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觀察千禧年以來的媒體,報導的內容越是辛辣、越是能夠挑動讀 者內心深層慾望,就越受到歡迎。耳熟能詳的各大媒體,內容夠聳動 者,當期、當日的銷售量、閱讀量往往跳空上漲,甚至引領話題,形 成其他媒體大規模的跟風與再報導。若從人們熟知追逐名人八卦
(Gossip)不遺餘力的壹傳媒,旗下壹週刊、蘋果日報在我們生活周 遭的普及程度 1,亦即足以窺知一二。其內容有些確實涉及嚴肅的公 共利益,不過大多都僅便於看過或聽過的人們茶餘飯後嚼舌根罷了。
當我們咀嚼著這些名人八卦的同時,可曾反思過,我們對隱私權利的 防線,是否正一點一滴地在潰縮;對人性尊嚴的堅持,也一點一滴的 在軟化?呈現的結果便是,關於被拍攝、被揭露資訊的他人,人性尊 嚴往往被迫退居二、三線之外,所謂「知的權利」、「新聞自由」大行 其道;反之,對自我的資訊,卻又極盡能事的避免他人獲悉,形成一 種相當弔詭的雙重標準。不過這些都是訊息經媒體報導後的現象,如 果我們把時間點拉前至資訊蒐集的現場、新聞採訪的現場,隱私、行 動自由被侵蝕的源頭,這塊經常被忽略的領域,從一條過去違警罰法 年代就已經存在,為了防止婦女被盯梢、糾纏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條文被拿出來適用之後,重新受到重視。
這個部分,過去國內文獻比較少觸及,應是一個亟待補強的區塊,
國家在這個地方若是盡了相當的保護義務,完整的立法介入,採訪現 場的衝突是否可能會減少?不過相反的,國家在這個地方若是有了過 多的保護立法,當代社會新聞產製的入口端,是否容得下政府機關的 審查?新聞自由的事前限制是否將再度借殼上市?在執行面上,行政、
1 壹週刊在台灣的發行與壯大,可以作為這個社會現象的佐證,驚人的閱讀人口,讓所有研究都 不得不重視它的存在。根據尼爾森公司媒體大調查,壹週刊創刊後,閱讀率均為週刊類第一,
大幅領先對手。以 2012 年為例,過去 7 天閱讀壹週刊的人口數為 1,828,000 人。至於 12 年來 的每週平均銷量,達 12 萬 8000 本。參閱網址:
http://tw.zinio.com/www/browse/product.jsp;jsessionid=C8D6B4597C8DBAC177C103E4C09CEC A1.prd-main-news6?productId=500717492&_requestid=283626,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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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能否有足夠的能量,吸納這些可能層出不窮的拍攝?的確 是個不容易處理的問題。時下大多數人現時可能都不是所謂的公眾人 物,或許比較沒有這層顧慮,但未來的日子裡、在偶然的意外裡,是 否、可能被迫成為公眾人物、被動性的公眾人物,卻是誰也沒有把握,
而透過以下的例子,試著置身當事人遭遇追逐、盯梢的現場,一起來 瞭解其中的困境。
從 2012 年年中往回看,首先在 6 月 30 日下午,導演戴○忍來到 寶清街一間修車廠,和吳姓老闆在保養車子,接著女友桂○鎂也來了,
但後頭還跟了三名平面記者,為了不被打擾,店家第一時間拉下鐵門,
讓戴○忍和桂○鎂離開,沒想到平面記者還是不斷想透過縫隙對車廠 拍照,衝突就這樣發生了,現場也引來其他鄰居關切,店家大聲制止 平面記者拍攝,最後更發生拉扯,引來警方關切,還說要互告對方傷 害和妨礙秘密,直到午夜 12 時才達成和解。其實這間修車廠老闆是 藝人明○的朋友開的,戴○忍之前就曾經在該處被跟拍過,這次朋友 出面立挺,卻差點鬧上法院,平面記者事後不願回應,戴○忍則在臉 書抱不平,表示對朋友被折騰,感到心疼也非常心痛 2。
藝人周○倫於 2012 年 3 月 29 日晚間,被記者直擊帶著昆○和數 名友人,驅車前往宜蘭用餐遊憩,用完餐後步出餐廳發現記者跟拍,
一行人隨後主動繞回來面對跟拍的記者,周○倫反拍記者並嗆「很爽 嘛吼」,且用力拍記者的手。火爆氣氛逐漸升高之際,周○倫嗆記者
「全名不是你叫的啦」、「你剛他媽碰我」,甚至有同行友人對記者掌 摑等情,均遭記者錄影記錄下來 3。
戴○忍、桂○鎂、周○倫、昆○等藝人公眾身份無庸置疑,不過
2 參閱 YAHOO 奇摩新聞 2012 年 7 月 2 日「戴○忍、桂○鎂修車 狗仔跟拍爆衝突」,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E6%88%B4%E7%AB%8B%E5%BF%8D-%E6%A1%82%E7%B6%B8
%E9%8E%82%E4%BF%AE%E8%BB%8A-%E7%8B%97%E4%BB%94%E8%B7%9F%E6%8B%
8D%E7%88%86%E8%A1%9D%E7%AA%81-011504893.html;另請參閱蘋果日報刊載於 2012 年 7 月 1 日 16:01 即時新聞「戴○忍和桂○鎂遭狗仔跟拍 意外引發衝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20701/130026/applesearch/,最 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3 參閱蘋果日報 2012 年 3 月 31 日即時新聞,「周董遭跟拍暴怒 率眾打記者還掌摑」,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20331/116600/applesearch/,最 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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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修車、用餐等生活瑣事,隱私的權利是否因為他們具備藝人身分 而必須退讓到趨近於零?與公共利益有關嗎?「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這樣的說法,是否就可以當作隱私、行動自由等基本人權大幅被壓縮 的公眾人物應自我歸責的理由?作為公眾之代理的新聞媒體,揮舞
「新聞自由」大旗的同時,界限在哪裡?但相反的,置身於公共場合 是否還有主張隱私,而阻止跟追拍攝的請求權存在空間?如果承認,
裁罰的行政機關、裁判的司法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能量足以應付幾乎 人人隨手即有拍攝、紀錄能力的現今社會?另外,公共利益這麼一個 超級不確定的浮動概念該怎麼操作才適當?如果具備所謂公共利益 才得以端上新聞媒體,那我們每天所收視的內容,會變成什麼枯燥模 樣?公共利益的標準究竟是大法官說了算,抑或是大眾透過閱報率、
收視率說了算?
