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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varietate concordia.

― The Motto of EU

「多元統合」不僅是歐盟的格言,也代表了全球化之下的地球村願景。的確,

「統合」是一個理想,但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多元」這個前提。如何異中求同,

兼顧多樣性與共通善,絕對是這個時代最迫切的問題。

科技法律問題巧妙地揭露了上述的世紀難題。科技背後所支持的真理,以及 科學不確定性風險最終可能的結果,看來似乎都是單一而世界共通的解;但科學 知識所產生的社會建構,伴隨著對科技風險的認知差異,塑造了今日充滿歧異性 與多元價值的國際社會。科學、社會、法律的交引纏繞,不斷環繞著專家/公眾、

知識/價值、全球/在地等對立性概念,渴望著一條多元統合的道路。

第一章提出了上述科技規範的「跨國性困境」,而從身為多元統合先驅者的 歐盟身上,找到解答的線索;並且基於基因改造技術廣泛與各種社會議題交錯之 特性,選擇GMO 法規為例證。因此,歐盟 GMO 規範對於跨國性科技規範之研 究,在研究上具相當程度的代表性。

第二章的部份概略檢視了目前的科技規範理論樣貌,並集中於與GMO 應用 高度相關的環境與健康兩面向。其中,風險分析架構應可作為國際科技規範的基 礎理論;至於實質等同與內涵紛亂的預防原則,僅是風險管理的手段選擇,應回 歸風險分析架構來處理。

第三章正式進入對於歐盟GMO 規範之解析。歐盟的 GMO 相關法規所形成 的「法律網絡」,同時採用了行為取向規範與產品取向規範的體系,並輔以中央

化的執行機制。除了可用預防原則來貫串整個規範架構之外,歐盟GMO 法規所 呈現出的基本內涵,還包括基礎風險、消費者保護、共存原則等諸多概念,展現 出一個相對高密度的管制形貌。

第四章分析歐盟GMO 規範背後的「跨國性」因素,描繪出一套歐盟跨國性 科技規範模式,簡稱「歐盟模式」。此三階層的歐盟模式,無疑是本文的論證核 心,指向跨國性困境的解決:

(1) 基於保護義務而以預防原則為規範建構推力 → 確立歐盟保護義務

(2) 兼顧民主的政治協商與利益衡量 → 權衡雙重法益與導入輔助法益

(3) 水平規範、中央執行之集中式制度架構 → 全面的科技風險管理 第五章首先由 EC-Biotech 案的挫敗發難,批判歐盟模式在普世化的路程上,

不僅架構難以與國際法體系合致,歐盟與全球的政治權力運作也大不相同。然 而,歐盟模式雖然無法直接套用到國際體制中,但其「滿足規範需求」與「樹立 模範體例」的正面效益,可說是GMO 議題逐漸邁向全球「共存」妥協的關鍵。

因此,歐盟模式即便無法直接普世化套用,也應可被轉化進入國際法體系,建構 出普世性的跨國性科技規範模式。

第六章,是論文最後對歐盟模式普世性轉化的一個嘗試。由於本文抽取出的 歐盟模式元素已經具備「去歐洲化」的特質,再加上國際科技/環境法領域日漸

「去主權化」的總體趨勢,歐盟模式提升到全球層次並非不切實際的理想。當然,

理想與現實之間必然存有許多落差。本文最終所描繪的普世模式,對應著歐盟模 式的三階層架構,呈現一種較緩和而折衷的「三級結構式樣貌」,正是為了順應 國際現況,提出了「歐盟為體、世貿為用」的務實性建議:

一級結構——科技議題的全球保護義務

二級結構——民主化的 WTO 體製作為國際溝通平台

三級結構——全球風險共識與積極司法審查指向科技議題之全球治理

普世模式之中的三級結構,固然較歐盟模式緊密的三階層來得鬆散許多,卻 毋寧是國際法邁向更穩健的「國際法治」的必經過程,展現出了一種典型的進行 中(ongoing)型態。走向國際法治與全球治理的路途或許遙遠,但畢竟「千里 之行,始於足下」,跨國性科技規範的建構,不也是其中的一小步嗎?

