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新聞自由的理論與發展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28-52)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理論與發展

表達是人類的天性,只要心中有想法、念頭,自然就會期待透過 外顯的言語、行為表現出來,讓他人知曉,希望能引起他人共鳴或者

跟拍行為之 相對人

不知情 可能的衝突將 延至報導之後

知情

且同意

卻不置可否

卻明確 表示反對

19

討論。人內心思想的自由,固然是神聖且珍貴,若不能表達出來,和 他人互動,則單純的思想或良心之自由並不足以保障表達的行為。我 國憲法本文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及第 14 條復規定人民有祕密通信之自由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這些條文規定的用意,無非皆在肯定與強調言論表現自由的珍貴,以 及我國也服膺保障人民言論表現自由的普世憲法原則。言論表現自由 之所以應受到保護的理由大致可從理論方面及功利方面來說明,從理 論上而言,言論表現自由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相一致,民主社會建 立在有言論、出版、質疑政府決策的自由,唯有透過自由的意見表達 及意見交換,才能促使政府向人民負責,並確保政權能夠和平移轉。

只有在人民有發言及聽取並判斷他人意見的自由及機會,選舉、權力 分立、憲法保障才具有實質的意義;從功利的觀點而言,言論表現是 人的本性,人內心的思想經由言論、出版、行為等方式表現於外,和 他人產生互動,能讓人得到精神上的滿足,換言之,表現自由是確保 個人自我實現、自我提昇的必要方法。

除了和一般大眾一樣的言論、出版自由外,新聞界作為大眾的代 理(Surrogates for The Public)24,尚得享有特別的席位及優先進入的 權利,以便從事採訪,俾對大眾報導新聞現場發生的人與事。換言之,

新聞界認為如要善盡報導的責任,傳統的言論、出版自由尚嫌不足,

新聞界還需要一系列新的權利,如採訪的權利、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權 利、較大對抗搜索狀的權利等,方能履行新聞界報導的天職。也因為 有這樣的需求,具體理論的支撐,有其必要,本節將依序說明之。

第一項 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

從新聞產製的過程觀察,那是一個需要大量分工的龐大組織,新 聞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一般文件多著重在報導、傳播的層面,惟 新聞的產生,從採訪查證、編輯、傳播,干預的方式不同,保障的形 式也就各異。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學者過去往往從出版自由出發,

認為出版自由所保護行為態樣,凡是將資訊以出版方式加以散布的一 切必要行為,都受到出版自由之保護。舉凡從辦報、辦雜誌等成立出

24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合著,現代憲法論,2008 年 10 月,四版,第 154 頁。

20

版事業的行為,到諸如出版事業旨趣與立場的自由決定、資料蒐集、

採訪與整理、以及報導、評論、發行等等行為,都受出版自由所保障。

即連印製出版品所需之機器、紙張與其他原料之採購、訂製,以及工 作人員的僱用,內部任務之分配與工作內容之決定等等,都受到出版 自由之保護 25。為了精準定位跟拍採訪在新聞自由的位置,本文嘗試 將新聞自由的各種形式,加以臚列說明。

第一款 新聞採訪自由

作為新聞產製過程的入口端,新聞採訪自由乃新聞自由的起點,

若僅強調報導自由卻任由國家公權力或第三人得以在入口端上下其 手,任意決定新聞從業人員得蒐集、查證之新聞資料範圍,報導自由 的保障將成空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Branzburg v. Hayes 案,認定新聞蒐集

(Newsgathering)行為,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所定新聞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保障範圍之列 26。另外在 Cohen v. Cowles Media Co.案中,也明白指出,若不賦予資訊取得的行為某種程度的 保障,新聞自由將遭到架空 27。國內學者也認為,第四權理論認為如 要讓新聞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憲法應賦予特別的保護,最常被 提到的這些特別保護包括有採訪新聞的權利 28;新聞傳播活動不僅指 新聞報導行為而己,亦涵蓋事前之資料蒐集、新聞採訪和新聞編輯等 活動。新聞報導僅為新聞傳播活動之最後階段,若無事前、內部之準 備活動,將不會有「新聞」報導出去 29。國內審判實務也曾表示「憲

25 許宗力,談言論自由的幾個問題,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利(二),2007 年 1 月初版,頁 198-199。

26 Branzburg v. Hayes, 408 U.S. 665(1972), available at

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find/default.wl?cite=408+u.s.+665&rs=WLIN13.04&utid=1&vr=2.

0&rp=%2ffind%2fdefault.wl&sp=JYRofChina-04&fn=_top&mt=LawSchool&sv=Split (Last visited May 2, 2013).

27 Cohen v. Cowles Media Co., available at

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result/default.wl?cfid=1&mt=LawSchool&origin=Search&sri=68&

query=Cohen+v.+Cowles+Media+Co.&db=SCT&rlt=CLID_QRYRLT471114222305&method=WI N&service=Search&eq=Welcome%2fLawSchool&rp=%2fWelcome%2fLawSchool%2fdefault.wl&

sp=JYRofChina-04&srch=TRUE&vr=2.0&action=Search&rltdb=CLID_DB20735104222305&sv=

Split&fmqv=s&fn=_top&utid=1&rs=IMP1.0 (Last visited May 2, 2013).

