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臺海地區建構軍事熱線之芻議
第三節 遠程:建立和平峰會共識
終止敵對主要包括「雙方政府簽訂和平協議」與「結束兩岸軍事敵 對狀態」兩項作為。
雙方政府簽訂和平協議
和平協議的建構在過去國際關係史上,是從結束一個時代,以及建 立一個新的霸權時代開始為目的。在冷戰時期,和平協議被當成是結束 戰爭與控制衝突的政治工具,國際霸權為了維持兩極體系的權力平衡,
必須以和平協議作為控制衝突升高的主要工具之一。109冷戰時期既把武 力的使用當成是一種政治工具,和平協議的簽訂亦被當成另一種政治 工具使用,110其目的是作為屈服敵人意志的一種方法。
1999 年 2 月科索沃展開簽署和平協議談判之時,當時的法國總統 席拉克(Jacques René Chirac)在開幕致詞中,特別呼籲科索沃衝突雙 方應當簽署和平協議,並同意在科索沃地區部署國際維和部隊,以便讓 該地區的各族人民都能夠「在和平的環境中生活,同時享有各自應有的 尊嚴和權利」;他同時還告誡,如果談判失敗,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將不得不動用武力。
冷戰後國際間有關和平協議的簽定,Chirac 的談話其實已經提出 一個重要的註解,那就是衝突雙方簽署和平協議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結 束一場戰爭,還是為了預防戰爭,更是為了讓各自人民能夠享有「尊嚴 與權利」的政治生活,而由國際社會做出人道主義干預的一種維持和平
109 Ghassem Bohloulzadeh, The Nature of Peace Agre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Law, Vol. 10, No. 2, 2017, pp. 208-214.
110 誠如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所說:武力被當成政治工具使用,目的是要誘使未來的敵人 不要使用武力,因而使自己的武力實際上也不需要使用。戰爭的政治目標本身並不是要征服領土 或消滅敵軍,而是要改變敵人的心志,使敵人屈服於勝利者的意志; 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New York: McGraw-Hill Education, 2005, pp. 10-11.
行動。所以,由停戰、自治與人道主義精神所組合而成的「和平協議」
內涵,111 轉而成為後冷戰時期國際社會進行全球「維持和平」(peace-keeping)一套完整的行動結構。
「和平協議」一直被當作處理國際關係問題的一個重要運作方法,
國際社會透過協議的簽署,目的就是試圖減緩或消弭衝突與戰爭。美國 前 白 宮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主 管 亞 太 事 務 資 深 主 任 李 侃 如 (Kenneth G.
Liberthal)曾主張,兩岸應簽署維持現狀五十年不變的中程協議(interim agreement),並在協議中臺灣應明白表示是「中國一部分」,不會宣布 獨立;而中國大陸則應表明不會對臺灣使用武力,也就是所謂的「臺灣 不獨,中共不武」。112
其後,美國國務院前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Stanley Roth)
及前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張戴佑(Darryl Norman Johnson)等 人也都陸續提倡並主張和平協議。
隨著臺灣自 1987 年 11 月,開放民眾赴中國大陸探親開始,兩岸 交流互動頻繁,逐步和解,各界也開始思考如何透過和平方式相互共 存。2003 年元旦,總統陳水扁首度提到為了營造兩岸長期和平互動環 境,兩岸之間有建立「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之必要性。同年 2 月 3 日,陳水扁參照歷史上著名的和平架構有關協議,進一步闡述以「一個 原則、四大議題」作為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主要構想,113並成為往後其
111 Stephen Ryan,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A Matter of Principles?,” in Tom Woodhouse and Oliver Ramsbotham eds., Peacekeeping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pp. 27-30; 王崑 義,〈兩岸和平協議:理論、問題與思考〉,《全球政治評論》,第26 期,2009,頁 45-92。
112 Shirley A. Kan,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2014, p. 76; Kenneth G.
Lieberthal and Wang Jisi, Addressing U.S.-China Strategic Distrust, Washington, D.C.: John L. Thorton China Center, 2012, pp. 29-30.
113 「一個原則」指的是確立和平原則,包括:確立共同維持和平的責任,並尋求合作共識、和平
解決一切爭端、武力使用的禁止、不片面改變臺海現狀。「四大議題」指的是建立協商機制、對 等互惠交往、建構政治關係、防止軍事衝突等議題。「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更首度提出為求 建立兩岸軍事緩衝區,兩岸之間有必要撤除飛彈部署,這是臺灣方面首度提到撤除飛彈部署作為 建立兩岸和平架構的前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岸簽署「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說明》,
2004 年 2 月 3 日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 年 5 月 10 日 , 網 址 :
第五章 臺海地區建構軍事熱線之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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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內建構兩岸和平架構的主要框架。
2008 年 5 月總統馬英九就任後,即在不同場合宣稱,政府將秉持 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灣海峽「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
並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推動兩岸對談或簽署和平協議。
114馬總統同樣是從務實的態度,看待各方關切的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問 題。
2007 年 10 月,中國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十七大會議中呼籲在一 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兩岸和平協議 簽署,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115這是 中國大陸建政以來,首次將「和平協議」一詞正式寫入官方的政治報告。
從以上的回顧可知,兩岸和平協議的構想在過去不乏有人提起,而 在美國方面提出中程協議的概念後,更成為兩岸政治人物在描繪兩岸 關係和平解決之道時經常指出的關鍵辦法。不過,從政治人物的談話來 看,他們對於協議的實質內容並未作出實質說明,尚處於宣示或倡議階 段,或將其視為一個願景。116
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國力迅速提升,其對內主張「和平崛起」轉為
「和平發展」戰略,對外亦強調和諧世界與和諧地區的重要性。因此
「和平發展」一方面成為中國大陸現代化建設的準繩,另一方面亦成為 兩岸關係發展的重要基石。
和平發展是兩岸的最大共識,而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應該在如何的 框架之下建立。英國戰略與安全研究學者皮尤(Michael Pugh)曾經把
https://www.mac.gov.tw/cp.aspx?n=3D959D6A6DAF1C7D.
