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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媒體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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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媒體自我審查

在媒體專業主義(media professionalism)下,新聞工作者是獨立的專業人士,

基於「公眾利益」、民眾「知的權利」等前提,在工作中遵循一些彼此認同的價 值、規範和道德原則,包括準確、客觀、中立、公正等。雖然客觀、中立等概念 的神秘面紗已被揭開,也有人懷疑新聞業的專業性,但大多新聞工作者都信奉這 些專業理念(蘇鑰機,2007,頁 58)。此外,媒體也被賦予「看門狗」(watchdog)

的角色,以代表人民監督當權者的行為。這些信念構成新聞媒體的合法信條,並 受到一般民眾的認可(Lee & Chan, 2008, p. 211)。

然而,在世界各國的新聞實踐中,可發現「自我審查」現象普遍存在(張志 安,2013,頁 24)。所謂自我審查,即媒體為了規避懲罰或獲得獎勵,所進行的 一種「非外部強迫」行為(non-externally compelled acts; Lee, 1998, p. 57; Lee &

Chan, 2008, p. 207)。也就是說,在沒有明確外部審查機制、壓力和要求下,媒 體對新聞生產進行自我施壓、自我監管或自我控制(張志安、陶建傑,2011,頁 153)。按照 Gans(1979, pp. 249-279)的說法,自我審查就是媒體選擇「自願地」

靜默,規管自己所發佈的新聞資訊,這是因為他們在有意無意地回應某種壓 力——政府、媒體資方、廣告主等權力機構意圖影響媒體內容而形成的有形或無 形壓力。這些壓力讓他們知道,某些資訊是不能發佈的,否則將對其新聞事業造 成不良影響。因此,在權力機構並未明確且直接地指示媒體要審查自身工作的情 況下,他們基於自己對「權力機構將如何應對不同新聞內容」的直覺(Lee & Chan, 2008, p. 207),事先過濾新聞。這意味著自我審查是一種對官方或社會制裁的「預 先迴避機制」(anticipatory avoidance mechanism; Gans, 1979, p. 270)。當中,「自 我」(self),無論主體是新聞工作者、媒體組織或整個媒體界,基本上扮演某種

「主動」的角色(Cheung, 2001, pp. 29-30)。而這即是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

與審查(censorship)之最大區隔1

在執行上,自我審查可被定義為「一套編輯加工活動,包括省略、淡化、變 形、輕重倒置等修辭手法」,當中最常用的具體手法是迴避被權力機構視為「敏

1 「審查」是權力機構施壓以迫使媒體改變新聞內容,有正式的規定、明確的處罰,內容可能需 進行出版前審查;「自我審查」則是權力機構製造寒蟬效應,讓媒體在未必引致處罰的狀況下就

「自動」調整新聞內容,因主要涉及媒體的主觀憂慮,權力機構僅需對其施加一定的壓力、發送 一定的預警訊號或挑起某種程度的焦慮,即可達到事前震懾的效果(Cheung, 2001, p. 41; Gans, 1979 , pp. 24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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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的議題,如不加報導、淡化處理或把報導放置在不起眼的版位等(Lee, 1998, p. 57)。因會對媒體內容產生無孔不入及隱性的影響,自我審查也被視為一種資 訊控制(Lo, Chan & Pan, 2005, pp. 159-160)。

自我審查不會憑空而來,往往有其政治及文化根源,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歷史

上很長一段時間的治理,故要了解該國媒體自我審查的形成,得通過國家的歷史 進行追溯(Simons & Strovsky, 2006, p. 190)。雖然有者認為自我審查源自於審 查,因後者讓媒體產生「什麼是被允許的」、「什麼是不被允許的」之警覺(Kilman,

引自 Simons & Strovsky, 2006, p. 191),惟這不意味著自我審查只發生在具有正式 媒體審查制度的國家。即使一個國家沒有官方審查制度,各式外部壓力如政府的 非正式控制、媒體所有權結構、新聞工作者安全保障的缺乏等,也將間接迫使媒 體對其報導進行自我審查(Nadadur, 2007, pp. 47-48)。因此,自我審查不僅是新 聞自由的指標,亦反映了媒體及新聞工作者所面對的各種政治及經濟限制(蘇鑰 機,2007,頁 62)。

