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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構歐盟之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

3. 規範實質內容與價值判斷

分析完了歐盟GMO 規範所展現的制度性要素以及規範形成要素後,最後要 檢視的莫過於實際上最為重要的規範內涵問題。針對科技法律問題所發展出來的

「規範內容」或許會因為科技應用領域的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但由於其本質上 都必然存在一個關於「科技/安全」對立性的二元價值判斷,仍存有一些共通的 規範機制可循。事實上,法規制定時對於規範內容的價值判斷以及保護法益的價

386 歐盟於 2004 年的第四次擴大與 2007 年的第五次擴大,又稱為「歐盟東擴」,一舉納入了中、

東歐共12 個國家(Herdegen, 2007, a.a.O. (Fn. 117), S. 53);東擴之後的歐盟政策究竟如何運 作,尤其是次債風波後歐盟如何面對東歐諸會員國,目前仍是被各界密切觀察的焦點。

387 ISAAA Brief No. 39 (2008), supra note 42, pp. 10-11; 並參見

http://www.gmo-compass.org/eng/agri_biotechnology/gmo_planting/392.gm_maize_cultivation_eu rope_2008.html

388 資策會科法中心(2007),前揭註 91,第 11 章,頁 14-15。

389 據統計,理事會採用條件多數決的決議比例已經高達百分之 70;見王泰銓(2008),前揭註 27,頁 224-227。

390 Art. 189 TEC 中關於 785 個議員席次的分配,乃依照尼斯條約中簽訂的歐盟擴大議定書與其 宣言;見王泰銓(2008),同前註,頁 205-206。

值衡量是一種連續性的過程,主要有兩個切入時點:首先是在「立法需求產生前 的保護法益判斷」,亦即本章前段「一」中提及關於確認國家保護義務而導出立 法需求前必須先確認應保護之基本權利內涵;再來才是「法規制定後所形成的規 範價值取向」,著重在於如何透過方法與手段的取捨衡量來確立立法任務之達成 與其他法益之權衡——這兩個階段的價值判斷無疑是交互辯證的。接下來的段 落,嘗試歸納出這兩階段的跨國性科技規範實質內涵:保護義務確立前的基本權 衝突為何?規範確立後展現的控管機制為何?

3.1 雙重法益之保障與衝突:科技發展 vs.安全保護

科技法律議題的最根本的難題,就在於「規範需求」本身是源自於兩個相反 面向的「雙重法益」391:一方面是推動科技發展的法益,反應在基本權上即涉及 了研究自由、職業自由以及財產權;另一方面是防範科技風險的法益,著眼於人 類生命、身體健康之權利以及環境生態之保護。當然,科技的發展與科技風險之 預防兩者在立場上是對立的,保障一者似乎勢必減損另一者;但從更宏觀的角度 仍可發現兩種法益相互輔助的面向,蓋防範風險仍須仰賴科學所提供的風險分 析,而科技發展也會由預防性規範提供其他面向的推力。因此,「科技/安全」的 雙重法益對立固然是一種衝突,但並非絕對牴觸的扞格392

重點在於,規範需求產生前的保護法益選擇,直接影響了嗣後規範建構的體 系與制度。從歐盟的例子來看,毋寧是先決定了必須針對健康與環境採取高密度 的保護,因而推導出歐盟的保護義務並採用預防原則,進而選用程序導向的水平 化架構來建設規範,最終導向一個交錯的法律網絡393——當選擇了優先保護健康

391 蔡宗珍(2001),前揭註 365,頁 15。

392 這裡並不是指科技發展直接與安全性、預防性的規範相牴觸,只是在規範價值選擇時,偏重 一者實際上自然會影響另一者。但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安全保護仍須仰賴科技提供的風險 分析,而科技發展也會由預防性規範提供其他面向的推力;詳見本文第五章:二․1。

393 用一個比較不精密的對比來凸顯這個巧妙的制度選擇過程:美國偏向保障 GMO 科技發展之 可能性,因此無法形成國家對人民健康與環境的保護義務,故無須採納預防原則,亦即無須

與環境安全時,勢必要對危險源進行控管而採取水平立法394。有趣的是,如此重 要而決定整體法秩序面貌的價值判斷過程,卻很少具體呈現在立法的討論或學說 爭辯中,變成一種直接與文化、歷史經驗、國家政策連結的「法體系意識形態」。 這似乎使得不同風險規範體系(水平/垂直)之間完全無法相互溝通妥協。

事實並不至於如此,蓋法體系在規範創設前所作的價值預設固然引導了整個 規範體系的建構模式,但實際上於立法階段中對於規範內容的價值判斷才是決定 最終法規密度的關鍵因素,而這個過程是可以承受辯論與妥協的。立法程序前後 兩階段的價值判斷無疑是一個「連續性過程」,決定制度與規範體系的雙重法益 衝突是在相對抽象的概念中被評價,而決定體系之後的實質法規建構,則是持續 地對此一法益衝突作更為具體的價值衡量。因此,即便認為歐盟GMO 規範的建 構在體系價值選擇上(肯認針對GMO 風險的歐盟保護義務而採用預防原則)缺 乏對話性,仍然不阻礙其實質立法過程中對於前述雙重法益衝突的縝密思考與協 商;是故歐盟GMO 法規相較於各國針對相關議題之內國法或國家政策,仍然表 現出了一種「妥協」的色彩(本節前文2)。

