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關於本質論
第二節 本質作為在它自身中的反映(Das Wesen als Reflexion in ihm selbst)
1 設定的反映/反思(die setzende Reflex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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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存有或映現作為直接性,也將反映為本質,因此,本質作為第一義的直接性,同時 又是存有之內在反映(Reflexion),是間接者。
在第一種與第二種直接性的意義相互作為間接者,存有與本質一方面作為直接者,同時 對對方而言又是間接者。
C 反映(die Reflexion)
本質是存有的反映物,或反思/反映的知識 261,所以它是一個間接者;但相對於作為間 接者的映現(Schein),本質又是一個直接者或反映自身(die Reflexion selbst),在自身中的 反映。因此存有又是本質之映現,一種本質之投射物或反映之反映。
反映與被反映,投射與被投射的關係是否定性的自我相關。反映自我區分為三個環節,
設定的反映,外在的反映,規定的反映262。
1 設定的反映/反思(die setzende Reflexion)
本質作為存有之一切先行的環節之統一,本質是存有在自身中的反映。本質進一步表現 為發展的開端,亦即一個直接性,並繼續發展,相對於本質,存有表現為本質的映現。
本 質 是 反 映 自 身 。 它 的 規 定 由 它 所 設 定 , 所 以 它 是 設 定 中 的 反 映(die setzende Reflexion)。本質作為新的開端如同存有是一個邏輯與方法上的直接者(ein logisch methodisches Unmittelbares)。所以當它作為一個設定間接者中的直接性,亦即設定的反 映(die setzende Reflexion)時,那麼它必須預設一個間接者的概念,此間接者同時又是一 個內容與實物上的直接者(ein inhaltlich-sachliches Unmittelbares)。
作為設定中的反映本質在自身中又隱含被設定的反映,並稱為外在的反映(die äußerliche Reflexion)。我們可以把設定的反映當成是構作對象的範疇( die gegenstandskonstitutiven Kategorien),把外在的反映視為作為現象之對象( Gegenstände als Erscheinung)。規定的 反映則是預設之設定者(Das die Voraussetzungen setzende)263,黑格爾說:
直接性作為屬於否定之物在自身中的回返是那樣的直接性,它構作映象(des Scheins) 之規定性,並從一開始便試圖去發動反映著的運動264。
反映是設定,當它是作為回返的此種直接性。 亦即設定不是一個手前的它者,既非一 個反映所從出亦非反映所回返的它者265。
261 從客觀存有論的角度稱為存有的反映,或本質;從主觀知識論的角度稱為表象的反思,或概念,或許 比較恰當。
262 相對於映象(Schein)黑格爾把反映的概念提出來之後,繼續談反映的三種環節,從相對觀點來討論反 映之意義。
在未來的辯證中,我們會發現反映又可區分為向內的反映與向外的反映。向內的反映是具體普遍性之內 在映現,或可說向正題之回返,而經特殊性達到具體的個別性;向外的反映是由個別性經特殊性達到具 體普遍性的過程,亦即合題之完成。比方說由現實性向現象之映照即是內在映現,由本質經過現象到現 實性即是外在映現。
263 Thomas Sören Hoffmann, Hegel, eine Propädeutik, 2004,S.323
264 WdL,1813, S.15
265 WdL,1813,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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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存有揚棄了自身,並把自身提升到了本質,存有就成為本質之映象。本質變成反映自 身(Reflexion selbst)。當本質在自身中顯現,亦即反映在自身中反映了,則它一方面是它 自身的否定, 亦即表現為被反映了的本質,亦即本質的映現,所以它的揚棄正是本質。
另一方面此屬於否定之物預設了下一個在自身中的回返。當本質在自身反映,它只是設 定中的反映。 當此被反映之物引領自身回歸自身,而完成辯證循環,則反映者已經變 成了規定的反映(die bestimmende Reflexion)。黑格爾說:
在預先設定中,反映把回歸自身規定為它自身的否定之物;作為這樣的東西,它的揚棄 就是本質。這樣的東西是它與自身的關連,但之於自身如同之於自身的否定之物,只有 如此它才是在自身中存在著的,自我關連中的否定性。直接性只是作為回歸而出現也是 這樣的屬於否定的東西,它是開端之映象,此映象通過回歸而被否定。本質之回歸於是 正是由自身中的自我迸射。或者在自身中的反映本質上是某物之預先設定,反映是由此 物所從出的回歸266。
於是反映發現一個直接物,反映越過直接物,出於直接物反映是回歸(die Rückkehr)267。 2 外在的反映/反思(die äußerliche Reflexion)
設定的反映所設定之物即是外在的反映(die äußerliche Reflexion),亦即:
反映在它的設定中直接揚棄它的設定,所以它擁有一個直接的預設。(..)這個規定性只 隸屬於設定的反映,但是在預設中被設定的存有只是作為被揚棄了的268。
外在的反映是設定的反映之規定,於是它是被設定之存有(das Gesetztsein)。被設定之有 無法從本質分離,它是本質自身的彰顯,亦即從本質中所出。亦即外在反映毋寧連繫著 本質,並在自身中包含著與本質的必然關係。然而在知性之認知中,被反映自身所設定 之物,與反映本身是兩個相互外在彼此否定之物。本質是通過一個它者,亦即外在,逸 離著的反映(äußerliche, abstrahierende Reflexion),並且也是為了一個它者,亦即為了 此 一 抽 象 者 , 總 括 來 說 為 了 對 立 於 它 而 持 存 著 的 存 有 者 (das ihm gegenüberstehenbleibende Seiende)而存在的 269。
