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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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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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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Research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Conflict within The Stalking Interview. 研究生:藍宗煌撰 指導教授:張永明.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July, 2013.

(2)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指導教授:張永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學生:藍宗煌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摘要 轉述、傳播一個事件、一個現象,甚至是一個觀點,千言萬語的翔實描述, 往往不如相片、短片等影音資料搭配簡單說明來得有說服力。在媒體高度競爭的 當代,精彩影音與文字的搭配呈現,是一種必然的形式。這時候影音資料的素材 哪裡來?來自於報導事件相關當事人的採訪和以第三人稱的角度拍攝,最貼近事 實,也最能取信讀者,讓閱讀的大眾也能身歷其境的掌握現場第一手畫面。或者 基於天性,人人都有多知道一點他人的事的慾望,但卻又極盡防衛手段的防止他 人探索自己的隱私,形成一種相當弔詭的反差,這種情況在一般民眾,後者的困 擾或許感受並不深,畢竟毫無新聞價值,但當情形換成是公眾人物,衝突於是產 生。 解決衝突方法,或者說防止衝突所劃出的界限應該在哪?往往「公共利益」 都被拿出來當作答案,但公共利益究竟是什麼?高度的不確定性帶來的無非就是 不安定的操作標準,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嘗試以「公益性」、「大 眾所關切」、「社會通念」等詞加以替代,但仍難以為吾人所接受,因此本文將 深入分析衝突現場當事人的利與害,嘗試提出更具體的操作標準,使跟拍者、被 跟拍者,甚至負責裁罰的警方,能有清楚的界限認知。各方都能清楚的認知界限 在哪裡,本文以為這才是解決衝突的根本,否則一旦標準浮動,各有各的認知, 衝突將層出不窮。 文中除了分析跟拍採訪自由及其上位新聞自由的理論實務現狀,也將嘗試對 隱私權的概念作對應的微調,使源自於住家界限範圍的隱私權,拉到公共場域也 能有所發揮。而調和基本權利衝突,除了理論的介紹、利弊的分析,也將提出卡 洛琳公主案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產生的不同意見、價值取捨, 作為本文論證的驗證實例。. 關鍵字:跟拍採訪、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公眾人物、公共場域、隱私權、基本 權衝突。. i.

(3)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Research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Conflict within The Stalking Interview Advisor: Dr. Yeong-ming Chang Dr. jur., Bonn University (Germany)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Financial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Student: Tsung-huang Lan Institute of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ABSTRACT Today, when reporting news, using just words, even a lot of words is not as powerful as using a combination of photo, film, sound and words. The most convincing material comes from either witnesses or from the reporter allowing for the audience to experience it personally as if the situation happened to them. By nature humans are curious as to how others live while at the same time trying to protect their own privacy thereby creating a paradox given that we are curious as to how famous people live their lives. A paradox is created as we try to protect our own privacy but we want to know more about other people. As a news agency the question becomes what do people need to know about famous celebrities and the lines between right to privacy of an individual and freedom of speech is blurred. Public interest usually be the line/boundary to avoid or resolve conflicts, but what it would be? High uncertainty brings unstable operation standards. J. Y. Interpretation No. 689 tries to use public welfare, care by public, or social common concept to replace public interest, but is still unable to define a clear boundary between the two. Therefore this thesis will further analyze an individual’s right to privacy and freedom of speech by analyzing the pros and cons of both rights and create a standard guideline that will protect all rights without invading the privacy the individual. Besides of analysis to theory and practical status of press freedom, this thesis also tries to adjust the concept of privacy, to extend the applicable range from personal space to public area. The different opinions and values in the judgment of Princess Caroline case in Germany Federal Court of Constitution and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provide the proved example for this thesis.. Key Word: stalking, freedom of press, freedom of speech, public figure, public area, right of privacy, conflict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ii.

(4) 簡要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 11 第四節 本文結構 ............................................................................14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17 第一節 跟拍的定義 ........................................................................18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理論與發展 ....................................................19 第三節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43 第四節 新聞自由的限制 ................................................................50 第五節 新聞素材與社會需求的互動 ............................................57 第六節 小結 ....................................................................................64 第三章 被跟拍者的隱私權 ....................................................................67 第一節 隱私與隱私權 ....................................................................67 第二節 隱私權概念的形塑 ............................................................73 第三節 隱私權定義的檢討與反饋 ................................................99 第四節 基本權利保障的個別差異性 ..........................................102 第五節 小結 ..................................................................................104 第四章 基本權衝突調和個案觀察 ......................................................107 第一節 基本權的客觀面向 ..........................................................107 第二節 基本權之衝突與調和 ...................................................... 111 第三節 實務判決觀察 .................................................................. 117 第四節 當跟拍採訪遇上隱私權 ..................................................135 第五節 小結 ..................................................................................148 第五章 結論...........................................................................................151 第一節 議題爭點 ..........................................................................151 第二節 案例回顧 ..........................................................................153 第三節 本文建議 ..........................................................................155 參考文獻.................................................................................................157. iii.

(5)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詳細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 11 第四節 本文結構 ............................................................................14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17 第一節 跟拍的定義 ........................................................................18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理論與發展 ....................................................19 第一項 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 ................................................20 第一款 新聞採訪自由 ....................................................21 第二款 新聞編輯自由 ....................................................23 第三款 新聞報導自由 ....................................................24 第二項 第四權理論 ................................................................25 第一款 第四權理論的時代背景 ....................................25 第二款 以第四權理論詮釋的新聞自由 ........................27 第三項 比較法上的新聞自由 ................................................30 第一款 德國法 ................................................................30 第二款 歐洲人權公約 ....................................................33 第三款 兩公約(ICCPR and ICESCAR) ....................34 第四項 新聞自由在我國憲法的發展 ....................................37 第一款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公佈前 ....................38 第二款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公佈後 ....................42 第三節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43 第一項 美國法上的討論 ........................................................43 第一款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並無差異 ........................44 第二款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並不相同 ........................45 第二項 比較法上的觀察 ........................................................46 第三項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 ........................................47 第四項 本文立場 ....................................................................48 第四節 新聞自由的限制 ................................................................50 第一項 限制的限制 ................................................................50 第二項 明顯而立即危險法則 ................................................51 第三項 保護青少年與個人名譽權 ........................................53 第四項 寒蟬效應 ....................................................................54 第一款 寒蟬效應的定義 ................................................54 第二款 寒蟬效應的類型 ................................................55 iv.

(6) 第一目 限制過寬 ....................................................56 第二目 限制模糊 ....................................................57 第五節 新聞素材與社會需求的互動 ............................................57 第一項 偷拍、跟拍盛行的科技因素 ....................................58 第二項 偷拍、跟拍盛行的人文因素 ....................................59 第六節 小結 ....................................................................................64 第三章 被跟拍者的隱私權 ....................................................................67 第一節 隱私與隱私權 ....................................................................67 第一項 隱私 ............................................................................68 第二項 隱私權 ........................................................................69 第一款 保障隱私權的價值 ............................................69 第二款 傳統的隱私權定義 ............................................72 第二節 隱私權概念的形塑 ............................................................73 第一項 隱私權的侵權法層次 ................................................74 第二項 隱私權的憲法層次 ....................................................77 第一款 自原有規範擴張 ................................................77 第二款 由個案建立起的保障範圍 ................................80 第一目 家庭自主 ....................................................80 第二目 個人自主 ....................................................81 第三目 資訊隱私 ....................................................83 第三項 比較法上的隱私權 ....................................................86 第一款 德國法 ................................................................87 第一目 領域理論 ....................................................87 第二目 資訊自主 ....................................................89 第二款 國際公約 ............................................................91 第四項 我國法上隱私權的規範 ............................................93 第一款 釋憲實務 ............................................................94 第二款 隱私權之規範體系 ............................................95 第一目 個人資料保護法 ........................................96 第二目 其他法令 ....................................................98 第三節 隱私權定義的檢討與反饋 ................................................99 第一項 對傳統隱私權定義的檢討 ........................................99 第二項 本文對隱私權的定義 ..............................................100 第一款 從權利發展的目的 ..........................................100 第二款 從權利運作的目的 ..........................................101 第三款 從過去案例驗證 ..............................................101 第四節 基本權利保障的個別差異性 ..........................................102 第一項 基本權利之限制的形式差異 ..................................102 v.

