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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判決觀察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126-144)

第四章 基本權衝突調和個案觀察

第三節 實務判決觀察

就實務案例的揀選上,本文擬以摩納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以及 國內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涉及的案例事實,作為觀察檢討的對 象。固然在卡洛琳公主案件中,卡洛琳公主爭執的點在於她不同意公 開場合的活動被拍攝、紀錄,而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涉及的案 例事實則是由於記者持續的跟追行為,造成被跟追者的被壓迫感,兩 者或有靜態拍攝與動態跟追拍攝的差別。不過一方面,從新聞採訪實 務來看,大部分的新聞都是「跟」出來的,透過持續的觀察,才有獲 得珍貴畫面的可能,這在其他題材的拍攝工作亦然,是攝影界奉為圭 臬的一種基本功 275;另一方面,爭執的點往往隨著照片的刊出與否,

而有不同的防禦手段,在卡洛琳公主案,拍攝的照片已然刊出,著重 的點當然在於傳播範圍的控制,而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案例事 實僅止於記者蒐集新聞資料的階段,防禦的重點勢必擺在阻止記者跟 追採訪、拍攝的行動上。惟因為新聞產製階段的差異所造成防禦手段 的不同,並無礙於雙方關於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本質,因此卡洛 琳公主案於本文之研究仍具高度的參考價值,合先敘明。兩案的內容,

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272 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2012 年 9 月,5 版,頁 211。

273 同前註,頁 212。

274 不過仍有學者認為,就為解決基本權利衝突的問題而言,我國憲法上列舉之基本權利(第 7-21 條)優先於概括規定(第 22 條);而特別規定(第 8 條)又優先於一般規定(第 7 條)。參閱 李震山,基本權利之衝突,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 1 期,1995 年 5 月,頁 61。

275 彼得‧K‧布里恩、羅伯特‧卡普托著,黃中憲譯,國家地理攝影精技,2001 年 11 月初版,

頁 19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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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卡洛琳公主案

卡洛琳公主案,一來由於本案當事人的身分本來就敏感,二來是 關於案件的實體認定,形成歐洲人權法院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衝突,

兩大因素的組合,使本案成為觀察歐洲司法實務相當重要的指標,尤 其在媒體以主動但卻隱密的方式拍攝他人照片,所形成的的衝突上。

本案當事人是 Caroline von Hannover,摩納哥(Monaco)公主,固為 皇室成員,但並無擁有代表摩納哥國家或任何政府組織之職權。不過 她卻也擔任部分人道或文化基金會,如「葛莉絲王妃基金會」(Princess Grace Foundation)、「摩納哥王子基金會」(Prince Pierre de Monaco)主 席的職務,另一方面她也代表皇室家族參加某些儀式,例如紅十字會 宴會、國際馬戲團慶典之開幕儀式等等 276

自從 1990 年代初期,卡洛琳公主就在許多歐洲國家之法院進行 訴訟,希望能阻止媒體刊登有關其私人生活之照片。與本案相關的照 片一共有六組,都是由德國新聞媒體拍攝的,其中五組照片是由 Bunte 雜誌之記者所偷拍,時間分別是 1993 年及 1997 年,而拍攝內容分別 是當事人騎在馬背上、獨自逛街購物或騎腳踏車、在奧地利滑雪度假、

與男演員 Mr. Vincent Lindon 在法國餐廳吃飯、與 Emest August von Hannover 王子離開在巴黎之居所、或是與 Emest August von Hannover 王子打網球及牽腳踏車等。另一組照片是登在 1997 年的 Neuo Post 雜誌,是有關當事人在 Monte Carlo Beach Club 穿著泳裝並裹著浴巾 的旅遊照片 277

第一款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本案在德國歷經漢堡地方法院、邦高等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

經當事人卡洛琳公主,以前審法院對其希望未來不要再散佈其照片之 請求為駁回之判決 278,侵害其關於憲法保護之人格權為由,向聯邦

276 廖福特,個人影像隱私與新聞自由之權衡,收錄於政大法學評論第 91 期,2006 年 6 月,頁 16。

277 同前註,頁 17。

278 判決相關條文為德國 1907 年公布之藝術著作權法第 22、23 條,其內容分別為:第 22 條「人 像照片須經被拍照人之同意,始得予以散佈或公開展示。於有懷疑情形,若被拍照人贊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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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提起上訴。

憲法訴願人(即卡洛琳公主)認為,原審德國聯邦普通法院的判 決,由於對基本權利的意義和效果有錯誤的認識,將她歸類在「當代 歷史絕對人物」,因此違法的減縮其決定自己本身照片的權利和尊重 私人領域的權利。就那些被刊登的照片所揭露的情境來看,明顯屬於 私人領域,而且共同點都是明知違背憲法訴願人的意願下,自遠距離 以高效能長鏡頭,在其不察覺的情況下所拍攝的獵追照片。所有照片 都可以明顯看出,憲法訴願人有意不接受公眾拍照,並且無任何理由 要引起公眾興趣 279。憲法訴願人認為,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及同法 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所保護的人格權基本條件,是包括個人擁有一個空 間,在此空間,他可以不被他人觀看、自己獨處不受干擾或者能在無 顧及社會舉止期待或其他外部的影響下,與其特別信任的人的交往。