114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就兩岸和平協議議題召開記者會》,2011 年 10 月 20 日,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5 月 10 日,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15958.
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十七大上的報告》,2007 年 10 月 15 日,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9 日,網址:http://www.gov.cn/test/2008-06/13/content_1015483.htm.
116 關弘昌,〈從國際關係理論看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全球政治評論》,第 34 期,2011,頁 27-40。
1990 年至 2001 年由聯合國支持的所有和平行動列表,117其主要的任務 可歸納出以下幾個方面:
(一)軍事層面
停火、檢查停火、解除武裝、裁軍與撤軍、建立非軍事區、建立信 心機制、監督非軍事區、結束屠殺、監控騷亂。
(二)政治層面
推動公民投票、督促選舉與監督選舉、促進自治、組建警察部隊、
保護人權、建立文官政府、落實領土協議、簽署和平協議。
(三)社會層面
人道主義救援、協助難民返鄉、協助維護治安、貿易禁運。118 冷戰後三個比較知名的和平協議,即北愛爾蘭《貝爾法斯特協議》
(Belfast Agreement)、科索沃和平協議與尼泊爾《全面和平協議》
(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均以 Pugh 所列舉聯合國建造和平 的原則為範疇,朝「停戰、自治和人道主義救援」等三個面向展開,119 若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則應在聯合國所建立和平的框架下建構和平協 議,方符合國際的主流思維。
結束兩岸軍事敵對狀態
在以往國家有權訴諸戰爭的時代,戰爭法律狀態的結束是由交戰 雙方締結「和平條約」來達成,不過在締結和約之前,交戰方的敵對狀 態可以因為事實上沒有戰鬥行為,或是因為「停火」(cease-fire),「休 戰」(truce)和「停戰」(armistice)等方式而結束。120結束敵對狀態是 從敵對狀態轉入正常的和平狀態。
117 Mike Pugh, “Maintaining Peace and Security,” in Anthony McGrew and David Held eds., Governing Globalization: Power, Authority and Global Governance, Cambridge: Polity Books, 2002, pp. 253-255.
118 王崑義,同註 111,頁 45-92。
119 Tanisha M. Fazal, The Fall and Rise of Peace Treaties,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8, 2014, pp. 46-51.
120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臺北:三民書局),2014,頁 1145-1146。
第五章 臺海地區建構軍事熱線之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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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軍事理論家克勞塞維茲(Carl von Clausewitz, 1780-1831)指出
「戰爭不僅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且是一種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 的繼續,是政治交往透過另一種手段的實現」。121並有學者認為戰爭與 和平是政治行為體之間相互交往的兩種基本方式,每一個具體行為不 僅與他方存在著某種物質上的聯繫,也存在著某種法律上的關聯;122從 結束戰爭的理論與實踐來看,軍事敵對狀態的結束一般先於政治敵對 狀態的結束。
儘管有些許例外,如 1930 年至 1940 年的俄、芬戰爭,在簽訂和 約之前沒有先簽訂停戰協定即結束戰爭,但大部分戰爭的結束還是先 停止敵對狀態再簽訂和約。123在多數情況下,與開啟和平條約談判、處 理複雜的政治分歧相比較,達成停止軍事敵對狀態協定具有相對的簡 易性,可先行達成。
從蔣中正與毛澤東的衝突(包括光復大陸與解放臺灣的零和對抗)、 到蔣經國與鄧小平的對峙(包括一國兩制與三不政策的頡頏)、李登輝 與江澤民的互動(包括李六條與江八點的友善喊話,但也有戒急用忍與 文攻武嚇的相互較量),陳水扁與胡錦濤的僵持(包括一邊一國與反分 裂國家法的激盪),到馬英九與胡錦濤的和解(包括一中各表與惠台政 策的交換),124兩岸關係固然波濤起伏,但大勢仍是趨向緩和化。近年 來兩岸關係的互動發展,在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下愈來愈呈現相互依存
121 Carl von Clausewitz, On War, California: 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 2012, pp. 98-99.
122 Colin S. Gray, Tactical Operations for Strategic Effect: The Challenge of Currency Conversion, Florida:
The JSOU Press, 2015, pp. 43-44.
123 典型的例子如 1974 年 1 月 18 日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後埃及與以色列簽訂的《埃及和以色列關
於根據大內瓦和平會議使部隊脫離接觸的協議》,為以後埃、以實現和平開闢了道路;此外,1953
年7 月簽訂的《朝鮮停戰協定》、1954 年 7 月簽訂的《越南停止敵對行動協定》,也是在政治分
年7 月簽訂的《朝鮮停戰協定》、1954 年 7 月簽訂的《越南停止敵對行動協定》,也是在政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