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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見,大陸地區當局對於「資本」一詞的正向接受與逐步解禁,是與 其國家策略有密切關係的。從早先的閉口不談,到 1978 年改革開放以「對內改 革,對外開放」一口號首發先聲,而於 1979 年配合開放外資企業進入大陸地區 後首在外資企業法規上開「資本」概念,對「註冊資本」做出規範。

就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這樣的經濟社會開始熟悉「資本」一詞並非過往印 象下的妖魔鬼怪,而是世界主流經濟範疇中的共通語言而已,接納「資本」一詞 並不代表撼動其社會主義之基本國策,是以,至 1992 年鄧小平南巡方發表的「中 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明確定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市場走向。通俗來說,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詞應分做兩部分判讀,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個體、

私營和外資等一切非公有制經濟是市場經濟,合起來稱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與社會主義基本社會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 下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是以,為了配合前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巨觀調控 之目的,1993 年頒布的公司法以「公司」此中性語言來界定開放之路途中的各 種市場參與者,確立「註冊資本」之一詞。然如前文所述,其本質上仍是對於當 時市場最大經濟體──國營企業來進行改革與規範,基於當時對於既有體制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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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及市場經濟法制建立經驗不足,在開放的外衣下仍存有高度的國家管制的 保守色彩,故此時公司法所採的法定資本制度也相當程度反映了上述的情形。

大陸地區的市場經濟在 1992 年南巡講話後獲得明確的地位,其市場發展開 始突飛猛進,而 2001 年加入 WTO 後開始正式與國際市場短兵相接,為了配合 快速的市場經濟發展狀態,以及與國際市場接軌,此時的公司法制討論也接上了 國際間對資本信用的反思浪潮,從「接受資本」走到了「反思資本」,而在 2005 年的公司法修法中部份擷取認繳資本制度之精神改採行折衷資本制,相當程度地 放寬了設立公司市場准入的條件,頗有鼓勵從商21之意味。

此後八年間,大國崛起,大陸地區已然成為世界經濟市場中相當龐大而具有 影響力的存在。大陸地區市場也亟欲從代工的勞力輸出轉型至更高度成熟的市場 樣態,市場的活絡造成了對公司法制改革的需求,於是 2013 年的公司法全面改 採認繳資本制度,大幅放寬了公司設立之限制,對於公司信用改採行資產信用態 度明確,同時也將債權人的投資風險還諸債權人自己承擔,顯見其市場經濟色彩 濃烈。

一路走來,從封閉到開放,大陸地區公司法的改革之路完全地反映了大陸地 區社會對於「資本」及「市場經濟」的衝擊與回應與自我形塑,終究正面接納成 為現行體制之一部。是以,在以政領法的大陸地區環境中,大陸地區的市場政策 將足與其資本法制相互參照。

第五節 小結

大陸地區的公司法資本制度,由 1979 年到 2013 年間,因應著其政策與社會 需求,歷經了一步步開放的過程。其中又尤以 1990 年至 2013 年之二十年間最劇。

從 1990 年代公司法出現的輔助國企因應市場接軌之目的,到本次修法是為降低 公司設立門檻活絡經濟發展,其背後明確地反映出大陸地區在此期間的經濟政策

21 王文杰,同前註 16,頁 42。

從控制到鼓勵從商到部分開放的變動,也充分展現了大陸地區以政領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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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股東出資義務及責任

公司法之資本制度之設定,最顯著也最重要就是反映在認股人或股東的出資 義務的落實。如舊公司法法定資本規制下,認股人需在公司設立即認股之初就完 成股本的繳納;而在新法所採的認繳資本制度規制下,認股人得分期繳足其資本。

或有發行新股之時,認股人或股東,亦應按其所欲認購之新股負繳交資本之義務。

但無論如何,認股人欲成為一公司之股東或維持其股東地位,透過繳交資本方式 為之乃是當然之義務。然需進一步討論的,是這樣的出資義務之性質如何,以及 在現行架構下,該出資義務之違反所帶來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