(7)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第二項 平等原則的客觀價值秩序 ......................................103 第五節 小結 ..................................................................................104 第四章 基本權衝突調和個案觀察 ......................................................107 第一節 基本權的客觀面向 ..........................................................107 第一項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108 第二項 基本權的保護義務 ..................................................109 第二節 基本權之衝突與調和 ...................................................... 111 第一項 衝突調和的學說 ...................................................... 113 第一款 抽象解決理論 .................................................. 113 第一目 立法者衝突解決說 .................................. 113 第二目 抽象價值位階秩序理論 .......................... 114 第三目 限制體系位階理論 .................................. 115 第二款 具體解決理論 .................................................. 115 第二項 基本權衝突在實務上的處理 .................................. 116 第三節 實務判決觀察 .................................................................. 117 第一項 卡洛琳公主案 .......................................................... 118 第一款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 118 第二款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124 第三款 本文看法 ..........................................................126 第一目 正當理由不應以政治公共議題為限 ......127 第二目 公眾身份的認定應與社會認知接軌 ......128 第三目 價值的取捨 ..............................................128 第二項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案例事實 ..................129 第一款 警察、司法機關之處理 ..................................130 第二款 本文看法 ..........................................................131 第一目 僅適用表意性跟追行為 ..........................132 第二目 公眾身份的認定不能逸脫社會認知 ......133 第三目 救濟的依據 ..............................................134 第四節 當跟拍採訪遇上隱私權 ..................................................135 第一項 實定法關於限制跟追行為之規範 ..........................135 第一款 德國固執跟蹤懲罰法 ......................................136 第二款 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 ......................................137 第二項 公開場域中隱私的界限 ..........................................138 第一款 人物及議題所形成的隱私界限 ...................139 第一目 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的區別 ..............139 第二目 議題所形成的矚目特性 ..........................141 第二款 場所特性所形成的隱私界限 ..........................142 第一目 人物的身形 ..............................................143 vi.

(8) 第二目 車輛的移動 ..............................................144 第三款 手段採用所形成的隱私界限 ..........................145 第一目 高倍數望遠器材 ......................................145 第二目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 ..........................145 第四款 非物理性侵入所形成的隱私界限 ..................147 第五節 小結 ..................................................................................148 第五章 結論...........................................................................................151 第一節 議題爭點 ..........................................................................151 第二節 案例回顧 ..........................................................................153 第三節 本文建議 ..........................................................................155 參考文獻.................................................................................................157. vii.

(9)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圖表目錄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圖表. 1 所舉實例之爭點表格 ................................................................6 2 本文結構...................................................................................15 3 跟拍行為相對人是否知情與同意之態樣圖表 ......................19 4 德國新聞媒體特權 ..................................................................32 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關於言論、出版自由的解釋 ..................40 6 媒體偷窺盛行的人文因素 ......................................................59 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隱私權相關之解釋列表 ..........................94 8 基本權利衝突的三角關係圖 ................................................ 112 9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卡洛琳公主案件表格 ............................123 10 裁定所涉及之爭點與法院心證 ..........................................130 11 實務判決對照表 ...................................................................148. viii.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觀察千禧年以來的媒體,報導的內容越是辛辣、越是能夠挑動讀 者內心深層慾望,就越受到歡迎。耳熟能詳的各大媒體,內容夠聳動 者,當期、當日的銷售量、閱讀量往往跳空上漲,甚至引領話題,形 成其他媒體大規模的跟風與再報導。若從人們熟知追逐名人八卦 (Gossip)不遺餘力的壹傳媒,旗下壹週刊、蘋果日報在我們生活周 遭的普及程度 1,亦即足以窺知一二。其內容有些確實涉及嚴肅的公 共利益,不過大多都僅便於看過或聽過的人們茶餘飯後嚼舌根罷了。 當我們咀嚼著這些名人八卦的同時,可曾反思過,我們對隱私權利的 防線,是否正一點一滴地在潰縮;對人性尊嚴的堅持,也一點一滴的 在軟化?呈現的結果便是,關於被拍攝、被揭露資訊的他人,人性尊 嚴往往被迫退居二、三線之外,所謂「知的權利」 、 「新聞自由」大行 其道;反之,對自我的資訊,卻又極盡能事的避免他人獲悉,形成一 種相當弔詭的雙重標準。不過這些都是訊息經媒體報導後的現象,如 果我們把時間點拉前至資訊蒐集的現場、新聞採訪的現場,隱私、行 動自由被侵蝕的源頭,這塊經常被忽略的領域,從一條過去違警罰法 年代就已經存在,為了防止婦女被盯梢、糾纏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條文被拿出來適用之後,重新受到重視。. 這個部分,過去國內文獻比較少觸及,應是一個亟待補強的區塊, 國家在這個地方若是盡了相當的保護義務,完整的立法介入,採訪現 場的衝突是否可能會減少?不過相反的,國家在這個地方若是有了過 多的保護立法,當代社會新聞產製的入口端,是否容得下政府機關的 審查?新聞自由的事前限制是否將再度借殼上市?在執行面上,行政、 1. 壹週刊在台灣的發行與壯大,可以作為這個社會現象的佐證,驚人的閱讀人口,讓所有研究都 不得不重視它的存在。根據尼爾森公司媒體大調查,壹週刊創刊後,閱讀率均為週刊類第一, 大幅領先對手。以 2012 年為例,過去 7 天閱讀壹週刊的人口數為 1,828,000 人。至於 12 年來 的每週平均銷量,達 12 萬 8000 本。參閱網址: http://tw.zinio.com/www/browse/product.jsp;jsessionid=C8D6B4597C8DBAC177C103E4C09CEC A1.prd-main-news6?productId=500717492&_requestid=283626,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1.

(11)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司法機關,能否有足夠的能量,吸納這些可能層出不窮的拍攝?的確 是個不容易處理的問題。時下大多數人現時可能都不是所謂的公眾人 物,或許比較沒有這層顧慮,但未來的日子裡、在偶然的意外裡,是 否、可能被迫成為公眾人物、被動性的公眾人物,卻是誰也沒有把握, 而透過以下的例子,試著置身當事人遭遇追逐、盯梢的現場,一起來 瞭解其中的困境。. 從 2012 年年中往回看,首先在 6 月 30 日下午,導演戴○忍來到 寶清街一間修車廠,和吳姓老闆在保養車子,接著女友桂○鎂也來了, 但後頭還跟了三名平面記者,為了不被打擾,店家第一時間拉下鐵門, 讓戴○忍和桂○鎂離開,沒想到平面記者還是不斷想透過縫隙對車廠 拍照,衝突就這樣發生了,現場也引來其他鄰居關切,店家大聲制止 平面記者拍攝,最後更發生拉扯,引來警方關切,還說要互告對方傷 害和妨礙秘密,直到午夜 12 時才達成和解。其實這間修車廠老闆是 藝人明○的朋友開的,戴○忍之前就曾經在該處被跟拍過,這次朋友 出面立挺,卻差點鬧上法院,平面記者事後不願回應,戴○忍則在臉 書抱不平,表示對朋友被折騰,感到心疼也非常心痛 2。. 藝人周○倫於 2012 年 3 月 29 日晚間,被記者直擊帶著昆○和數 名友人,驅車前往宜蘭用餐遊憩,用完餐後步出餐廳發現記者跟拍, 一行人隨後主動繞回來面對跟拍的記者,周○倫反拍記者並嗆「很爽 嘛吼」,且用力拍記者的手。火爆氣氛逐漸升高之際,周○倫嗆記者 「全名不是你叫的啦」、「你剛他媽碰我」,甚至有同行友人對記者掌 摑等情,均遭記者錄影記錄下來 3。. 戴○忍、桂○鎂、周○倫、昆○等藝人公眾身份無庸置疑,不過 2. 參閱 YAHOO 奇摩新聞 2012 年 7 月 2 日「戴○忍、桂○鎂修車 狗仔跟拍爆衝突」 ,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E6%88%B4%E7%AB%8B%E5%BF%8D-%E6%A1%82%E7%B6%B8 %E9%8E%82%E4%BF%AE%E8%BB%8A-%E7%8B%97%E4%BB%94%E8%B7%9F%E6%8B% 8D%E7%88%86%E8%A1%9D%E7%AA%81-011504893.html;另請參閱蘋果日報刊載於 2012 年 7 月 1 日 16:01 即時新聞「戴○忍和桂○鎂遭狗仔跟拍 意外引發衝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20701/130026/applesearch/,最 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3. 參閱蘋果日報 2012 年 3 月 31 日即時新聞, 「周董遭跟拍暴怒 率眾打記者還掌摑」 ,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20331/116600/applesearch/,最 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2.