不能僅因照片是在一個公共場所所拍攝,即將該張照片排除在保護私 人領域之外。對私人領域的保護,也應擴及於家庭或日常生活中,在 公共場所不可避免會發生的一些事件上。保護私人領域,雖然在公共 場所不能沒有限制,但對私人領域作限制,是依被影響人自己的行為 決定。本案有爭議的照片,都是透過暗中,並利用其輕信、不猜疑和 無防禦能力的情況下所拍攝的,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及下級法院並未將 該照片列入受私人保護的範圍,便即是對憲法上保護私人領域的意義 和效果有錯誤的認識 280。聯邦最高普通法院雖然肯認住家範圍以外 亦有私人領域保護的空間,但其所採用「當代歷史絕對人物」的歸類 及其所發展之公共場所劃分私人領域界限的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到基 本權的意義。如果不能完全擺脫絕對和相對當代歷史人物的法律模型,

至少也應該加入,照片是否具有當代歷史意義,且對被拍照人而言有 公共利益關連的考量。憲法訴願人又認為,藝術著作權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雖用以保障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的功能,是由其 對持續不斷公共意見形成的過程所具有的意義而產生。本案爭議對象

拍照且獲有報酬者,視為已經其同意。被拍照人死亡後,於十年內須經被拍照人家屬之同意。」、 第 23 條「(1)下列情形,無須依第 22 條之同意,得予以散佈或公開展示:1.當代歷史領域之 人像照片。2.照片中,人物僅作為風景或其他地形之附屬物出現者。3.照片係被拍照人參加集 會、遊行或類似事件所拍照者。4.非經定作拍照之照片,但以散佈或公開展示係為更高之藝 術利益者為限。(2)上述權限不及於侵害被拍照人,或被拍照人死亡時侵害其家屬之正當利益 的散佈或公開展示。」參閱 Caroline von Monaco II, BVerfGE 101, 361-369;吳綺雲譯,摩納 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2004 年 10 月,頁 60-61。

279 Caroline von Monaco II, BVerfGE 101, 361-396;吳綺雲譯,摩納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德國聯 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2004 年 10 月,頁 64-65。

280 同前註,頁 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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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照片,完全不能有助於意見的形成,好奇或僅是娛樂消遣的利益,

不應承認是值得受保護。

憲法訴願人的對造,也就是原審訴訟的被告則是認為,新聞自由 對於民主國家、民主社會的運作,絕對是不可或缺的要素。這項基本 權保障的範圍包括純資訊以及專為消遣娛樂的報導,兩者密不可分。

政治與娛樂消遣,從社會學的角度觀察,都是構成社會聯繫的元素,

至少在公共領域、社會領域,都是報刊雜誌所得以報導的範圍。至於 新聞自由與人格權的緊張關係,藝術著作權法第 22、23 條便已經作 出了劃分,而該法第 23 條第 1 款作為例外解釋本應從嚴,因此「當 代歷史」的範圍應包括所有受到公眾重視、引起公眾注意或甚至更廣 泛到一個求知慾較強大之人所注意的對象,也包括在內 281。訴願人 是一個絕對當代歷史人物,固然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已經證實,對一般 大眾來說,她是摩納哥公主,具有如童話般的形象地位,其全部的生 命過程都是民眾感到興趣的。我們必須反問,這些社會名流在為自己 照片爭取權利的訴訟過程中,是否經常也只是在嘗試操縱報刊雜誌的 新聞,甚至因為這樣的報導獲得額外的報酬。在美國,這種情況層出 不窮,即便是本案訴願人也曾主動向雜誌提供照片 282。原審訴訟被 告認為,憲法訴願人作為絕對的當代歷史人物,必須忍受一般大眾具 有得悉其停留之地點和在公眾前舉止如何的正當利益。去滿足此項利 益並以文字和照片提供公眾有關的資訊,也是屬於娛樂消遣報刊雜誌 應履行的提供新聞任務,此絕對不僅是在滿足一項次要的利益。憲法 訴願人要求,只欲在其具自稱是唯一當代歷史意義功能,亦即在其因 出生而負有作為摩納哥王侯室家代表人之功能的情況下被照相,此與 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 283。對於聯邦最高普通法院認為,應 以該絕對的當代歷史人物在具體情形是否誤以為沒有被觀看作為取 決的標準,原審訴訟的被告認為,這是對新聞自由的一項嚴重的侵犯。

報刊雜誌應報導所有發生的、具當代歷史價值的事情,而不問其對受 影響人是一項「好的」或是「不好的」新聞,若非如此,當代歷史人 物將能達到,對其有利的,即公開發表;對其不利的,便主張基於人 格權,不得公開發表。原審訴訟的被告認為,被拍攝、被報導之人,

281 Caroline von Monaco II, BVerfGE 101, 361-396;吳綺雲譯,摩納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德國聯 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2004 年 10 月,頁 68。

281 Caroline von Monaco II, BVerfGE 101, 361-396;吳綺雲譯,摩納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德國聯 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2004 年 10 月,頁 68。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1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