基因技術,而非以自然增 殖或重組之方式產生」36。不過,也時有論述以 GMO 泛指概括的整體基因改造 技術,故其範圍界線較為模糊;本文使用「GMO」一詞時,亦不限於其狹義之 定義。
(3)基因改造食品(GMF)
將基因改造技術應用於食品之製造,所產生的食品即為 GMF;依歐盟 1829/2003 號規則第 2(6)條,基因改造食品乃「含有 GMO、由 GMO 組成或由 GMO 製造而成之食品」37。GMF 為目前基改技術最主要的商業應用領域,例如 著名的莎弗蕃茄、星連玉米、基改棉花與基改大豆等,而相關的規範討論也最廣 泛。應注意的是,GMF 與 GMO 的範圍並非完全重疊,蓋諸如豆漿、玉米餅等
34 Art. 3 (g) BSP: “…any living organism that possesses a novel combination of genetic 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the use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35 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與世 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於 1963 年所共同組成的食品標準委員會
(FAO/WHO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以下簡稱 CAC);“codex alimentarius”的拉丁文 意義為「食品法則」(food code),該委員會針對不同的食品相關規範議題公佈國際準則,但 不具有國際法上強制力,乃所謂的「軟法」(soft law)。由 CAC 所通過之各項國際食品標準,
以下總稱為Codex。
36 CAC/GL 32-1999: Guildlines for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Labelling and Marketing of Organically Produced Foods (latest amend. 2008), p. 6: “Genetically engineered/modified organisms, and products thereof, are produced through techniques in which the genetic material has been altered in a way that does not occur naturally by mating and/or natural recombination.” 值得一提的是,雖 然此一「有機食品生產、處理、標示與上市準則」並非針對基改食品,卻是 Codex 架構中唯 一採用“GMO”定義者;嗣後與基因改造技術相關的 Codex 準則,則多半使用「現代生物科技」
(modern biotechnology)或「DNA 重組」(recombinant-DNA)等用語,來指涉基改技術。see CAC/GL 45-2003 and CAC/GL 46-2003.
37 Art. 2 (6):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means food containing, consisting of or produced from GMOs.” 關於該歐盟規則之介紹,詳見第三章:二․2.1。
相關食品都有可能是基改食品,但已非生物體的形式。
(4)基因改造產品
GMF 固然是一種基因改造產品,但基改產品的範圍更廣泛:從基改微生物 分泌而純化的人工胰島素、萃取基改植物花朵製成的特殊顏料到純觀賞用的基改 螢光魚,基因改造產品可說是所有基改技術商業應用的總稱。目前少有直接針對 基改產品為規範標的之立法,蓋其概念牽涉過廣而風險也不同,無法統一管理。
事實上,還有「基改動物」、「基改植物」、「基改微生物」、「基改藥品」、「基 改作物」、「基改飼料」等等眾多的分類,於此不再一一討論其範圍;上述四種基 因改造技術應用概念乃本文較常出現者,其範圍比較可繪成下圖:
圖一. 基因改造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基因改造生物與基因改造活體之範圍38
本研究所關注的核心(歐盟GMO 規範),事實上是以上述「基因改造食品」
與「基因改造生物」為主軸,並稍微觸及某些相關基改產品規範;蓋歐盟相關規 範中行為取向規範是以GMO 為標的,而產品取向規範則是主要環繞著 GMF 與 基改飼料,再另外延伸至基改藥品、基改種子等範圍39。由於本文主旨乃藉由觀
38 本圖引自牛惠之等(2005),前揭註 29,頁 19「圖二」。
39 關於「行為取向規範」與「產品取向規範」這兩種立法策略模式,詳見第三章:三․1。
察歐盟GMO 相關規範,嘗試描繪出抽象的跨國性科技規範建立模式;至於規範 間的適用關係與範圍,實非本研究之主旨40。因此,為求行文順暢,本文一律使 用「歐盟GMO 規範」或「歐盟基因改造生物規範」表示後文中分析的歐盟 GMO、
GMF 與部份基改產品所構成之法律規範框架,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