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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機關績效評估實務概況
近年來在美國、英國、歐盟等主要國家,對於地方政府的各種評鑑,愈來愈 加盛行(朱鎮明,2007),有來自學術界或政府自辦的年度全國各地區政府績效評 比報告;相對於中央層級之政府機關,我國地方政府機關之服務績效管理較缺乏 制度性。本小節透過文獻整理,略述美國、歐洲與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概況。
壹、 國外實務發展情形
一、 美國聯邦政府
美國的聯邦政府層級之績效相關法規,在近20年來,隨著執政政黨輪替下,
有幾個具指標性的里程碑。從1993年柯林頓政府時期,《政府績效與效果法》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GPRA)開始較具系統性地進行績效管 理與評估制度。2001年小布希總統就職後,又另外推動<總統管理議程>
(President’s Management Agenda, PMA),用以衡量機關在人力資本、競爭性採購、
財務績效、電子化政府、績效與預算結合等5個管理面向績效,希冀其得以降低 或避免機關面對難以客觀精準量化之績效評量問題;2004年,在小布希總統的第 2任期中,又推動<計畫審核評等工具> (Program Assessment Rating Tool, PART),藉以評量聯邦政府推動的計畫是否值得繼續進行。透過結合GPRA、PMA 和PART等3項工具和制度,希望有效讓績效管理與評估和預算之間能充分結合 (施能傑,2004;胡龍騰、張國偉,2010)。
而於2008年接續小布希政府的歐巴馬政府,其就任後至今,在政府績效管理 變革,雖然似乎並未推出如前朝政府的GPRA、PMA、PART等具體策略、作法 或是響亮的口號,但這樣的現象,或許與有學者建議歐巴馬政府,針對現有的績 效管理作法進行修正整合之建議有關(Parston, Ferrara, & Bass, 2009;胡龍騰、張 國偉,2010)。Kamensky (2010)的看法則認為,歐巴馬政府於績效管理之改革焦 點,可見於<透明和公開政府備忘錄>(Transparent and Open Government Memo) 中 , 其 強 調 聯 邦 政 府 應 朝 向 透 明 (Transparency) 、 參 與 (Participation) 及 協 力 (Collaboration)的方向改革;另外亦提到歐巴馬政府的改革作法有3大重點,即 (Kamensky, 2010;胡龍騰、張國偉,2010):
1. 挑戰傳統治理模式,任命「績效長」(Chief Performance Officer)、「資訊 長」(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及「科技長」(Chief Technology Officer)等新 職,並促使各機關提升跨部門的績效能力。
2. 積極運用政府資訊透明化的方式,以形塑新的課責形式。
3. 運用Web2.0等新興媒體工具,提升公民、公部門員工的參與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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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國州政府與地方政府
美國地方政府績效測量的方法,經由各地區的個別發展,變得豐富而多樣化,
各級地方政府除秉持GPRA作法外,也積極推動績效衡量計畫(左峻德,2007),
柳英莉(2004)指出,美國的地方政府在績效管理與評估上,廣泛使用標竿管理方 式和策略計劃,如前文提及的GPRA即為策略計畫的方式;採用標竿管理方式的 例子,如前文所提,有:奧勒岡州的奧勒岡標竿、明尼蘇達州的明尼蘇里程碑、
佛羅里達州的Life in Jacksonville、華盛頓州的永續西雅圖、密蘇里州的瞄準堪薩 斯、北卡羅萊納州的地方政府績效評量計畫,還有聯盟形式的Innovation Group 的績效標竿學習中心、國際市政管理聯盟等例子(劉祥得,2003);策略計劃的例 子:德克薩斯州、密蘇里州、猶他州、愛德華州、維吉尼亞州等(柳英莉,2004)。
除了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自己主動揭露的績效體系與資訊外,在美國其他常被 引用的地方政府的績效衡量體系評估計畫:(1) 1996年開始進行的美國雪城大學 (Maxwell School of Citizenship and Public Affairs, Syracuse University)評估美國聯 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管理能力之「政府績效專案計畫」(Government Performance Project),其每年都提出評估報告,並在不同面向的表現結果,給予評等。該專 案計畫提出的分析架構,被視為採取系統理論之觀點(Ingraham et al., 2003),整 個衡量體系、評估方法與程序、最後的績效衡量分數和等級,都可以在該計畫的 網站上取得17;(2) 美國Pew Charitable Trusts的州政府研究中心(the Pew Center on the States)1997年起開始正式進行政府績效專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Project, PPP),針對各州政府管理能力的績效評估,給予各州績效不同的評估分數,公開 刊登於治理(Governing)雜誌18,該績效專案於2005年起衡量的管理能力績效面向,
包括4大類:經費(Money)、人力(People)、基礎管理建設(Infrastructure)和資訊科 技(Information) (施能傑,2004)。
美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3年出具一份特別報告<績效資訊之報導:有 效溝通之建議事項>(Reporting Performance Information: Suggested Criteria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建議州及地方政府,於編製績效資訊之外部報告時,
