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基本權的客觀面向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116-120)

第四章 基本權衝突調和個案觀察

第一節 基本權的客觀面向

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戰亂的破壞和新發明的問世,資源急速、大 量的被消耗;各種社會團體、商業團體如雨後春筍般快速竄起,部分 龐大的組織規模與綿密的滲透力道常有直逼國家之勢,此時基本權之 保障從過去單純防禦國家侵害的單一目的,不免顯得捉襟見肘,畢竟 組織再龐大,終究不是政府,基本權顯得無用武之地。但為協助排除 同處私人平等地位之第三者的危害,往往仍有賴國家公權力的積極作 為,擴張基本權作用對象的解釋顯得迫不及待 242。相應於此,德國 憲法學說與實務對基本權的觀察,從傳統的「主觀權利面向」開始漸 次擴及「客觀權利面向」,主觀權利面向包括防禦功能及給付功能;

客觀規範面向則包含基本權作為一種價值決定,旨在要求國家必須盡 到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務,使人民之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 侵害 243,換言之,基本權所要實現的,是在於其所表現的價值及整 體價值秩序,由於基本權是憲法對客觀價值秩序的表達,故在所有的 法領域中都要加以保護。

這樣的擴張,不只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確實成為一種新的制度,

在歐洲人權法院亦然 244。基本權的適用,不再只限於國家因行使公

242 張永明,大眾傳播自由權之憲法基礎,收錄於氏著新聞傳播之自由與界限,2001 年 1 月,頁 16-19。

243 李建良,德國基本權理論攬要―兼談對臺灣的影響,月旦法學教室第 100 期,2011 年 2 月,

頁 44;張嘉尹,違憲審查中之基本權客觀功能,月旦法學雜誌第 185 期,2010 年 10 月,頁 23。

244 Christian Starck 著,蔡宗珍譯,基本權與法律的一段發展史,收錄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91 期,

2012 年 1 月 1 日,頁 24;廖福特,國家積極義務與私人生活保障―歐洲人權法院 2010 年相 關判決之檢視,收錄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80 期,2011 年 7 月 15 日,頁 47-49。

107

權力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在私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也有適用245。 其具體內涵包括「第三人效力」與「保護義務」兩大要項,以下將分 別說明之。

第一項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以本文的主題為例,當媒體若濫用其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

而侵害特定私人的隱私等權利的時候,原本只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權 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權,能否也在私人之間發生效力的問題,就是基本 權第三人效力的典型。針對究竟基本權利在同為享有的私人間,於何 種範圍以何種方式始發生效力?傳統上有三種看法246,試臚列如下:

一、無適用說

此說從基本權利的發展史出發,既然基本權利是人民對國家之防 禦權觀念發展而成,應就僅適用在國家與人民之間。至於私人間,

應由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來指導,私人對於其他私人人權之 侵害,不得依據憲法人權保障之決定來請求法院救濟。

二、直接適用說

此說認為基本權利雖然根基於自然法的天賦人權說,並明訂於憲 法條文,不過其本身仍存在超實定法的價值,並同時具有支配國 民全體生活之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乃公法、私法等整體法制序 的基本原則。時至今日,社會上經濟優勢的團體所形成的社會實 力,已足可與國家實力分庭抗禮,在此同時,對一般人民的侵害 亦絕不亞於政府公權力,因此為保障人權,主張憲法規範的基本 人權,在私人之間的侵害,仍有適用 247

三、間接適用說

245 許育典,憲法,2008 年 2 月二版,頁 115。

246 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 2012 年 9 月,5 版,頁 168-169;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 論,2001 年 1 月修訂 4 版,頁 144 以下參照。

247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三版,頁 155-156。

108

此說認為基本權利是公權,不能直接適用於私法領域,需要藉著 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透過私法之一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

在民法特別就是公序良俗的規定 248。間接透過對民法條文之解 釋,使基本權利之效力在私人之間能有所發揮。從基本權利的發 展史來看,固然是人民對政府的防禦權,然而基本權利同時也具 有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而成為全體法秩序均應服膺的原則規 範。

間接適用(間接效力)之學說為學界之通說,亦為德國聯邦憲法 法院之見解 249。惟需要強調的是,私人權利義務雖然受到基本權利 影響其行為規範,但權利實現程序仍屬民事訴訟程序,並不會因為民 法應採用憲法基本權利之精神解釋而採用公法訴訟、行政訴訟程序來 保障其權利。進而媒體因特定報導而侵害特定人之隱私權的場合,損 害填補的實現,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第二項 基本權的保護義務

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歷經戰爭的大破壞以及各項新發明的問世,

地球資源急速、大量的被消耗;應運而起之社會團體,其龐大的組織 規模與綿密的滲透力道亦有直逼國家之勢,在這種情況下,基本權之 保障已非單純地防禦國家侵害即可達成,往往有賴國家公權力的積極 作為,協助排除同處私人平等地位之第三者之危害,基本權的保障始 能圓滿。同樣的時空背景下,過去自由主義論者所抱持基本權為國民 防 禦 國 家 侵 害 , 這 樣 單 純 防 禦 權 性 質 之 傳 統 見 解 (Lieberale Verständnisse),顯然已經過氣,不敷事實之需要,因此擴張基本權之 解釋,已成為必然之趨勢 250。相應於此,德國憲法學說與實務對基

