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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所得到的初步結論包括:

1、數位典藏創意加值產學合作計畫的發起,「舊識」與「之前的關係」扮演了關 鍵的角色。

2、在數位典藏創意加值產學合作計畫中,著重於「素材數位化與加值」者,其 先前累積的「素材含量」與合作者的關鍵優勢有關。「素材領域」則與市場的

未來發展有關。

3、數位典藏創意加值產學合作計畫,在執行前階段,產學雙方都沒有協商成果 與權利金分配事宜。

4、文物典藏機構在推動數位典藏事務,都碰到組織或員工調適的問題。機構的 高階主管的企圖心與支持成為關鍵的要素。

5、文物典藏機構在發展數位典藏的過程中,都遭遇到欠缺「特定專業人才」的 挑戰。

6、文物典藏機構在發展數位典藏成果商業化時,都碰到了授權、智財權、與計 價方面的問題。

7、文物典藏機構在發展數位典藏成果商業化時,都有「無法提供足夠的激勵誘 因」的問題。

8、典藏機構的文物內涵與特質,部分地決定了其數位典藏的潛在價值。

9、公共的文物典藏機構在數位典藏的發展上,需要定位清楚,才不會帶來「與 民爭利」的疑慮。

10、文物典藏機構與企業的合作,其數位典藏成果的應用上較與「教育」有關。

11、文物典藏機構與企業的「產機合作」,其發起、面臨的挑戰等與「產學合作」

類似。

12、數位典藏或數位內容廠商就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需要設法建立起一些核心 能耐。

第二節 建議

結合本研究初步結論的衍生意涵與個案受訪者的意見,本研究進一步提出以

下的政策(包括對政府及數位典藏計畫辦公室)建議:

建議一、宜考量對特別創意加值合作案給予多年期的核准。

有些優質計畫案,可能很容易被認知到,沒辦法在一年內完成(譬如:輔大 八千多件的服飾,明顯地無法在一年內完成所有飾物的數位化),在此情況下,

政府可以考慮給予多年期的計畫核准,而不要讓主持人每年都需要花時間提計畫 書。

建議二、宜考量建立智慧財產權與授權方面的諮詢窗口。

在本研究的很多個案中,智財與授權一直是數位典藏機構非常困擾的問題,

但是又苦無諮詢的對象。因此,政府或數位典藏計畫辦公室可以協助建立這方面 的諮詢窗口。

建議三、宜考量對企業界進行有關數位典藏國家型計畫更廣泛的宣傳。

由本研究的一些個案中可知,大致上來說,學界與典藏機構對於數位典藏計 畫的瞭解更甚於業者,因此,有一些廠商抱怨,他們對參與計畫的細節都不太瞭 解,因此,也許政府可以對企業進行更多的宣傳。

建議四、宜考量協調「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

的內涵。

數位典藏機構與大學在進行典藏商業化與授權時,常常對定價方面感到困 惑,也因而耽擱了整個授權的作業。如果政府能建立「無形資產鑑價機制」,那 麼機構、大學、廠商都比較能夠有所依據。此外,政府在兩個相關的法令上(經 濟部工業局負責的「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與文建會負責的「文化創業產業發 展條例」)應儘速地就內容來加以協調與整合。

建議五、宜考量建立明確的數位典藏領域之授權機制,並考慮儘速建立無形資 產鑑價機制

有關數位典藏成果的授權,大致上有兩方面的考量:(1)是否可以專屬授權?

(2)授權價格?就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的考量而言,為了公平的原理,公共部門成 果的授權當以非專屬為原則,但是(可參考經濟部所定的規則)在三種特定的情 況下可以允許專屬授權(包括:(1)被授權人尚需投入巨額資金以進行後續商品 化者;(2)成果的實施上需經長期試驗並須取得許可者;(3)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

展及公共利益者)。

此外,數位典藏(無形資產)的計價,雖有其困難性,但仍可考量建立一些 基本的準則(如經濟部所訂定的),供授權與被授權人參考。

建議六、宜將文物典藏機構在數位典藏發展上的定位界定清楚

公共文物典藏機構有其在公共事務與教育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儘管其豐沛 典藏的優勢能夠帶很多商業化的機會,不可諱言地,典藏機構本身仍需考量其本 身的能力與使命,在數位典藏領域發展的價值鏈中,做出最適當的選擇。