(12) 第一章 緒論. 只是修車、用餐等生活瑣事,隱私的權利是否因為他們具備藝人身分 而必須退讓到趨近於零?與公共利益有關嗎?「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這樣的說法,是否就可以當作隱私、行動自由等基本人權大幅被壓縮 的公眾人物應自我歸責的理由?作為公眾之代理的新聞媒體,揮舞 「新聞自由」大旗的同時,界限在哪裡?但相反的,置身於公共場合 是否還有主張隱私,而阻止跟追拍攝的請求權存在空間?如果承認, 裁罰的行政機關、裁判的司法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能量足以應付幾乎 人人隨手即有拍攝、紀錄能力的現今社會?另外,公共利益這麼一個 超級不確定的浮動概念該怎麼操作才適當?如果具備所謂公共利益 才得以端上新聞媒體,那我們每天所收視的內容,會變成什麼枯燥模 樣?公共利益的標準究竟是大法官說了算,抑或是大眾透過閱報率、 收視率說了算?. 承接上面的例子,較容易聯想到,為大眾熟知的類似畫面是前第 一家庭千金陳○妤,涉嫌偽證罪責而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念書的陳○ 妤,面對媒體追問時再度失控崩潰,尖聲叫罵:「你們每天這樣子做 什麼?我小孩子都受到影響了!」 、 「欺負人成這個樣子,信不信會有 報應?」怒火中燒的陳○妤甚至揮舞雙手,作勢追打記者 4。畫面不 禁令人辛酸,傳播學者亦大聲疾呼「逼人太甚」,人性尊嚴可以被踐 踏到這種地步嗎?作為人性尊嚴最後防線的憲法該如何面對這樣的 壓迫?這個時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的規定,夠用嗎?跟 拍若是已經嚴重干擾到被拍攝者的情緒甚至身體危安的程度,公共場 合的拍攝是否仍為跟拍者的萬能鑰匙?. 2009 年 11 月 13 日蘋果日報報導,據該報社記者直擊,立委吳 ○昇前晚和一名身穿 20 萬元香奈兒外套的美女吃高檔「同壽司」日 本料理,餐後開車直奔台北大直薇閣汽車旅館休息兩個半小時。晚餐 約會到近 21 時結束,吳○昇先到停車場繳費取車,待吳發動他的 BMW 休旅車後,香奈兒美女才低調快步上車。吳○昇開車離開信義 區,一路龜速移動至內湖、大直一帶,行進間刻意繞進小巷、行駛緩 慢,像是測試後方有無車輛跟蹤,最後確定安全後,車頭突然一轉, 駛入大直薇閣汽車旅館。吳○昇繳完錢後,車子一溜煙進入旅館,時 4. 參閱蘋果日報 2009 年 7 月 3 日刊出之新聞,標題為「夠了沒 幸妤失控追打記者」,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703/31757275,最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5 月 2 日。 3.

(13)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間是 21 時 21 分,薇閣包廂最低價 900 元,另有 1300 元至 2800 元的 包廂,平時讓情侶「休息」最多可享用兩個半小時,加時須另收費。 吳○昇的座車再出現時是晚上 11 時 50 分,剛好兩個半小時。由於離 開時須繳回房卡,記者發現吳○昇頭一撇,似乎要閃避旅館外的目光, 美女則壓低身軀,休旅車離開旅館後一路疾駛,消失在台北街頭 5。 很顯然也是記者長期佈線、跟拍所獲得之資訊,在這個現場,並沒有 肢體、言語衝突,但若是拿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來套,是 否會有問題?. 時序再往前推進 10 年,在前總統陳水扁 2000 年 520 就職後,同 年 6 月 9 日陽明大學牙醫系的畢業典禮中,當全體師生唱校歌時,陳 ○妤突然自座位中衝出,跑向站在一公尺以外走道上的台視攝影記者 薛○松,以手上的學士帽及校歌紙條拍打薛慶松,並表示「這是我的 畢業典禮,你們不要拍……」 6。像陳○妤這類被動、非自願成為公 眾人物的名人,她的隱私是否當然就該退讓到與主動、自願成為公眾 人物之人齊平?新聞媒體採訪這類公眾人物的家人時,拿「知的權利」 可以干擾採訪對象到什麼樣的程度?在公共場合,被拍攝對象的隱私 被壓縮是否合理可接受?.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香港,無線電視台 3 名藝人向公署投訴壹傳 媒集團旗下的雜誌「忽然一週」及「FACE」偷拍他們在家居生活, 前者拍攝了 1 名藝人在家裡的裸照,後者拍攝了 2 名藝人在家裡的親 密行為。公署發表調查報告,強調 2 家雜誌的做法違規,嚴重侵犯個 人隱私,違反了保障隱私的相關條例,已向對方發出「執行通知」, 糾正行為。公署指出,2 家雜誌偷拍的理由是,早前外傳有關藝人有 親密關係,但他們公開否認。因此記者希望拍攝到他們的親密行為, 以作證明。雜誌方面表示,這涉及公眾利益。公署說,上述藝人是否 同居,屬於個人行為,沒必要向人披露,而這些藝人在此之前也沒有 高調地公開自己的同居關係,只是在記者追問下做出回應。公署表示, 事件不涉及公眾利益,只是雜誌為滿足公眾的興趣而進行偷拍,當中. 5. 參閱蘋果日報 2009 年 11 月 13 日刊出之新聞標題「直擊立委吳○昇 帶香奈兒美女上薇閣」 ,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113/32088296,最後瀏覽日 期 2013 年 5 月 2 日。. 6. 參閱江昭青,「阿扁女兒畢業 指攝影記者『低級』 」中時電子報 89 年 6 月 10 日,網址: 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second/89BB0610.htm,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4.

