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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20-23)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瞭解目前學術研究進度與軌跡之後,本文所要討論的跟拍採訪也 才能凸顯其侵害行為態樣與過去的討論面向不同,若以上開陳○妤多 次與採訪記者正面衝突的事件為例,過去的文獻較著重的是記者採訪 之後,經過報導所產生侵害相對人隱私、名譽等權利的結果,而本文 則預計將重心擺在採訪現場的衝突,界定公共場域中那段「看不見的 距離」。除了承襲過往將各種基本權利的理論建構列為基礎外,關於 各實際案例間的交鋒,試圖跳脫水平式介紹的列舉,而以垂直縱向的 異同比較作為觀察的方法。一方面除了植基於過往之研究成果,本文 在另一方面擬透過對隱私權、新聞採訪自由保障作用的研究,來檢視

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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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拍採訪過程中基本權利衝突如何權衡,會較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

跟拍採訪行為,乃由跟追行為結合拍攝行為而構成,涉及的基本 權包括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自由以及一般行為自由等等,而相對的,

其間可能造成被跟拍者權益的侵害,依前開釋字的見解,包括有「行 動自由」、「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的 自由」、「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 由」等等,惟個人資料自主、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屬於憲 法所保障的隱私權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585、603 號解釋在案,免 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應屬行動自由範疇之次等基本權利。本文為避免 基本權利種類過多而使基本權利衝突的討論難以聚焦 21,將針對新聞 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進行研究,行動自由的部分則暫僅以旁論方式鋪 陳。

接著必須對跟拍所依附的新聞採訪自由以及被跟拍者隱私權等 憲法基本權利,劃定一個明確的輪廓,方法主要就是文獻分析法,由 相關制憲文件、國際公約、法院判決、司法解釋以及學說看法來組成,

其具體內容包括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其中由聯 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第 19、20 條規定做成之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

(General Comment No.34 of ICCPR)、歐洲人權公約、摩納哥卡洛琳 公主案判決、司法院釋字第 509、603、617、689 號解釋以及學者相 關評論之專書、期刊文章等等;此外,由於現行法制受德國、美國、

日本法制的影響甚深,遇到相關問題,也兼採比較研究法,除了參酌 前述兩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德國、美國、日本等相關法制環境等比 較法的方式外,也將攫取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美國聯 邦憲法法院法制運作實務面的轉折經驗,試圖整理出一些法制先進國 家的判斷脈絡,試圖抽萃其價值取捨的核心,以反觀我國國內在司法 院釋字 689 號解釋公布後的法制、實務,是否有更多可資填充不確定 法律概念的素材,讓可操作的紅線可以畫得出來,或提出能快速篩檢 的標準。本文相信,法律不是陷阱,不是隨時埋伏在誨暗之處等著無 知大意的獵物上門,法律本身應該有義務預先讓被規範者有所認知,

何種行為態樣是被禁止的,有高度招致懲罰的風險,同時也限制國家 權利行使應確保其可預測性與安定性。

21 許育典,打開新聞自由的潘朵拉盒子,裁判時報第 13 期,2012 年 2 月,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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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方面,本文擬以人物(主體)、場所(客體)為分類加 以劃定,公眾人物的範疇,擬以政治人物本身及其周邊近親、演藝人 員本身及其周邊近親為主要研究的對象。固然定位在基本權衝突,本 質上並不能以這些人物為限,實際上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權的衝突當然 也不以這些人為限,因為即便是一般人,也都有可能因為特定議題的 作用而成為記者跟拍所鎖定的對象,只是公眾人物或其周邊,舉例起 來比較能有議題容易凸顯的表面效度,不是本質上的差異,取其討論 的方便而已;另外關於公開場域的類別限制,本文擬以實體的環境為 範圍,排除網路虛擬空間的討論,蓋虛擬環境除了與跟拍本質上並不 相容外,隨著網際網路的高度發展,網路空間裡或有封閉或有不同程 度的公開 22,每個人都可以是資訊提供者,這其中所涉及的隱私侵害 態樣相當多,一方面資料的蒐集既快且廣,另一方面侵害甚至還具有 永久性、無法刪除等特性,若未詳加反覆查證,侵害隱私的力道並不 亞於實體環境,另外還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等責任的劃定,

種種環節非本文討論的規模所得以涵蓋,為求得聚焦的效果,在研究 範圍限定上,擬暫予割捨。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另外所涉提及的法官保留原則、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是否適當等疑義,究竟是 否國家權利向行政權傾斜?本文認為,固然裁罰權的發動,由立法者 指定由警察機關來行使,惟對裁罰處分如有不服,尚得依同法第 55 條,於 5 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 濟,其權利是否會終極的被剝奪仍是透過法院司法權的作用,並非因 行政權的作用而使權利剝奪的個案即刻確定,與法官保留原則並無嚴 重出入,裁罰機關、救濟機關的配套,乃屬立法政策選擇的問題,因 此將裁罰交由警察機關行使適當與否的討論,排除在本文討論架構之 外。

另外由於本文作者本身語言能力的限制,第一手的外文資料以英 文文件為主要閱讀、瀏覽的對象,至於其他包括德國、日本等國家的 參考文獻,則多以已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的第二手資料為基礎,併此合 先敘明。

22 例如在臉書(Facebook)等社群網絡裡,一、二十個朋友的帳號空間,其言論的發表,在其 相關帳號隱私設定適當的前提下,或有相對封閉的效果,隱私權的完整性或可期待,惟在動 輒 5000 位朋友或粉絲團等大量網路人口聚集的帳號環境下,理應就不是一個私密的空間,其 公開程度,甚至較實體空間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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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