248 例如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 148 條第 1 項「權 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 2 項「行使權利,履行 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其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共利益、誠實信用等均屬不 確定法律概念,其內涵有待進一步解釋填充,既然基本權利可以作為私法秩序應遵守的原則 規範,則在解釋以上這些民法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就應該從保障基本權利的精神出發,

來檢視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私法行為中,是否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共利益、誠實信用 等條款而無效。

249 BVerfGE 7, 230.;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2012 年 9 月,5 版,頁 170。

250 張永明,大眾傳播自由權之憲法基礎,收錄於氏著新聞傳播之自由與界限,2001 年 1 月,頁 16-19。

109

本權的觀察,從傳統的「主觀權利面向」開始漸次擴及「客觀權利面 向」,主觀權利面向包括防禦功能及給付功能;客觀規範面向則包含 基本權作為一種價值決定,旨在要求國家必須盡到保護人民基本權的 義務,使人民之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 251,換言之,

基本權所要實現的,是在於其所表現的價值及整體價值秩序,由於基 本權是憲法對客觀價值秩序的表達,故在所有的法領域中都要加以保 護。這樣的概念,不只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確實成為一種新的制度,

在歐洲人權法院亦然 252。基本權的適用,不再只限於國家因行使公 權力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在私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也有適用253。 其具體內涵包括「第三人效力」與「保護義務」兩大要項。從時間先 後順序來看,基本權的客觀功能理論先於保護義務而發端,但其後續 的發展過程,則呈現相互支應,進而逐漸匯流的現象。聯邦憲法法院 甚至自始刻意避免使用「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的概念,而學說上甚 至已經有以「保護義務」取代「第三人效力」的趨勢 254

在我國,基本權的保護義務在此之前僅見於 83 年 9 月 23 日作成 的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該號解釋要求國家應立法尊重一般人民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大法官雖未進一步說明,何以根 據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國家即有義務立法賦予一般民眾有向傳播 媒體要求提供版面及時間以供其使用的權利,但一般均相信,這主要 是為了保護一般民眾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的自由,使免於遭受 傳播媒體業者的侵害的緣故。有學者因此便認為,為使憲法對人民以 廣播及電視表達意見之自由的保障,能夠獲得真正落實,自有必要從 基本權本身衍生出國家對基本權的保護義務,即保護人民的基本權,

使免於遭受來自另一基本權主體所施加的侵害 255。憲法防禦權的保 護義務,便得以從該號解釋尋得本土化的契機。釋字第 364 號解釋所 傳達出來的訊息是,基本權課予國家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以保護人 民基本權利,使免於遭受來自第三人對其基本權的侵犯,因此理論上,

251 李建良,德國基本權理論攬要―兼談對臺灣的影響,月旦法學教室第 100 期,2011 年 2 月,

頁 44;張嘉尹,違憲審查中之基本權客觀功能,月旦法學雜誌第 185 期,2010 年 10 月,頁 23。

252 Christian Starck 著,蔡宗珍譯,基本權與法律的一段發展史,收錄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91 期,

2012 年 1 月 1 日,頁 24;廖福特,國家積極義務與私人生活保障―歐洲人權法院 2010 年相 關判決之檢視,收錄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80 期,2011 年 7 月 15 日,頁 47-49。

253 許育典,憲法,2008 年 2 月二版,頁 115。

254 李建良,前揭文,2011 年 2 月,頁 47。

255 許宗力,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2007 年 1 月二版,頁 193。

110

任一基本權,只要有受第三人侵犯之可能者,都應同樣具有保護義務 功能。固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保護義務有其因應憲法訴願制度的 背景,但難以變動的憲法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發展,固守將基本權認 定係單純的國民對抗國家高權侵害之解釋方法,已不足以因應時代之 變動,而釋字第 364 號解釋亦已使保護義務在本土埋下種子 256,包 括嗣後的釋字第 400、422、445、469、472、485 號解釋等等,亦有 學者認為其中含有保護義務的論述 257,因此拒絕保護義務存在的解

任一基本權,只要有受第三人侵犯之可能者,都應同樣具有保護義務 功能。固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保護義務有其因應憲法訴願制度的 背景,但難以變動的憲法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發展,固守將基本權認 定係單純的國民對抗國家高權侵害之解釋方法,已不足以因應時代之 變動,而釋字第 364 號解釋亦已使保護義務在本土埋下種子 256,包 括嗣後的釋字第 400、422、445、469、472、485 號解釋等等,亦有 學者認為其中含有保護義務的論述 257,因此拒絕保護義務存在的解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1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