(14) 第一章 緒論. 嚴重侵犯隱私,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 7。這裡可以看到, 「新聞自由」 與「隱私權」發生碰撞時,公共利益究竟有或無?往往都只是淪於各 自表述的場面。. 2011 年 9 月,在這麼多衝突發生後,實務界司法院大法官公布 的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釋憲聲請的爭執點,也是在於被拍攝的 對象分別是名主持人暨雜誌編輯孫○華和聯華神通集團負責人之子 苗○斌,記者王煒博於 2008 年 9 月 7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至 3 時, 在台北市採訪關於兩人結婚的消息;同日下午 6 時至 7 時,又在台北 市國賓飯店大廳採訪苗○斌及孫○華二人,並對孫○華拍照;當日傍 晚,又到苗○斌住處等待。案經苗○斌於當日下午 3 時 40 分許,向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檢舉,謂王○博無正當理由,無故跟追他人, 經勸阻不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因而中山分 局裁處王○博罰鍰新台幣 1500 元 8。不過,類似這樣的爭端,是否將 因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出爐而告平息?對於公共場域的隱私,大法官 是否採取全面肯定的立場?就前開陳○妤的例子,拿多年後的司法院 釋字 689 號解釋來套,情況是否會有所舒緩?抑或是沒什麼不同?比 較諷刺的是,周○倫最近與媒體的衝突還是發生在本號司法院釋字公 布後半年。有媒體主管甚至曾表示,大不了我們交代記者下次出去採 訪的時候帶個 3 千塊錢 9在身上不就好了?將罰鍰內化為傳播媒體的 營運成本,如此一來,行政管制將如何自處?管制的意義在被管制的 一方認賠的情況下,是否變得蕩然無存?. 以上所舉之多數衝突實例,為了可以清楚觀察其爭執的重點,本 文試以圖表的方式,臚列如下頁表格:. 7. 參閱中時電子報「記者偷拍藝人 港裁定違規 ― 記者是否有權偷拍藝人的家居生活?」2012 年 3 月 28 日,網址:http://showbiz.chinatimes.com/showbiz/130511/132012032800964.html,最 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5 月 2 日。. 8. 參閱石世豪,王煒博先生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之鑑 定意見,收錄於憲政時代季刊,第 37 卷第 1 期,2011 年 7 月,頁 5-7。. 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5.

(15)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圖表 1 所舉實例之爭點表格. 案 例. 被跟追者 知情與否. 被跟追者 表達拒絕. 法律 救濟. 一. 導演戴○忍與女友桂○鎂在 拉下鐵門前 寶清街一間修車廠保養車 ○ 子,店家發現記者後,第一時 拉下鐵門後 間拉下鐵門 ╳. ○. 拉下鐵門 應屬默示 拒絕 ○. ╳. 二. 藝人周○倫與昆○等一行人 於用餐完畢步出餐廳後發現 記者跟拍. ○. ○. ○. ╳. 三. 前總統女兒陳○妤面對記者 採訪的激烈反應. ○. ○. ○. ╳. 四. 立委吳○昇和一名身穿香奈 兒外套的美女用餐後開車前 往薇閣汽車旅館休息兩個半 小時. ○. ╳. ╳. ╳. 五. 前總統女兒陳○妤於畢業典 禮時面對記者的激烈反應. ○. ○. ○. ╳. 六. 香港 3 名藝人向公署投訴記 者偷拍他們在家居的生活. ╳. ○. ○. ○. 七. 苗○斌及孫○華遭記者跟拍. ○. ○. ╳. ○. 案情概要. 公開場合. 本文製表. 從案例七所衍生而來的司法院釋字 689 號解釋,有多達 11 位大 法官對於理由論述提出不同看法,形式上或者就可以看出爭執激烈的 端倪。過去的文獻多著眼於報導後所造成的權利侵害,涉及的是報導 自由、名譽、誹謗與隱私的問題,但究竟在跟拍採訪的現場,基本權 利 10,包括新聞自由權、隱私權的衝突應該如何權衡?蓋命令牴觸法 10. 基本權就是「基本權利」或「基本人權」的簡稱,基本權指的就是凡人皆有的權利,憲法加 以規定具有確認其在國家規範秩序中的最高效力,國家有加以保障的義務,不僅立法者不得 任意限縮,制憲者如有侵犯也視為一種憲法破毀的行為,基本權內容越是充分實現,政治體 系越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參閱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三版,頁 85、90。本文 6.

(16) 第一章 緒論. 律則命令無效、法律牴觸憲法則法律無效,法律牴觸法律則後法優於 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些基本原則相信再熟悉不過,但憲法牴 觸憲法呢?是否會使得其中之一的權利規範歸於無效?收縮至零? 還是兩者都仍然有效?蓋特定權利的憲法規範代表著特定權利的憲 法位階與價值,權利既已被憲法納入保障,本身就不會是個錯誤,因 此使其中之一的權利規範歸於無效,自然就不是一個可行的方法。全 然犧牲其中一方的零和解決模式既然已經是一個被否定的選項,各權 利皆有存在的空間,解決的辦法顯然不會很明確、黑白分明,所使用 的法學方法應該是利益衡量,而非構成要件該當的解釋涵攝。若欲更 精緻的處理跟拍採訪所造成的基本權衝突,利益衡量前提資料的分析 蒐集便是問題處理的第一步。. 另外,國家介入管制的結果,是否將碰觸到對新聞自由構成「事 前限制」的禁臠?若是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執 法者須即時審查有無正當理由,勢必將與新聞自由產生衝突,固然新 聞自由、採訪自由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非不得將限制加諸其上, 惟如何的限制始稱適當?而在公共場域中,若是以傳統,甚至到現在 還是有許多人採用的公開與非公開的二分標準,如果某件事發生在公 共場所,它就不是私事,這麼一來隱私權維護是否可以想像?在公共 場域裡,隱私權的維護固然較難期待,但是否可能會因為人、事、時、 地、物以及手段的不同,而有不同隱私期待或限制的結論。. 因此討論「限制的限制」便是本文寫作的目的。誠如 Marx 曾在 評論法國第二共和憲法的文章裡提到: 「(這些人權規範都是一些)詭 計,因為一方面允諾了完全的自由,確立了最美好的原則,另一方面 卻將其應用,其細部規範的決定,留給之後制定的法律來規範。」11; Walter Jellinek 則說: 「在基本權規定的第一句話當中,我們歡欣鼓舞 地寫入了一個權利,然而在第二句話中,卻又允許法律可以對之加以 限制。」 12,從這些法學碩儒的名言裡都可以察覺基本人權與基本人 內容或有使用「基本權」 、 「基本權利」 、 「基本人權」等詞,僅係為行文適當搭配所作之安排, 其所指涉者均係同一概念。 11. Karl Marx, 1960. “Die Konstitution der Französischen Republik, angenommen“ in 4.November 1848, in: K. Marx/Fr. Enge1s, Werke, Bd.7, Berlin 1960, 503. 轉引自顏厥安,人民與國民主權― 論 Habermas 的權利體系理論,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 2002 年 7 月初版,頁 4 註 1。. 12. W. Jellinek, “Grundrechte und Gesetzesvorbeha1t“ in: Deutsche Rechts-Zeitschrift 1(1946), 4. 轉 7.

(17)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權、基本人權與實證法之間的矛盾關係;從我國憲法第 7~22 條與第 23 條的關係,也很容易可以觀察出相類似的「宣稱―限制」的關係。 我國憲法第 23 條採用的是通案、泛用的比例原則,但在個案裡,泛 用的比例原則並不具備操作實益。. 誠如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提到的「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 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 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其中包括「大眾所關切」 、 「一定公益性」 、 「社會通念」等等均屬之, 這些高度不確定的概念綜合運用的結果,不僅審判實務難以操作,跟 追採訪的記者與被跟追之人,對於法的意識自亦更加模糊不清。如何 的操作才恰當?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等元素如何的更加針對個案 精緻化?本文擬透過研究來尋得題旨衝突的脈絡,並試圖對比例原則 的操作提出更具體的看法。.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國內關於公眾人物與新聞媒體間的衝突,過往一直都有論者加以 分析,論文常見以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利間的衝突作為觀察的切入點 13, 除了回顧新聞自由的發展沿革、第四權的理論內容、限制,也會同時 介紹關於隱私權的肇始、定義與範圍等等,著重的是新聞發佈作為, 使特定內容公諸於世,也就是報導自由,形成與特定公眾人物隱私間 的衝突為討論對象。. 晚近則有論者以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作為主 軸,觀察該案判決前後,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相關實 引自顏厥安,人民與國民主權―論 Habermas 的權利體系理論,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上)― 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 年 7 月初版,頁 4 註 2。 13. 林福益,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2;徐子婷,新聞 自由與刑法之衝突―以美國法為中心,論洩密、誹謗與侵犯隱私之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 學系碩士論文,2002;詹文凱,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界線,月旦法學教室,第 2 期,2002 年 12 月,頁 108 以下;甘大空,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國立台灣大學法教分處碩士論文, 2003;殷玉龍,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以刑法第 315 條之 1 及第 315 條之 2 規定為重 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6。 8.