如果存有被表述為本質的對立之物,完全與本質分離,那麼外在反映不是存有或規定,
而是外在於本質之設定之有或規定。反之,本質作為反映本身也是存有自身的反映,外 在反映於此也被解釋為外在於存有的反映。所以從知性的觀點,本質與存有兩者相對來 說彼此互為外在的反映。在此意義下,外在反映可被視為存有與本質的中項,而處於存 有與本質兩個極端中間。黑格爾說:
外在的反映是結論,兩個極端,直接者與在自身中反映存在在其中,結論的中項是兩者
266 WdL,1813,S.16
267 WdL,1813,S.16
268 WdL,1813,S.18
269 WdL,1813, 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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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關係,被規定的直接者,所以關係的其中一部份,直接性,只屬於一個極端,另一部 份,規定性或否定,只屬於另一極端270。
這段文字說明了本質與存有相對來說是己方的被設定之物,但又是相對己方來說的極 端。存有作為直接者,相對於本質則是間接者,反之,本質作為直接者,存有相對來說 是間接者。亦即:
直接性首先一部份通過它與它的普遍者之關係而被規定為特殊者;對自己來說它只是一 個個別者或一個直接的現存者。另一部份它所連繫之物是它的普遍者,它的規則,原則,
法則,概括來說在自身中被反思者,與自身相關者,本質或屬於本質的271。
黑格爾的這段話是描述反映的內在必然性。但本質在此對存有來說仍被視為某種外在反 映,亦即存有向外探尋的運動所設定之目標。如Hermann Braun所說的反映者把屬於一 切規定性之捨棄的活動(Die Tätigkeit des Weglassens aller Bestimmtheit)歸給自身 272。 本質與存有之關係從普遍與特殊的角度來看,兩者是相互設定的。康德認為,普遍物與 特殊物之關係卻是相互外在之物之相互運用而結合的結果。特殊物範疇普遍物的運動是 一種反思/反映的判斷,反之,普遍物規定特殊物的運動是一種規定的判斷。黑格爾說:
就主體性的意義來說,反思以通常的方式被視為判斷力之運動(die Bewegung der Urteilskraft),它越出某個被給予的,直接的表象,為此表象尋找普遍規定,或與其 相比較。康德設定了反思判斷力(die reflektierende Urteilskraft)使其與規定判斷 力(der bestimmenden Urteilskraft)相對,如果普遍者(規則,原則,法則)被給予,
那麼把特殊者納入普遍者之下的判斷力就是規定的,但如果特殊者被給予,而判斷力該 從中找出普遍者,那麼這個判斷力就純粹只是反思的。273
向它者的探尋讓自己與它者結合,以致於自我否定地消融而非揚棄式地(aufgehoben)保 存於它者是黑格爾所描繪之外在反映的概念,他常以抽象的同一性或抽象的實體來表述 這個概念,亦即把一切外來的雜多性都不留痕跡地吸收消融於作為反映自身的抽象本質 的反映概念。
3 規定的反映/反思(Bestimmende Reflexion )
規定的反映讓相互外在的反映在己身中找到內在連繫的根基。亦即作為矛盾之統一的原 點規定的反映是外在的反映與設定的反映之統一。它是反映之整體。作為直接的本質自 身反映只是設定的。反映作為設定的反映設定一個擬似的外在者,並將其視為自己的外 在對立之物。設定的反映是自我否定的反映,它外化自身成為外在的反映。之後它揚棄 了外在反映,回歸了自身,並實現自身為規定的反映。此循環是規定的反映自身的內在
270 WdL,1813,S.18
271 WdL,1813, S.19.
272 Braun , Hermann, Spinozismus in Hegels Wissenschaft der Logik, Hegel-Studien, Bd17, S.70
273 WdL,1813, 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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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先前的兩重反映由規定的反映接受為兩個環節。亦即關連到自身的否定性是設定 的反映與外在的反映之統一。由規定的反映回顧外在的反映,我們看到後者作為被設定 了的存有以及作為過渡的中項的必然性。黑格爾說:
在本質的領域中,被設定了的存有相應於此有(Dem Dasein)。被設定了的存有一方面對 立於此有,一方面對立於本質,於是被當成中項(die Mitte),此中項把帶著本質的此 有以及相反來說,帶著此有的本質包含在其中274。
被設定者既是作為相對於本質的此有,也是相對於此有的本質,兩者共同構成了作為極 端的兩個設定者之兩個中間者。更明確地說:
如果我們說,某個規定只是一個被設定的存有(ein Gesetztsein),那麼這個被設定的 存有便隱含了雙重意義:規定即是與此有相對的或與本質相對的被設定的存有。
在前項意義下,此有為了更高的某物而被把握為被設定的存有,而被設定的存有則隸屬 於外在的反思,亦即隸屬於作為主體性的東西(dem Subjektiven)。但事實上被設定的 存有是較高的東西;因為此有作為被設定的存有又是作為此有之在己所是之物,作為屬 於否定性的東西,某個在自身中全然與回歸(die Rückkehr)相關的東西。所以被設定的 存 有 僅 僅 是 回 顧 本 質 的 被 設 定 的 存 有 , 作 為 回 歸 了 的 存 有 在 自 身 中 之 否 定 (die Negation des Zurückgekehrtsein in sich selbst)275。
作為被設定的存有(ein Gesetztsein)之外在的反映既屬於由此有所設定之本質,甚至是主
作為被設定的存有(ein Gesetztsein)之外在的反映既屬於由此有所設定之本質,甚至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