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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回顧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17-20)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國內關於公眾人物與新聞媒體間的衝突,過往一直都有論者加以 分析,論文常見以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利間的衝突作為觀察的切入點 13, 除了回顧新聞自由的發展沿革、第四權的理論內容、限制,也會同時 介紹關於隱私權的肇始、定義與範圍等等,著重的是新聞發佈作為,

使特定內容公諸於世,也就是報導自由,形成與特定公眾人物隱私間 的衝突為討論對象。

晚近則有論者以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作為主 軸,觀察該案判決前後,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相關實

引自顏厥安,人民與國民主權―論 Habermas 的權利體系理論,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上)―

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 年 7 月初版,頁 4 註 2。

13 林福益,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2;徐子婷,新聞 自由與刑法之衝突―以美國法為中心,論洩密、誹謗與侵犯隱私之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 學系碩士論文,2002;詹文凱,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界線,月旦法學教室,第 2 期,2002 年 12 月,頁 108 以下;甘大空,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國立台灣大學法教分處碩士論文,

2003;殷玉龍,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以刑法第 315 條之 1 及第 315 條之 2 規定為重 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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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案例,關於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兩者衝突權衡標準的變動 14,與先前 偏重權利內容、衝突現象介紹的研究,提供了一個較過去可能更為清 新的觀察角度,透過實務操作的經驗,能使法制的輪廓形塑得更加鮮 明。惟該文的字裡行間,關於隱私權,除了德國、美國等法制先進國 家的介紹、我國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逐步承認的進程,以及對於非列舉 權之限制究竟為憲法第 22 或 23 條之學說擇要加以臚列外,究竟公眾 人物在公共場所隱私應該如何限制卻似想當然爾般直接列出權衡的 結論 15,對於媒體與所謂公眾人物間的利害、衝突,未見深入論述,

以至於難以在該文尋得素材來進行利益的權衡,即所謂「徒法不足以 自行也」。同樣的情況亦發生在新聞自由領域的說明上,臚列豐富學 說,卻未見應用至實際衝突現場的權衡。固然卡洛琳案判決乃針對報 導自由、該文亦從之,與本文偏重的採訪自由,有衝突現場不同的差 異,惟基本權利衝突的內容,包括隱私權、新聞自由等素材,卻是相 類似。因此本文擬以不同的方法討論這兩項權利,以及衝突的利害關 係上多所著墨,期待盡量趨近衝突現場,能有新的觀察角度,此其一;

其二,作者就其所提出的裁判,僅見個案評析,未見其通案判斷標準 的提出,及浮動軌跡的歸類觀察,如此對於案例的閱讀,也僅是閱讀 心得罷了;其三,作者採用、沿襲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卡洛琳案判決的 觀察點,包括①區別「絕對性公眾人物」(當代出類拔萃的歷史人物)、

「相對性公眾人物」;②以是否執行官方職務作為是否保留其私人空 間的標準;③所刊登的照片和報導是否對公益辯論有所貢獻等等,不 過卻對於其所舉實例的隱私寬嚴採用其較為主觀卻不甚一致的標準,

是其所憾。

多年前震驚社會的白曉燕命案(以下簡稱白案),媒體採訪、報 導與公權力、民眾知的權利相互間所形成的一種弔詭,也有學者為文 深入探討 16,在論述過程中作者認為,民眾「知的權利」之滿足,絕 大部分建立在大眾傳播媒體依其個自利益考量所作出之傳播報導上,

且 因 資 訊 獲 取 自 由 權 並 無 廣 泛 之 第 三 效 力 ( 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民眾並不得向媒體請求一定之報導,因此大眾傳播媒 體履行民眾知的權利純係媒體公益性質之表現,並非行使大眾傳播自

14 陳仲妮,論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之衝突與調和―以歐洲人權法院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

(Von Hannover v. Germany)為中心,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2008。

15 同前註,頁 55-83。

16 張永明,大眾傳播自由權之研究,收錄於氏著新聞傳播之自由與界限,2001 年 1 月初版,頁 13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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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權之義務,因此民眾知的權利之滿足便成為媒體一項不受法律監督

媒體研究高階主管保羅。克萊(Paul Klein)的話指出:「我們的價格、我們的節目時程、我們 的預算、我們的工作都是憑藉我們預測收視率數字的能力而定,如果我們預測錯誤,成本就

權視論者所欲討論之標的的選擇,有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別,狹義的人 格權僅指民法所規範之人格權為主,而廣義的人格權則泛指名譽權、

隱私權...等等憲法層次的權利內容,但往往都僅著重在理論的介紹,

與實際權衡的距離,若非有速斷之嫌,即尚存甚遠之遙。因此,貼近 衝突的現場便是本文努力的目標。

以上所舉文獻,所著重的焦點、討論的區塊大多著眼於事件經報 導後,所造成相對人包括隱私權、名譽權……等與新聞報導自由衝突 的問題,固有其時空因素、法制背景,但隨著時間推移、紛爭種類推 陳出新、法制環境如個人資訊保護法的新制定等等,同一個議題當然 可能產生不同的觀察結果;另外,本文亦打算另立山頭,將觀察點稍 作挪移,聚焦在跟拍採訪的現場,分析採訪自由與隱私權利間的衝突,

在公共場域中那段「看不見的距離」如何維持與界定。期待或能在司 法院釋字 689 號解釋所揭示的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裡,如「特定事件 屬大眾所關切」、「公共利益」、「社會通念」……等,提供部分填充的 素材。另外,倘若如多數文獻都同意的,若你是公眾人物,你的隱私 與尋常百姓相較,”想當然爾”的,要比較退讓,換句話說,公眾人物 被媒體追逐,或者也可以說是一種活該?!但何以公眾人物對這點幾 近毫無招架之力?是不是因為哪些特質以致於如此?若是這些特質 拿來檢驗尋常百姓,姑且借用平等原則來丈量,通得過嗎?本文試圖 加以深入、撥開土壤,窺探其中的盤根和錯節。

在文檔中 跟拍採訪之基本權利衝突 (頁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