建議七、宜考量在特殊情況下扮演協調與整合的角色

在執行數位典藏的發展上,典藏機構有時候會碰到一些超越其本身所能處理 的範疇,這時相關主管機關就可以扮演協調的角色。例如:與國防部協商國防役 人員加入數位典藏領域發展;與教育部協調有關學校對數位典藏商品的採購;成 立「機構數位典藏商品」統一推廣中心等。

建議八、宜考量培育數位典藏跨領域專業人才

由本研究的個案中,可知處理數位典藏的合作及商業化的過程中需要運用特 定的專業(如智財、技術、行銷、投資評估、技術移轉等)人才與跨領域專業人 才,但這些人才(尤其是跨領域人員)通常在正式的教育體系中無法有效地來培 育。因此,政府可以考量特別就跨領域方面來進行培訓(可參考經濟部所資助的

「跨領域培訓班」)。

參考文獻

1. 吳豐祥(民 89 年 1 月)「產學合作創新與其相關政策之探討」,專題,科技發 展政策報導,國科會科資中心電子期刊,SR89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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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Vedovello, C. (1998) “Firm’Sr&D Activity and Intensity and the University-Enterprise Partnerships,”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58(3), pp.215-226

附錄 數位典藏之智慧財產權議題

一、 概念

2006 年 3 月 10 日之「數位創作與智慧財產權論壇」討論「如何界定數位內 容的原創性並釐清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針對「原創」、「智慧財產權」、「創作」

進行多方對話。

徐孝德(故宮作業基金科科長)表示,著作人死後 50 年仍保有著作權,但 50 年後就沒有著作權的保護─成為公共財。典藏的這些文物所有權是國家,而 故宮擁有保管權。故宮近年承擔自籌經費的壓力,立法院要求故宮用這些數位典 藏去賺錢。

著作權問題方面,目前的爭議在於「立體轉數位」、「平面轉平面」是否有著 作權。前者可能在角度、燈光有獨特眼光,比較容易成立。但是,後者的認定就 比較複雜。如果單純用掃描器就沒有著作權,如果有針對畫面作些取捨、燈光強 弱,就可能有著作權,但是還沒有定見。

就規費與授權金方面,各機構和典藏品會有不同的考量。其中,規費是政府 規定要收取的,授權費的話可以收相當高,但是目前收費金額不是很確定。為了 能夠事後主張權益,故宮目前的作法是「結合商標」授權,以及利用科技方法,

如浮水印。

陳昭珍(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秘書長)認為,大家應該思考「到底要先成名 還是要先保護?」目前數位典藏遇到的問題還在推不推得出去,而還沒遇到著作 權的問題,大部分的創作者比較關心賣不賣得出去。

圖書館保護的包含兩種,一種是線上的資料庫,一種是離線的如 DVD。關 於線上能取得的資料,好的資料庫系統應該在大量下載的情況下就要做停權的動 作(Access Control),離線的部分應該是擁有物權而不擁有著作權。此外,DRM 不被廣為使用也是一個問題。最後,還要注意大陸發展的情況,如果在大陸沒有 公司的話很難去大陸告侵權者。

張昭斌(台北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表示,對檢察官來說,案件需要舉證,

例如商標的舉證其實很容易。就原創性來說,檢察官不會去審查原創性的高低,

只要有原創性就算。著作權部分其實很難保護,除非在打開那個檔案時同時出現

著作權的同意書,甚至同時回傳訊息。

二、 要點

從現行法律來看數位典藏相關問題,主要有「著作權法」、「文化資產保存 法」、「資料庫法律保護」三個方面來看。

(一)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上對於數位典藏的相關保護條文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著作權和著作物所有權分離 2. 典藏單位只有物權

3. 著作權法 30 條,著作權為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加上死後五十年。

4. 著作權法 45 條,期滿之後就成為公共財,人和人都可以取用。

5. 攝影著作若無創意成分在裡面,只是重製。

6. 編輯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資料選擇與編排具有原創性,可以受 到保護。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項,

7. 對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收編資料本身,不會有影響。

8. 若發現有人使用數位典藏內容部份,或是全部重新編排,則不構成侵權。

9. 如果將他人所製作的版面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並不屬於製版 權所指稱「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法上對於數位典藏的相關保護條文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國寶或重要古物自始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 94 年 2 月 5 日公佈,第 69 條第 1 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 要,就得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

不得再複製。

(三)資料庫法律保護

數位典藏有許多內容為資料庫的形式,以下為資料保護的幾個要點:

數位典藏有許多內容為資料庫的形式,以下為資料保護的幾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