(18) 第一章 緒論. 務案例,關於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兩者衝突權衡標準的變動 14,與先前 偏重權利內容、衝突現象介紹的研究,提供了一個較過去可能更為清 新的觀察角度,透過實務操作的經驗,能使法制的輪廓形塑得更加鮮 明。惟該文的字裡行間,關於隱私權,除了德國、美國等法制先進國 家的介紹、我國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逐步承認的進程,以及對於非列舉 權之限制究竟為憲法第 22 或 23 條之學說擇要加以臚列外,究竟公眾 人物在公共場所隱私應該如何限制卻似想當然爾般直接列出權衡的 結論 15,對於媒體與所謂公眾人物間的利害、衝突,未見深入論述, 以至於難以在該文尋得素材來進行利益的權衡,即所謂「徒法不足以 自行也」。同樣的情況亦發生在新聞自由領域的說明上,臚列豐富學 說,卻未見應用至實際衝突現場的權衡。固然卡洛琳案判決乃針對報 導自由、該文亦從之,與本文偏重的採訪自由,有衝突現場不同的差 異,惟基本權利衝突的內容,包括隱私權、新聞自由等素材,卻是相 類似。因此本文擬以不同的方法討論這兩項權利,以及衝突的利害關 係上多所著墨,期待盡量趨近衝突現場,能有新的觀察角度,此其一; 其二,作者就其所提出的裁判,僅見個案評析,未見其通案判斷標準 的提出,及浮動軌跡的歸類觀察,如此對於案例的閱讀,也僅是閱讀 心得罷了;其三,作者採用、沿襲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卡洛琳案判決的 觀察點,包括①區別「絕對性公眾人物」 (當代出類拔萃的歷史人物)、 「相對性公眾人物」;②以是否執行官方職務作為是否保留其私人空 間的標準;③所刊登的照片和報導是否對公益辯論有所貢獻等等,不 過卻對於其所舉實例的隱私寬嚴採用其較為主觀卻不甚一致的標準, 是其所憾。. 多年前震驚社會的白曉燕命案(以下簡稱白案),媒體採訪、報 導與公權力、民眾知的權利相互間所形成的一種弔詭,也有學者為文 深入探討 16,在論述過程中作者認為,民眾「知的權利」之滿足,絕 大部分建立在大眾傳播媒體依其個自利益考量所作出之傳播報導上, 且 因 資 訊 獲 取 自 由 權 並 無 廣 泛 之 第 三 效 力 ( 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民眾並不得向媒體請求一定之報導,因此大眾傳播媒 體履行民眾知的權利純係媒體公益性質之表現,並非行使大眾傳播自 14. 陳仲妮,論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之衝突與調和―以歐洲人權法院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 (Von Hannover v. Germany)為中心,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2008。. 15. 同前註,頁 55-83。. 16. 張永明,大眾傳播自由權之研究,收錄於氏著新聞傳播之自由與界限,2001 年 1 月初版,頁 130-162。 9.

(19)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由權之義務,因此民眾知的權利之滿足便成為媒體一項不受法律監督 之義務,實務上不僅有不足之現象,更有濫用之虞 17。因此認為民眾 「知的權利」不能作為媒體一切採訪行為正當化的理由,在面對司法 機關犯罪偵查權的行使、甚至有妨礙公務進行的情況,為滿足知的權 利而衍生的新聞採訪權即應有所退讓,基本的推論誠值肯定,不過若 同樣的邏輯套用在跟拍採訪的場合,一方面與白案乃社會矚目之重大 犯罪事件,其中包括了藝人、擄人勒贖撕票等等高度新聞性的元素, 媒體的競逐應是一種必然,台視記者取得與陳進興的對話也是源自於 陳進興的主動聯繫,似難逕以此一獨家訊息的取得,而認定其有違反 自由主義下同業公平競爭之虞;另一方面媒體在過去歷史的採訪經驗 裡,也不斷的在過程中學到教訓,事件類型的差異、時空環境的不同, 若謂媒體利用特定案件增加收視、收聽與銷售率,大有唯恐天下不亂 之嫌疑,甚至有妨害秩序罪共犯的嫌疑等等,似有誤會。蓋收視率的 數字,以目前來說,在媒體界已形成近乎為一種貨幣 18,而所謂唯恐 天下不亂?若是不實,刑事誹謗罪已備妥來加以攔阻;若是並非不實, 在漸趨成熟的我國社會裡,「亂」將從何而起?或者是不是也僅是一 種非媒體從業人員的情緒性描述?. 另外也有部分論者,其論文或從行動自由的角度觀察與新聞自由 的衝突 19,除肯定兩者屬於基本權衝突的典型外,認為應透過利益衡 量原則來加以解決;或有從人格權的角度切入,檢視新聞自由應該如 何被限制,並觀察兩者間的消長在本世紀以來的流動 20,這其中人格 17. 張永明,大眾傳播自由權之研究,收錄於氏著新聞傳播之自由與界限,2001 年 1 月初版,頁 146。. 18. 收視率數字須經過科學方法的調查與研究才能取得,從這個收視率產出程序的角度來看,收 視率是一種不摻雜主觀情緒的計算結果,可以清楚說明有多少家庭、或是個人在何時收看哪 一個特定頻道。從產業的角度來看,這組公正的數據自然可以決定廣告訂單的落點與配置, 收視率便成為媒體廣告買賣的一個通用貨幣。既然媒體相關產業都需要收視率數字,收視率 數字又可以反映民意與大眾口味,現在這些數字又關係到他們的利潤與收入,不論是電視產 業或是廣告產業,自然都是以收視率為準繩。貝維爾(Beville)引述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 媒體研究高階主管保羅。克萊(Paul Klein)的話指出: 「我們的價格、我們的節目時程、我們 的預算、我們的工作都是憑藉我們預測收視率數字的能力而定,如果我們預測錯誤,成本就 會提高,不是喪失低價交易、就是喪失高價獲益的機會。也許有創意的人有時會想不管收視 率去做一些有品質的節目,但歸根究底來說,我們都是在傳播行業裡,這個行業的目的就是 賺錢」 。參閱林照真,收視率新聞學,2009 年 6 月初版,頁 26。. 19. 陳建邦,新聞採訪侵害身體行動自由之民事責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許育典,新聞自由 vs.行動自由,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第 110 期,2011 年 12 月,頁 6-8。. 20. 林聰毅,論新聞報導侵權之民事責任―以新聞自由與人格權衝突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2008;楊子毅,論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 論文,2011;董明惠,論憲法價值秩序衡平人格權與新聞自由之衝突,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 10.