一、自我審查的壓力來源

一般認為,自我審查的主要壓力來源來自於政府部門的行政控制,以及媒體 資方、廣告主的商業控制(張志安、陶建傑,2011,頁 153)。

(一)法政干預

媒體常自許為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第四權,針砭時政以確保政府服務人民是其 天職。惟對政府而言,控制新聞論述在權力鬥爭及權力維持上極其重要,於是每 每透過法律、規章、宣傳紀律的「正式制度」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意圖掌 控媒體話語權(張志安,2013,頁 27;Fairclough, 1989)。對政府的顧忌,是媒 體自我審查的最主要壓力來源(Lo, Chan & Pan, 2005, p. 160)。

以中國而言,Tong(2009, pp. 594-595)指出,媒體論述早期是通過審查的 方式全然掌控於政治精英,1980 年代改革開放後雖打破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控 制,但媒體仍被強制要求依循黨路線(party line)。公開宣傳禁令(當然還加上 非正式指令)形成報導的地雷區,禁止媒體批評黨領袖與報導「敏感議題」,如 民族和宗教問題、重大公共突發事件、重大歷史事件、軍隊內部情況、打壓人權 及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負面消息,且範圍逐年擴展。除了事前限制,政府也 通過事後審查的方式,對不遵守限制的媒體展開政治鎮壓,新聞工作者被逮捕、

被提控、被判囚甚或被辭職的事件層出不窮。這些法律行動及媒體人事干預,不 僅迫使媒體花費更大力氣於自我保護上,也促使其怯於報導違反政府利益之事,

對監督政府的言論空間造成「冷縮」效應(李少南,2003,頁 7;Gans, 1979,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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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63)。Bishop(1989;轉引自 Lo, Chan & Pan, 2005, p. 160)認為,自我審查 已成為中國政府進行媒體控制的最重要手段。

香港方面,雖然 1997 年回歸後中國政府並未實行正式的出版前審查制度,

特區政府亦無辭退媒體高層及關閉媒體的直接權力,但當局的政治意識形態所帶 出的禁忌令媒體「寧緊毋縱」,自我約制以免觸雷(陳景祥,2003,頁 22;Lee, 2007a, p. 136)。基本上,中國政府採用「含糊策略」(strategic ambiguity),即不 對關鍵字眼下清晰定義,來導引香港媒體進行自我審查(Cheung, 2003, p. 211)。

李立峯(2007,頁 36)認為,拒絕劃清界限是引發自我審查的有效方法,若有 清楚界限,所有人會儘量站近界限邊緣,但當界限模糊時,最安全的策略就是站 得離界限遠一些。而自我審查就源自媒體對某些行為可能招致懲罰結果的「想 像」,含糊策略所做的則是擴大這種想像空間(Lee, 1998, p. 59)。

在法律上,《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 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何謂「煽動叛亂」、「竊 取國家機密」等並無明確定義,由誰劃定界限、怎樣去劃,也是個疑問(陳景祥,

2003,頁 22)。從 2006 年新加坡《海峽時報》記者程翔間諜案及更早前(1994 年)的香港《明報》記者席揚竊取國家機密案——判處重刑、拒絕明確界定「國 家機密」及「間諜行為」(Cheung, 2003, p. 211; Lee, 2007a, p. 137),可看出中共 政府對涉及言論規範的法律一貫維持此「含糊」特色,以利「操作」及震懾。而 回歸前的「三不」政策雖明令香港媒體不准鼓吹台灣或西藏獨立、不准從事顛覆 國家的活動、不准對國家領導人作人身攻擊,惟中國官員從未澄清「鼓吹」及「客 觀報導」的分別(李立峯,2007,頁 36)。這些被中國政府視為不容挑戰的官方 立場因定義模糊,媒體不知報導尺度何在,在新聞判斷時往往退縮不前。調查顯 示,高達二成的香港新聞工作者承認在報導中國相關議題時自我審查(Cheung, 2001, p. 3),主跑「中國線」的記者為了不觸犯中國法律,會「非常小心處理」

可能被定為「國家機密」的文件和新聞(譚衛兒,2003,頁 54)。各報有儘量避 免尖銳批評中國政府、以悲觀論調報導中國議題的趨勢,高度敏感議題如法輪 功、六四事件紀念等的報導逐年減少,且在用字遣詞上極為小心,如不再稱六四 天安門事件為「屠殺」,改稱「鎮壓」或中性的「事件」(Cheung, 2001, pp. 3, 199-200;