承接上面的例子,較容易聯想到,為大眾熟知的類似畫面是前第 一家庭千金陳○妤,涉嫌偽證罪責而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念書的陳○
妤,面對媒體追問時再度失控崩潰,尖聲叫罵:「你們每天這樣子做 什麼?我小孩子都受到影響了!」、「欺負人成這個樣子,信不信會有 報應?」怒火中燒的陳○妤甚至揮舞雙手,作勢追打記者 4。畫面不 禁令人辛酸,傳播學者亦大聲疾呼「逼人太甚」,人性尊嚴可以被踐 踏到這種地步嗎?作為人性尊嚴最後防線的憲法該如何面對這樣的 壓迫?這個時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的規定,夠用嗎?跟 拍若是已經嚴重干擾到被拍攝者的情緒甚至身體危安的程度,公共場 合的拍攝是否仍為跟拍者的萬能鑰匙?
2009 年 11 月 13 日蘋果日報報導,據該報社記者直擊,立委吳
○昇前晚和一名身穿 20 萬元香奈兒外套的美女吃高檔「同壽司」日 本料理,餐後開車直奔台北大直薇閣汽車旅館休息兩個半小時。晚餐 約會到近 21 時結束,吳○昇先到停車場繳費取車,待吳發動他的 BMW 休旅車後,香奈兒美女才低調快步上車。吳○昇開車離開信義 區,一路龜速移動至內湖、大直一帶,行進間刻意繞進小巷、行駛緩 慢,像是測試後方有無車輛跟蹤,最後確定安全後,車頭突然一轉,
駛入大直薇閣汽車旅館。吳○昇繳完錢後,車子一溜煙進入旅館,時
4 參閱蘋果日報 2009 年 7 月 3 日刊出之新聞,標題為「夠了沒 幸妤失控追打記者」,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703/31757275,最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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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是 21 時 21 分,薇閣包廂最低價 900 元,另有 1300 元至 2800 元的 包廂,平時讓情侶「休息」最多可享用兩個半小時,加時須另收費。
吳○昇的座車再出現時是晚上 11 時 50 分,剛好兩個半小時。由於離 開時須繳回房卡,記者發現吳○昇頭一撇,似乎要閃避旅館外的目光,
美女則壓低身軀,休旅車離開旅館後一路疾駛,消失在台北街頭 5。 很顯然也是記者長期佈線、跟拍所獲得之資訊,在這個現場,並沒有 肢體、言語衝突,但若是拿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來套,是 否會有問題?
時序再往前推進 10 年,在前總統陳水扁 2000 年 520 就職後,同 年 6 月 9 日陽明大學牙醫系的畢業典禮中,當全體師生唱校歌時,陳
○妤突然自座位中衝出,跑向站在一公尺以外走道上的台視攝影記者 薛○松,以手上的學士帽及校歌紙條拍打薛慶松,並表示「這是我的 畢業典禮,你們不要拍……」6。像陳○妤這類被動、非自願成為公 眾人物的名人,她的隱私是否當然就該退讓到與主動、自願成為公眾 人物之人齊平?新聞媒體採訪這類公眾人物的家人時,拿「知的權利」
可以干擾採訪對象到什麼樣的程度?在公共場合,被拍攝對象的隱私 被壓縮是否合理可接受?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香港,無線電視台 3 名藝人向公署投訴壹傳 媒集團旗下的雜誌「忽然一週」及「FACE」偷拍他們在家居生活,
前者拍攝了 1 名藝人在家裡的裸照,後者拍攝了 2 名藝人在家裡的親 密行為。公署發表調查報告,強調 2 家雜誌的做法違規,嚴重侵犯個 人隱私,違反了保障隱私的相關條例,已向對方發出「執行通知」,
糾正行為。公署指出,2 家雜誌偷拍的理由是,早前外傳有關藝人有 親密關係,但他們公開否認。因此記者希望拍攝到他們的親密行為,
以作證明。雜誌方面表示,這涉及公眾利益。公署說,上述藝人是否 同居,屬於個人行為,沒必要向人披露,而這些藝人在此之前也沒有 高調地公開自己的同居關係,只是在記者追問下做出回應。公署表示,
事件不涉及公眾利益,只是雜誌為滿足公眾的興趣而進行偷拍,當中
5 參閱蘋果日報 2009 年 11 月 13 日刊出之新聞標題「直擊立委吳○昇 帶香奈兒美女上薇閣」,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113/32088296,最後瀏覽日 期 2013 年 5 月 2 日。
6 參閱江昭青,「阿扁女兒畢業 指攝影記者『低級』」中時電子報 89 年 6 月 10 日,網址:
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second/89BB0610.htm,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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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侵犯隱私,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 7。這裡可以看到,「新聞自由」
嚴重侵犯隱私,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 7。這裡可以看到,「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