(20) 第一章 緒論. 權視論者所欲討論之標的的選擇,有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別,狹義的人 格權僅指民法所規範之人格權為主,而廣義的人格權則泛指名譽權、 隱私權......等等憲法層次的權利內容,但往往都僅著重在理論的介紹, 與實際權衡的距離,若非有速斷之嫌,即尚存甚遠之遙。因此,貼近 衝突的現場便是本文努力的目標。. 以上所舉文獻,所著重的焦點、討論的區塊大多著眼於事件經報 導後,所造成相對人包括隱私權、名譽權……等與新聞報導自由衝突 的問題,固有其時空因素、法制背景,但隨著時間推移、紛爭種類推 陳出新、法制環境如個人資訊保護法的新制定等等,同一個議題當然 可能產生不同的觀察結果;另外,本文亦打算另立山頭,將觀察點稍 作挪移,聚焦在跟拍採訪的現場,分析採訪自由與隱私權利間的衝突, 在公共場域中那段「看不見的距離」如何維持與界定。期待或能在司 法院釋字 689 號解釋所揭示的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裡,如「特定事件 屬大眾所關切」 、 「公共利益」 、 「社會通念」……等,提供部分填充的 素材。另外,倘若如多數文獻都同意的,若你是公眾人物,你的隱私 與尋常百姓相較,”想當然爾”的,要比較退讓,換句話說,公眾人物 被媒體追逐,或者也可以說是一種活該?!但何以公眾人物對這點幾 近毫無招架之力?是不是因為哪些特質以致於如此?若是這些特質 拿來檢驗尋常百姓,姑且借用平等原則來丈量,通得過嗎?本文試圖 加以深入、撥開土壤,窺探其中的盤根和錯節。.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瞭解目前學術研究進度與軌跡之後,本文所要討論的跟拍採訪也 才能凸顯其侵害行為態樣與過去的討論面向不同,若以上開陳○妤多 次與採訪記者正面衝突的事件為例,過去的文獻較著重的是記者採訪 之後,經過報導所產生侵害相對人隱私、名譽等權利的結果,而本文 則預計將重心擺在採訪現場的衝突,界定公共場域中那段「看不見的 距離」。除了承襲過往將各種基本權利的理論建構列為基礎外,關於 各實際案例間的交鋒,試圖跳脫水平式介紹的列舉,而以垂直縱向的 異同比較作為觀察的方法。一方面除了植基於過往之研究成果,本文 在另一方面擬透過對隱私權、新聞採訪自由保障作用的研究,來檢視 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11.

(21)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跟拍採訪過程中基本權利衝突如何權衡,會較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 跟拍採訪行為,乃由跟追行為結合拍攝行為而構成,涉及的基本 權包括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自由以及一般行為自由等等,而相對的, 其間可能造成被跟拍者權益的侵害,依前開釋字的見解,包括有「行 動自由」 、 「身心安全」 、 「個人資料自主」 、 「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的 自由」 、 「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 「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 由」等等,惟個人資料自主、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屬於憲 法所保障的隱私權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585、603 號解釋在案,免 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應屬行動自由範疇之次等基本權利。本文為避免 基本權利種類過多而使基本權利衝突的討論難以聚焦 21,將針對新聞 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進行研究,行動自由的部分則暫僅以旁論方式鋪 陳。. 接著必須對跟拍所依附的新聞採訪自由以及被跟拍者隱私權等 憲法基本權利,劃定一個明確的輪廓,方法主要就是文獻分析法,由 相關制憲文件、國際公約、法院判決、司法解釋以及學說看法來組成, 其具體內容包括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其中由聯 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第 19、20 條規定做成之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 (General Comment No.34 of ICCPR) 、歐洲人權公約、摩納哥卡洛琳 公主案判決、司法院釋字第 509、603、617、689 號解釋以及學者相 關評論之專書、期刊文章等等;此外,由於現行法制受德國、美國、 日本法制的影響甚深,遇到相關問題,也兼採比較研究法,除了參酌 前述兩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德國、美國、日本等相關法制環境等比 較法的方式外,也將攫取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美國聯 邦憲法法院法制運作實務面的轉折經驗,試圖整理出一些法制先進國 家的判斷脈絡,試圖抽萃其價值取捨的核心,以反觀我國國內在司法 院釋字 689 號解釋公布後的法制、實務,是否有更多可資填充不確定 法律概念的素材,讓可操作的紅線可以畫得出來,或提出能快速篩檢 的標準。本文相信,法律不是陷阱,不是隨時埋伏在誨暗之處等著無 知大意的獵物上門,法律本身應該有義務預先讓被規範者有所認知, 何種行為態樣是被禁止的,有高度招致懲罰的風險,同時也限制國家 權利行使應確保其可預測性與安定性。. 21. 許育典,打開新聞自由的潘朵拉盒子,裁判時報第 13 期,2012 年 2 月,頁 9。 12.

(22) 第一章 緒論. 研究範圍方面,本文擬以人物(主體)、場所(客體)為分類加 以劃定,公眾人物的範疇,擬以政治人物本身及其周邊近親、演藝人 員本身及其周邊近親為主要研究的對象。固然定位在基本權衝突,本 質上並不能以這些人物為限,實際上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權的衝突當然 也不以這些人為限,因為即便是一般人,也都有可能因為特定議題的 作用而成為記者跟拍所鎖定的對象,只是公眾人物或其周邊,舉例起 來比較能有議題容易凸顯的表面效度,不是本質上的差異,取其討論 的方便而已;另外關於公開場域的類別限制,本文擬以實體的環境為 範圍,排除網路虛擬空間的討論,蓋虛擬環境除了與跟拍本質上並不 相容外,隨著網際網路的高度發展,網路空間裡或有封閉或有不同程 度的公開 22,每個人都可以是資訊提供者,這其中所涉及的隱私侵害 態樣相當多,一方面資料的蒐集既快且廣,另一方面侵害甚至還具有 永久性、無法刪除等特性,若未詳加反覆查證,侵害隱私的力道並不 亞於實體環境,另外還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等責任的劃定, 種種環節非本文討論的規模所得以涵蓋,為求得聚焦的效果,在研究 範圍限定上,擬暫予割捨。.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另外所涉提及的法官保留原則、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是否適當等疑義,究竟是 否國家權利向行政權傾斜?本文認為,固然裁罰權的發動,由立法者 指定由警察機關來行使,惟對裁罰處分如有不服,尚得依同法第 55 條,於 5 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 濟,其權利是否會終極的被剝奪仍是透過法院司法權的作用,並非因 行政權的作用而使權利剝奪的個案即刻確定,與法官保留原則並無嚴 重出入,裁罰機關、救濟機關的配套,乃屬立法政策選擇的問題,因 此將裁罰交由警察機關行使適當與否的討論,排除在本文討論架構之 外。. 另外由於本文作者本身語言能力的限制,第一手的外文資料以英 文文件為主要閱讀、瀏覽的對象,至於其他包括德國、日本等國家的 參考文獻,則多以已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的第二手資料為基礎,併此合 先敘明。 22. 例如在臉書(Facebook)等社群網絡裡,一、二十個朋友的帳號空間,其言論的發表,在其 相關帳號隱私設定適當的前提下,或有相對封閉的效果,隱私權的完整性或可期待,惟在動 輒 5000 位朋友或粉絲團等大量網路人口聚集的帳號環境下,理應就不是一個私密的空間,其 公開程度,甚至較實體空間有過之而無不及。 13.

(23)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第四節 本文結構 跟拍採訪所形成的基本權利衝突,無非是植基於新聞自由的跟拍 採訪自由,與隱私權因此遭受侵害所致。以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來看,攻防的戰場必然落在「正當理由」的是否具備上, 誠如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揭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 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 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 理由」若跟拍採訪具有正當理由,隱私權便應退讓,相反的,跟拍採 訪若不具有正當理由,面對隱私權的主張,跟拍採訪自由權也應有所 限縮。因此本文擬於第二章先就跟拍採訪自由、新聞自由的理論現狀、 和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以及其權利本質上應有的限制,提出說明。 其次在第三章,則針對與跟拍採訪自由相衝突的隱私權,觀察隱私權 的沿革、發展,並嘗試提出新的隱私權觀察,期能更切合我們這個年 代。在瞭解雙方基本權利的梗概之後,在第四章,一方面介紹基本權 利衝突理論、調和的方法,進而形塑跟拍採訪與隱私權應有的界線; 另一方面,將就卡洛琳案判決、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涉及的案例 事實等實例,基於上開的論述,提出本文的觀察意見。第五章則是結 論。本文結構,將於次頁以圖表形式展開之。. 14.

(24) 第一章 緒論 圖表 2 本文結構. 資 料 輸 入. 研究過程. 成 效 輸 出. 隱私權及其限制. 跟拍採訪自由及其限制. . 產生. 1. 由 案 例 事 實引出研究 動機。 2. 利 用 文 獻 回顧分析新 聞自由與隱 私衝突的研 究軌跡。 3. 司 法 院 釋 字第 689 號 解釋遺留的 問題。. 基本權利衝突與調和 理論介紹. 實務判決觀察 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我國法院. 1. 司 法 院 釋 字 689 號解 釋中,關於 「公益性」、 「社會通念」 等不確定法 律概念的填 充。 2. 提 出 國 家 對於採訪自 由管制執行 與審查的建 議。 3. 提 出 主 張 公共場域隱 私者,本身亦 應有多少承 擔的建議。. 本文繪製. 15.

