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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此次的修改只能說是首發先聲,就公司法中指標性的法定資本相 關條文予以修正,而致於其他相關連之法律之通盤調整,自尚存有相當大的改進 空間。而相關周邊法律規定中,最首當其衝的即為在原資本架構下規範許多出資 義務事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92(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以及刑法中許多與資本類罪名相關規定 的配合調整。

第一項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配合修正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主體內容乃是對股東出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裁判問 題的解釋,在共 29 條中,有超過一半以上條款涉及的是股東出資責任問題。公 司資本制度的變革自然也對這套司法裁判規則形成了衝擊。是以,在 2013 年公 司法正式修法通過後,社會各方亦對該司法解釋應運法律之修改而配合修正亦充 滿期待。

故而,大陸當局為公司法體系之完整,趕在 2014 年 3 月新公司法實施前,

搶先在 2014 年 2 月公佈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一)至(三)的配合修訂。在公司 法司法解釋(一)和(二)的部分,主要是因應公司法修法後的條文更動來做更 新,並未涉及實質規定的改變。而對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部分,涉及實體 內容之修改為第 12 條之修正,將「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之

92 2010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04 次會議通過。2014 年 2 月 20 日修正。

行為從抽逃出資之情狀中刪除93,並同時刪除第 15 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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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資本制度,取消繳足資本實踐之規定實際上將繳足註冊資本的時間限制的決定 權交給了公司,由法定時限變成了約定時限,由此也導致了出資責任的內化,出 資義務人之履行該義務時間將由公司章程定之。復比對公司法第 28 條違反出資 義務人之違約責任及第 93 條發起人連帶責任之規定,在該解釋第 13 條第 2 款之 適用恐須斟酌,蓋因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主要認定即在履行期 限是否解滿,而公司內部是否得以私約定延長該期限而使該期限未屆滿來抵抗債 權人之請求95?進言之,若該履行期限是基於出資人與公司之約定關係,基於債 之相對性,債權人是否得依該條文為請求96?或縱認其請求合於法理,然該債權 人僅得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之部分為請求,但是該不能清償之界定為何97?是以,

對於公司債權人對違反出資義務人之追償權如何與新公司法調和,其權利行使基 礎之「到期出資義務」以及「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之認定標準,皆待立法機關再 進一步之修正與闡明。

而若從另一種角度來看,根據趙旭東教授之分析98,資本制度改革實際上並 不影響或免除股東出資責任,故對相關裁判的影響甚微,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除卻個別條款確實喪失適用價值或與新法規定衝突,其他所有條款都可完全繼續 適用,公司法修改不會也不應顛覆或打亂已出臺的司法解釋與裁判規範。原因在 於,如前文所述,資本制度的改革既然不改變資本真實原則,也就不會改變股東 出資責任和為此確立的爭議裁判規則。在此論點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僅是 操作的技術問題,其是否修正,並與公司法修法後之新價值確立無涉。

但須注意的是,完全認繳資本制的採用和驗資程序的取消畢竟改變了股東出

95 王曉艷、王艷華,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正當性──兼評公司法司法解 釋三第 13 條第 2 款之擴張解釋,360doc 轉自北京高院,2015 年 6 月 12 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612/12/22854512_477601791.shtml,最後瀏覽日:2015 年 9 月 11 日。

96 段姝妤,淺析 2014 年新公司法修正案中的出資規則,法制與社會,2014 年 6 月(下)第 18 期,頁 109。

97 石冠彬、江海,論公司發起人的出資補繳責任──兼評《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法商研究,

2014 年第 02 期,總第 160 期,頁 73-82。

98 趙旭東,同前註 1。

資義務的前提基礎,並衍生出出資責任追究的新問題,包括:本應全部認繳的註 冊資本未得到實際認繳時,股東的出資義務和責任如何確定?股東認而未繳的出 資責任是否僅如破產法所規定只能帶到破產程序中實現之?又當驗資程序取消 後,在訴訟中出資履行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些具體的司法裁判問題,實際上 可能指向的是與公司法所建立的理論體系有無相悖離,故相關法規之體系統一實 屬必要。又涉及操作技術之細節規定,在本質上亦不能倚賴在公司法中立法解決,

自須期待司法解釋的進一步規定和補充。

第二項 公司資本類罪名之去留問題

在舊公司法法定資本之架構下,大陸地區法律為確保法定資本和之充實,對 其資本制度施以刑法保護。公司資本制度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在於,為保護公司 獨立財產利益和其法人格不受股東或業務執行人的不法侵害,保護債權人利益與 交易安全,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運用刑罰手段懲罰公司資本類犯罪行為,並達 預防犯罪之目的;也同時認為,刑法適用有其要件,自可防止濫權與對市場之過 度干預,符合刑法之謙抑原則99

而在 2013 年資本制度改革後,刑法上的資本類罪名,如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罪與抽逃出資罪等三個資本犯罪的走向也備受關注。公司法放鬆資本管 制的立法取向改變了對這幾種行為危害性的社會評價,並很快出現了取消三種資 本犯罪的刑法修改呼聲和建議。

有論者認為100,不論是虛報註冊資本罪,還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都是 刑法以舊公司法所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以及高昂的註冊資本金規定為背景 而做出的規定。在舊公司法的背景下,因為創辦公司面臨高資本門檻,才有虛報 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動力與犯因。而在 2013 年新公司法架構下,

不僅大幅度降低了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而且採取認繳資本的分期繳納制度。此 時,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意義已不復存。再者,前開罪名都屬

99 王彥明,同前註 54,頁 37。

100 王佐發,公司資本類罪名去留,資本與法治,2013 年 11 月,頁 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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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出資瑕疵的範疇,自有民事與行政法規予以規範。自前開資本類罪名已無存在 之必要。

在另一方面,持保守立場之學者如趙旭東教授也指出,資本犯罪責任的存廢 更是舉足輕重,需要高度重視和立法的跟進。雖然資本制度的變革並未根本動搖 資本真實的法律原則和股東的出資責任,但作為刑事立法和犯罪存廢最主要的根 據,三種資本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確需要重新考量。

而大陸地區的司法機關,為解決自公司法修正草案公佈以來,學界與實務界 開始對資本類罪名的反省聲浪,於新公司生效施行之次月,即 2014 年 4 月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後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對實 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範圍問題,解釋如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 制的公司。」101

由上開解釋可知,當局目前以司法解釋的方法,配合新公司法第 26 條第 2 款中之特別規定不適用認繳資本制之公司的除外規定,將刑法的虛報註冊資本與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規範客體限縮在特定行業之中,包括了以募集方式設立之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信託、融資業務之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業、勞務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貸款公司 等 27 項行業102,其主要意旨乃在於為確保交易市場之穩定與信用,針對從事金 融業務之產業別有較高程度之控管;而其中一部分與勞工有關之產業,也是確保 了人力市場之穩定與對勞工之保護,此處充分地展現了大陸當局對勞動人民之保

101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102 2014 年 2 月 7 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其附件 1 明列暫不實 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共 27 項。包括了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 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證 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外資保險 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 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

護政策。而這個解釋,也是以做簡便之方式將公司法中一般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 公司之出資義務從刑事要求的高度管制下鬆綁,也是暫時性的解決了法律價值與 適用上的矛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