在這價值妥協折衷的過程中,「科技發展」與「安全保護」兩者分立於天平 的兩端,並且有其他考量因素參與其中——這些「其他考量因素」毋寧正是價值 衡量妥協性的源頭!除了科技發展與安全保護兩種利益的衡平以外,這些「平行 於雙重法益衝突之外」的其他考量因素實質上影響了最終規範內容的圖像;而這 在歐盟GMO 規範的例子上,是由「共存原則」與「消費者保護」扮演了重要的 角色395。換言之,科技規範的價值取捨並不只是用天平秤出科技與安全兩邊的重 量而已,還需要考量各別科技議題相關的其他因素;它們就像大大小小的砝碼,

實質上決定了天平最後的平衡。歐盟的GMO 規範在後期引入消費者保護與共存

針對風險源頭設立水平化的規範,僅採用個案式的垂直立法——這樣的對比,似乎暗示著不 可能存有中間路線。

394 蔡宗珍(2001),前揭註 365,頁 16-17。

395 關於消費者保護與共存原則,分別見第三章:三․3、4;事實上,消費者保護概念與最終導 向較為折衷的共存原則,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原則之後,確立了一種折衷式而偏向安全保護優先的路徑。

是故,歐盟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對於法規實質內容的價值衡量是建構在「科 技/安全」的雙重法益衝突之上,並透過其他平行而同等重要的考量因素來完成 最後的妥協與折衷。那麼,價值判定後呈現的法規實質內容,是否也有共通的模 式或機制呢?

3.2 共通規範機制:資訊流通、公眾參與、監控義務

其實,前述平行於雙重法益衝突之上的「其他考量因素」,可以說是一種「輔 助法益」396,以不同的比例支援了天平的兩端(甚至是決定了最後的平衡)。從 歐盟GMO 規範的立法歷史進程中不難看出,這些輔助法益的加入對於歷次的法 規變革有極大的影響力,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消費者保護」概念的引入。消費 者權的保障在歐體法上由來已久,甚至某程度上已經發展成為歐盟公民之基本權

397;而在GMO 議題上加入對於消費者保護的關懷,最初固然是針對食品安全的 疑慮與風險預防(如強制標示制度之建立、基改食品的特殊核可程序等),但嗣 後亦關注到新科技發展的面向(確保消費者選擇各種產品之自由),最後推導出 一種兼顧天平兩端雙重法益的「共存原則」。事實上,除了消費者保護與共存原 則以外,在歐盟GMO 規範的辯論上加入的其他副法益考量還有「促進發展」、「環 境永續性」以及「維護共同市場」等因素。

因此,歐盟GMO 規範的實際內涵雖然一直有所變動,但都是一種「加入新 的輔助法益衡量後追求雙重法益對立間新平衡」的協調過程。換言之,「保證歐

396 刑法上在針對新科技所帶來的新犯罪型態探討時(如網路犯罪或電腦犯罪),有認為除了構成 要件上重要的財產法益或人身法益侵害之外,科技犯罪的本質還涉及了其他的「輔助法益」;

而這樣的論述展現在公法上,也同樣呈現出保護法益周圍平行的其他法益與價值。李茂生,〈刑 法新修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芻議(上)〉,《台灣本土法學》,54 期,頁 235-247(2004);參考頁 240 以下。

397 消費者權已明白揭示於歐體條約之中(Art. 315 TEC);見洪德欽,〈消費者權利在歐盟基改食 品標示之規定與實踐〉,《歐美研究》,38 卷 4 期,頁 509-578(2008)。

盟層級價值判斷之溝通與協調性」不僅非常重要,更可以說是所有科技規範形成 過程中具有共同性的核心概念。歐盟GMO 規範在內容上展現的諸多管制策略與 規定(第三章:四),對各種科技議題本質上共通而有所啟發者,並非審核標準、

標示義務等細節規定398,實乃「輔助法益」之導入機制。

保障輔助法益的導入可能性,不僅是一種對立法者的要求(這要回到保護義 務來探討),更應該是法規執行時的具體目標——實際表現在規範上就是「資訊 流通」、「公眾參與」、「監控義務」等內容,以揭露並消除科學不確定性作為一種 共通的「風險溝通機制」。資訊流通是來自跨國性的要求,確保歐盟層級對於各 會員國實質執行內容有所掌握399;公眾參與是著重於對社會的透明化義務,並給 予人民關切科技發展與規範的管道400;監控義務則同時要求了國家與科技應用 者,必須透過不斷的審核使風險明確化401。簡言之,要建立對規範與法規執行不 斷重複審查的機制,以此作為科技規範模型的實質內容核心。

重複審查規範傾向的可能性確保機制,不僅與規範源頭的預防原則有關402, 也連結到實質的民主意含。這包含了國家之間政治協商的公平性(國際層面)以

重複審查規範傾向的可能性確保機制,不僅與規範源頭的預防原則有關402, 也連結到實質的民主意含。這包含了國家之間政治協商的公平性(國際層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