(25)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16.

(26)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 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 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 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 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 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 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理由 書裡的這段話,清楚的宣示新聞自由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 23,而新 聞採訪自由則屬於新聞自由的範疇之內,與編輯、報導同列為新聞自 由的類型,當然也同樣受到憲法基本權的保障,只是各類型的行為態 樣各異,遭到干預的可能性也不相同。跟拍採訪即屬於提供新聞報導 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然也屬新聞自由的保護範 疇。. 新聞自由權的歷史堪稱源遠流長,權利的發展在法制先進國家已 臻成熟。在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公布後,新聞自由在憲法 中的地位也正式扶正,包括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自由都納入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範圍。但記者採訪、報導等行為是否就此高枕無憂?在 這裡遺留的一個問題是,既然新聞自由受到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那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是否有差異?若兩者相同,那保障新聞自由豈非 疊床架屋?若兩者並不相同,那無可迴避的一個問題就是誰可以受到 新聞自由的保障?記者與非記者的界線怎麼劃分?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宣示可以主張新聞採訪自由的人,除了傳統意義的記者、隸屬 於特定新聞機構的記者,也包括了「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 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之一般 人,一般稱為公民記者。看起來似乎間接的暗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兩者並無分別,但實際上真是如此嗎?在釋字 509 號解釋裡,面對同 樣由媒體工作者提出的釋憲聲請,認為刑法誹謗罪規定侵害新聞自由 的主張,通篇未見「新聞自由」的字眼,僅以言論自由貫通全文,這 23. 過去公布的司法院釋字包括 364、407、414、509、613、678 號等解釋,觸及到通訊傳播自由、 編輯自由、出版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權涵蓋範圍較窄,或僅及於內容的取捨,與釋字 689 號 解釋全面且廣泛的承認新聞自由,無法等量齊觀。 17.

(27)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其中的差異,應有加以探查的必要。. 舉例來說,在記者會招待會的現場,是因為我有記者的身份,所 以我可以進入,「我有所以我要」是記者招待會的基本邏輯;但這 時若有人主張,我不是記者但我也要參加,「我沒有但我也要」的 請求出現的時候,困難這時候就會產生,若是主張言論自由與新聞自 由兩者完全相同,這時對「我沒有―但我也要」的請求,便無拒絕的 立場,但傳統的媒體記者一再強調與其公民記者的差異是在「專業」, 對事件的掌握、處理,固然有其訓練作為基礎,另外一方面畢竟大多 數的人們無法事事親力親為,資訊往往必須依靠媒體,透過各種像是 報紙、電視、網路等等載具來間接獲取,因此隱然的還是有記者與非 記者的差別。. 第一節 跟拍的定義 跟拍,從字義來說明,包括了「跟追」與「拍攝」,即為了達成 拍攝特定畫面的目的而採取跟追行為的方法加以拍攝,乃是新聞採訪 需採用的方法之一。而所謂跟追,在我國尚無現行法制上的定義,相 近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4 款定義「跟蹤」 ,其是指任何以人 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因此司 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則嘗試加以定義,認為系爭規定所稱「跟追」, 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 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 擾之行為。若從此定義,則跟追所指涉的行為態樣相當廣,無論是動 態的尾隨,或者靜態的盯梢、守候,都包括在內。固然得收有對被跟 追人較完整保障之效,卻也更容易形成與跟追者的衝突。. 按記者對於新聞資料的蒐集、採訪,若以相對人是否知情、知情 之後是否同意採訪來界分,概有相對人不知情(則無相對人同意與否 的問題)、相對人知情且同意、相對人知情卻不置可否、相對人知情 卻為明確反對之表示等等情形。. 18.

(28)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圖表 3 跟拍行為相對人是否知情與同意之態樣圖表. 不知情 跟拍行為之 相對人. 可能的衝突將 延至報導之後 且同意. 知情. 卻不置可否 卻明確 表示反對 本文繪製. 在跟追、拍攝的當下,若相對人不知情,則可能的衝突將會往後 延到報導之後,跟本文討論的現象有所差異;若相對人知情且同意, 本無衝突的問題,無須討論;不過若相對人知情卻不置可否或明確反 對,則是本文聚焦討論的對象。. 跟追、拍攝,既屬新聞採訪手段之一,為提供資訊於眾,自應為 新聞採訪自由所保障。而新聞採訪在新聞產製過程中,乃素材蒐集最 重要的階段,新聞自由的保障若缺漏新聞採訪這個環節,新聞自由將 淪為空談。新聞採訪自由的討論往往均置於新聞自由的討論項下,新 聞自由受到保障,作為新聞自由下位概念的新聞採訪自由自然也在保 護的範圍內,因此以下將循新聞自由的討論展開之。.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理論與發展 表達是人類的天性,只要心中有想法、念頭,自然就會期待透過 外顯的言語、行為表現出來,讓他人知曉,希望能引起他人共鳴或者 19.

(29)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討論。人內心思想的自由,固然是神聖且珍貴,若不能表達出來,和 他人互動,則單純的思想或良心之自由並不足以保障表達的行為。我 國憲法本文第 11 條規定: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及第 14 條復規定人民有祕密通信之自由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這些條文規定的用意,無非皆在肯定與強調言論表現自由的珍貴,以 及我國也服膺保障人民言論表現自由的普世憲法原則。言論表現自由 之所以應受到保護的理由大致可從理論方面及功利方面來說明,從理 論上而言,言論表現自由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相一致,民主社會建 立在有言論、出版、質疑政府決策的自由,唯有透過自由的意見表達 及意見交換,才能促使政府向人民負責,並確保政權能夠和平移轉。 只有在人民有發言及聽取並判斷他人意見的自由及機會,選舉、權力 分立、憲法保障才具有實質的意義;從功利的觀點而言,言論表現是 人的本性,人內心的思想經由言論、出版、行為等方式表現於外,和 他人產生互動,能讓人得到精神上的滿足,換言之,表現自由是確保 個人自我實現、自我提昇的必要方法。. 除了和一般大眾一樣的言論、出版自由外,新聞界作為大眾的代 理(Surrogates for The Public)24,尚得享有特別的席位及優先進入的 權利,以便從事採訪,俾對大眾報導新聞現場發生的人與事。換言之, 新聞界認為如要善盡報導的責任,傳統的言論、出版自由尚嫌不足, 新聞界還需要一系列新的權利,如採訪的權利、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權 利、較大對抗搜索狀的權利等,方能履行新聞界報導的天職。也因為 有這樣的需求,具體理論的支撐,有其必要,本節將依序說明之。. 第一項 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 從新聞產製的過程觀察,那是一個需要大量分工的龐大組織,新 聞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一般文件多著重在報導、傳播的層面,惟 新聞的產生,從採訪查證、編輯、傳播,干預的方式不同,保障的形 式也就各異。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學者過去往往從出版自由出發, 認為出版自由所保護行為態樣,凡是將資訊以出版方式加以散布的一 切必要行為,都受到出版自由之保護。舉凡從辦報、辦雜誌等成立出 24.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合著,現代憲法論,2008 年 10 月,四版,第 154 頁。 20.