***

回到「多元統合」這個終極理想,對本論文提出一些反思與未來展望。筆者 對於歐盟作為新世界的典範,無疑是抱持著樂觀的態度,因而難免導致論述過程 流於理想化,故本文透過對歐盟模式的自我批判,嘗試貼近國際現實,但這樣的 論證方式仍有許多補強的空間。往後的研究,若能以國際法與各國之間的比較法 研究為出發,直接在國際尺度中尋找可能解答後,再回頭與具有特殊性色彩的歐 盟法相對照,可能更有說服力與論證上的實質意義;畢竟多元統合的達成,必然 要以最大範圍的多元性為標的,才能歸納出最貼近真實的統合目標。

另一方面,本文的論點也會面臨缺乏具體建議的質疑,而認為結論流於空 洞,只是一種對國際現況的描述。事實上,筆者一直避免做出更具體的論述(諸 如國際社會應如何修訂將來的Codex 準則、WTO 體系廣泛接納審議式民主應如 何落實等等),一方面是基於研究素材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則是有鑑於過於具體 的建議,往往反而更為理想化。本論文試著去發掘現行國際體制與歐盟法之間相 呼應的聲調,重新為現有且正在進行中的國際法治趨勢譜曲,為的是加速改革的 節奏,並釐清現存的許多問題困境。結論中所強調的「三級結構式樣貌」,可成 為日後研究科技風險跨國管制細緻化操作機制的理論基礎。

至於將來的具體化方向,可以分為幾個層次:首先在WTO 體制的改革上,

建立溝通平台與保障公眾參與應先從類似於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體制來著手,其 詳細運作機制還有待研究;另外關於Codex 的修正與發展,由於 CAC 本身有議 題上的侷限性,其他科技法律問題也應透過類似的軟法機制來促進全球共識,值

得進一步探討;而國際的司法審查與 DSB 的強化,其審判權界線與國際法治之 中的權力分立問題,不僅是WTO 法上極為關鍵的要素,也是整體國際法秩序未 來如何具體運作的關鍵;至於後共存時代的GMO 相關規範又應如何設計,則應 仰賴科學家與公眾共同參與討論,進而解決科技與民主之間矛盾卻又相互影響的 曖昧關係。

因此,全球走向多元統合的路程,不僅是在國際尺度採行歐盟模式,區域的 跨國關係更可能效仿歐盟經驗,進而促成各區域性國際組織內部的政治合作。目 前不僅非洲聯盟(AU)、南美國家聯盟(UNASUR)直接以歐盟為制度典範,諸 如東協(ASEAN)、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南亞區域合作聯盟(SAARC)

等組織,也都逐漸意識到經濟貿易與多元議題的交錯性質,而走向更緊密的合作 關係。由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歐盟化,透過多層次的代表體制來加速全球尺度的溝 通效率,渴望導向一種「拼貼式」的全球治理概念,也是未來非常值得關注與研 究的課題。

在全球統合中體現區域多元,又在區域統合中尊重在地多元,這種層層遞進 的世界多元統合概念,是具有現代性的「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強調在 地與世界問題的對話性解決以及世界民主,破除主權國家帶來的制度性阻礙569。 科技法律議題所挑戰者,不僅是「超國家/國家」的對立性,更涉及「專家/民主」

的社會體制變遷;以科技議題作為開端,最終可能走向核心的人權問題,引發一 連串人類對於既有政治型態的革命。

所謂的「科技法律」,應當放眼全球而注重在地、檢視專家而反思民主,這 樣的論述在台灣也已經逐漸受到重視。本土的科技法律議題勢必要更積極地建立 科學、法學、社會學乃至歷史與文化論述等各學門之間的學術互動,經由在地的 學術多元統合向全球發聲。不過,台灣學界的活力似乎尚未傳達到官方與社會大 眾,以本文關切的GMO 問題為例,不僅目前國內對於 GMO 管制的立法一直無

569 BECK (1999), supra note 11, p. 9-15.

法完成,公眾也展現出遲滯型高科技風險社會的態樣570。我國在科技高度發展的 世界風險社會之中,如何面對全球在地化的需求與挑戰,是極為迫切的研究課題。

從歐盟GMO 規範出發,描繪出普世的科技規範模型,暗示了未來的國際法 治化路徑。至於最終達成「多元統合」的世界,會是怎樣的一個世界呢?筆者不 願於此做過多科幻式的想像,但想必會是個更美好的世界吧!

570 周桂田(2003),前揭註 69,頁 209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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