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秩序? 建構普世跨國性科技規範之契機
2. 修正的 WTO 體制:增強民主溝通機能
2.3 WTO 作為價值溝通平台:民主化的需求
前段的論述,總結出WTO 應採取積極態度面對科技發展與貿易交錯時之規 範需求,其實僅完成了歐盟模式第二階層中「政治協商與利益衡量」的部份,對 於「兼顧民主」這個重要的機能,尚未作出評價。事實上,「民主」對於科技法 律議題的重要性,可說是居於核心地位,蓋缺乏民主而形成的「科技議題之專家 治理」,不僅恐與社會脫節,更可能忽略科學不確定性背後的價值判斷問題,導 致風險管理上的災難——風險的認知與定義,是相對的、非全然客觀的,甚至是 政治性的,必須與社會脈絡緊密連結542。人民缺席的科技規範理論,已經實質脫 離了原本保護義務的要求。
歐盟模式對於民主參與要求的解決,分別從形式與實質兩方面來著手:形式 上透過歐盟議會分享立法權,確認規範的民主正當性(第四章:二‧2.1);實質 上則經由公眾參與等制度性保障,達成審議式民主的效果(第四章:二‧3.2)。
這種形式與實質民主的劃分當然並非絕對,此處所要強調的,毋寧是歐盟中對於
539 倪貴榮等(2003),前揭註 90,頁 419-423。
540 亦即,其持續強調「貿易」的考量,最終將導致 WTO 體制在參與其他與貿易交錯議題的「反 挫」(backlash);Strauss (2008), supra note 414, p. 824.
541 陳純一(2007),前揭註 537,頁 32-33、43;羅昌發(2004),前揭註 530,頁 879-888。
542 周桂田(2003),前揭註 69,頁 172-175;許耀明(2007),前揭註 69,頁 206-212;何建志
(1999),前揭註 57,頁 25;資策會科法中心(2008),前揭註 483,,第 6 章,頁 18-25。
科技立法民主參與的努力,透過一種雙軌的制度架構,完整地表現在前述的歐盟 模式之中。而即便是這樣,歐盟法仍時常被譏諷為「布魯塞爾的技術官僚」所掌 控的菁英化政治543;相較之下,現行的WTO 體制更可說是全球技術官僚在日內 瓦的大集會,單純透過這些專家們來進行科技風險評估,就如同1975 年的阿希 羅馬會議(Asilomar Conference)544一般,只不過是一齣「荒謬劇場」545。
因此,除了推動WTO 作為科技議題溝通平台以外,民主化的改革必須同步 進行。此處所謂WTO 民主的必要性,並非由 WTO 法本身所導引出的應然,而 是基於順應科技、環境等議題對於貿易爭議的大量滲透所形成的改革壓力。事實 上,WTO 體制的民主赤字,長久以來也已經面臨許多批判546。各國在 WTO 架 構中雖然有政治協商與利益衡量的過程,但由此得出的各種次級協定與多邊協 定,事實上缺乏如同歐盟模式一般的民主正當性的確認,所反映出的是一種「國 際霸權」的運作結果,而非基於全球保護義務所彰顯的「普世人權」。不過,我 們無法(亦無須)要求WTO 採行如同歐盟議會一般的代議民主體制,而將其總 會的運作模式徹底改組;畢竟,以全球為尺度的「世貿議會」不僅難以想像,也 與WTO 非政治性的自由貿易主旨有所違背。目前的 WTO 就經貿議題的運作密 度,都還未達到《馬斯垂克條約》前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程度,自然也無須談論由 單純的經濟合作邁向政經整合的階段547。
543 “The Technocrats in Brussels”或許已經從嘲諷式批判逐漸成為「歐盟特質」的一部分(歐盟官 僚作為一種階級?),某位在布魯塞爾工作的官員甚至以此為名,建立其報導歐盟運作相關消 息的Blog:http://eurotechnocrat.blogspot.com/(最後到訪日:2009.6.3)
544 於 1975 年 2 月召開的 Asilomar 會議,是在基因改造技術發展的早期,由科學社群所推動的 內部共識會議,而其主要目標,是設計出安全的管制模式,使實驗得以繼續進行。在Asilomar 會議之前,已經有許多科學家主動意識到基因重組技術可能的風險,但真正激進主張不應繼 續實驗的科學家,卻被主流科學界排除在會議之外。簡言之,Asilomar 會議將科技決策定義 為科學問題,把風險與知識劃上等號,期望鞏固專家在科技議題中的支配地位。詳見林國明,
(2003),前揭註 69,頁 312-318。
