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秩序? 建構普世跨國性科技規範之契機
三. 歐盟為體、世貿為用
論文的最後,自然必須回歸並檢視最初的問題意識——全球性科技風險管理 之需求及國際法之缺失,是否可能從歐盟管制 GMO 的經驗中,得到一些改革的 建議與啟發?
答案相信是肯定的。歐盟模式去歐洲化之後與國際現實接軌,並不只是純粹 的理想,反倒是目前國際法的趨勢所在。由於國際社會所需要的並不是一個超國 家的新全球主權體,整體普世科技規範所展現出的「法治體制」,只需要小而美 到足以支持跨國性科技風險管理的完善運行即可。透過解答「跨國性困境」,本 文對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的建構,可說是邁向新型態國際法治的起點。
於是,歐盟模式在轉化進入國際法領域後,應可在現有的WTO 框架中運行。
當然,其中歐盟模式的實質內涵與WTO 現行體系都需要經過修正,最後呈現出 前節「二」中所描繪的「三級結構式樣貌」568,整理如下:
一級結構
針對全球化的科技發展及相關風險議題,由於其不確定性、擴散性與流動性 等特質,國際社會整體負有「全球保護義務」。此乃普遍而抽象的法,指向人類 全體的共通福祉與群體利益。
二級結構
568 在蛋白質結構(protein structure)中,胺基酸序列由一級結構一路折疊到最後產生具有生物 功能性的三級立體結構,其中不同的結構層次是對蛋白質分子的不同描述方式,也同時揭露 了一個具有生物功能性的蛋白質的折疊(folding)機制。一級結構中的胺基酸序列和立體的 三級結構事實上是相同的分子組成,只是透過折疊而產生生物機能;同樣地,抽象的全球保 護義務和最後個案的全球治理是同樣的「法」的不同描述,這是由歐盟模式所啟發的跨國性 規範建構機制,也是一種「法的折疊」(非狹義的立法或造法所能表現者)。因此,筆者將此 一跨國性科技發展規範的建構過程稱為「三級結構式樣貌」,的確是源自於生物學上的靈感。
而這樣的比喻固然真切,卻未必具有更深刻的法學意義,僅是透過科學與法學之間不謀而合 的趣味性,來暗示「科技法律」議題背後可能藏有更深刻的法哲學與科學哲學意涵。從科學 的角度來看,本文描繪出的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或許更應稱為「擬蛋白質結構三級模型」
(Pseudo-Protein Structural Tertiary Model)。
全球保護義務所揭示的價值判斷與規範建構任務,透過WTO 架構作為具體 化之平台。為了正視國際社會的賦權,WTO 法體系應注重發展「審議式民主」,
經由加強公民社會參與來衡量「科技/安全」之雙重法益,於貿易與科技交錯之 處積極推動國際溝通。
三級結構
抽象的法在WTO 平台的催化之下,逐步形成國際社會對於個別科技議題的
「全球共識」,確認風險分析架構作為共通管制程序;並透過DSB 現有的高度公 信力與處理交錯議題之可能性,以「司法審查」來維繫全球風險管理共識的落實。
全球保護義務最終得以被具體化,達成科技議題全球治理之目標。
從一級結構到三級結構,原本的歐盟模式在成為普世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之 後,展現出一種「歐盟為體、世貿為用」的有機型態,透過各級結構之間機能交 錯導向整體而特化的規範能量,展現出一個動態的過程。看似無法與國際體制合 致的歐盟模式,在抽取出其有利的元素之後,得以嘗試性地透過現行國際法的部 份修正,達成一定程度的實踐(圖八)。
所謂的「世貿為用」,是以 WTO 為架構平台,展現為二級結構的立法溝通 機制以及三級結構的具體落實樣貌;至於「歐盟為體」,則是指歐盟模式的普世 化,乃一級結構源頭的全球保護義務與整個三級結構之建構過程。歐盟模式中抽 取出的經驗與基本精神,透過保護義務的法學論述而灌注到WTO 法的國際架構 之中,塑造了歐盟特例得以成為典範的契機。
是故,當前科技規範的「跨國性困境」並非無解,只是需要時間的累積與各 國的積極溝通,來促成國際規範的具體落實。從一國之內國法,到27 國共通的 歐盟法,再推展到全球共識所建構出的普世規範,無疑需要許許多多的價值妥協 與利益折衝;透過順應目前國際現實來描繪出一套概括可行的跨國規範建構模 式,應該是較為務實的論述方式,也是本論文最後對於問題的解答。
圖八. 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三級結構式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