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秩序? 建構普世跨國性科技規範之契機
1. 科技發展的去國界化與去主權化
科學技術的發展、應用與風險具有擴散性、流動性、不確定性,因此其影響 勢必跨越各國法律之疆界,產生科技規範上的「跨國性困境」,此乃本文之核心 問題意識,前文已不斷提及。問題在於,是否有可能根本地拆除由國家主權所築 成的高牆,來破解這個跨國性困境?
主權國家的全面瓦解與世界政府的建立,無疑是科幻小說般的情節,實務上 殊難想像。但是,在「科技發展」的相關領域中,尤其是當面對新科技可能帶來 跨越國界的全球性風險時,國與國之間的對話方式已經有所改變,並逐漸削弱其 於外交上的主權色彩,因而產生了所謂「科學網路式外交」(Wissenschaftsnetz Diplomatie)493的新概念。亦即,當跨國性困境使得國家性受到限縮時(begrenzte Staatlichkeit),針對諸如環境、科技風險、永續發展等全球性議題,國家必須透
492 Edward W. Said 著,王志弘等譯,《東方主義(Orientalism, 1978)》,二版 14 刷,台北:立緒 文化(2009);參見其 2003 年版之前言。薩依德(Edwar W. Said)作為後殖民主義的巨擘,
從文化分析的觀點對於西方的普世應然論述有了許許多多的批判與反省;Said 的思想雖然距 離本論文的議題有些遙遠,卻是所有如筆者一般提倡世界主義理念的論述,都應該納入的重 要思考素材。
493 Wilfried Bolewski, Wissenschaftsnetz Diplomatie, 64:4 IP 2007, 121 ff..
過整合學術組織與NGO 等實體之意見,來達成更符合總體利益、中立而具有「科
495 例如二戰末期美國的曼哈頓計畫(Manhattan Project)、冷戰時代美蘇雙方的太空計畫(美國 的阿波羅登月計畫、蘇聯的太空站與Sputnik 一號衛星)等,這是以軍事安全為導向的科學政 治/ 外 交 ; see Michael J. Malinowski, A Discourse on the Public Nature of Research in Contemporary Life Science: A Law-Policy Proposal to Promote the Public Nature of Science in an Era of Academia-Industry Integration, in “the 2nd Conference on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ience Governance, Freedom of Research, and Pluralist Democracy” at Academia Sinica, Taipei, Taiwan (Dec. 21, 2008), pp. 2-6.
496 簡言之,後冷戰的科學研發,由原本戰時的軍事工業合體(th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MIC”
era),經過戰後產業與學術研究的分離(the academia-industry separation era),目前已經走向 產官學界整合的道路(the government-academia-industry integration era);see Malinowski (2008), Id., pp. 2-14. 而如此的高度產官學合作,乃植基於全球化之下高度穩定而相互依存的世界整 體經濟結構,因而使得和平的獲利遠高於戰爭,Friedman 將之戲稱為一種以貿易保障安全的
「戴爾衝突防制理論」;見Friedman(2005),前揭註 468,頁 355-373。
497 歐盟化的典型過程,透過國家的機能變遷(Funktionswandel),進而促成統治概念的轉化與中 性化,使主權國家產生文化意義上的轉變;vgl. Franz C. Mayer, Europäisierung als Veränderung nationalstaatlicher Institutionen- und Governance-Kultur, in D. Gosewinkel/ G. F. Schuppert (Hrsg.), Politische Kultur im Wandel von Staatlichkeit, Berlin: sigma, 2008, S. 121-137.
498 針對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對全球暖化問題的努力,已有實證研究分析其制度 性管制能量;see generally TORA SKODVIN,STRUCTURE AND AGENT IN THE SCIENTIFIC DIPLOMACY OF CLIMATE CHANGE: AN EMPIRICAL CASE STUDY OF SCIENCE-POLICY INTERACTION IN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Th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2007).
該研究認為應透過全球的科學積極參與政策決定來改善現存的制度性缺陷(Id., pp. 57,
必然的國際法趨勢。
況且,環境法上對於主權意義變遷的論述,其實還有與人權相關的意義存 在,這在科技法中也是相同的情形(生命、身體健康與環境保護);許多環境與 科技風險規範都指向了低爭議、高普世性的人權保障,而人權的落實與主權可說 是直接連結的499。因此,在普世人權的法治化實踐中,「只要我們仍保持住一個 環繞主權國家所建立的國際體系,則授權、選擇性以及不平等的問題有可能重複 出現」500;故主權國家縱使不可能於一夕之間瓦解,環境法對於國際法治制度的 建立也應當逐漸採取脫離主權權力體的新模式,這也是「法治」在全球化過程中 的最主要變遷501。環境法與科技發展管制可說是全球化時代中最前進而又與國際 法治、普世人權等概念相交錯的法領域,其針對傳統國家主權的新詮釋,將逐漸 為未來的國際法與全球秩序帶來新的風貌。
因此,「國際科技法」應該跟隨國際環境法的腳步,逐漸發展成一套具有中 央化色彩並破除傳統主權迷思的普世規範體系,也因此使我們想要借鏡歐盟經 驗。的確,歐盟對於科技議題的跨國規範模式做出許多努力,但經過前述許多關 於歐盟理想與國際現實差距的分析後,我們不禁質疑,「歐盟」是否根本不應該 成為一種典範?在科技規範議題上推動全球共同採納歐盟模式,是不是一種帝國 主義的再現?然而本文認為,基於普遍的善(common good)而產生的歐盟模式,
應該可以普遍施行而去除其「歐風」。
65-90),進而使國家將科學知識的論述權上交給 IPCC 的制度框架(Id., pp. 119-131)。當然,
專家參與將導致具有民主確認之公權力正當性受到弱化,這也是討論環境行政與科技法律議 題時必須謹慎處理的脈絡;見王毓正(2006),前揭註 89,頁 125-127。
499 見 Donnelly(2007),前揭註 21,頁 48-68。
500 Donnelly(2007),同前註,頁 328。
501 類似 Zolo 所談到的「主權侵蝕」概念(the erosion of nation states’ sovereignty);see Zolo (2007), supra note 17, pp. 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