28 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9 年 9 月初版,

頁 82。

29 翁曉玲,新聞報導自由與人格權保護,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 21

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

乃該條保障之範圍,其目的在於保障新聞媒體之獨立性及完整性,俾 以維持新聞媒體之自主性,使其提供未被政府控制或影響之資訊、意 見及娛樂,從而促使人民對於政府及公共事務之關心,並進而引起公 眾討論,以發揮輿論及教化之功能。而新聞之獲得,主要來自新聞記 者之採訪,採訪錄音為採訪內容之佐證,如採訪者與被採訪者對於報 導內容有所爭執,該採訪錄音即得為證明該次採訪所得之內容,自屬

『新聞自由』之一環 30」。

跟拍採訪,為新聞採訪各種方式之一。在攝影器材發達的現代,

附有照片、影片的敘事,毋寧是較純文字的呈現更有說服力、得以一 目了然的報導形式,從閱聽率得以獲得佐證。在「有圖為證」的需求 牽引下,跟拍成了新聞產製的必要環節,因此造成的基本權利衝突、

國家干預,應與編輯自由、報導自由有所差異,包括隱私權、人身安 全、行動自由等等,都可能是造成衝突或損害的對象。事實上在司法 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裡,開宗明義提到「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 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 之範疇」,新聞採訪自由也已受到國內釋憲實務的肯認。

以上是從新聞自由保障主體的角度來觀察,若從閱聽眾的角度,

包括「知的權利」、「資訊權」的角度來看,將更可以為新聞採訪自由 的保障,提出更具正當性的理由。透過資訊科技技術,原本各處零散、

片斷的資料、訊息,可以在極短時間內精準的匯集、處理進而傳輸,

從憲法制序的觀點,可以產生對內與對外兩種層面的權利關係。前者 乃為了確保個人對其自我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衍生所謂的「資訊隱私 權」;而後者則是人民可積極要求政府公開屬於公共財的國家資訊,

在人民有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基礎下,促使政府所擁有的資訊 公開、流通與利用。同時擁有國民主權地位的人民,必須有獲取這些 資訊的權利,才能形成有效監督 31。因此可知有效掌握資訊才能掌握 權利、知識與經濟,作為資訊攫取之源頭的採訪行為,則更有受到憲 法層次保障之正當理由。

論文集,2002 年 7 月初版,頁 92。

30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5053 號刑事判決參照。

31 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2012 年 9 月,5 版,頁 245。

22

第二款 新聞編輯自由

新聞的撰寫、編輯,干預的因素往往有二,有來自於新聞機構外 部者,亦有來自於新聞機構內部者。前者為新聞自由典型的範疇,作 為抵禦國家對新聞編輯的管控、事前檢查。其他關於新聞自由與國家 安全、媒體近用權等等也都屬於新聞編輯自由領域的問題。後者則屬 內部新聞自由 32(Innere Pressefreiheit)的問題,存在於單一新聞記 者、編輯與報老闆、發行人、總編輯間因為工作契約衍生而來的一些 權利義務關係 33

德國憲法學者認為大眾傳播媒體內的僱傭關係與一般企業不同,

報老闆並非大眾傳播企業毫無限制的思想主宰,記者亦非大眾傳播企 業內部的事務輔佐人,記者提供的不只是勞力,更是新聞傳播方面的 知識,而這些知識正是促成政府監督、民主發展的關鍵元素。進而提 出的建議包括:報業經營不應純粹民營,應以基金會或公營方式為 之;記者、編輯應可在經濟上參與報館經營;加強記者、編輯在 報館中的決定權等等 34。國內學者認為報老闆所得享有的新聞自由內 容,應只存在於設置新聞媒體的自由,決定營運方針及人事選任、管 理等權利 35;也有學者引用德國學者的看法,認為內部新聞自由,以

「傾向決定權限」為其界限 36,當然「傾向決定權限」不得將編輯的 新聞專業自主性壓縮至零,否則新聞自由制度性保障的效益也將同步

32 翁秀琪,工作權與新聞記者之自主性,收錄於翁秀琪、蔡明誠主編,大眾傳播法手冊,1994 年初版,頁 300-301;蘇正平,新聞自主的理論和實踐,收錄於新聞學研究,第 52 期,1996 年 1 月,頁 21-33;涂建豐,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登載於「台灣記者協會」,網址:

http://atj.twbbs.org/guan-yu-ji-zhe-xie-hui/aboutatj/nei-bu-xin-wen-zi-you-de-li-lun-yu-shi-jian,最 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33 國內具體的案例,例如前聯合報記者徐瑞希因撰寫「翁大銘以後戲應怎麼唱」一文而被解雇。

參閱翁秀琪,前揭文,頁 306-307、309-312;又例如 1994 年自立報系抗爭事件,當時自力報 系即將易主,自立報系員工恐慌之餘,在編輯部員工的主導下,向新任老闆爭取「編輯室公 約」,以保障新聞記者與編輯的「內部新聞自由」,行動後來當然失敗,不過台灣新聞記者協 會卻因而孕育而生。參閱涂建豐,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登載於「台灣記者協會」,網

參閱翁秀琪,前揭文,頁 306-307、309-312;又例如 1994 年自立報系抗爭事件,當時自力報 系即將易主,自立報系員工恐慌之餘,在編輯部員工的主導下,向新任老闆爭取「編輯室公 約」,以保障新聞記者與編輯的「內部新聞自由」,行動後來當然失敗,不過台灣新聞記者協 會卻因而孕育而生。參閱涂建豐,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登載於「台灣記者協會」,網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