可參考採用特別報告中所列舉之16項資訊(林嬋娟,2004),其中有提到須將焦點 擺在關鍵的衡量指標、績效指標與組織目標間應具攸關性、需討論資源的使用及 其效率性、需考量民眾的感受、提供績效衡量比較性的訊息等要點;本研究將參 考該些要點,在採計歷年的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數據時,只針對部分關鍵 項目做分析,採用的項目盡量以結果導向,其他的環境關鍵數據項目,若非機關 可完全控制產出者,就不列入行政產出項內,改以其他形式納入,以及將民眾的 主觀意見分數納入分析數據之中,並以資料包絡分析法分析投入產出之間的相對 效率,可依此相對效率值作排列出各地區環保機關之績效優劣。
17 http://www.maxwell.syr.edu/gpp
18 http://results.gpponlin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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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歐洲國家的地方政府
Kuhlmann (2010)為了比較歐洲各國的地方政府績效測量系統異同之處,以 及地方政府的績效測量改革對於行政行為的影響,選出英國、法國、瑞典與德國 等4個國家,各自代表4種歐洲不同地方政府與行政部門模式(Model),根據相關 實證研究的資料,臚列了地方政府績效測量的改革(Reform)、執行渠道(Channels of Implementation)、與影響(Impacts)等項目的不同情形,並以之分析歸類英法瑞 德等4國的地方政府績效衡量情況:
1. 英國:英國的地方政府測量績效系統是有效率而且透明的優點,但這也形成 了問題的來源,例如設立一個永久性、密集性的檢測系統,無可避免的需要 中央政府的介入與財政資助。中央政府的績效監測方式,也影響了地方政府 員工們的士氣,例如績效測量的「有效性」與「可靠性」之間廣受批評,地 方政府為了應付中央政府的績效測量標準,越來越善於迎合視察員,給他們 看預期想看到的資訊,只要這一關通過,實際上公共服務傳遞過程中產生的 問題也就隨之被拋諸視察員們的腦後。
2. 法國:法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與英國大相逕庭,是非常中央集 權式的管理模式,但非常特別地,各個地方政府的績效評估卻是處於各自玩 自己的狀態,沒有普遍被適用的版本,而且時常因應地方政策改變而變,而 且這些績效評估的相關資訊,即使沒有明文規定需要保密,通常都只流通於 各個政府管理單位與下屬部門之間,對外相當不透明。
3. 瑞典:瑞典的地方績效評估與法國和德國較為類似,都是由下而上的模式,
但與法德2國最大的不同,在於績效評估的資訊的透明程度非常的高,而且 非常著重於顧客導向,而且還能達到各地區的績效評估模式普及與一致,這 非常迥異於一般由下而上模式國家的特色。作者認為該國模式得以實施良好 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當地政治文化的特點-廣泛的透明訊息與信息自由,加 上協商式民主的政治制度,造就了瑞典地方政府在績效評估上得到政府與民 眾雙贏的局面。
4. 德國:德國的地方績效評估制度也是由下而上的模式,而最大的特色是在於 將績效評估制度上的規定,融入於非常穩定且充滿官僚主義的法律規則與程 序之中,且愛用控制系統、報告與品質管理、產品導向(Product-Oriented)的 指導工具(Steering Tools)等;雖然各地方政府有自行決定要不要公開相關訊 息的權利,但實務上的狀態仍是秘密,主要是用於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決策。
表2-4為英國、德國、法國與瑞典等4國歸類的地方政府的績效評估的特色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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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erformance Measurement in European Local Governmen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form Experiences in Great Britain, France, Sweden and Germany”, by Kuhlmann, 2010,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76(2), 343.
20 績效指標設計與執行的方法:可略區分為兩種模式,通則/教條性(Generalist/Dogmatic)或是 務實/實驗性(Pragmatic/Experimental)。通則/教條性的指標或執行方法指南,要求執行者無論 在什麼特定情況或政策下,都必須遵照通則/教條性的規定行之,也因此其政策敏感性較低;但 若是務實/實驗性,就必須考量到具體的政策背景情形,也因此其政策敏感性高,必須聚焦學習 更多控制這些政策背景或行政任務上,所以也比較具學習導向的特色。
21 透明性(Transparency):該績效評估之相關資訊,公開開放給一般公眾或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取 得的程度。制裁的權力(The Power to Impose Sanctions):評估績效結果良窳之獎勵或是績效不佳 時之處罰的手段、範圍與強度等,是否賞罰分明。
22 在各自不同國家之中,該績效評估制度在一國之境內的各地方政府實施之普及程度(Degree of Diffusion),以及各地方政府實施該績效評估制度的一致性(Uniformity of Implementation)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