(30)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版事業的行為,到諸如出版事業旨趣與立場的自由決定、資料蒐集、 採訪與整理、以及報導、評論、發行等等行為,都受出版自由所保障。 即連印製出版品所需之機器、紙張與其他原料之採購、訂製,以及工 作人員的僱用,內部任務之分配與工作內容之決定等等,都受到出版 自由之保護 25。為了精準定位跟拍採訪在新聞自由的位置,本文嘗試 將新聞自由的各種形式,加以臚列說明。. 第一款 新聞採訪自由 作為新聞產製過程的入口端,新聞採訪自由乃新聞自由的起點, 若僅強調報導自由卻任由國家公權力或第三人得以在入口端上下其 手,任意決定新聞從業人員得蒐集、查證之新聞資料範圍,報導自由 的保障將成空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Branzburg v. Hayes 案,認定新聞蒐集 (Newsgathering)行為,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所定新聞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保障範圍之列 26。另外在 Cohen v. Cowles Media Co.案中,也明白指出,若不賦予資訊取得的行為某種程度的 保障,新聞自由將遭到架空 27。國內學者也認為,第四權理論認為如 要讓新聞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憲法應賦予特別的保護,最常被 提到的這些特別保護包括有採訪新聞的權利 28;新聞傳播活動不僅指 新聞報導行為而己,亦涵蓋事前之資料蒐集、新聞採訪和新聞編輯等 活動。新聞報導僅為新聞傳播活動之最後階段,若無事前、內部之準 備活動,將不會有「新聞」報導出去 29。國內審判實務也曾表示「憲 25. 許宗力,談言論自由的幾個問題,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利(二) ,2007 年 1 月初版,頁 198-199。. 26. Branzburg v. Hayes, 408 U.S. 665(1972), available at 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find/default.wl?cite=408+u.s.+665&rs=WLIN13.04&utid=1&vr=2. 0&rp=%2ffind%2fdefault.wl&sp=JYRofChina-04&fn=_top&mt=LawSchool&sv=Split (Last visited May 2, 2013).. 27. Cohen v. Cowles Media Co., available at 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result/default.wl?cfid=1&mt=LawSchool&origin=Search&sri=68& query=Cohen+v.+Cowles+Media+Co.&db=SCT&rlt=CLID_QRYRLT471114222305&method=WI N&service=Search&eq=Welcome%2fLawSchool&rp=%2fWelcome%2fLawSchool%2fdefault.wl& sp=JYRofChina-04&srch=TRUE&vr=2.0&action=Search&rltdb=CLID_DB20735104222305&sv= Split&fmqv=s&fn=_top&utid=1&rs=IMP1.0 (Last visited May 2, 2013).. 28. 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9 年 9 月初版, 頁 82。. 29. 翁曉玲,新聞報導自由與人格權保護,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上) ,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 21.

(31)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研究. 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 乃該條保障之範圍,其目的在於保障新聞媒體之獨立性及完整性,俾 以維持新聞媒體之自主性,使其提供未被政府控制或影響之資訊、意 見及娛樂,從而促使人民對於政府及公共事務之關心,並進而引起公 眾討論,以發揮輿論及教化之功能。而新聞之獲得,主要來自新聞記 者之採訪,採訪錄音為採訪內容之佐證,如採訪者與被採訪者對於報 導內容有所爭執,該採訪錄音即得為證明該次採訪所得之內容,自屬 『新聞自由』之一環 30」。. 跟拍採訪,為新聞採訪各種方式之一。在攝影器材發達的現代, 附有照片、影片的敘事,毋寧是較純文字的呈現更有說服力、得以一 目了然的報導形式,從閱聽率得以獲得佐證。在「有圖為證」的需求 牽引下,跟拍成了新聞產製的必要環節,因此造成的基本權利衝突、 國家干預,應與編輯自由、報導自由有所差異,包括隱私權、人身安 全、行動自由等等,都可能是造成衝突或損害的對象。事實上在司法 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裡,開宗明義提到「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 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 之範疇」 ,新聞採訪自由也已受到國內釋憲實務的肯認。. 以上是從新聞自由保障主體的角度來觀察,若從閱聽眾的角度, 包括「知的權利」 、 「資訊權」的角度來看,將更可以為新聞採訪自由 的保障,提出更具正當性的理由。透過資訊科技技術,原本各處零散、 片斷的資料、訊息,可以在極短時間內精準的匯集、處理進而傳輸, 從憲法制序的觀點,可以產生對內與對外兩種層面的權利關係。前者 乃為了確保個人對其自我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衍生所謂的「資訊隱私 權」;而後者則是人民可積極要求政府公開屬於公共財的國家資訊, 在人民有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基礎下,促使政府所擁有的資訊 公開、流通與利用。同時擁有國民主權地位的人民,必須有獲取這些 資訊的權利,才能形成有效監督 31。因此可知有效掌握資訊才能掌握 權利、知識與經濟,作為資訊攫取之源頭的採訪行為,則更有受到憲 法層次保障之正當理由。. 論文集,2002 年 7 月初版,頁 92。 30.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5053 號刑事判決參照。. 31. 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2012 年 9 月,5 版,頁 245。 22.

(32) 第二章 跟拍者之採訪自由. 第二款 新聞編輯自由 新聞的撰寫、編輯,干預的因素往往有二,有來自於新聞機構外 部者,亦有來自於新聞機構內部者。前者為新聞自由典型的範疇,作 為抵禦國家對新聞編輯的管控、事前檢查。其他關於新聞自由與國家 安全、媒體近用權等等也都屬於新聞編輯自由領域的問題。後者則屬 內部新聞自由 32(Innere Pressefreiheit)的問題,存在於單一新聞記 者、編輯與報老闆、發行人、總編輯間因為工作契約衍生而來的一些 權利義務關係 33。. 德國憲法學者認為大眾傳播媒體內的僱傭關係與一般企業不同, 報老闆並非大眾傳播企業毫無限制的思想主宰,記者亦非大眾傳播企 業內部的事務輔佐人,記者提供的不只是勞力,更是新聞傳播方面的 知識,而這些知識正是促成政府監督、民主發展的關鍵元素。進而提 出的建議包括:報業經營不應純粹民營,應以基金會或公營方式為 之;記者、編輯應可在經濟上參與報館經營;加強記者、編輯在 報館中的決定權等等 34。國內學者認為報老闆所得享有的新聞自由內 容,應只存在於設置新聞媒體的自由,決定營運方針及人事選任、管 理等權利 35;也有學者引用德國學者的看法,認為內部新聞自由,以 「傾向決定權限」為其界限 36,當然「傾向決定權限」不得將編輯的 新聞專業自主性壓縮至零,否則新聞自由制度性保障的效益也將同步 32. 翁秀琪,工作權與新聞記者之自主性,收錄於翁秀琪、蔡明誠主編,大眾傳播法手冊,1994 年初版,頁 300-301;蘇正平,新聞自主的理論和實踐,收錄於新聞學研究,第 52 期,1996 年 1 月,頁 21-33;涂建豐,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登載於「台灣記者協會」,網址: http://atj.twbbs.org/guan-yu-ji-zhe-xie-hui/aboutatj/nei-bu-xin-wen-zi-you-de-li-lun-yu-shi-jian,最 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33. 國內具體的案例,例如前聯合報記者徐瑞希因撰寫「翁大銘以後戲應怎麼唱」一文而被解雇。 參閱翁秀琪,前揭文,頁 306-307、309-312;又例如 1994 年自立報系抗爭事件,當時自力報 系即將易主,自立報系員工恐慌之餘,在編輯部員工的主導下,向新任老闆爭取「編輯室公 約」,以保障新聞記者與編輯的「內部新聞自由」,行動後來當然失敗,不過台灣新聞記者協 會卻因而孕育而生。參閱涂建豐,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登載於「台灣記者協會」 ,網 址:http://atj.twbbs.org/guan-yu-ji-zhe-xie-hui/aboutatj/nei-bu-xin-wen-zi-you-de-li-lun-yu-shi-jian, 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 日。. 34. 翁秀琪,前揭文,頁 301。. 35. 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9 年 9 月初版, 頁 112。. 36. Horst Dreier, a.a.O.,Art. 5Ⅰ,Ⅱ,Rn. 236. 轉引自張嘉尹,「內部新聞自由」的可能性及其界限,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7 期,2002 年 8 月,頁 144 註 12。 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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