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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判決及立法例

第五章 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之衝突及調和

第五節 國外判決及立法例

瞭解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此番看似衝突,實則方向一致之關係後,接著欲介 紹外國針對安樂死和尊嚴死之實務、立法及接受度。由於各國國情不同,面對安 樂死和尊嚴死之議題所展現之態度亦不盡一致,借鏡外國法之經驗肯定有助於我 國法之發展及研究。惟囿於篇幅有限,本文僅針對美國、英國、日本、澳洲及荷 蘭等國家做一介紹。

第一項 美國實務判決及立法例

第一款 實務判決

第一目 The Karen Ann Quinlan Case

一、案例事實

1975 年 4 月 14 日,於紐澤西州一位名叫 Karen Ann Quinlan 之 21 歲少女,

由於在派對上混用鎮靜劑和酒而導致呼吸衰竭及腦損傷,雖經搶救仍陷入植物人 狀態,僅能靠呼吸器維生。一個半月後,醫生告知其父母,Quinlan 將永遠無法 恢復認知功能且陷入永久植物人狀態。數個月後,其父親要求醫師撤除呼吸器,

儘管他明白此作法將導致 Quinlan 死亡。然而醫師和院方皆拒絕此項要求,其父 母因而向法院請求准許撤除人工呼吸器。210

二、判決及影響

209 林書楷、林淳宏(2010),〈從法律與醫學倫理的觀點論積極安樂死之合法化〉,《興大法學》, 8 期,頁 140。

210 Lisa Yount, supra note 47, p.60.

1976 年 3 月 31 日紐澤西高等法院判決 Quinlan 之父親身為其監護人,得根 據對女兒可能意願之最佳利益,做出撤除呼吸器之決定。法院認為,雖生命權及 維持之權利為國家最高利益,然生命為個人所擁有,其隱私權及選擇死亡權,應 優於國家維持人命之責任,且隨著身體虛弱程度日益增加,回復可能性日益降低 之情況下,州對病人生命維持利益亦逐漸減少,相較之下病人隱私權之利益則逐 漸增加。再者,雖 Quinlan 已陷入永久植物人狀態,先前亦未對此情況表示過意 見,然法院認為於相同情形下,社會中大多數成員會為了自己或家人而做出終止 治療決定,亦即,此時 Quinlan 所具有之拒絕治療權得由其父母基於「最善判斷」

(best judgment)代為行使。211

此案件造成之影響在於,該判決出現後 6 個月,加州《自然死法案》正式制 定公布,為美國法上首次賦予「預立醫囑」法律上效力。然而此案件依舊留有些 許疑問,例如於無充分證據下,由無意識能力病人之家屬或監護人所代為之決定,

是否有違反病人自主權?代理人是否能一併拒絕如提供食物或水等維生治療措 施?此外,代理人是否亦有權利代替未成年人,或雖為成年人但從未具意思能力 如重度智能障礙者,為拒絕醫療決定?212

第二目 The Nancy Cruzan Case

一、案例事實

1983 年 1 月 11 日,於密蘇里州一位名叫 Nancy Cruzan 之 25 歲少女由於車 禍而被拋出車外,且臉朝下地躺在一處充滿水之溝渠裡至少 15 分鐘。雖之後被 警察及救護人員發現且立即送往醫院急救,仍因腦部缺氧過久而成為永久植物人 狀態。隨著 Nancy 之狀況始終無好轉之跡象,3 年後其父母決定要求醫院停止鼻 胃管餵食,卻遭院方拒絕,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允許之。213

二、判決及影響

211 Lisa Yount,supra note 47,p.62-63;Mark A. Hall, Mary Anne Bobinski, David Orentlicher, Health Care Law and Ethics, six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p.494-495 (2003).

212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64.

213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66-67;Mark A. Hall, Mary Anne Bobinski, David Orentlicher, supra note 211, p.499.

於密蘇里州地方法院審理期間,Cruzan 之父母主張車禍前一年,Cruzan 曾向 他們提及,若將來無法自理生活,希望家人能夠讓他死去。地方法院採納此證詞,

准許拆除鼻胃管。惟密蘇里州高等法院認為 Cruzan 之父母未提出「明顯且有說 服力之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以支持其先前意願,進而駁回申 請。後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依舊支持密蘇里州高院之判決,認為須有「明顯且 有說服力之證據」,而駁回之。時至 1990 年,Cruzan 之父母再度提出相同請求,

並由 Cruzan 之三位朋友證明,其先前確實曾表示不願以植物人狀態存活。最終,

最高法院允許撤除 Cruzan 賴以維生之鼻胃管,並於 1990 年 12 月結束 Cruzan 近 八年來之植物人生涯。214

本案乃美國對於植物人可否撤除維生醫療具代表性案例,亦為美國憲法確認

「死亡權」(right to die)之首件案例,有如大法官 Rehnquist(Chief Justice William H. Rehnquist)提到:「於我們先前意見中便認為,一個有意識之人擁有受憲法所保 障之拒絕醫療權。本案中,我們進一步認為美國憲法承認一個有意識之人擁有憲 法上拒絕維生治療之權利。」215亦即本案不同於 Quinlan 案,進一步允許病人擁 有「拒絕維生醫療權利」,其得依自主意思如生前預囑或其它證明文件,表示拒 絕接受各種維生醫療。但另一方面,由於此案件涉及無意識之人之意願,因此州 法課以更嚴格證明標準,規定家屬必須提出「明顯且有說服力之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以確保終止維生醫療乃出自於病人自身意願。216但對此一證明標準,

有學者認為過於嚴苛,將對社會、醫師及病人家庭帶來過度負擔。217

此外,本案與 Quinlan 案同樣對於預立醫囑之推動有著重要影響,且於 Cruzan 之父母最終獲得法院允許撤除鼻胃管之同一月,國會亦通過《病人自決法案》

( 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 要 求 所 有 由 聯 邦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醫 療 機 構

(Medicare and Medicaid)務必告知每位入院病人擁有預立醫囑之權利,及其所 屬州有關「生前預囑」之相關法令,和必須遵守之各項規定,並且確實記錄於病 歷上。218

214 Kurt Darr,J.D., Fache, Ethics In Health Services Management, fourth edition, Health Professions Press, p.255-256 (2005).