Lee, 2000, p. 305; Lee & Chan, 2008, p. 231)。

其實,《基本法》第 27 條也明確保障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但香港司法機 關往往無法保護新聞自由,常做出違反新聞自由的保守判決(Cheung, 2001)。

此種法律上的雙重性讓媒體無法確認他們所享有的自由的「範圍」,遂產生自我 審查的內在壓力(Ma, 2007, p. 956)。這也意味著,有新聞自由不等於媒體會任 意報導各種題材,正如「會游泳的人能自由暢泳,但可能因為害怕鯊魚或暗流漩 渦,有些地方是不敢游過去的」(陳景祥,2003,頁 20)。究其實,媒體不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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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或淡化資訊,很多時候並非是確認不能發佈的,而是媒體走了極端,「在沒有 外界介入下,就審查了自己」(張超亮,2011,頁 170)。模糊界限的厲害之處,

就在於讓媒體揣測政府的尺度,甚至成為政府審查尺度的先行者。

對媒體的報導提出批評與警告,是政府表達不悅的慣常手段(Gans, 1979, pp.

260-265),也是促使媒體自我審查的有效方法。含糊策略之外,中國官員對香港 媒體偶爾的批評實則建立了「政治正確」的基準,讓他們明白在什麼議題上、什 麼樣的報導會觸怒中國(李立峯,2007,頁 36)。譬如,2000 年時任國家主席 江澤民被詢及中央政府如何看待特首選舉的問題時,重批香港媒體及記者「幼 稚」、「思想單純」;2003 年 50 萬香港市民上街遊行反對特區政府急就章為國家 安全立法,中國官員點名批評一些香港媒體煽動民眾上街(李立峯,2007,頁 36)。其中批評最劇烈的,當屬台獨等涉及中國統一的議題。港澳辦主任魯平曾 在香港電台表示,「可以報導,但不能鼓吹港、台獨立的言論」;中國國務院副總 理錢其琛 1999 年也警告,不能宣傳李登輝(台灣總統)的「兩國論」;中央駐港 聯絡辦公室副主任王鳳超 2000 年則針對香港有線電視播出的台灣副總統呂秀蓮 專訪內容,「提醒」香港媒體不應把台獨言論當作一般新聞來處理,報導時「應 做出有利國家統一的選擇和處理」。這無疑為香港新聞自由劃下一條底線,即國 家統一是最高原則(陳景祥,2003,頁 23-24)。「三不」政策及香港回歸原已令 香港媒體在台獨及藏獨報導上有自我審查傾向2,這些干預某程度上釐清了當中 的含糊性,令香港媒體處理台灣新聞時更有所顧忌,許多記者表示會「儘量平衡

260-265),也是促使媒體自我審查的有效方法。含糊策略之外,中國官員對香港 媒體偶爾的批評實則建立了「政治正確」的基準,讓他們明白在什麼議題上、什 麼樣的報導會觸怒中國(李立峯,2007,頁 36)。譬如,2000 年時任國家主席 江澤民被詢及中央政府如何看待特首選舉的問題時,重批香港媒體及記者「幼 稚」、「思想單純」;2003 年 50 萬香港市民上街遊行反對特區政府急就章為國家 安全立法,中國官員點名批評一些香港媒體煽動民眾上街(李立峯,2007,頁 36)。其中批評最劇烈的,當屬台獨等涉及中國統一的議題。港澳辦主任魯平曾 在香港電台表示,「可以報導,但不能鼓吹港、台獨立的言論」;中國國務院副總 理錢其琛 1999 年也警告,不能宣傳李登輝(台灣總統)的「兩國論」;中央駐港 聯絡辦公室副主任王鳳超 2000 年則針對香港有線電視播出的台灣副總統呂秀蓮 專訪內容,「提醒」香港媒體不應把台獨言論當作一般新聞來處理,報導時「應 做出有利國家統一的選擇和處理」。這無疑為香港新聞自由劃下一條底線,即國 家統一是最高原則(陳景祥,2003,頁 23-24)。「三不」政策及香港回歸原已令 香港媒體在台獨及藏獨報導上有自我審查傾向2,這些干預某程度上釐清了當中 的含糊性,令香港媒體處理台灣新聞時更有所顧忌,許多記者表示會「儘量平衡