545 此乃分子生物學之父 Watson 對 Asilomar 會議的評價。James Watson, “In Defense of DNA”, The New Republic, vol. 176 (June 25, 1977).(轉引自林國明(2003),同前註,頁319。)
546 Winickoff et al. (2005), supra note 414, pp. 99-107. 現任 WTO 秘書長 Pacal Lamy 甚至提出新增
「集體偏好」(collective preference)之例外條款,作為現階段 WTO 法對於在地民主的回應;
見許耀明(2007),前揭註 69,頁 226-228。
547 「歐盟經驗」同樣也證明瞭,太早急於走向政治整合的嘗試,最後都已失敗破局收場;見王 泰銓(2008),前揭註 27,頁 11-23。況且,歐盟議會雖然是號稱由歐盟公民所直選,但實際
但是,針對貿易與科技議題交錯所產生的規範需求,WTO 不僅應正視其自 身在國際法實務上被整體國際社會所賦予的改革任務,著手對其溝通平台體制進 行改革,更應考量「實質民主」元素的補強問題。科技發展與應用之下的全球保 護義務,關係到全人類的共通福祉,帶有濃厚的人權色彩,其影響力已經溢出於 日內瓦眾多「貿易專家」所能代表的正當性之外了。此時,歐盟模式中透過資訊 流通、公眾參與以及監控義務等制度性保障機制而實踐的「審議式民主」,必須 隨同保護義務的全球化而同樣提升至WTO 體系之中。與其使 NGO 帶領抗議民 眾在貿易談判的場外舉著反全球化的標語,不如讓他們進入會議廳內,一同參與 決策與共識的形成機制548。
審議式民主必須透過常態性的公民參與,設定適當的議題尺度與討論平台,
才能發揮真正的效用;而就高度爭議性且實質影響貿易以外領域的議題,或許可 以藉由設立多元參與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來醞釀大會談判前的場外共識。目前 針對環境議題,WTO 已經設有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回應相關的規範建構需求並扮演國際溝通的角色,這是一 個好的開始549。若能進一步建構科技議題相關的WTO 委員會,並在制度上藉由 風險溝通來確保審議式的民主參與機能,尊重且維護當代高科技風險社會中的
「科技公民權」550,則其運作的正當性與效果將更能貼近針對科技風險而產生的 全球保護義務。以WTO 為規範建構與風險溝通架構,或許只能處理有限的科技 發展議題(與貿易相關者),但仍可在此一範疇下達成如同歐盟模式一般的價值 判斷與利益衡量機能:找尋「科技發展/安全保護」的雙重法益衝突之權衡,並 透過納入與之平行的「其他考量因素」而在個案中得出公平正當的具體規範策略
(第四章:二‧3.1)。WTO 的民主化修正,從消極而言是為了確保其決策正當
權限並不如內國法體制之類的國會,可見全球治理下採取「代議民主」絕非容易的選項。
548 事實上,WTO 對於 NGO 的參與也一直處於持續放寬的狀態,但缺乏有組織的參與平台;如 何設計議程與規劃常態性的參與機制,將是WTO 未來面臨的改革重點。See MATSUSHITA et al.
(2006), supra note 463, pp. 910-912.
549 許耀明(2007),前揭註 446,頁 231-232、239-242。
550 周桂田,〈基因改造產品應強制標示〉,《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4 期,頁 20-26(1999)。
性,積極而言則指向了更貼近真實的風險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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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保護義務所揭示的規範建構任務,可望透過WTO 架構作為運作平台而 逐漸具體化。這是歐盟模式中「兼顧民主的政治協商與利益衡量」的第二階層要 素,在國際現實中尋求普世化管道時,所呈現出的「二級結構」樣貌。然而在全 球積極溝通並走向後述全球治理模式的路程上,WTO 不僅應肩負起此一任務,
更應推動審議式的實質民主運作機制,作為其體制改革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