215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69-70;Mark A. Hall, Mary Anne Bobinski, David Orentlicher, supra note 211, p.505.

216 Ronald Dworkin(著),郭貞伶、陳雅汝(譯)(2002),《生命的自主權》,頁 211–219,台北:

商周。

217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70.

218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69.

第三目 Washington State v. Glucksberg & New York State v. Quill

一、案例事實

此二案例皆涉及州法禁止加工自殺是否違憲之爭議。案例中原告皆為醫師,

且經常受病人囑託,替飽受疾病侵擾且即將死去者進行加工自殺。於此二案例中,

下級法院皆認為州法合憲,惟聯邦上訴法院皆推翻之。219

二、判決及影響

最高法院於 1997 年 6 月 26 日對此二案例做出一致判決,皆認為州法禁止 加工自殺並未違憲。於 Washington State v. Glucksberg 一案中,最高法院先從歷 史觀點出發,認為加工自殺此一權利長久以來幾乎被每一州甚至每一西方民主國 家所否認,如肯認加工自殺係係本質上重要性之權利,則將推翻幾世紀以來之法 律原理原則,是以仍應認為加工自殺非人民所享有之權利。再者,從憲法要求國 家欲限制人民時須有正當國家利益觀點出發,最重要之國家利益便係保障所有人 生命,從出生至結束,無論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狀態,且禁止加工自殺亦能保護情 緒低落或有心理疾病者,或因病痛未被治療而受苦或有自殺衝動者,蓋一旦低落 情緒或病痛能夠妥善地被治療,其等通常會改變欲尋求加工自殺之念頭,也可避 免此等因經濟上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被妥善治療之弱勢群體,最終走向非自願安樂 死之情況。另一方面亦能保障醫學界之正直和倫理,此皆為禁止加工自殺一事所 能合理連結之正當國家利益。220

219 於 Washington State v. Glucksberg 一案中,上訴人為華盛頓州和檢察總長,被上訴人則是在華 盛頓州執業且經常為病危病人加工自殺之醫師。然而加工自殺一事在華盛頓州是被禁止,對此,

被 上 訴 人 和 三 名 病 危 病 人 , 及 一 個 提 供 病 人 與 醫 師 進 行 醫 助 自 殺 諮 詢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Compassion in Dying),於 1993 年 1 月向地方法院提起州法違憲訴訟。地方法院宣告州法合 憲,但遭上訴法院推翻,且認為憲法中「正當法律程序利益」包含一個人對於自身死亡時間和 狀況之掌控,是故州法禁止加工自殺規定違憲。後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另一方面,於 New York State v. Quill 一案中,上訴人為紐約州及檢察總長,被上訴人則為三名醫師和三名病危病 人,其等認為既然紐約州允許有意識之成年病人得拒絕維生醫療措施,且此事本質上與醫助自 殺相同,則其禁止加工自殺顯違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平等權」之要求。對此,地方法院認為 州法合憲,惟上訴法院推翻之,並認為某些危急病人得藉由撤除維生醫療措施達到加速死亡之 結果,但對於同樣病危卻未事先採取維生醫療措施之病人而言,便無法藉由醫助自殺方式來達 到相同加速死亡結果,此種不平等對待並未合理地連結至任何正當國家利益,是故州法禁止加 工自殺規定違憲。後本案亦上訴至最高法院。參閱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70-71 ,80-81,83-84.

220 Lisa Yount,supra note 47, p.85-87.

而在 New York State v. Quill 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基於醫師當下之主觀意圖 便能得出,撤除或不施行維生醫療措施與加工自殺非同一件事之結論。蓋前者係 基於病人之要求、為滿足病人之渴望,而後者主要意圖則必須且毫無疑問地欲導 致病人死亡,兩者截然不同。既然如此,州法規定所有人皆能撤除或不施行維生 醫療措施,與任何人皆不得進行加工自殺,並未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之要求。至 於正當國家利益之討論則與 Washington State v. Glucksberg 一案相同。221

另一方面,法院於判決中亦強調緩和醫療之重要性,其要求州法雖可禁止加 工自殺,但不能禁止或增加不合理負擔於緩和醫療上。惟須注意,從最高法院之 態度可得知,此二案例並非針對「死亡權」(right to die)之最終意見,僅為初步 想法,且持開放態度交由立法者及各界社會人士繼續討論及交流。222

第四目 The Terri Schiavo Case

一、案例事實

1990 年 2 月,於佛羅里達州一位名叫 Terri Schiavo 之 26 歲女士,突然在家 中昏倒且心跳停止。雖經急救仍陷入植物人狀態,並經醫師診斷為厭食症所導致 體內鉀離子失衡,進而心臟衰竭。時至 1994 年,亦即事故發生後第四年,Terri

1990 年 2 月,於佛羅里達州一位名叫 Terri Schiavo 之 26 歲女士,突然在家 中昏倒且心跳停止。雖經急救仍陷入植物人狀態,並經醫師診斷為厭食症所導致 體內鉀離子失衡,進而心臟衰竭。時至 1994 年,亦即事故發生後第四年,Ter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