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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制度之選擇與變動反映著近代社會控制市場與自由市場市場思潮的拉 鋸,近代公司法學中,各現代國家都面臨了自保守到開放的路程,於 1950 年至 1960 年由美國的改革拉開序幕,一向重商主義的海洋法系國家成為改革先驅,

走到今日也影響了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改革,而中國大陸為世界社會經濟代表性 的政體,也在 2013 年的公司法修法全面開放了公司資本制度,此在近代公司法 制演進下具有相當指標性的意義──代表在現今國際經貿體制下之主要成員對於

「公司」一詞的特質達成了一個共識──即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公司應以其資 產為其信用基礎,舊時以公司資本的信仰已經面臨崩解。

14 中國政法大學課題組,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上海証交所聯合研究計畫第 8 期課題,計畫 主持人:趙旭東,2004 年 3 月,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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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大陸地區公司法資本制度之改革軌跡

──對法定資本制之反思

為配合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針對當時社會上主要之經濟主體──國有企業 進行改造 15,大陸地區當局於 1993 年頒布《公司法》(下稱 1993 年公司法、舊 公司法)並於 1994 年施行之,時值改革開放之初,一者,其為保持國有制主導 地位之目標,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整體經濟體制之重大環節;二者,公司制度正 處於初試階段,市場經濟不發達,資本市場亦未見成熟,基於上開表裡兩個原因,

初期的大陸地區公司法是帶有濃厚的保守主義與總體監管色彩的 16。惟隨著開 放後資本市場的迅速活絡與成熟,2001 年大陸地區加入 WTO 組織,大陸地區公 司法終究難免於世界資本制度改革之潮流,舊法之粗略、保守的規範已不足日漸 深化的大陸地區市場經濟體制所用,於是在 2005 年、2013 年分別進行了兩次大 規模的公司法的修法,而代表公司制度根本的資本規定也隨之進行改革,茲分述 如下。

第一節 1993 年舊公司法基本架構

長久以來,大陸地區社會囿於其傳統理論之認知所限及對「資本主義社會」

之反動政策,對於「資本」一詞諱莫如深,故早先企業相關法規大多迴避「資本」

一詞改以「資金」代之。大陸地區在 1993 年以前,受限於其經濟體制及實務的 保守主義現狀,規範公司法之專門法規數量並不多17。然隨改革開放之情形,以 公有制為主的多種所有制使開放,面對外商投資進入大陸地區市場,大陸地區的 企業立法首當其衝擊,在 1979 年的《中外合資企業法》首先採用了「註冊資本」

制度,而內資企業還仍墨守「註冊資金」之規定。而究其本質,「公司資本」代 表的是股東的股本投入,而「公司資金」除了股本投入外,也包括了公司透過負

15 鄧輝,論公司法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 5 月第一版,頁 45。

16 王文杰,從國家管制到鼓勵從商的大陸地區《公司法》,展望與探索,5 卷 1 期,2007 年 1 月,

頁 35。

17 王泰銓,中國法律通論(下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第一版,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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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方式取得的可運用的資金部分,顯見與法律意義上的資本範疇大相逕庭。故當 時此兩軌並存之情形也造成大陸地區企業間法律適用的相當混亂18

值至 1993 年,大陸地區會計準則與國際通用規則接軌,基於會計中資本確 定之原則,建立企業資本金之制度,而因應此變動,同年《公司法》頒佈,確立 了企業的資本制度。此時的公司法上之資本制度要點有三:

一、 公司設立門檻方面:

1993 年公司法選擇的是傳統的法定資本制度,該法第 23 條規 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 東實繳的出資額,且依不同經營種類資本最低限額分別為人民幣 50 萬、30 萬、10 萬,並需一次繳足。出資規定在當時確實有效防堵了 80 年代間空頭公司盛行導致資不償債之亂象,但實際上卻也提高了 公司設立的門檻與資金閒置之情形,反而不利市場經濟之深化。

二、 資本充實制度方面:

由 1993 年公司法第 26 條到第 30 條關於出資與驗資程序之規定 可知,該法採行的是嚴格的資本充實制度,公司設立之時需一次繳 足所有註冊資本,並通過驗資程序與相關審批,方得設立登記。此 立法亦是有鑑於空頭公司之亂象,但也如同前述,提高了進入投資 市場之難度。

三、 出資形式方面:

1993 年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列舉了股東出資形式僅限於貨幣、

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顯見該立法 者認為前開所限之各種出資形式可達資本之確定、穩定及可轉讓性 而為債權人之擔保。

總的來說,1993 年公司法明確了公司的註冊資本制度,而同年中國國 家工商局發布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也是大陸地區註冊資本

18 馮果,現代公司資本制度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年,頁 13-14。

的第一個專項法規,至此「註冊資本」制度已完全淘汰了原先之「註冊資金」

制度。也如前述,當時開放市場初興,政府出於監管輔導立場,為防止公司 設立中的投機和欺詐行為,並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主 義經濟秩序的穩定等目的,原公司法採用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是顯然了採 行了資本信用之之思維,該制度在當時之時空背景下也的確發揮了相當大穩 定市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